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内在困境」正文
内容提要:作为国家体制安排的直接民主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项伟大实践。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更主要的是存在着从政治实践到理论本身的根本局限性。本文着重探讨倡导直接民主制的理论代表卢梭的相关理论及其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直接民主制跃进到代议民主制不仅是西方政治运作的基础――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的客观要求,更证明了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内在困境。
关键词:卢梭 直接民主制 局限性 代议制
一 引 言
直接民主是相对于间接民主而言的一种民主形态,一般可将其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而不通过中间环节(如代表或政党组织)。其突出特点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1)。实践中的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上的涵义:一种指的是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但是整个国家的主导制度仍然可能是间接民主。在具体问题上的直接民主只不过是一种补充。直接民主的另一种涵义指的是整个国家在体制上的直接民主――它是直接民主制的内涵,例如雅典民主。从理论上对直接民主制推崇备至,并提出系统的论证和设计的政治思想家当首推法国的卢梭;虽然就理论本身而言,他对近现代民主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然而,卢梭的直接民主制论证和设计,从未在某个近现代国家身上得到过成功的实践。所以,本文将以卢梭的理论为典型来剖析,说明直接民主制理论的局部合理性和根本局限性,以及现代民主国家实行代议民主制即间接民主的必然性: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正是这一点可以使我们在评价和完善当代代议民主制时,更加明智和审慎。
二 卢梭的直接民主制理论
在西方的民主实践史上,雅典式直接民主已经暴露了直接民主制的基本局限,但卢梭怀着对希腊民主的温情向往,以日内瓦的政治实践为现实参照(2),对直接民主制大加阐发,进而较系统地表达了他的直接民主制思想。岳麟章先生曾在《从马基雅维利到尼采》一书中对卢梭的政治思想进行了总结。笔者参考岳先生的某些表述,主要从《社会契约论》这一文本出发,按如下三个方面分析卢梭的直接民主制理论。
(一)主权是不能代表的――直接民主制的理论基础
卢梭在区别“公意”与“众意”即:“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3)的基础上,指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4),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而他说,正因为“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5) 有关这一思想,他在《山中书简》第6书中再次表明“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而且它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6)他还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7)可见,卢梭认为作为主权承担者的共同体即“集体的生命”,只能由它自己(即大会全体成员而不是部分代表)来代表自己,否则就出卖了自由,从而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而出卖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又违反理性的。这也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的宗旨“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8)
根据这种观念,卢梭反对代议制的政府形式,他批评英国的议会制说:“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9)他主张由全体公民集会讨论并通过法律,以为以此便可以将主权牢牢地握于人民之手。在此他实际上是主张直接民主制的国家体制安排。这也是直接民主制鼓吹者的共识。
(二)小型的民主共和国――直接民主制的实践
卢梭设想的理想国是领土小、人口少的民主共和国。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直接参加选举。当然,在这个共和国里,须保证人们享有富足与和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得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无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为此就要求大人物这一个方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这一方节制贪婪。在人人自给自足的条件下,实行直接民主制。
1、人民直接制定并修改法律。
他说,立法权属于人民并且只能属于人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的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由于他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而立法正是主权(公意)的鲜明体现,所以凡是不曾为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永远正确的,因此法律一旦确定,便具有对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普遍约束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建制到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的活动都遵循法律,实行法治。唯有执行法制的国家,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
2、人民选举政府,任命官吏;官吏无决定权。
通过集会,人民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任命官吏。由于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无权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在行政权力上人民是可以而且应当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他说,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他们只能消极的执行法律,而无自主决定的权力。
3、固定、按期的集会和表决公共事务。
