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坚:对制度演进与多元化的思考

作者:武坚发布日期:2006-07-03

「武坚:对制度演进与多元化的思考」正文

[内容提要]《对制度演进与多元化的思考》是对“摒弃通过欲望扩张引导能力增长的发展模式”的延伸思考,即必须考虑“在一个封闭社会里由于节制欲望而可能引发的诸多社会反应”,如集权化和等级化的问题。在本章中,作者试图论证:集权化和等级化是人类社会无法避免的发展趋势;避免集权化和等级化对人类社会造成危害的方式是“借助于社会边界的开放性以保持社会的多元化和动态化”;在人类面临自然性的扩张极限的当代,防止开放的、动态的集权-等级制度退化为封闭的、世袭的集权-等级制度(专制制度)的方法是强化思想领域的多元化和开放性,即增强个体的自主能力、促使个体的多样性发展和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1:对制度演进的思考:

社会制度的演进是一个不断试错及调整的过程,决定社会制度在某一特定时刻状态的因素包括社会心理、人际结构、文化历程和外部环境。一种制度能否被接受,除了与它的现实合理性直接相关外,还与它的历史承继性密切相关。这种与历史承继性密切相关的特点造成了“异国的成功制度只能被模仿而不能被直接移植”的客观事实。正是基于这种认知,我们认为:人类不应该对任何一种制度产生盲目崇拜,而应该理性的态度看待制度选择的环境约束和历史承继因素。[附注:本处所指的制度是指“被参与博弈的利益各方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

1-1:自然规律的启示:

克劳修斯(Rudolf J. E. Clausius)从热力学第二定律(Second Law of Thermodynamics,又称“自然增熵原理”)出发认为:物理过程总是自发地从有序走向无序,系统的演进总是指向熵增加的方向,最后达到“热寂”--即运动停止。然而达尔文进化论(Darwin/'s Evolutionism)则认为:生态系统有着“自发的”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向有序方向演化的倾向。这两种理论之间的“背离”曾经产生了物理学与生物学间关于自然界发展方向的争论。耗散结构理论(Theor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的提出解决了热寂说与进化论之间的矛盾,使物理学与生物学规律得以统一。

耗散结构理论认为:孤立系统的演进总是指向“熵增加”的方向,总过程是从有序到无序;但是对于开放系统来说,由于通过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从外界吸取负熵来抵消自身熵的增加,使系统实现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向有序方向的演化。耗散结构理论进一步指出:假如改变现有的约束条件,使这个系统愈来愈远离平衡状态,那么,当结构稳定性的条件已不满足时,这个系统就可能向新结构发展,产生出一种高度组织化的新型组织;自然界的进化过程相对应于一系列的动态平衡过程,动态平衡状态间的递进演化导致水平愈来愈高的复杂组织出现,因此进化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动态平衡的演进过程。

耗散结构理论关于系统的演变历程可以简述为:系统的开放性使其能够从外部吸收能量和交换物质(即有负熵的流入),随着负熵的流入、系统逐渐接近“突变”的临界点(“阈值”);组成系统的众多子系统经常性地产生偏离均值的变异(“涨落”),在正常情况下,这些涨落相对于系统平均值而言是很小的,即使偶尔有大的涨落也会被耗散掉而不对系统的整体状态造成发散性的影响;然而,在临界点附近,偶然的、杂乱无章的、随机的涨落可能被不稳定的系统放大并产生连锁反应,使得系统失去既有的稳定秩序而进入到混沌状态;随着负熵的进一步流入,系统最终超越混沌阶段而达至新的有序状态。这一演变过程具有偶然性与必然性统一的特点:在个体(子系统)层面上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引发旧状态崩溃的因素具有偶然性、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个体(子系统)在混沌阶段的状态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子系统)在新状态下的具体形态具有不可预测性;但是就系统演进的方向而言,则具有高度的确定性--系统在混沌前的状态与演变过程中的负熵流入量决定着系统在超越混沌阶段之后所可能达至的状态。[附注:有关耗散结构理论的详尽论述参见普利高津(Ilya Prigogine)的《从存在到演化》、《探索复杂性》、《从混沌到有序》、《确定性的终结--时间、混沌与新自然法则》、《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等著作。]

