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火旺: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正文
一、前言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出版之后,不但引起广大的争议和讨论,也使自由主义的理论重新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但是诚如华彻(Michael Walzer)所言,自由主义和社群论(communitarianism)的关系密不可分,社群论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像某些流行装饰,虽然时间短暂,但一定会再次出现【1】,所以罗尔斯的理论也激发社群论的再兴。当代重要的社群论者,如沈代尔(Michael Sandel)、麦肯泰尔(Alasdair MacIntyre)、泰勒(Charles Taylor)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使得罗尔斯不得不对其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提出辩解,为了澄清批评者对其正义理论的误解和疑虑,罗尔斯在1980年发表了<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尤其在1985年发表的<正义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罗尔斯明白将其正义理论的本质和适用性,界定为一政治性的理论,也就是说,它是为当代民主政治而设计的理论,而且只适用在公共领域,从此他的理论被称为「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2】 。虽然罗尔斯自称1980年以后的论著并没有脱离《正义论》的基本主张,但是许多学者并不以为然【3】,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的许多论点,显然是针对社群论阵营的批评所提出,也因为如此,使得政治自由主义蒙上一层社群论的面纱,而这种社群论的意涵对自由主义原本强调对多元和差异的包容,似乎有其不相容之处。因为社群论所强调的政治社群是以一个「共同善」(common good)概念作为统合,这和多元主义(pluralism)的主张相对立。一般认为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前提之上,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是否需要预设多元主义?是否和多元主义兼容?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二、政治自由主义
何谓自由主义?埃布尔莱斯特(Anthony Arblaster)认为对自由主义下定义有其实质上的困难,因为自由主义并不是由一组不变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所组合而成,自由主义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是一个观念上的特殊历史运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历经许多转变,所以自由主义学者之间的论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义【4】。华尔准(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些名词,就好像姓氏一样,彼此之间并没有太多的相同点,这些语词所代表的是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们不可能在这些学说之间找到一组共同的原则或主张,也不可能找到一组命题可以被视为这些意识形态的核心或本质,这是由于政治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华尔准指出,除了马克斯的社会主义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论很少是在意识形态的区分下有意识的发展【5】。事实上自由主义不只是一套价值,而是一种对人性、社会和世界的观点,自由主义是透过这个整体的观念,将人类一些价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组合和安置的学说。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义重视个人自由,对自由主义的了解并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有些和自由主义传统不相关的学说也强调自由【6】。
根据拉摩尔(Charles Larmore)的分析,从十六世纪开始,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两大基本问题是:1.如何对政府的权力设定道德限制;2.在承认理性人对美好生活的本质有不同见解的前提下,如何在同一个政治体系下共同生活。第二个问题使得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更为复杂,为了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自由主义提出最小的道德观念(minimal moral conception),藉以限制政府的角色,也就是说,政治原则所要实现的「公共善」必须尽可能得到更多人的肯定,虽然这些人对于美好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评价【7】。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包容多元和差异的问题,尽管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主张,但是容忍差异和承认宗教、道德、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是所有自由主义思想共同的核心观念。所以自由主义一般被认为是以保障多元、承认差异的的前提下,从事其政治理论的建构。
政治自由主义和传统自由主义有何区别?不论何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在处理差异和多元主张最典型的方式是:分别公共(public)和非公共(nonpublic)领域,将政府的权威局限在公共领域,而且公共领域内的管理规则必须是大家所能共同接受者。至于非公共领域则是属于个人自由的范围,每一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其认为最适当的生活方式,各种冲突、对立的主张和生活方式,都可以在非公共领域中得到适度的发展,只要不违反公共领域的规范,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个人活动,自由社会的多样性就是在非公共领域中呈现。换言之,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企图设计一个大家都顺从于普遍接受之原则的公领域,公领域的存在可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以及一个包容和保障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私领域,私领域的确立可以确保宗教、道德和价值观的多元发展。
为了确立公共领域中大家都能合理接受的管理原则,传统自由主义的推论,根据姆恩(J. Donald Moon)的分析,都是采用亚里士多德式的,也就是先提出一个有关人性的论点,这个人性观包括对人的基本需求和能力的解释,基于这个人性论的基础,再提出一套人类幸福的主张,也就是阐述在何种条件下,有助于具有这样特点之人类实现其愿望,然后再依据这个论点,确立何种制度最能实现这些促进人类幸福的条【8】。契约论的自由主义者就是在这种模式下,引用一种人性的基本假设和对参与立约者之动机、能力的描述,企图藉以证明在理想的契约情境中,立约者会接受某些权利体系和正义原则,以定义和管理公共领域中社会成员的互动。这种透过契约方式选择公共领域的规范原则,一方面说明政治权威所执行的规则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接受者,另一方面它保留一个私人空间,让不同的团体和个人可以追求其独特的目标【9】。