在该民主共和国内,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必须有固定、按期、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在人民合法集会而成为主权者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的神圣不可侵犯。而为了防止政府篡夺主权权力,卢梭认为,在每一次定期集会上,都必须首先讨论下列两个议案: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执政吗?(10)
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完全有权作出是与否的回答,并付之行动。
(三)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积极性意义
从前文对卢梭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的简要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该理论体现的积极精神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积极意义是一致的,即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这些原则或理念成为后来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如果说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超越的话,它也是在保持了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所以说卢梭该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另一方面讲,不能因为卢梭该理论所具有的理想甚至空想的色彩而否定其全部价值,因为卢梭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实际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这些不足之处有些是可以继续完善的,因此卢梭的民主期待实际上构成了对现代民主缺陷的观照: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代议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
三 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内在困境
由于卢梭的这一理论实际上表明了他试图将雅典式民主推广为一种民主制的普遍形式,因此该理论暴露的问题与雅典民主实践中的问题有相通之处;但单从该理论本身来看,其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悖论更能说明问题。
1、公意说的困境
公意说是卢梭该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因为他认为政治共同体是一个“集体生命”、道德人格;因而它必须具有一个共同意志(最高的统一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共同体。但他在对公意的解释上存在着理想主义的倾向,公意由于永远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所以公意永远正确,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然他又补充道: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尽管他也谨慎地认识到“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11)但总体上他对“人民”怀有更多的信心。
实际上要做到“公意”永远正确、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不现实的,因为它要求人民内部不存在派别,(为此须防止公民间的不平等。)而每个公民都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12),而且在表示自己的意见时能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不局限于个人的利益。这样的期望不可能完全实现。原因在于个别利益的差异性和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当公共利益尚未被普遍公民认清或者不能为公民带来即时的利益时,他们的意见就很难像神明一样超越。当人民以集会的形式立法或作出重大决定时,就要求立法者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需要和态度,在此基础上综合出“公益”和“公意”,而不受任何感情和私利的支配,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可见“公意”的形成和表达都很成问题。
人民内部的利益状况不可能绝对一致,相反,一般会存在差异性。这不仅由于个人需求上的差别,更因为个人能力的差别。而公意实现(直接民主制的核心目标)的方式只能采取多数原则,而多数原则可能带来的弊端将在后文论及。卢梭“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13)这是卢梭的自相矛盾处。
可以看出,在卢梭的公意说中,他将“公意”与“众意”(由私人利益决定的个人意志的总和)分得泾渭分明,并不可置疑地将“公意”推向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排斥存在差异的个人意志间存在相互妥协、磨合的可能性,而极端的认为公意只能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并且他认为要么是公意,要么就是个别意志。为捍卫公意的至上地位,卢梭不认可人民利益现实的实现方式,尽管他认识到现实中存在着个别利益、个别意志以公益、公意的面目出现的极大危险。(14)这使得人民利益的实现受挫,遑论公意的实现。
最后,该学说自相矛盾的一点在于“他说公意只针对一般问题,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这就留下了私人做出判断的余地,但这又同他关于公意决定私人判断范围的主张相矛盾。”(15)这一点我将在下面进一步谈到。
2、自由的悖论
卢梭设想在该小型民主共和国中,公民像在自然状态下“一样自由”,而且获得更多更大的安全保障和其他利益。但他又强调公意的至上性,而维护多数人的意见和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准确立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在这里就可能出现民主超出应有的限度而侵犯自由的悖论。萨拜因对此有深刻的分析,他说卢梭的学说“就其本身而言,单单主张任何类型的权利都必须得到社会承认并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原则予以维护;并没有说明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到底会给它的成员哪些个人权利。……实际情况是,公意过于抽象――只不过宣称权利都是社会性质的――根本无法据以推论出在社会内部把留给个人自行掌握的范围划为多大才是明智的。”(16)萨拜因在分析卢梭的学说时,说他的学说中“最糟糕的矛盾”就是“关于自由的矛盾”。因为卢梭忽视了社会的强制确实存在(17),并且对社会强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针对那段有名的“迫使”人“自由”的论述的批评。卢梭说:“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了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强迫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