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田玉: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历史视角及当代语境」正文
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集丛”状态。既有国内人权与对内主权的冲突,又存在国际人权和对外主权的矛盾;发达国家利用人权,向全世界推销自己的价值观念,甚而干涉弱小国家的内政,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主权观念,对普遍人权价值往往持抵制态度,更有甚者,将主权原则当作专制政权的保护伞,肆意践踏国内人权。在20世纪后半叶,既存在基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意识形态的侧重于自由权还是侧重于社会权的东西对立,也存在着基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种不同利益集团的侧重于经济发展权还是侧重于政治参与权的南北对立。人权和主权问题,绝不是简单的权益之争,人的价值与人的尊严、个体与群体的价值定位、国家观念和民族感情等等复杂敏感的因素,都会深深地影响不同的人们对它们的理解、认同和接受。在这种涉及利益、价值、情感多种要素的激烈争论中,我们尤其需要理性的思考、平和的心态。任何的喧嚣尘上、偏执一隅都会使我们失去理智的抉择,失去情感的依托。当久远的历史尘埃已然落定,曾经的苦难和光荣都已渐渐远去的时候,我们再去回顾它们,也许能够更清晰地看清它们的真实“意图”。本文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探讨主权和人权概念的起源和演变,阐释当代世界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应然状况。
一、主权概念的起源和历史演变
主权,是当代民族国家的法理基础。要弄清主权的确切含义,必须了解主权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来龙去脉,以及主权学说的历史演变经过。
近代主权思想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与王权的兴起和巩固是密切相关的。中世纪的时候,欧洲的政治和经济是封建式的,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实行统治。“欧洲中世纪的国家,决非如近世的国家一样之中央集权国家,无论国家之内或国家之外,都有可以与其权力相对抗之种种权力”。[①] 在这样的政治经济文化格局中,教皇、教会、贵族及新兴的商人阶级等等,各自统辖着自己的“领域”。以神圣罗马帝国的教皇为首,“跨国性”的教会统治着欧洲的思想文化,严格地排斥所谓的“异端邪说”,压制新思想的萌生。贵族和不同层级的封建领主的政治力量与国王分庭抗礼,新兴的商人阶级垄断着商业利润。在欧洲各国,存在许多自由都市,它们在政治、经济、司法上都享有很强的独立性。在这些势力中,教会的力量十分强大,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当时的欧洲,可以称之为一个“宗教共同体”,尚不具备民族国家的形态,正如有学者将近代以前的中国称为“文化共同体”一样。在这种“宗教共同体”中,处于政治统治地位的“国王”,其权力非常有限,受到社会多种势力的制掣,“国王至高,因为他们位在封建结构顶端,但他们通常受到封建法律与境内习俗重重围住,因此他们的自由非常有限。”[②] 例如在英国,从司法权来看,国王并没有掌握着全国统一的司法绝对权力,而是处在与各地方法院的竞争之中,通过有利的优势而非有力的手段赢得了民众的青睐。为了与地方法庭争夺管辖权,“王室法官为当事人提供的选择要比任何地方法庭陈旧过时的程序所提供的任何东西都要好。”[③]
中世纪末期,国王的统治权力得到了很大的增强。“所有国王只要可能,都尽量将统治功能中央化,法国诸王长于此道,马基雅维里在其对天下王侯不轻恭维的《君主论》中特表赞扬”。[④] 为了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君主们需要一种政治理论,来为其合法性作辩护。主权论可谓应运而生,其目的和作用,便是为王权的巩固和扩张提供思想理论依据。早期的主权概念,主要是为建立王权服务的理论。近代主权理论最早兴起于王权最为发达的法国,不是偶然的,表明了王权和主权之间的渊源关系。从词源上考察,“主权”一词来源于中世纪的法语Sovrain,而Sovrain源于拉丁语Superanus,其本来的意义,仅含Superior,即“优于他人、在他人之上”的意思,不一定含有“最高的、至上的”意味。这种意义上的Sovrain一语,从中世纪之初大概第十世纪的时候,在法国就已经非常惯用,“它原本不是一个具有神秘和教条主义色彩的概念,而只是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等级关系的一个非常具体的普通术语。主权,最初仅仅意味着各种优越地位形式之一。”[⑤] 因此,Sovrain不仅适用于国王,国王之下任何领有一定封地的大小领主,都可以称为Sovrain。从十三世纪下半叶以降,这种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变。随着国王权力的强化,罗马教皇对法国的权力已有名无实,国内许多诸侯的领地,或被征服,或被没收,而合并于国王的领地,即使勉强存在的,也臣服于国王之下。至此,国王在法国取得了独有的最高权力,以前用来称呼所有封建领主的Sovrain一词,现在只能用来称呼国王,其含义也逐渐地获得了“主权”的含义,颇有中国古代皇帝称孤道寡的意味。