但是姆恩认为,契约论者对人性的解释确实掌握人类的某些重要面向,所以其分析具有一些可信性,但是其缺点是,契约论者无法证明何以他们所选择的人性面向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契约论者对于何以选择某一人性面向,而不选择其它面向作为其推论的基础,缺乏具说服力的论证【10】。
事实上即使是非契约论的传统自由主义者,也是以人性论的假设作为政治理论推论的前提,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勒(John Stuart Mill)就是最佳例证。弥勒认为个体性(individuality)是人类幸福的一个必要元素,所以他认为发展个体性是人类目的的达成和高度的社会发展的关键。而个体性的发展有两大要素:自由和处境的多样性,由于弥勒认为人性并不是依据一个模型塑造的机器,而是像树木一样需要成长和向各方面发展,所以需要自由的空间从事自我选【11】。事实上弥勒就是基于这样的人性论假设,开展其《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对政府权威适度界限的论证。个体性是否确实是人类幸福的必要元素?一个合乎世俗标准却非自我选择的「美满人生」只是虚妄?对于这类问题,弥勒似乎视为理所当然而缺乏论据。
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前提是:承认生命意义和理想生活方式的多样和差异,是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事实,因此理想的政治设计,不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特殊的价值观,而是要包容不同生命理想和差异的价值观。换句话说,政府的角色必须受到中立原则(neutrality principle)的限制和规范,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系中,公共政策和规范的制订必须对所有争议性的价值观保持中立。如果传统自由主义的人性论主张,本身就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论述,则其理论设计显然犯了乞求论点(begging the question)的谬误,这也是当代自由主义学者重建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因。
政治自由主义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之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政治的而非形上的
罗尔斯在1985年以后的文章,特别强调其理论是政治的而非形上的,认为其「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应被理解为一个政治性观念。根据罗尔斯的描述,此一概念至少有三点指涉:
(1)此一观念是为处理政治、社会、经济等特殊主题,所形成之一道德观念,它所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基本制度之架构和适用这些架构之原则、标准、箴言,以及这些规范如何表现在社会成员之态度和人格中【12】。
(2)说明其正义理论是实用的。罗尔斯不再主张其理论具有普遍性,而是从一个特定的政治传统出发,也就是说,他的理论所考虑的对象是当代民主社会的特殊情境,所以他只重视其理论对当代民主宪政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适用性。而当代民主社会的特殊条件是:没有一个一般的道德观念可以作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基础,所以一个可行的正义观念必须允许各种道德、宗教和哲学学说的多样性,并包容歧异甚至彼此不可通约的(incommensurable)价值观。换句话说,罗尔斯强调其理论是为多元的当代民主社会,寻找一个社会上各种对立主张和学说的信奉者,在不受强制情况下都能共同接受的正义原【13】。所以它不是一个知识论或形上学的学说,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真的(true)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哲学作为寻找一真的形上和道德秩序,无法为民主社会的政治正义观提供可用和共享的基础【14】。
(3)论证前提是基于社会文化的共识,所要寻求的结论必须是:民主社会中各种对立的哲学和宗教主张皆可以支持的观念。罗尔斯强调其理论是植基于民主社会的基本直观观念,所以其正义观念是从共识出发,而不是从真的前提推导出来,也就是说,其正义观念的内容,是透过隐含于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所表【15】。而这个正义观念之所以为政治的,部分则是因为它是得到民主社会中合理之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重迭共识(overlapping concensus)所支持。重迭共识是一种共识,它是由所有的合理对立之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形成的共识,这些学说指的是在一个接近正义之社会能持续好几个世代,而且拥有相当数量的支持者【16】。罗尔斯分别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和简单多元(simple pluralism),前者强调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主张是多而不是单一的,也就是说,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存在许多合理却不兼容之学说;而后者只是表现学说的多样性。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不只视简单多元为理所当然,而且是将合理多元当成民主社会文化的当然现象,因此政治自由主义的课题是:在当代民主社会拥有合理却不兼容之宗教和哲学主张的前提下,如何可能会产生一个使这些合理对立学说能共存、共同肯定宪政体制的稳定、正义的社会【17】。政治自由主义是由一个合理的前提出发,所以其理论应被理解为合理的,而不是真的。
(二)独立的而非全面的
政治自由主义学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不同于康德或弥勒的自由主义,因为后者是一个全面性的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而政治自由主义则是一个为政治这一个特别领域而存在的独立主张,根据罗尔斯的说法,所谓全面性学说是指其学说内容包含何者是人生中有价值者、理想的人格或人的德行等观念,涉及人类大部分的行为,由此而构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18】。相对于全面性学说,自由主义有两个特点:
(1)它是一个抽离的观念,它的推论前提只包含社会共享的基本观念,这些基本观念正如经济学一般理论中完全竞争市场的观念一样,是从社会的某一个面向中抽离出来,对于社会的其它面向不予理【19】。姆恩认为罗尔斯理论中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道德人(moral person)、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等三个模式观念(model conceptions)【20】,就是抽离的观念,其目的不是为了解释社会和道德经验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