进一步的研究揭示了在内在机制驱动下从简单向复杂、从粗糙向细致方向发展的自组织系统具有如下特征:信息共享--系统中每一个单元都掌握全套的“游戏规则”和行为准则,这一部分信息相当于生物DNA中的遗传信息,为所有的细胞所共享;单元自律--自组织系统中的组成单元具有独立决策的能力,在“游戏规则”的约束下,每一个单元有权决定自己的对策与下一步的行动;短程通讯--每个单元在决定自己的对策和行为时,除了根据自身的状态以外,往往还要了解临近单元的状态,单元之间通讯的距离比起系统的宏观特征尺度来要小得多,而所得到的信息往往也是不完整的、非良态的;微观决策--每个单元所作出的决策只关乎它自己的行为,而与系统中其它单元的行为无关,所有单元各自行为的总和决定整个系统的宏观行为,自组织系统一般并不需要关注整个系统的宏观决策;并行操作--系统中各个单元的决策与行动是并行的,并不需要按某一标准排队,以决定其决策与行动顺序;整体协调--在诸单元并行决策与行动的情况下,系统结构和游戏规则保证了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性和稳定性;迭代趋优--自组织系统的宏观调整和演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反复迭代中不断趋于优化,事实上,这类系统一般无法达到平衡态,而往往处在远离平衡态的区域进行永无休止的调整和演化,一旦静止下来就表示这类系统的“死亡”。

简单地说,任何一个能够自发演进的组织若要实现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向有序方向演进,首要的前提条件是确保系统的开放性--从外界吸收物质、能量和信息。其次是确保单元的自决性--即能够根据周边的条件独立决策和应变。第三是由单元的自决性衍生出来的多元化--它保证了系统各部分的自适应性。对于一个简单的非生命体系如此、对于较复杂的生命体系如此、对于最为复杂的人类社会亦复如此。一个能够不断从外界获取“能量”(财富、技术和思想)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其从外部获取的“能量”超过某一阈值时,多元的个体自主决策将引发自发的跃迁式发展,而这种跃迁的最终指向是由诸多自主决策子系统组合而成的递进式稳态化秩序。

复杂性理论认为,影响系统演进方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系统的多元化程度,即系统中具有自主权力个体的多寡:过于稀疏离散的系统导致所有的演变趋于沉寂;过于稠密相连的系统总体上趋于混沌;恰当的系统规模与适度的个体关联将导致在沉寂与混沌间的均衡。一个具有自发性和适应性的系统是介于“沉寂”和“混沌”这两个极端之间、被称为“混沌边缘”的“中间”状态。在这一状态中,系统的个体既没有被完全锁定在一处、也没有活跃到解体的程度。于是处于中间状态的系统能够同时实现储存信息和快速传递信息的双重功效。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中间”状态是一种介于高度约束与放任自流之间的社会形态,是一种在集权化与自由化之间折衷的制度。一个具有活力的和谐社会必须在沉寂与混沌之间保持均衡,这种均衡是通过反馈与控制机制、利益多元化博弈机制而实现的对社会变化的适应性均衡。由此得出的推论是:人口规模与社会秩序、技术发展有着高度的关联--过于稀少的人口规模和过于离散的社会关联固然遏制社会的演进、但是与技术水平不相称的庞大人口规模和过于紧密的人际交往由于极大地妨碍了个体自主决策而同样遏制社会的演进。因而,为了维持社会在沉寂与混沌间的均衡,需要在一个人口密度较小的社会维持较高的个体活力和自由运作的空间;反之,在一个人口稠密的社会里,则需要适度降低个体活力以减缓人际冲突。

