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华:民主掣肘下的公民意识

作者:夏金华发布日期:2009-06-06

「夏金华:民主掣肘下的公民意识」正文

[摘要]通过对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考察,探求西方社会主要的政治意识例如平等、公共精神、法治等公民意识的产生。透视了古希腊民主下所产生的公共精神,审视文艺复兴时期的横向民主和纵向民主所产生的公民理念和现代民主所要求的公民理念以及未来民主公民意识的建构。

[关键词]公共精神;和谐;法治;妥协

对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来说,公民意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在某种意义上,用“公民意识”来维系自己的政治体系,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惯性思维和有意识的建构。公民意识的效能在有些国家成为建构共同体的根基。“以人为本”的概念正在成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构“以人为本”必须提升我国的公民意识,建构公民理念。本文从西方民主进程伴随公民意识的产生来阐述公民意识的进程,力求探索民主掣肘下公民意识以及对未来公民意识的思考。

古希腊民主我们一般称之为“原生态”的民主,这种民主实现了公民“出场”和“在场”的重合。公民通过自身亲自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体现了主人翁精神的高强度体验。这种民主的最主要特征是“异质同构”,即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人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他们都把参与公共生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参与和构建当时的共同体是他们共同的愿望,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政治。公民剔除了参加城邦事务的代理人制度,亲身参与城邦事务,做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和重合。当时人们希望自己的生活的应然状态(公民参加共同体的价值愿望和公民属人的政治性质)和实存状态(公民作为城邦人的自然状态)相一致,即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相关联相一致。公民的城邦理念意识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维护和维持城邦的运作实质上就是自己的一种生存状态。当时的思想家德莫克里特就认为,古希腊的公共事务治理实质上等同于民主政治的公共生活方式,社会事务的治理通约于公民高度自治。在他看来此种民主生活是人们得到幸福的前提和基础。“在民主制度中受穷,也比专制统治下享受的幸福要好,正如自由比奴役好一样。”[1]30哲人苏格拉底通过选择死亡的方式对古希腊民主缺陷抗争,但是古希腊仍然用民主的方式处理苏格拉底实现了“纯粹民主”的理念形式。苏格拉底眼中的民主实质上是现代民主理念的雏形,他认为民主政体中最重要的是树造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批判精神,通过对话、言论自由、劝服等方式来实现公民意识的升华。苏格拉底之死衬托民主政体的法制前提。“公民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律如契约,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真正重要的不是要活着,而是要活的好。”[1]31这种法制在当时实质上就是一种秩序的观念,这种秩序体现在公民的公益意识和公共精神,也体现出古希腊的贵族气质的公民化,公共领域的意识已经超越了私人领域范畴,公共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化的客体,个体具有明显的政治特征。

古希腊的民主不需要中间的传送器,公民在政治舞台的表演不需要中介环节,公民高频率、高强度、广范围地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治理。由于古希腊地域比较狭小、享有公民权更是人口的极少一部分,因此直接民主的运作模式被一些人称之为共同体治理的最佳模式。更由于奴隶数量的庞大,女性被定义于私人事务范围,所以古希腊的公民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持续而频繁地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共同体的生活几乎构成了公民生活的全部。公共事务成为了整个生活的最高价值位阶。共同体本位就成了当时公民生活的终极依托,公共利益先在地被赋予了个人追求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民主过程更不可能成为个人表现私欲的场所,而是成为公民聚在一起诚心诚意为促进公共利益寻求最佳的答案。当时公民通过自己亲身运作政治的方式体征自己主人的地位,从而实现“主人”和“主事”的双重维度。通过政治辩论寻求理性答案,通过实践领域拾遗公共精神,由此不断塑造公民从事公共利益美德的政治文化。

