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政治文明中的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

作者:陶庆发布日期:2006-12-28

「陶庆:政治文明中的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正文

内容摘要:

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早期政治生活中,就已经产生了原始政治文明,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至上性、抽象性与不可分割性。原始政治文明中人民主权的直接转化为现世政治权威的路径已不再适用国家政治生活,但人民作主的政治文明理念从此嵌入人类政治生活的内核。国家产生以后,人类行使政治权威的现世工具是国家主权,它与人民主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认识和处理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分离与回归的循环路径,才能触摸人类政治文明与宪政的“神秘”轨迹。

关键词:政治文明人民主权国家主权宪政

人们谈到主权的时候,往往联想到“国家主权”,很多时候干脆把主权等同于“国家主权”。确实,“政治思想中的主权概念和自由概念具有类似的含混性”[1];在国家开始形成,国家的概念尝不足以代替仍处于十分活跃状态的某些政治共同体――诸如土地贵族、商业贵族或者其他什么贵族阶层时,主权并没有“国家”的专指,更没有“人民”的属性――这是后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主权本身是指抽象的统治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它更象是指一种统治权力的根本来源,即它的统治合法性,而不仅仅是它的现行主宰权力。谁声称拥有了主权,那么谁获得了统治此一领域的政治合法性;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在历史上曾甚嚣尘上的“君权神授”的始作俑者,还是近代以来人们推崇备至的“人民主权”的倡导者,都有“殊途同归”的相似之处。

一、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宪政意义

国家主权“这样的概念,即在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2]它在人类学意义的范畴,则指称共同体内部的政治权力组织,但这种含义从17世纪以来就已经大大地减弱了。[3]在当今政治学权威大典中,国家主权仍定义为国家中拥有并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它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化的集体,它都毫无例外地构成了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类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体制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因此,它具备四种政治学属性:地位属性,它是政治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权力序列属性,是政治法律体系中最终的或最高的决策权力;效力属性,它包含普遍性的概念,意在影响一切行为;自主属性,它在与其他任何机构的关系上,都天然地享有独立性。[4]“宪法政治秩序的主要功能已经并且仍旧依靠一套加诸执掌政治权力者的规范化约束体系来完成。集中体现在‘制衡’理论上的分权被认为是进行规范化约束的有效方式。”[5]宪政主旨即对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的控制,简言之就是“限政”。在这里,“国家权力”、“限政”等诸如此类的用语仍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国家权力”、“限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那宪政是无法对它进行约束与控制的;如果它是一个具体的实体,那么宪政又如何从它的外部加以约束与控制呢?如果人们不能清楚地区分开主权的抽象与具体的内容,我们就无法对人们政治生活中真正的统治权力进行有效地引导和控制,也就无法使之沿着文明的方向,为每个人的健康政治生活提供条件与保障。

我们尝试引入一个古典政治学的概念――主权(Sovereignty),从主权的角度来分析,宪政是否是限制这个主权。近代以来,主权概念的范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主权”(Sovereignty of State)的概念基本上已成为国际政治上的常用语,而忽视了这个概念曾经有过的“神权”、“教权”等等独裁内涵,更失去了它在一国之内的宪政本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分辨主权、“人民主权” (Sovereignty of People)、“国家主权”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厘定主权概念的分离与回归的不同倾向,以及它可能导向不同类型政治文明的内在动力。为了探讨政治文明中的主权作用和作用方式及特点,也就是为什么要控制国家主权以及如何控制国家主权,以确保人类政治生活达到大家公认的文明状态,我们在分析中不得不使用一些人类学对于古代人类政治生活研究的文献。人类早期的政治生活方式的精神与意义,已经以一种不为人觉察的方式嵌入进人类政治生活的基因之中,并以某种生物钟式的“按时作息”之魔力,来控制后世人类的政治生活节奏。“原始文化研究作为一种进一步探求进步、克服阻碍的方式,在整个文明的进程中是卓有成效的。……要在蒙昧的古代人的想和做与有文化的现代人的想和做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没有不适用的理论知识问题;为此而提出了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建在最正确的现代知识的强有力基础之上的现代的观念和行为相距多远,或者,仅仅在早期或较为原始的文化形式阶段有效的知识上观念和行为相距多远。应当强调,这种早期人类史有它的成果,但这种成果几乎被那些本应最严格工作的人忽略了,他们忽略了这种成果对我们的精神、生产和社会状况的一些最深刻、最生动的观点的影响。”[6]

