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刚强:本土民间组织成长与公信力建设的思考」正文
中国大陆民间组织的发展,从本土视角看,其最重要的职能在于社会重组织化,实质上是社会伤痛自愈能力的生长过程。赋权社会建设性的回应本土社会问题,当是中国大陆发展本土民间组织的关键。本文将中国民间组织分为三类:其一为发展组织,即专业性民间发展机构和公益组织,其二为人民组织,即人民因为共同目标或者兴趣的结会、结社,其三为社区组织,它们提供社区服务并作为社区组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这三种民间组织的平衡生长及与政治、权力的良好互动,将是中国大陆未来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组织的公信力建设进行考量:1,民间组织回应的问题及回应问题的视角;2,民间组织成长及行动方式多元化与公信力建设的关联;3,向资助方负责与向资助方交待:守约诚信与公信力;4,公益参与者的政治认同与社会认同及公信力建设。
我们把本土民间组织的生长并自发回应中国社会公平等方面问题过程,理解为社会回应社会幸福发展的社会行动能力增强的过程,亦是社会伤痛的自愈机制的生成过程。社会行动能力概念建基于对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理解。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可以指向他人过去的、现在的或未来预期的行为。在对社会行动概念的诠释过程中,韦伯特别强调内在的行为意念要指向他人才属于社会行动的范畴。以经济行动为例,韦伯认为,只有个别的经济行动的行动者一并考虑到其他人的行为时,方才符合社会行动的要求。马克思也说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社会关系是人类作为人存在的根本性前提,也是人的价值理性、目的理性及情感性的着力点与最终归宿。因此,我们对社会行动能力作了初步的定义:广义上讲,社会行动能力指回应良性社会人际关系建构的社会自发机制,包括经济层面的良性竞争规则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社会层面的个体、组织对社会福祉目标的自发回应和社会关联增强,组织层面的社会组织化与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等。简言之,社会行动能力就是社会组织及个人自发行成的追求幸福目标的行动机制,具体表现为社会组织化程度提升与集体行动能力增强的过程。
以贵州本土草根组织成长为例,从组织机制形成、行动资源来源、行动目标指向和价值理念建构等方面看,与西方国家早期的民间组织成长的过程相类似,以英国乐施会(OXFAM)为例,当年的“牛津饥馑救援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只是希望帮助那些需要食物的人群,是社会自发解决社会问题、回应人的生命价值与生存权利的产物。同样,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不公现象比较普遍,社会伤痛不仅直接严重影响到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更是影响到社会每一个人:我们的生活都严重缺乏预期,个体不安全感与无力感弥漫于整个社会。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志愿者行动的逐步扩大,恰恰证明了中国社会同样有能力自发回应本土社会的问题。从另一角度看,社会信任危机,个体对他人行动的无法预期,人的孤立、离散状况加剧,社会人群的自律能力越来越弱,社会服务及纯粹交往需要的社会机会供给短缺越来越严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人民组织就必然有大面积产生的需要。另外,作为基本生存环境的社区,自发的内部交往需求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而被湮没,社区作为共同体的价值被消解,传统以“单位宿舍”形式的城市熟人社会的居住与生活方式被商品房小区所取代,人民生活交往的需求被单纯商业化的服务供给所取代,个体的交往努力往往会因太多的成本而被迫放弃,社区组织的产生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城市生活的需要。这些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出现,笔者认为,是社会公众通过自身行动回应不安全感、无力感,通过行动证明人性价值,解决社会生活预期缺失和社会交往机会供给不足的一种实践过程。本质上讲,这是中国社会的一种主动能力的体现,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必然会产生的一种良性机制的结果。