由此可见,表示各种等级关系的Sovrain一词,其含义一变而为后世主权的观念,与当时法国的政治状况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正是王权得到强化的政治事实,赋予了该词以“主权”的含义。反过来,主权概念的产生以及主权学说的建立,又为王权巩固和扩张提供了理论解释及合法性支持。有学者指出,主权论“其说从始就有政治的倾向,以压抑教会及诸侯的权力,增进国王的权力为目的,不一定以纯正的理论为主眼的。”[⑥] 法国人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是近代主权论的先驱,他出版于1577年的《论共和国》一书,最早对“主权”概念作了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论述。另一个重要人物是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代表着从中世纪到近代的思想转折。他们都认为绝对王权是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所必须的。[⑦] 主权论指出,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避免困扰民生的武装冲突,必须形成一个强大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便是“主权”。因此,主权是政治统治者“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主权是永久的、非授权的、不可抛弃的”。[⑧]
主权概念形成后,它的内涵和意义逐渐地发生变化,变得更为丰富和复杂。最初,主权主要是国王统治一国的对内权力,旨在削弱地方诸侯的势力,强化中央集权(当然,它也具有排除教皇干涉的对外效力)。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主权的对外效力日益得到发展,成为近代国家维护独立自主的锐利武器。主权概念逐渐演化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来说,主权者在某范围的土地内,就土地上的人民和事务享有最高的、独有的管辖权;对外而言,每个主权者独立于其它地方的主权者,无须听命于任何他人,不受他人的支配,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国家的事务。
从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各自的内容及其性质来看, 可以认为“对内主权表征着权力,对外主权表征着权利”。[⑨] 对内主权赋予统治者对内国事务进行统治的唯一的、最高的权力,一般包括立法权、宣战媾和权、官吏的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课税权、铸造货币的权力等等;对外而言,主权是一种权利的保障,主权者有理由排除他国和国际社会对一国内部事务的干涉。
任何主权都是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的统一,但后两者的发展轨迹和趋势并不是同一的。作为对一国人民进行统治的对内主权,经历了君主主权到议会主权、人民主权的变化,其间的意义变迁,正可以反映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思想和制度翻天覆地的变革,可谓沧海桑田、面目全非!随着各个民族国家的形成,经济政治上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主权概念由对内主权发展到对外主权,即从主权在国内的最高权威性发展到在国外的独立自主性。1648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欧洲30年的战争,也正式承认各签约国的对外主权,从而奠定了近现代西方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秩序的基础。[⑩] 此后,一个国家的对外主权逐渐成为该国在国际社会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而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时至今日,这种基本的国际秩序仍未有根本的改变。
