「杨凤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正文
「内容提要」加强宗教管制的实际效果是否能够减低人们的宗教信仰和行为?加强宗教管制只能是导致宗教市场的复杂化,即出现三个宗教市场:合法的红市,非法的黑市,以及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或既合法又非法的灰市。只要宗教组织在数量和活动上受到政府限制,黑市就必然会出现;只要红市受到限制和黑市受到镇压,灰市就必然会出现;宗教管制越严,宗教灰市越大。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宗教灰色市场越大,新兴宗教就越有可能兴盛,从而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灰色市场的存在及运作机制,显示宗教管制效果的局限并不以人们的主观努力为转移。
「关键词」宗教市场理论/宗教管制/宗教灰市
斯达克和芬克所著《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一书,中文译本于2004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作为一本系统的理论论著,此书首先以很大的篇幅揭露了宗教学研究自产生以来的一些固有偏见,用历史的和人类学的资料以及社会学问卷调查的数据,有力地驳斥了有关宗教现象的那些基于纯粹思辨的理论及其假设,清理了宗教研究中以世俗化为核心的陈旧范式。此书的主体部分以99个命题为主线,总结了过去几十年来实证研究的诸多成果,对于宗教的微观(个体)、中观(组织)和宏观(社会)等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可以说,这本书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斯蒂芬。沃讷(R.S.Warner 1993)所宣告的正在“浮现”的宗教社会学新范式达至完成的划时代巨著。[1]①
此书在出版以来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引起了很多中外学者的极大兴趣,也受到不少批评。这些批评一部分来自旧范式阵营的顽强抵抗和情绪化的拒斥,一部分来自一些人未曾认真阅读就匆忙下断语的误读、误解或误用,也有一部分来自一些学者认真严谨的细致辩难。在认真严肃的批评中,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此书作者虽然宣称其理论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其实证数据资料却主要来自欧美国家。也就是说,斯达克和芬克的理论能够应用来解释不以基督教为主的社会中的宗教现象吗(Sharot 2002)?[2]更具体地说,这些理论能够用来解释中国的宗教现象吗?
需要指出的是,斯达克和芬克并没有说他们的这99个命题是金科玉律。正如科学哲学家波普尔所指出的,真正科学(现代实证科学)的命题是可以证伪的命题。科学研究是个未曾终止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不断用新的数据资料来检验已有的理论命题,当命题被证伪而予以放弃或者被发现具有缺陷而予以调整时,这标志着科学的进步。本着对于科学的这种理解,斯达克和芬克在此书的中文版序言中,一方面宣称:“如果一个宗教社会学只能适用于西方国家,就像一个只能应用于美国的物理学,或者一个只适用于韩国的生物学,那同样都是愚蠢可笑的。在这部理论著作中,我们试图系统阐述能够适用于任何地方的命题――就跟它们足以解释加拿大的宗教行为一样,它们足以解释中国的宗教行为。”[3](P1)同时也表示:中文版的出版“意味着我们的命题现在将被对于中国宗教生活的研究所检验,有些命题很可能会被这些研究所修订。没有比这更令我们愉快的了。”[3](P2)
科学的理论不是供人膜拜的。正如物理学中没有牛顿主义或爱因斯坦主义一样,真正科学的宗教学也不应该有斯达克主义或反斯达克主义。斯达克等人的理论对于欧美的很多宗教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不少对此理论体系提出某种批评的西方宗教社会科学家也承认这一点。对于这样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科学理论,批评和反驳也必须是基于实证研究的,而不能空做哲学的思辨甚至基于神学立场或文化民族主义的简单拒绝。
一、宗教市场理论
斯达克和芬克的体系包括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的诸种理论,对于他们的微观和中观理论这里暂且不论,本文的讨论围绕他们的宏观理论,即宗教经济学或宗教市场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预设是:跟物质经济一样,宗教也存在着类似的供求交换关系,构成一个宗教经济或市场。“定义32:宗教经济是由一个社会中的所有宗教活动所构成,包括一个现在的和潜在的信徒‘市场’,一个或多个寻求吸引或维持信徒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所提供的宗教文化。”[3](P237)