我们将中国现有的民间组织分为三类,一类是服务性组织,一类是人民组织,另一类是社区组织。所谓服务性组织,即以提供各种社会发展服务、公益服务为机构工作任务和机构目标,并在具体工作中坚持推进社会公平、帮助边缘、弱势群体的组织;人民组织,即境内公民因为各种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自我兴趣满足而成立的人民团体,主要因为业缘或者兴趣等作为参与前提;社区组织,主要指在社区层面,以提供服务或者是解决社区内部各种问题、增强社区内部交往机会、满足社区综合需求为目标、以社区为参与界限的组织。这些组织的发展,从本质上说,既是本土社会回应本土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诸问题的过程,也是人民自我赋权、推进社会、政治良性机制的过程。所谓社会自我赋权,我们的理解是社会群体通过组织化、网络化建设,提升整个社会回应其自身目标的行动能力,实现社会的普遍互动、全面增强合作与协作、形成契约、规则的普遍遵守,从而达致社会权利的自我满足和自我主张的过程。
所以,民间组织的本土生长,包括在本土社会传统、文化、伦理规则上的社会关系重构,会是所有组织都将面临的问题。本土社会行动能力的增长及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本土公众的参与及支持将是最为重要的基础。如何得到公众的更多的参与及行动认可,自然,会面临公信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公信力的建设,必然会回应以下几个问题:1,为什么这些组织可以用社会资源来作事情?2,凭什么是这些民间组织来作这些事情,国家和社会因为什么而承认它们的合法性?3,不管是什么样的组织,人民为什么会支持或者参与它们的活动?这些问题,也可以理解为是所谓合法性和认受性的问题。
以笔者的视角来看,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这些组织建立了怎么样负责任的机制,其二是这些组织怎么向社会交待其负责任的。所以本土民间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我们总结为两句话:第一为负责任,第二为可交待。不同类型的团体面临的问题不同,需要交待的对象和交待的内容也不一样,负责任的对象也有巨大的差别。从这个层面讲,要建立民间组织的公信力的统一标准,一定会面临困难。笔者听闻现在中国一些从事推动民间组织的人士,发起所谓民间组织的“自律行动”,并且希望通过建立所谓的“公信力”标准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据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回应这一响应的多是可被称为“服务性”的民间组织,并且多是在国际机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服务性机构即“发展机构”及一些包括政治资源在内的资源相对充裕的“大”组织,社区组织及人民组织的反应及另外一些草根性服务组织的回应动力是不足的,她们甚至未被纳入这个“标准”的具体框架。笔者并未看到这个所谓标准的具体内容,不好妄加评论,但愿意就自己的理解及行动实践来分享一下对本土民间组织特别是服务性民间组织的公信力的一些粗略看法。
1,民间组织回应的问题及回应问题的视角。笔者认为,这是认识民间组织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视角,更是民间组织社会行动合法性来源的重要基础。民间组织是否充分回应了本土问题,在回应本土问题的时候是否重点考虑了基于传统的本土社会的需求,也是否充分考虑了国情等方面的内容?在作价值判断的同时,有无和社会一起进行了利害的计算?对本土问题的有效回应,及回应视角中的国情意识,笔者认为可以是考察民间组织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尺度。中国大陆的服务性组织,现时除了竹藤协会外,在笔者的视野中,还没其它的国际性民间组织,这些本土组织,如果对本土真问题回应不足,或者在回应本土问题的过程中抛却了本土视角和国情意识,民间组织的行动成为单一改造中国社会的行动,其行动的合法性是要遭受考量的。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民间组织的“社会改造”行动并不是都应该遭受质疑,但是在改造行动开始之前,一定得先问问自己“你是谁,你凭什么来改造,你依恃的依据是什么?你的认识论来源是什么?你可会/能承担你的社会/社区改造的可能的后果?”如果这些问题回答不了,我想,合法性来源可能就会丧失,就更别谈公信力建设了。
2,民间组织成长及行动方式多元化与公信力建设。民间组织的生长及行动,本身就是社会多元化的一种体现,民间组织的多样化生存及多元视角的问题回应方式,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有价值选择的可能性。但什么是多元化,怎么样从负责任的角度理解多元化?笔者在和业内人士谈到某些民间行动的时候用了批评的方式,结果被人指责为不够宽容,不从多元发展的角度理解民间组织在中国的生长。但是,笔者也希望有些问题能得到回应,即不同的民间组织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回应它们认为的中国问题,并希望通过行动来“改善”它们认为需要改善的内容。不管视角多元还是回应方式多元,最终结果都必然作用于中国社会,我们有多元化视角的“行动权利”,但我们凭什么判断,我们的多元化视角的行动作用于社会时,一定会产生正的效果?