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为什么要改革国家所有制?

作者:史啸虎发布日期:2008-12-16

「史啸虎:为什么要改革国家所有制?」正文

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我们对以前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大多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改革:有的是既说也改;有的是只说不改,还有相当多的是改了再说,当然也有一些是不说或少说却改了的,尽管这种改革很难且动作较小或仅在外围打转。符合这最后一种情况的大多是那些涉及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为敏感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比如,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改革问题就是其中一个。

为什么人们在改革国家所有制,即所谓全民所有制时不能够多说或公开说(“说”一词在这里是指公开讨论)呢?因为这个所谓的国家所有制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它涉及到我国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即它是社会主义的还是什么主义的社会。自从50年前中共八大提出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其后于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在国家所有制头上戴上一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的帽子并一再以法律形式重申之后,国家所有制便开始逐渐被神圣化了。现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这句话就成了我们这个社会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唯一根据。似乎离开了这个国有制,我国就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了似的。于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到现在,作为我们认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基本形式,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也就是所谓全民所有制,便成为了一种表示所谓社会主义的图腾,我国思想理论界和学术界的一个禁区,当然也就成为我国这些年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最难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了。

可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个国家所有制,或叫全民所有制,就可以发现,其实这个所有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却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这些缺陷已经导致并仍将导致我们的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很难自圆其说,也很难为现代社会的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们所信服。当然,如果我们继续采用这样的带有严重缺陷的理论指导我国的改革,我们不迷失方向那才怪哩。对此,本文具体分析意见如下,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国家所有制。按照最权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的名词解释,国家所有制也就是“生产资料归国家占有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主义研究网》,世界社会主义数据库 网址:http://myy.cass.cn/file/200512154970.html] 由此可见,只要是生产资料归国家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制。那么,这个世界上似乎绝大多数国家而并非只有我国一个国家存在这个国家所有制啊。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的某些行业的国有程度甚至似乎比我国还要高出不少。这又怎么解释呢?

比如,尽管经过七十年代以来多年私有化改革,西欧各国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尤其是重点行业领域中的比重也是很大的。据最近的资料表明,法国国有工业控制了全国电力工业的90%,钢铁工业的80%,冶金工业的62%,基础化工的48%,航空工业的85%,玻璃工业的35%,制药工业的22%。意大利国有工业企业产品中,产量达到全国总产量75%的有钢铁工业、汽车工业、造船工业和电力工业,达到或接近100%的有铁路、航空、煤气、邮政、电讯业。英国国有工业产量达到全国总产量的75%的有采煤、汽车、造船、电力、煤气、铁路、邮政和电讯业。德国达到25%的有石油、汽车、造船工业,达到50%以上的有采煤、

煤气业,达到或接近100%的有铁路、航空、邮政、电讯业。这类数据多不胜数。[《环球视野》“西方国家发展国有经济说明了什么”,宗寒,网址: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370] 相比之下,尽管我国国有经济在整体经济比重上递减很快仍比上述国家要高不少,但在上述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中我国国有工业的比重甚至还普遍比上述国家的要低很多。可见,是否实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这类公有制并非是区别这个国家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标准。

那么,实行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才是社会主义的呢?有人已经告诉了我们,我国的国有制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所有制之所以不同,因为我们的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所有,由国家加以支配和使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马克思主义研究网》,邓小平理论数据库] 对此,那我就要问了:什么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呢?我们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那人家的国家就不代表全体人民了吗?如果我们承认人家的民选政府也代表人民,那么那些国家“加以支配和使用的”生产资料不也就“属于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所有,不也“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了吗?显然,这种解释也站不住脚。

我们的权威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构可能也发现了这个解释的牵强附会之处,于是在“国家所有制”一词的上述定义后面又加上一段话,以图厘清这个充满矛盾的理论本身所体现出来的那些纷乱的头绪。这句话是:国家所有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性质,如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权威理论界的观点,本文索性将该名词权威解释的余下部分全部引述如下:“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与工业大生产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国家所有制并不等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在中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企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和宏观控制,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样在全体上保证整个国家经济的统一性,又在局部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多详性、灵活性。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属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实质是集体资本家所有制。它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是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矛盾的产物。”

可是,我们的读者只要还有一点儿经济学和政治学常识,就会发现上述对所谓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解释其实都是一回事。因为我们且不说我国的“工业大生产的生产力水平”恐怕还不如人家,也不说目前我国实际上也存在“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只问一句:哪个国家的国家所有制不是与其本国“工业大生产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不是其本国的“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矛盾的产物”呢?(“代表全体人民”和“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论述前已分析过)否则,这些国家的国家所有制还会有存在的必要吗?