斯达克和芬克论述说,任何社会中的宗教需求都是相当稳定的,“所有宗教经济都包括一套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区位。……区位(niches)是共有特定宗教喜好(需要、趣味和期待)的潜在的信徒市场区段”。[3](P240)根据他们的理论,一个社会中宗教出现重大变化,不是由于人们宗教需求的改变,而是由于宗教供给的变化。比如,美国历史上的几次宗教大觉醒或大复兴,以往一般认为是社会的变化造成了人们精神追求的改变所致,而芬克和斯达克的《美国走进教会》[4]一书,用大量的历史数据资料论证说,其实改变美国宗教状况的主要因素是出现了新颖的宗教供给者――新的布道家、新的传教方式、新的教会组织和新的基督教教派。因此,斯达克等人的理论也称作供给理论或供给方的解释。[5]
除了上述对斯达克等人的理论的普遍适用性的疑问,我认为这个理论真正严重的局限在于过分强调对于宗教组织的正式参与,即加入制度化宗教组织和参加集体礼拜,而忽略了非制度化的宗教和非组织化的个体宗教行为。非制度化宗教及其行为既在美国存在,更在中国凸显。要想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宗教情况以及类似的社会中的宗教情况,就不能不把非制度化宗教纳入到理论模型之中。
此书另外一个局限是过分强调宗教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两方,而较少论述影响宗教经济或市场的另一方――政府的宗教管理或管制。其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对于宗教都有或多或少的管理或干预,即使美国也有一些涉及宗教的管理法规。[6]不充分研究政府管制这个重要变量的影响,就不足以充分认识宗教经济的种种现象和运行规律。
在充分认识到斯达克等人的理论所存在的局限的同时,我认为宗教市场理论的基本原则还是具有相当的普遍适用性的,只不过其中的有些命题需要做些修订。在分析中国宗教整体状况时,也很难找到另外一种更具解释力的宏观理论。比如,传统的世俗化理论就难以用来解释中国各种宗教的复兴增长。因此,我尝试把宗教市场理论应用来分析中国宗教,同时对其作了些调整,在美国一份社会学期刊上发表了一篇经过反复修改的英文论文(Yang 2006)②,提出了更适宜理解中国宗教状况的理论模型,即宗教的三色市场理论。
二、宗教的三色市场
作为一个宗教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研究,本文关注的问题不是应该如何,而是实际如何。宗教是否应该受到管制以及应该有多少管制和什么样的管制,这种应然性问题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加强宗教管制的实际效果如何?宗教管制与宗教变化之间有什么内在关系或规律可循?加强管制是否能够减低人们的宗教信仰和行为?
在这方面,斯达克和芬克总结了欧美的情况而提出一个主要命题(命题75):“如果宗教经济是无管制的和有竞争的,宗教参与总体程度会高。”[3](P247)他们在书中的讨论重点在于是否有宗教之间的竞争,但这个命题的另一相关自变量是管制。由此命题可以推论,宗教管制越严和越有效,宗教参与程度就会越低。这似乎符合常识,有些国家的情况乍一看也确实如此:在宗教管制较严的欧洲国家,其教堂参与率较低。
但是,命题75忽略了非传统的和非制度性的宗教参与,也未对管制这个变量做更细致的分析。不过,斯达克和芬克在书中也提到了另外一些重要事实:在欧洲宗教管制较严的国家,在其参与基督教堂的人口比率较低的同时,新兴宗教(邪教)则较多。美国每百万人口中平均有新兴宗教1.7个,而欧洲每百万人口中平均有新兴宗教3.4个。[3](P314)其实欧洲的新兴宗教数目应该更多,因为受到政府的限制而令学者们较难全面掌握相关数字。可惜的是,斯达克和芬克并未把新兴宗教的情况作为正式命题纳入到他们的理论论述中。
在斯达克和芬克留下缺憾的地方,本文尝试往前走一步。宗教三色市场模型的论点是:加强宗教管制的结果不是宗教信仰和行为的总体减低,而是致使宗教市场复杂化,即出现三个宗教市场,而且每个市场都有自身特别的动力学。这三个市场是:红市――合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黑市――政府禁止或取缔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灰市――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既合法又非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在概念上区分三色市场有利于我们对于宗教这个社会子系统的通盘把握。区分之后,我们可以从逻辑上看清一些宗教变化的规律性的东西。这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用命题的形式予以表达。需要说明的是,三色市场模型可以包括很多不同命题,但这里只论述其中三个命题。
命题1:只要宗教组织在数量和活动上受到政府限制,黑市就必然会出现(无论信徒个人要付出的代价有多大)。