如果不是正的效果的时候,谁来作最后的责任承担?一些民间行动人士提出发展工作、社会实验要允许失败,并用这句话来抵挡批评。但笔者对此并不认同,如果服务性民间组织把社会作为改造实验的对象,事实上的结果是将弱势人群作了实现自己团队目标的实验工具,从人与人的平等关系建立这一起码的要求看,这样的行动的主体资格谁来赋予呢?说严重点,这是社会行动精英们以理想作用于社会的表现,本身已是社会不公的反映,如果是这样,将用什么来面对公信力的检测呢?至于另外一些用泊来的、不经本土化的理论与价值观改造中国社会的行动,其公信力更是需要面对考校的。作为行动目标的多元化,如果被作为自己行动辩解的工具,这样的吊诡怕是谁也无法解开的。但从另一角度讲,如果民间组织的生长、治理、组织形式、问责性建设、发展、社会行动等内容,都只能用一种所谓“合乎标准”的模式,过份注重“合乎游戏规则”,又有可能扼杀必经在多元生长条件下才具有的生命力和行动力,也会影响社会伤痛自愈能力的提升。这些问题,我想,应该是所有的民间组织都在面对的。
3,向资助方负责与向资助方交待的问题。民间组织的公信力,是一个自律与他律共同作用的结果,自律来源于行动伦理的认知、行动道德的恪守与行动原则的坚持,组织内部的团队建设从一定层面上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但外部制衡的力量的解决,最起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多来源于资助方的监督。中国除了一些官办的基金会可以公募筹款外,很多本土服务性组织的资源来源于同国际基金会及国际性机构的合作。在很大层面上,本土组织最后要交待的对象就是这些国际性机构,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目标实现,工作手法运用等一系列的东西都在资助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最后交待的内容也必然会涉及到协议规定内容。但据笔者的研究经验来看,一些本土机构和资助方之间的谈判条件是不对等的,某些协议内容本身就可能暗含了不对等的因素,这种不对等本身也已对公信力建设构成了极大的挑战。而按照双方协议完成相关工作内容,本质上是一个“诚信守约”的问题,一切过程是发生在当事双方之间,虽然可以把这种“诚信”看作是公信力的一个基础,但它并不等同于公信力。如果不解决“契约公平”或者“对等关系建立”的问题,从公信力的角度讲,不对等的协议中强势的一方又如何来回应弱势的一方提出的问责呢?这里面我们要警惕的一个事实是:可能暗含不对等的双方之间的协议要求,被上升为对受助方公信力和负责任的要求,而基本上所有这样的协议对于资助方来说都是免责的,而资助方“求证”受助方“诚信”的手段往往多是没有清楚界定并被双方共同认定。而另一个吊诡是,一些资助方对本土的不同伙伴的标准与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以笔者的观点来判断,如果资助方真要协助本土机构解决“公信力”的问题,一定要先从自己与受助方建立的权力关系入手,并接受受助方对自己的问责,并需要有明确的反思机制和信息管道建设。这些问题不解决,事实上就容易演变成谁有资源谁就有话事权,或者强化支持了资助方道德优越、政治正确的角色,对于整个中国民间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我想反而是有损的。
“公信力”之重点在于“公”。笔者以为,在中国语境下,我们理解公信力,要点是怎么样向“公众”、社会交待的问题,在于社会沟通、社会认知和社会认可的基础建设问题,其最终的目标是要促进社会参与及社会组织化的建设,以回应中国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的目标,所以本土公众知晓与参与会是个重要指标。正如前面所谈到的,民间组织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本质上是社会伤痛自愈的过程和机制表现,也是社会自我赋权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建立平等关系,社会的广泛参与与认可,对社会公众的质疑的有效回应与行动跟进,真正建立服务意识(包括社会发展工作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发展服务)和政府有效沟通机制的建立,从“公众”、“公开”、“公正、公平”的角度理解公信力建设,我想,将更具建设性。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民间组织还面临一个重大的尴尬:没有多少可以直接面向公众的,包括志愿者动员和本土资源的支持,一些民间组织想把自己的工作“晒”到阳光下,也没有“晒”的机会,当然,这也为某些人不“晒”提供了理由,既然不让“晒”,闷声作事情,也有自我安慰与脱责的空间。所以,民间组织公信力建设的问题,不应只是民间组织发起自律的问题,很多民间组织自律了,但除了资助方以外,连交待的对象也没有(他们的目标群体当然也可成为交待对象),这里面,政府积极、有效的角色与行动缺位,同样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并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