在当时的条件下,“公民身份的自然获得性,社会分层模糊性,利益预设共同性,政治参与同质性”[2]使雅典的民主政治更具操作性。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的人际流动是比较频繁的,但是地域比较狭窄,所以人们更容易交流各自的体会。城邦的直接民主培育了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的思想,人们往往以经验的图示想象整个城邦运转的现象。其实他们往往把道德、理想、政治甚至迷信整合在一起,这样的公民活动基本上致力于公务。公民认为城邦是他们自己的城邦,他们管理事务就相当于自己在治理自己,他们把整个公民的福祉和城邦的兴亡联系在一起或者捆绑在一起。古希腊公民的政治生活比较接近公民共同体理想状态,所以人民对城邦的事物投注了极大的热情和愿望。古希腊的民主下,公民所提出的问题往往具有高效回应性,这就促进了公民对公共精神的关注。在那个时代,公民怀有对城邦事物的极大兴趣和强有力的自信。他们感觉到他们在公共事务、公共治理上应该而且也有能力进行博弈。在公民的意识中,城邦的质量和他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由于把自身的生存状态和共同体存亡紧密相连,社会历史学家达尔就认为由于“公民有相当的同质性”,利益大体一致,保持了“公民之间是和谐”[3],公民的社会角色具有单一性。从而古希腊城邦公民意识的社会性,共同体内部的秩序性和有效性在古希腊社会相对地表现出来了,公民们对城邦怀有极大的公共精神。

文艺复兴以来,随着教权的衰落,信仰渐渐变成公民个人的私事,欧洲和北美社会完全转入世俗社会。卢梭以“社会契约”形式确立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民主即“人民的主权”,人民的意志力形成了整体的合力,就形成了国家的公共意志即“公意”,而这种“公意”是不能违背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黑格尔甚至以国家意志的形成来作为检验公民意志和品质的重要向度。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以人们“缺席”的形式诞生国家政权,但是人们诸如自由、生命、财产等自然的基本的权利保留在公民意识中。人民主权理论在推动公民反对剥削、压迫,争取自主、自由的斗争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与人民主权理论相对立的是分权理论,托克维尔的“以社会制约权力”,将政治权力分配给多元的社会部门,突出公民行动的民主意义,充分发挥“社会的独立之眼”对抵抗国家专制的屏障作用[4]。卢梭的人民“公意”理论以建构理性的面目出现,而分权制的思想是以演进理性的路径展开的。建构理性从人类道德理想入手,开辟了对政治权力的批判,侧重于民主意志的一体性、不可分割性和至上性。演进理性注重社会发展的现实经验,努力从传统中建立世界走向的标准和尺度。潘恩认为即使“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以及生活于社会的个体足以自生自发,克服冲突和动荡,建立发达而平稳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公民社会的“真诚和谐”[4],“惟有由自由平等的公民构成的政体才可能获致任何值得一提的成就。城市愈自由,其公民的成就愈可能伟大。”[5]演进理性侧重于民主的平等性、民主意志的多元性,进而建立民主意志冲突前进的社会进步理念。在此基础上,公民逐渐形成自由意识,权力的牵制和平衡等意识。民主也要求平等理念,当法国大革命人们以强有力的手段打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时,其实他们要求以强有力的平等来取代不平等的制度,包括尊严的平等,人格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主的“公益”体现了个体与社会的张力。通过平等这种公民脐带联系,使公民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沟通,进而能够使正义和友善在群体中进行蔓延,公民之间的真情和友情得以舒畅,相互的信任和忠诚增强了,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命运感也得到凸显,公民能够以主体的精神治理社会和国家。

