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民主四讲(一)」正文
前 言
最近俞可平有一篇文章获得广泛的关注,题目是《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是个时髦的话题,我刚用Google搜索这个词,有6300万项相符的结果;用百度搜索这个词,也能找到4100万个结果,比“平等”、“公正”之类的关键同频率高得多,显然也更受人重视。恐怕绝大多数人都同意“民主是个好东西”。谈民主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规范性的讨论,其着眼点是“民主到底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如果好,为什么好?好在哪里?如果坏,为什么坏?坏在哪里?断言、争辩或推演“民主是个好东西”就属于规范性讨论。现在,这一类讨论充斥了讲堂、书店、报刊、互联网,相当多的人都可以侃侃而谈,说出“民主”的N条好处。他们对“民主”有一种玫瑰色的期待,似乎只要这个神奇的东西降临大地,它将摧枯拉朽、荡涤污流浊水,让一切变得美好起来。即使是那些对此抱怀疑态度的人,往往也不会否认“民主”的终极价值。他们只是坚持,中国现在的条件仍然不成熟;假以时日,中国也终有一天会实现“民主”。
不过,依据经验材料论证“民主是个好东西”就不那么简单了。首先,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未必一致,而“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不同的人对“美”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却异口同声地欢呼“美是个好东西”,我们是否觉得有点奇怪?同理,当人们对“民主”有着不同定义时,他们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意义到底有多大?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已经有2500年的历史;而在头2300多年,它一直被看作是个“坏东西”;直到最近100来年,它才时来运转,被当作“好东西”。为什么“坏东西”会变成“好东西”?到底是什么发生了变化?是“民”的概念变了,还是“主”的方式变了,还是“民主”的外部经济、社会环境变了?
再次,如果“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民主”出现在某个历史阶段,而不是其他历史阶段?为什么“民主”出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个“东西”的出现是否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才会变成“好东西”?
第四,“民主”概念是抽象的,民主政体是具体的,其存在方式(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立法―行政关系、中央―地方关系)千差万别,也不可能与特定的经济社会体制相分离。这样便产生了“自由民主”与“社会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差别,“议会制民主” 与“总统制民主”的差别,“单一制民主”与“联邦制民主”的差别。即使退一万步讲,我们把各式各样的“民主”都当作“好东西”,逻辑上,我们是否还应追问,哪一种“民主”更“好”一些,哪一种“民主”的问题比较多?
第五,我们都知道,自称“民主”的体制未必民主;其实,形式上看似“民主”的体制(如有定期选举和多党竞争)运作起来也未必符合民主的原则。例如,当“民主”这部机器的关键部件要靠金钱的“润滑剂”来维持运转的话,“民主”变成了“钱主”,那些看似“好”的东西还是真正的“好东西”吗?
最后,即使是民主最衷心的拥戴者也会承认,他们捍卫的“民主”未必完美;但其中不少人满足于用丘吉尔那句“民主是最坏的政体,只不过其他政体更糟糕”。这绝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应该采取的态度。如果满足于一种“最不坏”的政体,我们是否能够接受雅典那种奴隶制的“民主”、一百多年前欧美那种有产者独享的“民主”?正确的态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下,应该不断探索实现民主的新方式。那么,现实世界里已经出现了哪些可以将“最不坏”体制加以改善的新型民主试验呢?我们是否应该不拘泥于现在大行其道的“民主”形式,探索更接近民主理念的、“更好”的政治体制呢?
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不是规范性的问题,而是实证性的问题,其关注点是现实世界里的民主体制是什么?它们如何形成?如何运作?实效如何?这本小册子分为四讲,试图以被当作楷模的成熟的西方民主(尤其是美国民主)为例来讨论这些实证性的问题。第一讲是民主的起源和演化,主要讨论民主发展的历史过程,探究为什么它会从“坏东西”变成了“好东西”?第二讲是西式民主出现以及巩固的条件,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下得以巩固?第三讲是西式民主的机制与运作,分析有哪些机制支撑这类民主政体?这些机制是怎么运作的?第四讲是西式民主的实效和反思,看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的理念,并探讨有没有实现民主理念的更好方式。这本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介绍,也不仅仅是为了赞赏;在很大程度上,它的目的是要对西式民主进行批判和反思。这一思路会贯穿在本书的始终,包括其内容的取舍、结构的安排等。
第一讲 民主的起源与演化
上面提到,民主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被人看作“好东西”。恰恰相反,在过去两千多年中,民主一直被认为是个“坏东西”,只是到了最近一个世纪,它才开始被当成“好东西”。第一讲从民主的起源说起,探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演化?它希望回答如下问题:什么是民主?民主什么时候开始存在?它早期的存在形态有什么特点?20世纪以前古典的政治理论家怎么看待民主?现代的民主和早期的原始状态的民主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
一 民主从何而来?