二、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与国家主权的具体性

在主权象征着某种政治合法性时,我们说,主权是一种抽象的统治权,它没有具体的附属物。在这层意义上,主权也不是一以贯之的概念;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曾经赋予过它两种根本对立的两种抽象意义。一是近代历史以前的“神权”,这是国家形态开始形成时期最为流行的一种政治合法性――当然,在一些政治文明尝不开化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政治合法性还延续过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在某种程度上,它几乎可以成为人们判别人们政治生活是否文明的重要尺度;一是近代以来的“人民主权”,某些政治思想家曾经设想剥离它本身的抽象特征,使之具有世俗的具体的实在物,但“人民主权”――在某种程度上它与“神权”一样难以捉摸,它始终不肯降临大地,露出它本身的真实面目。“我相信,如果卢梭还活着,在他短暂的神志清明时刻,一旦看到他的(人民主权)思想引起那么疯狂的实践后果,他一定会吓昏过去。”[7]总而言之,“神权”与“人民主权”,都关乎一种统治权力的政治道德与合法性基础,无论何种统治力量,不外乎都要披上要么“神权”、要么“人民主权”等外衣,以便推行自己的政治统治。

美国政治学家斯科特对于宪政意义上的主权概念作过精彩翔实的论述,他的主要贡献在于论证了具体化主权的可分性与对抗性;但他对于主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之分似乎并没有明确地涉及,他主要的着眼点在于限制具体的国家主权,而对诸如国家主权的“面罩”即抽象主权没有重点区分。因此,读过《控制国家――西方宪政历史》后,我们总感觉到主权似乎是一个“变脸”概念,而且这正是布丹、霍布斯的主权不可分学说成功逃脱理论清算的一个“漏洞”。无论如何,神权之类的抽象主权的确是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

在国家产生之前,主权即已存在于以血缘、地缘、业缘等为纽带的政治共同体之内。塞维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各种政治制度区分为游群、部落和酋邦。[8]按照这种已为学界普遍接受的政治人类学标准,约在一万年前的史前时期,游群是一种小型的群体,人数可在50至300人之间,群体内,看不到明显的社会分层现象,也缺乏形式的领导人,它可能是最古老的政治组织形式。研究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现存的狩猎和采集社会中均有游群组织。即便在这种相当民主的古老群体中,他们也产生了自己的“头人”,且被称为“所有者”。人类政治生活发展到部落时期,部落中的领导权也是非正式的,领导者没有绝对的权力,也不是集体者。进而到了酋邦时代,则业已出现了集权形态的政治制度,酋长居于分化为等级社会的最高层,其他社会成员的地位往往取决于他和酋长的亲密程度。[9]这个时候的酋长已经获得了类似于国家形态的政治统治权力。他“可以为自己、为提出要求的其他人或者为一般的目的而召集社区的劳动力……除了召集劳动力外,……最高当局当权者(即酋长)可以汇集社区中大量的剩余产品,并以普遍的福利形式进行再分配。”[10]