文艺复兴以来民主的风向标发生了重要的转变,由原来“主人”和“主事”的重合发生了“主人”和“主事”的背离即代议民主制。人们直接作为主人的神圣意志逐渐让位于选择“代理人”之争。国家权力的名义归属和实际行使以不同的面貌出现,人们通过选择代表和代理人来看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实现了分离,权力的所有者如何看管自己的权力,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就成了重要的社会议题。设想一种制度规划以维护公民自身的直接民主的美好价值不仅成为需要而且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旨,相应的政治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公民意识成为了当时思想界学术界的主流,也成为一些国家实行的样式。虽然卢梭所确立的人民主权、最高意志很美好,但是他也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和心理基础的。不管是议会民主还是直接民主,落脚点和出发点都在公民上,洛克等人开始试图建构个人权利作为社会生活的中心,卢梭以“公意”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权利的不二法则,权力分立和制衡以权力要受监督和考量的角度来维护和开拓公民的权利。以前从国家和集体的角度来考虑公民的,而现在从公民的角度来考虑国家和社会。在政治生活中,民主成了建构其它价值的重要手段、途径。民选政府成了构建政治体制的关键,宪政体制成为民意的最高归属,依法治理成为了民意的具体表达形式。这样个人权利意识、宪政意识、法治意识渐渐构成了公民意识的主导方面。

随着社会的演进,社会中权力越来越多样化了,社会中形成了分散的权力中心,社会主体的利益也越来越多元化。社团在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民主以社团运作的方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性特征。约翰・科恩认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至少要有一些社团,而这些社团是非政府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社团必须具有非暴力的意识,并且要保持这些社团的生机和活力以使它们足以和具有国家性质或官方性质的机构或者团体保持一种适度的张力。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生活的治理,事实上在行使着公共部门的一些职能。社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具有独立的功能。而团体的品质往往对公民个人意识的形成具有很大的作用,公民在社团、组织中相对独立来维护和增进他们的自身利益或者促进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民主从“国家强位”转变到“社会强位民主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社会更具有自治的倾向。通过这种整体位移,民主的社会肌体生长出多元社会的权利,这些多元价值中衍生出的主干价值虽然可能具有冲突的性质,但是往往也构成了理性的规则秩序,使多元冲突保持在合理的力度之内,反而容易形成理性的公共精神。

“权力的牵制和平衡是民主的真谛”[6],古典自由主义者波普以民主的职能方式界定民主的重要作用。在此方面,波普认为不应从多数、少数或者谁更有资格去争取统治的地位问题出发,而更应该把民主作为工具性设置,不是作为目的而要求某一阶级努力去争取。如果民主是目的性,那么显然任何人都可以假以民主的方式践踏一切、摧毁一切,为了一己特殊利益而把其当作满足的手段,如果那样,民主本身意义就会丧失。“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应该减少到最低限度”[7],政府和社会要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有效地博弈。但波普心中的政府是应当遵循“最小痛苦”原则的,政府正当的目的是减少痛苦,而不是增加幸福。因为国家的最大幸福原则违背了一些社会群体的不同期望,并且主导者主导的社会进程可能与人民对其的看法也不一致,这样就对个人进行了干预和干涉,可能违背了个人的初始目的,适得其反。社会只有通过渐进的方式才能取得进展。在现代民主下,传统中积累的公共善的意识慢慢得以加强,并且对政府由过去的服从意识渐渐转变到要求政府服务的意识上来,要求服务的对象、质量、效果、效率和效益如何是评估政府活动的重要标志。这样促进了公民的和平变革意识、渐进意识、权力制衡意识、人道主义意识等等。

在渐进主义的影响下,民主的预设是以多数为前提的,这样,如何保护少数就成了重要的议论话题。当代民主理论者萨托利认为,民主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在宪政的背景下,关键是少数而不是多数。更确切地说,这一背景下的问题是少数或各少数派必须享有反对权”[8]149,使少数给予多数以一定的制衡力量。显然,萨托利敏锐观察到由于科层制的发展,少数人的决策往往贯以人民大众的民意以普遍的化身出现。所以给予少数人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了,民主权利本位意识显得极为突出了。

由于有了民主权利本位的意识,为了在社会中不使自己的利益减量,公民形成了宽容的意识。首先容忍“不受成规”[9]187;其次,法律要保护反对权,保护少数对多数反对的权利,否则容易造成多数借民主之名对少数实行的暴政(即一些有别于国家官方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创新的行为出现,特别要容忍持不同意见者、不同观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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