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我国用人存在二律背反问题」正文
重温以前沸沸扬扬关于引博从政的各类评论,我发现人们忽视了一个重要现象――我国用人制度中存在二律背反问题。
我也曾就引博从政在光明网发过一篇持不同意见的短文,准确地讲,我不是反对博士挂职,而是反对挂职中的越级做官现象。在我国,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担当什么职务,国家有明确规定。博士挂职大都对博士委以不低于副处的实职安排,挂职期满,这些人中的一部分还会由“挂职”改为“留任”,成为官场中的正式成员,这种做法是不是对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姑且不说,单是越级提拔本身,就有明显违背条例规定之嫌。2002年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现在仍然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在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就是干部应按逐级提拔的原则,在职务等次上一级一级地从低往高提拔,通俗地讲,一个人要想达到副处,在县里就得从副股级开始,按照股级――副科――正科――副处的路径前行(市以上也必须从副科开始),当然,条例还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的规定,问题是一个从未在政界呆过的博士,即使专业再优秀,你怎么去确定他在政界这个陌生的领域也很优秀?而且行政职务也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用当今时尚的语言来讲,那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岗位,何来特殊需要?总之,博士们连机关大门朝哪开都不知道,能进入机关一步跨越数步做官,依据的就是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特殊需要”、“破格提拔”这个虽说抽象但很管用的规定。现在在“引博从政”以外,现实工作中许多莫名其妙公开越级提拔的情况,我想也无非是因为有这样一个政策漏洞可以去钻罢了。
这里就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即我们现今的用人制度中存在二律背反的情况,一方面,我们规定各级干部的选拔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沿台阶由低到高逐级提拔,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需要”的,却可以不受约束地一步跨越数个台阶安排,这里,“特殊需要”的具体标准和内容是什么、它由哪些要件构成,可以说完全取决于各地的理解与需要。这种缺乏科学与严密的用人制度,既限制了干部人才的迅速成长,也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以权谋私、乱用干部的政策依据,最终导致用人上的无须与混乱。另外,“台阶论”虽然考虑到工作中经验与才能积累方面的循序渐进,但却忽视了领导活动中规律、方法和艺术上的相通性。须知,优秀的领导人才是从来不需要在一个位置“熬”上若干年才会悟出一些领导门道来的,相反,他们总是能尽快地调整自己,总是能利用领导规律、方法、艺术上的相通性,去寻找新的领导岗位上的特殊性,进而使领导才能得到迅速发挥。现今的用人制度一方面要求干部必须沿台阶前进,另一方面对少数人又可以越级提拔,这就容易使人产生错觉,好象出现了两种政策标准。上述对挂职博士的越级提拔社会之所以会产生不公平的认识,应该说与政策标准上的二律背反不无关系。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单独表现在博士挂职的越位安排上,可以说,这些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的所谓破格提拔,都无不带有二律背反的痕迹。
所以,破译二律背反,解决当前用人不公的问题,我认为就是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事实上,处以下领导岗位大都属于微观与中观层面,完全不必设置那么多台阶,除少数岗位外,完全可以放开去让大家公平竞争,而不必考虑什么资历或台阶的因素问题;就是厅局级以上岗位,晋升年限也不必象现在这么长,两年左右足矣。这样一来,用人制度中的二律背反和论资排辈、用人不公等相关问题才有迎刃而解的可能。否则,按照现有的台阶规定,一个人若从股级正常晋升到省部级,五十岁以下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领导班子年轻化的要求,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少部分人网开一面实行破格提拔。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政策标准会因人而异,不仅增加了政策的弹性范围,还会给一部分心术不正的领导者以可乘之机,把本来应公平、公正、公开的干部工作当成可以随个人意志随意解释操作的事情。这样,干部任用上的二律背反及其它一系列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