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制度的文化合理性

作者:汪丁丁发布日期:2007-10-25

「汪丁丁:制度的文化合理性」正文

其实这是一套很古老的道理,只不过,芝加哥经济学派公认的思想导师,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在1942年至1946年的三篇由《伦理学》杂志发表的论文里表述得最清晰:首先,制度与人性,它们构成“对立的同一”。也就是说,“制度”与“人性”是属于同一层面的概念。其次,制度与人性,只要是真实的,必定源自本土的而不是外来的文化传统。也就是说,“文化”属于比“制度”和“人性”更深一层面的概念。因此,只要我们不否认“人性”与“文化”之间的鱼水关系,我们就不能否认“制度”与“文化”之间的鱼水关系,尽管不是每一个人都这样想过。第三,奈特论证,制度与人性都是演化的而不是静止的,都是“历史的”形态而不仅仅是“逻辑的”概念。人类任一群体在历史上能够达到的文明高度,最终取决于这一群体的成员们平均而言能够达到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水平。

这里所论的“制度”(institutions),特别要区分于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诸如哈奇森和斯密所论的“秩序”(order)。因为对斯密而言,秩序,它不能被人类设计,但可以被人类逐渐地发现。这一点被哈耶克牢牢地记住了。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学家们,最著名者,领导着“拍卖理论”和“市场设计”学派的米尔格罗姆(Paul Milgrom),坚信世界上没有不经过人的努力和设计而变得有效率的市场机制。这两派意见的持中论者,实验经济学宗师和最活跃地参与着神经经济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家,史密斯(Vernon Smith),在他获诺贝尔奖时的演说中,则坚信人类心智(情志与理性)和人类制度(政治的与经济的)都是“建构理性”与“生态理性”交替运用的结果。此处,“建构理性”(constructive rationality)就是哈耶克和波普严厉批判过的那种出于人的狂妄态度的理性,“生态理性”(ecological rationality)就是哈耶克和波普努力宣传过的那种生长于特定文化传统之内并尊重自身传统的人的理性。

秦晓在这篇文章里试图刻画的,是某种基于普世原则但并非西方模式的“中国的”现代化方式。他的这一思路,显然,可从最接近这一思路的史密斯教授的上述观点获得源自西方学术思想传统的支持。

任何一套制度的合理性,按照西方“启蒙理性”的评价标准,首先应当符合逻辑,也就是没有内在的冲突。至于外在的冲突,则应通过这套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社会竞争来解决,所谓“优胜劣汰”。其次,根据“启蒙理性”,与自然界的生存竞争相似,社会的竞争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所谓“物竞天择”。因此,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在一百年的时间里,西方人和东洋人的坚船利炮就成为对中国礼教秩序的“武器的批判”。在这一批判面前,一切说教都丧失了意义,因为最紧迫的,不再是“发展”问题而是“保种”问题――万物先求自保后求扩充。

八十年前中国人面临的“保种”问题,转变为今天中国人面临的文化传承问题。与八十年前相比,这一问题在东方和西方都有了更深刻的回答:制度的合理性,在启蒙理性的或“物竞天择”的标准之上,还有文化的标准。任何一套制度,它的“文化合理性”是以生活在特定文化传统之内的人的心灵能够因适应这套制度而感受到的幸福的程度为标准的。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完全可以从适应一套制度而得到物质方面的好处同时承受着内心的极大痛苦。物质方面的好处,是所谓“形”――身形的“形”。人禽之辨,在禽,是“心为形役”――奴役的“役”,在人,则是“形为心役”。合理,在人类而言,就是要在心灵被身形利益所役而有的痛苦与因心灵诉求而损失了身形利益而有的痛苦之间权衡。

就身形的利益而言,人类有普世的原则。例如,人类生存所需的经济资源普遍稀缺,从而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普遍地是竞争性的并且以“效率”为优胜标准。可是就心灵的幸福而言,人类和万物一样,因时因地而积累了不可忽视的文化差异。文化差异越重要,制度的文化合理性也就越重要。

文化有三义――生物的、群体的、个人的。就人类整体而言,存在着普世的文化要素。例如,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财产权利的尊重。就人类的不同群体而言,存在着本土文化要素,所以有文化差异。例如语言和饮食的差异,基本生活方式的差异,核心价值体系的差异。在当代“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政治家的社会职能是寻求他认为重要的那些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的政治表达,并因此而获得他们的支持。

就不同的人群而言,以不同文化的语言表达的“自由”、“正义”、“效率”,这三大幸福要素,已被人类社会演化史表明是普世价值,因为对“幸福”的追求是普世的。但是,这三项普世价值的重要性排序(priority)可因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重大差异。从而,这些人群组成的国际社会就需要通过“政治的讨论”(political discussion)来建构一套合理的国际秩序。

同样,在人群的内部,每一个人能够感受并追求的幸福以及在幸福的三项基本要素当中,每一个人对“自由”、“正义”、“效率”的价值排序,可因社会境遇和个人历史而呈现出与其他个人的重大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政治诉求。就政治诉求而言,自由至上论者鼓吹的价值排序是“自由-正义-效率”,民主至上论者鼓吹的价值排序是“正义-自由-效率”,市场至上论者鼓吹“效率-自由-正义”,而威权主义者则鼓吹“正义-效率-自由”或与此类似的价值排序。

所谓“社会选择”过程,就是在千差万别的价值排序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因此,“合理的”制度的第一前提就是它应当允许每一个人自由地参与政治讨论――即自由参与关于什么是合理的制度安排的讨论。所谓“自由”,在任何社会的历史上,只能是被允许参与政治讨论的那些社会成员的自由。在西方社会,当自由逐渐从贵族扩散至庶民时,产生了被称为“民主”的政治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是“效率-自由-正义”这样的市场至上主义的价值排序。

仅当我们的价值排序是以“效率”为最高位置的时候,我们才遵循“物竞天择”的理性――它是在西方社会近代以来逐渐占据了主导位置的一种“文化合理性”并且它的主导位置正面临来自其它文化合理性的严峻挑战。当我们将自由与正义排序在效率之上时,我们将遵循其它类型的文化合理性。

所以,启蒙理性是文化合理性的特例。让我们超越特定的西方社会或特定的东方社会,一般而言,我们不难同意:一个社会的符合文化合理性的价值排序,是通过自由的政治讨论“呈现”出来的,它不可能被任何政治家或精英群体“设计”出来。另一方面,仅当大众可以自由参与政治讨论时,一个社会整体而言的道德与心智的改善才是可能的,从而社会才可能向着更高级的文明演进。

这里所说的“讨论的自由”,在西方政治学里被表达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中国政治话语里被表达为“百家争鸣”、“各抒己见”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权利。一个社会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认真对待每一社会成员自由参与政治讨论的权利,它就能在何种程度上让最具代表性的价值排序呈现出来从而找到最具文化合理性的制度安排。显然,这也是今天中国社会向着更高级的文明演进的第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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