可以看出,国家产生前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政治权力掌握者,如游群“头人”、部落首领、酋长,无不获得了国家形态中的政治统治合法性。在形式上,这些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获得者,基于史前文明社会的生存需要,最早时期便有了其具体的实用性。“当某一领土上资源不能再充分维持成员的生存时,群队的头人就要协调群队的迁移。……如果一个头人太年轻,或太老,或丧失人们所期望的领导品质,群队成员就会找别的成员来做领导。”[11]在这里,史前人类形成了自己的习惯做法。“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它是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如禁止氏族内结婚、氏族成员互相帮助、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和侵袭以及血族复仇等,都是为了维护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共同行为规则。它是依靠传统的力量、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氏族长的威信来维护的。”[12]但是,这种史前政治生活中的统治权力的获得与维持,在根本上来自于超自然的力量;即当时人们认为,某种人类绝对信任的神秘力量,使他们的“头人”之类的首领,足以领导这个群体顺利地繁延生息下去。这种神秘的超自然力量,即是史前文明中普遍实行的“神权”,即古代主权的体现;其表现形态,无一例外地物化为“图腾崇拜”、“祭祀”等仪式中,并以禁忌、神话、巫师、萨满教等等政治道具来维系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与神圣性。在暴力因素尚不明显,非暴力的统治力量就只能神化了的主权――统治的合法性。“我们知道,酋邦之类社会名义上的统治者通常是神,而实际上,神往往就是祖先……酋长的祖先可以追溯到太阳……一位蒂科皮亚人,在做上酋长之前,只是一位普通人(fakaarofa),做上酋长之后,则成为一个tapu人,被视为神圣,死后灵魂归化为神,受到与神相似的礼拜。因此,说酋邦的统治者是神也就是祖先,实际上是说,统治者是其代理人酋长,也就是祖先的直系后裔。从神也即祖先那里获得权力或者说权威,以神也即祖先的名义进行统治,由此酋长多半把主持神祗祭祀或者祖先祭祀的责任也承担了起来……酋长与祭祀一同兴起,有如权威的双胞胎……有时候,祭祀与酋长就是现一个人。……因此,在酋邦社会里,主要是依赖超自然的神祗来支撑现存的社会结构。”[13]主权在神,主权的授予与继承在于祭祀等活动,很显然,这种最高权力的仪式必然由现任实际的“头人”或酋长亲自操作,他人绝对不可染指。“由于这个原因,许多酋邦被称作神邦(theocracies),是有着相当道理的。”[14]

统治的力量――主权,来源于神授的人类观念以及对此观念的确信,在国家出现以后的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仍是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即便人类进入了21世纪,这种带有宗教信仰的主权仪式仍在一些国家甚至是发达号称是文明的西方屡见不鲜。“在工业社会和非工业社会中,对于超自然的信仰都是很重要的,而且体现在人民的政府中。中世纪的欧洲……国王和女王以‘神圣权利’的名义进行统治,(在西方)宣誓效忠罗马教皇,并且在所有重大的冒险活动――不论是婚姻还是军事――中都祈求他的祝福。在哥伦布以前的美洲人中,阿兹特克人的国家是一个宗教国家,它有一个神圣的国王,几乎一直持续不断地发动战争,战争的目的是抓获俘虏,让他们作人祭以安抚取悦诸神,……在秘鲁,印加国王根据他是太阳神的后裔这一条,宣布了自己的绝对权力。现代伊朗宣称是‘伊斯兰共和国’,这个国家的第一首脑,是所有什叶派穆斯林圣人中最圣洁的一个。在美国,体现国家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的《独立宣言》,强调对上帝的信仰。这份文件宣称,‘全人类在(上帝)创造出来时平等的’,这一信条导致美国民主的产生,因为它暗示:所有人都应参与自治。美国总统在就职时手抚《圣经》发誓这一事实,是用宗教使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又一个例证,正如《效忠誓词》中的那句话:‘上帝庇佑下的国家’。”[15]

在这里,太阳神、上帝之类的诸神是抽象的,而“头人”、“酋长”、国家首脑、总统是具体的。主权很清楚地分为了两半。

在中国古代社会,主权的超自然来源一说历史悠久,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初满清帝国的终结。而且,这种主权神授的观念可以说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并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政治伦理。“古人关心天合一主要是关心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合理性问题。……他们论述宇宙秩序时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把天人化和把人天化,这无疑是一个富有开拓性的思路。”[16]既然帝王的统治来自于“天”,而且附着在于皇帝等人间诸神之上,那么主权的抽象神圣性应该是绝对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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