另外,“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性质,如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说法,却无疑是将因果关系给说倒了。因为按照我们的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性质恰恰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而不是相反。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企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和宏观控制,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说法更只是在说经营方式问题,与是否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又有什么关系呢?何况西方那些国家都早已颁行了国有资产法,不会出现在我国经常出现的所谓出资人缺位问题,人家对国企管理的成熟度要远远高于我们自己。说句实话,这样经不起一点推敲的理论不可能是以科学性和逻辑性著称的马克思主义的。那么,马克思主义是怎么表述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呢?

在我们认为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中,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直接表述为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且还将前者崇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最高级形式的革命理论家除了斯大林,没有别的人。斯大林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89页] 而且当年由斯大林负责制订的苏联宪法与我国现在的一样,也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采取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但现在提出这种所有制理论的苏联连同它所实践的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到哪里去了呢?

我们的理论界在谈到斯大林社会主义公有制时,总是喜欢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第二章末尾的那段论述作为这种公有制――国家所有制的论据。这句话是这么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接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又一一列举了“剥夺地产”,“国家银行”,“国营工厂”等十条似乎是说国有化的措施。可以说,不仅我国,其实上世纪以苏联为首的几乎所有所谓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公有制实践,都是按照《共产党宣言》里这些具体论述和这“十条措施”进行的。

表面上看,这些理论依据似乎出处清晰,不可动摇。但是,恩格斯在1888年1月10日为在伦敦出版的《共产党宣言》所写的英文序言中却也用同样清晰的语言叙述了他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颁布24年后的1972年是如何共同修正了《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些论述的。恩格斯写到:“现在我从我们(指他和马克思――作者注)共同为1872年德文版写的序言中引录如下一段话:‘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某些地方本来可以作一些修改。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但是《宣言》是一个历史文件,我们已没有权利来加以修改。”(原文是英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卷第403―410页] 我们不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果当时改写《共产党宣言》会怎么改写这些国有化的“革命措施”,但是据此我们得知,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尽管认为他们年轻时所写的这个宣言中的一般原理是对的,但对其当初年轻时期提出来的“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实行土地、银行和工厂等国有化的“那些革命措施”,却明确指出“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因而必须抛弃。

可惜的是,这几十年来我们只记住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去亦步亦趋地学习和模仿斯大林的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不顾实际地去实践《宣言》中的那些“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的革命措施,而完全忘记了或者说是有意屏弃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己过去错误的或叫不成熟的理论的修改与否定。我党一直以来的“以俄为师”的指导思想致使我国现在可能成为这个世界上硕果仅存的一个仍然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列入宪法、奉为圭皋的国家了。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以及所谓集体所有制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唯一表现形式,更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独有属性。实践已经表明,不仅当初提出并示范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苏联等所谓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都因此而垮台最终不得不抛弃了它,就是我们自己也在这近三十年的改革中已将这一过时且错误的理论通过我们的改革实践而被悄悄地改革得面目全非了。

为什么会如此呢?就是因为苏联创造的这套僵化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和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在实践中也是完全严重地脱离了像我国这样的市场经济远没有发育成功的经济落后国家的国情,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让所有信奉和实践这套理论的国家,包括我国,长时期地陷入贫困和落后之中。可以说,这套已经被我国众多法律和政策固定化了几十年的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早已失去了其当初光鲜的外衣,露出其实质是阻碍我国发展经济、实现民富国强的现代化目标的内瓤来。现在是到了彻底改革这一公有制模式的时候了。

其实,中共早已觉察到现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并试图改而革之了。比如早在十年前,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模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里虽然没有明言,但对现有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否定和改革之的意图跃然纸上。

然而,在如何改革现有的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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