[附注: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可以得到如下三个命题。命题1:社会冲突度(SCD,指在某一社会范围内发生人际冲突的频度,它的倒数是“社会和谐度”)与平均人际接触密度(TA,可分解为人口密度与人均活动范围的乘积)和社会平均欲望度(EX,可以用“人均期望财富拥有量与实际财富拥有量的比值”衡量)成正比。命题2:社会活力与社会冲突度呈非线性关系,与社会活力最大值对应的是最优社会冲突度,以及最优社会人口规模、最优社会平均欲望度。命题3:当社会冲突度大于最优社会冲突度之后,个人的理性选择将导致更多的集体非理性行为。]

虽然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开放的文明必然是具有活力和逐渐发展的文明,而一个封闭的文明必然日趋保守和停滞、最终被其他具有活力的扩张性文明所击败,但是人类社会并非总是能够处于开放的状态。人类所面对的现实是:就人类的能力而言,现实的世界是相对有限和封闭的。现代人类社会致力于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就是试图通过基础科学的研究和技术手段的发展、突破人类社会所面对的自然性极限的过程,人类对遥远星空的不懈探索与其说有现实的利益、毋宁说是为了对自我挑战能力和信心的激励。然而,面对强有力的自然性外部约束,伴随人类能力增长而实现的约束软化总是暂时性的,在伴随能力增长而来的暂时性开放之后,是能力与约束在长期均衡条件下导致的对既有秩序的固守--即社会稳态化的长期持续。尤其当社会稳态化与欲望张扬的价值观相结合的时候、这种社会秩序将以等级-集权的形式出现。

1-2:对制度演进机理的思考:

尽管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也由于在演进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随机性,使得人类至今尚无法确切地得知制度演进的目的性,但是如果抛开细节层面的偶然性干扰,我们仍然能够概略地描绘出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粗略轨迹:对于能力提高的追求,使得扩张性价值观主导的社会向着更为密切、高效的社会协作方向演进。

1-2-1:制度演进的自发性与建构性:

在如何对待制度演进方面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起源于17世纪、以笛卡儿(René Descartes)为代表的(传统)建构主义高度强调理性的作用,认为人类的各种制度都应当是理性建构的产物,理性可以根据合理的目的设计合理的制度,反之,凡是未经过理性设计从而不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度就应该被摒弃。以凡勃仑、康芒斯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和以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为代表新制度分析学派继承了建构主义的观点,他们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人的理性可以对制度进行有目的的介入,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改变社会制度。以斯密(Adam Smith)、门格尔(Carl Menger)和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为代表的(传统)演进主义认为,一个可持续的制度应当是在多元化的自主力量自发决策、竞争、交往与传导过程中缓慢演进、发育和成型的结果,而并非像建构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由少数精英预先设计并施加给民众。哈耶克进一步认为:(传统)建构主义的谬误植根于夸大或者误用理性的功能,从而忽视了社会伦理与社会秩序自发演进的性质,这种人类对于自身理性的“致命的自负”是导致许多制度失败的重要根源。[哈耶克(Friedrich Hayek《致命的自负》]

(传统)建构主义与(传统)演进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下两点:首先是制度演进主体的差别--(传统)建构主义强调单一的整体化决策、(传统)演进主义强调多元的分散化决策,前者受集体本位的影响、后者受个人本位的影响;其次是判别制度演进的“优化标准”的差别--(传统)建构主义强调整体均衡条件下的优化、(传统)演进主义强调局部均衡条件下的优化,前者是对人类理性高度信任的产物、后者是对人类理性有限性深刻认知的产物。

对于这两种截然不同观念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制度建构本身不应该成为反对的对象,应该反对的是“少数人把持建构的过程、并将建构的结果强加于大众”这种方式。制度不是少数精英强加给民众的产物,而是民众普遍的无意识意愿被知识精英有意识地表述的结果。制度建构的过程应该是多元化群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这种多元化群体共同参与的建构过程需要以“尊重价值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理念为基础,制度的演进方向应该而且只能够在这种多元化的博弈中加以确定。

制度不应被视为超验的产物,而应该被看作人类行为交往的产物、是对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的规则。既然制度是人们用主观的方式(如语言、文字)加以表述并固化的产物,那么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就离不开人的主动性参与。人类的能动性决定了作为主体的人在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主动性、人类的理性水平则决定了人在制度设计中所能够施加的影响。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