虽然主权论最初的直接目的是为王权服务的,但主权观念形成之后,逐渐转化为国家最高权力。此后,不管国家的统治者怎样变化,都在利用“主权”来维护国家的内部统一和外部独立。因此,主权概念由君主主权发展到人民主权、议会主权、“国家”主权等等,关于主权的理论学说也由绝对主权观发展为相对主权观。大致说来,博丹、霍布斯、卢梭及黑格尔等,都是绝对绝对主权论者,认为主权是永久的、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与霍布斯同时期的普芬道夫发展了主权学说的相对性,认为主权是相对的、可分的,[11] 此后的洛克、孟德斯鸠等,也主张相对的主权论。
由主权概念的起源,可以得出如下两点启示:(一)、“主权”最初的实质含义是指封建君主和国王统治一个国家,排除外来干涉和国内抗衡的排它性权力,是直接为强固君权服务的一个概念。尽管这个概念的提出在当时有其客观的历史正当性,是进步的思想观念,但由其根源也可看出,“主权”并不是什么神圣的、千古不变的概念,固守僵化的主权概念是没有合理性的。(二)、虽然近代中国之前的政治观念中不存在主权概念,但是主权的政治事实在中国早已形成。可以说,自从秦建立统一的中央专制国家后,君权意义上的主权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就一直得到不断的强化。我们比较一下中国封建皇帝的权力与上述主权的含义,就可知道中国皇帝们的“主权”比起法国国王来,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12] 只是到了近代时期,中国被迫卷入国际秩序中,才必须为争取对外主权而奋争。从1840年起,一百多年以来,中国就是在为争得一个平等的国际社会资格和身份而前赴后继、奋斗不息。在这一过程中,主权理论成为我们争取平等国权的重要武器。
二、人权思想与主权观念的交织发展
近代的人权观念,可谓与主权观念相伴而生。人权的产生,无疑有着深邃的社会缘由,决不仅仅是任何思想理论的产物。然而,就学理渊源上而言,人权观念却与主权思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说,人权观念是在探索主权来源的过程中发展成长的。所以,近代以来著名的人权思想家都是主权论者,都对主权问题作过思考,并在思考主权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各自的人权理论。
人权思想的实际展现, 略晚于主权国家的形成。主权论的创立者博丹只是说明主权是国王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至于国王为什么有这一绝对权力,其来源如何,博丹等人并未加以说明。关于国王的权力基于什么根据,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将其归之于神意,即国王的权力是神授予的,此即“君权神授论”,是近代社会以前关于权力现象最权威也最广泛的解释。 然而随着理性的启蒙,这种完全诉求于宗教信仰的神权论,再也不能自圆其说,获得人们的信赖。于是,近代思想家开始将目光从神的世界转向现实的人和社会,从中寻找权力的根据和来源。尽管他们各自的具体理论主张和政治结论不同,但他们一般都认为王权的根据在于国民。国民是最终的权力来源,他们依据社会契约,自己拥戴国王,相约服从于国王之下,所以国王具有了来自国民自愿授予的权力。在这种理论解释中,已经孕育着人权的胚胎,只是需要时间来发育成完整的人权思想。于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代代杰出的政治思想家。
上述“主权在民”的思想观念,早在古罗马和古代日耳曼民族中,就已经隐约存在,自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这种思想便渐渐得以彰显。霍布斯是明确阐述这种思想的第一人,他承认主权在民的设想,国民为主权的渊源。但他又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中,充满着以暴力为基础的争斗与残酷的战争,这种状态无法保护国民的权利。为了脱离战争状态,人类相约将自己的权利完全让渡于特定的统治者即国王,于是国王具有了绝对的主权。霍布斯“欲说明王权的基础,反唱主权在民之说”,[13] 也就是说,他的结论是中世纪的(君主专制政体),而论据却是近代的(主权在民说),所以人们说霍布斯是代表着从中世纪到近代思想转折的人物。
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是早期人权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生活于英国“光荣革命”时代,其时英国的君主专制已成为革命的对象。洛克作为“光荣革命”的理论代言人,最早提出了议会主权说,主张议会是国家主权的承担者,而王权应受到合理的制衡,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与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社会初期存在一个“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