“民主”这个词在中文里面早就有,它要么指君主(如“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书?多方》),要么指官吏(如“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三国志?吴志?锺离牧传》),总之其含义与今天讲的“民主”非常不一样。
我们今天使用的“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两个字,一个是δημοs(demos),意指人民或者是公民,一个是κρατοs(cracy),意指某种公共权威或统治。西文里的“民主”(δημοκρατια或democracy)就是demo加cracy,其含义是“统治归于人民”或人民主权。更准确地说,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的代表)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决策和进行国家管理,这是民主最原始、最简单的含义。但是今天讲民主时往往都背离了“民主”的原意,后面会谈到今天的“民主”在哪些方面背离了人民主权的原旨。
既然“民主”这个词来自希腊文,很显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发源于古希腊。
从古希腊的地图上可以看到,希腊是在爱奥尼亚海、爱琴海、地中海交界处,这里人流比较通畅,思想也比较活跃。在古希腊这片区域里,存在着数以百计的大大小小的城邦国家;每个城邦里,都有一小部分富人和很多穷人。当富人和穷人差距很大的时候,就会产生冲突、阶级斗争,甚至出现政治上的僵局状况。在公元前6、7世纪的时候,很多古希腊城邦国家都有这种由于阶级斗争造成的政治上僵局的情况。有一些城邦国家当时就推翻了暴政,开始采取民主这样一种政体,也就是由人民来进行统治。有证据显示希俄斯岛(Chios)早在前575-前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大概是第一个采取民主政体的地方。至于最著名的雅典民主,据记载出现于公元前508年,延续至公元前323年,也就是雅典城邦被马其顿击败之时。
讲到“民主”,明确“民”的含义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民主就意味着“所有人的统治”。不管是过去还是现代,“人民”从来都不是数人头,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属于“人民”,只有“公民”的人头才算数。那么在雅典,谁够格当“公民”呢?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公民”定义为“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即一个人必须具备两种权利才能叫公民:一种是作为陪审员他有权利参加审判,审判他人有罪还是无罪;一种是他有权利参加统治,或者他有权被人选为治理国家的官员。有权行使这两种权利的人才叫做“公民”。问题是,什么人才够格行使这两项权利呢?有多少人可以行使这两项权利呢?
首先,只有年满20岁的雅典男子才可能具有公民资格。年龄并不是唯一的限制,成年妇女就不具备公民资格。性别也不是主要的限制条件,男性的奴隶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年满20岁的男子也未必都能取得公民资格,如伯里克利时期的法律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能成为雅典公民。古希腊城邦数量很多,面积都不大,一不小心就成了外邦人。而只要父母一方不是公民,就别想成为公民了。雅典一共有多少公民呢?那时没有人口普查,难以有个准确的数字。据估算,在不同时期,公民的数量介于3万至6万之间。那么,同期雅典的总人口是多少呢?估计在30万至50万之间。在雅典全盛时代,据测算,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4万人,他们的妻儿约有5万人。此外,还有4万左右外邦人,以及35万左右奴隶。不管确切的数字是多少,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公民人数在整个人口里面的比例是比较小的,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左右。因此,雅典的民主仅仅是极少数“公民”享有的民主,是排斥绝大多数人的民主;雅典民主政治所谓“多数人的统治”实际上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极少数人的统治。无怪乎有学者(如当代西方以研究古希腊历史著称的M.I.Finley)认为,正是因为雅典是奴隶制发达的城邦,那儿民主才比较兴盛。
那么在公民之中,民主是如何实现的呢?雅典的政治体制非常复杂,其中最重要有三个机构:一是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另一个是五百人的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政体的日常运作。第三个是民众法庭。当然还有其他机构,比如行政机构、军事机构等等。
公民大会是雅典政体中最重要的机构,与今天的民主政体相比,它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它不是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而是全体公民都能参加的大会。为此,必须准备一个巨大的会场。据考古发掘推算,公民大会的专用会场普尼克斯(Pnyx)1期(公元前5世纪)可容纳6000人;公元前400年左右经扩建后,普尼克斯II期可容纳更多的人,一说是6500―8000人,另一说是14800人。第二,公民大会可以对关系到雅典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讨论和表决,并没有严格的“公”、“私”区别,既包括战争、条约、外交、财政、法律、流放等重大事务,也包括宗教、喜庆、摆渡等不大不小的议题。第三,公民大会是相当频繁的,每年至少要召开40次大会,每次的会期是5个小时。所有合法的公民均有权在大会上发言,阐明自己的主张,并参与辩论和表决。雅典人把这一权利称为“平等的发言权”。也就是说,每隔不到10天时间,雅典的公民就会聚集在一起,叽叽喳喳共商国家的大小事,并表决作出决策。现在很多学者反思西方的选举民主,提出民主的出路在于商议式民主。其实在雅典民主中,商议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以前说“国民党的税多,共产党的会多”,看来共产党的“会多”与雅典式民主倒是有一脉相承的地方。第四,既然公民大会如此重要,它必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才能开会,一般认为,至少要有6000人来开会,这个会才是合法的,因为当时规定一些法律至少需要6000票方能获得通过。如果参加公民大会的人太少,就派警察到各家各户把人抓去开会。这说明,当时民主不仅仅是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今天西方民主里面,民主往往更多的是一种权利,比如说投票权。在一些国家,自己爱投票就投票,不爱投就不投,所以投票率是非常低的。当然也有一些国家把投票作为一种义务,强制公民投票;这种体制安排的历史沿革就可以追溯到雅典时期。总之,在4万公民中,每次能有6000人参会可以说是个很高的比例。就参与的广度而言,这是现代民主政治所无法比拟的。这才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然这个“民”是打了折扣的“民”。
公民大会的规模显然有点太大,也不是每天开会,因此需要一个常设机构。这就是雅典民主的另一个重要支柱,五百人议事会。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首脑及其下属行政机构,而只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任何公民都有权经五百人议事会向公民大会提出建议与议案。五百人议事会最重要的职能是安排公民大会的所有议程,包括起草议案,预先审查提交公民大会的议案,召集并主持公民大会。对五百人议事会拿出来的方案,公民大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或要求它进行修改。此外,在两次公民大会的休会期间,议事会是大会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议事会每天都在雅典亚哥拉市集中的大会堂内召开会议,只有节日和不吉利的日子除外。据统计,雅典每年大约有75天节日和15天不吉利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