当合法的寺庙教堂数量不够或者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能满足人们的宗教需要时,很多人会另寻出路。从很多回忆录和口述史中了解到,在中国,基督教非法地下聚会正是出现在1957年取缔宗派、强制实行联合聚会之时。在“文化大革命”极左路线统治之下,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关闭了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实际禁绝了宗教,尽管《宪法》一直保留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不过,实际上,宗教活动从未完全停止。从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来看,“文化大革命”前,全国有3百万天主教徒,80万基督教徒[7];而“文化大革命”后,全国有3百万天主教徒,3百万基督教徒(见1982年的“19号文件”)。也就是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天主教徒人数没有减少,基督徒的人数不仅没减少,反而增加了数倍。佛教、道教不容易确定其具体信教人数,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信徒暗中从事宗教活动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在已经出版的一些文学作品、回忆录、口述史中有大量例证。不少人宁可坐牢甚至杀头,也不肯放弃宗教信仰。对于这种心理现象如何解释是一回事,而无论代价多高都有人坚持宗教信仰却是个不争的事实。总之,命题1不过是把这个事实予以实事求是的总结归纳而已。
从另一方面来说,命题1也是个逻辑上的内在引申:当政府管制明确禁止全部或某些宗教组织和活动时,那些坚持信奉被禁宗教的人就处在非法的黑市之中。这种情况不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也出现了不少非法宗教组织,即使予以严厉打击也屡禁不绝。比如,从基督教衍生出来的一个“呼喊派”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遭到取缔和镇压,但至今仍然在很多地方活动,更在经受镇压之后进一步衍生出了几个变形的邪教组织――“常寿主派”、“主神教”、“东方闪电”等。在宗教黑市中,除了遭取缔的跟基督教有关的一些新兴宗教教派以外,还有天主教地下神职人员,“真佛宗”等佛教异端教派,假冒僧尼、假冒道士和火居道士,“统一教”、“摩门教”和“上帝孩子”等源自海外的各种宗教教派。
命题2:只要红市受到限制和黑市受到镇压,灰市就必然会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红市不是自由市场,红市上的供给者和消费者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目前,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常常得不到及时批准,以致教堂人满为患的现象在很多城市普遍存在。《宪法》第36条规定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却没有做全国统一的明文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在其他国家视为正常的活动在中国会被视为不正常,而且在某地视为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另外一个地方会被视为不正常。比如,对于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宗教教育,有的地方允许,有的地方则被禁止。种种限制令一些人感觉合法的宗教场所不能满足其宗教需要。
与此同时,虽然宗教黑市必然会出现,但是从事非法的活动,其风险代价毕竟太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黑市的高代价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既不能在红市得到满足,又不愿意进入黑市,人们必将另寻出路,即从事灰市交易。
作为既不合法又不非法、既合法又非法的宗教灰市,它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东西:一是合法宗教组织和人员的非法活动。比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简称“19号文件”)等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不许传教。但是,亲戚朋友在家里聚会,在家里设立佛堂,或者开办素餐馆,是合情合理甚至合法的,而这样的地方可以请合法的宗教神职人员来讲话布道甚至举行宗教仪式,实际上可以成为传播宗教信仰的场所。第二类是地方政府非宗教部门出于政治或经济的考虑而主持恢复或新建的宗教场所。比如,曾经相当广泛存在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模式用来吸引海外华人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