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集体主义之我见

作者:王海明发布日期:2005-03-01

「王海明:集体主义之我见」正文

【内容提要】集体主义的普遍类型,可以分为四种,亦即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利他主义的集体主义、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和己他两利主义的集体主义:前三者是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后者是集体主义的完备形态。

【关键词】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原则 最大利益净余额

一 集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原则

何谓集体主义?Susumu Yamaguchi说:“集体主义可以定义为这样一种学说,它认为当个人与集体发生冲突时,集体的目标重于个人的目标。” Stephen R.C.Hicks说:“集体主义是与个人主义相反的理论,它认为社会集体比组成它们的个人更重要,个人有义务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不管这些集体是阶级、种族、部落、家庭还是民族。” Janus zReykowski在论及集体主义的根本特征时也这样写道:“集体主义团体所赖以建立的规范原则是:集体利益优越于个人利益。” Soo-WonLee说:“集体主义文化强调集体的目标和需要高于个人的目标和需要。” 我国集体主义伦理学家罗国杰也认为:“集体主义,即把集体利益看得高于个人利益。”

可见,所谓集体主义,也就是确证集体主义原则――亦即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的理论,也就是关于每个人一切涉及集体的行为之善恶原则的理论,说到底,也就是关于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总原则的一个重大问题――每个人关涉集体的行为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伦理行为之一――的理论,因而属于善恶道德总原则理论的范畴。与个人主义恰恰相反,这种理论的根本特征,不是个人价值至高无上,而是集体价值至高无上:集体价值至高无上,是集体与个人关系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亦即所谓集体主义原则。于是,究竟言之,集体主义乃是将“集体价值至高无上”奉为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道德原则的理论,是一种认为集体价值至高无上的关于集体与个人关系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的理论,是一种认为集体价值至高无上的关于善恶道德总原则的理论。这种理论的基本内容,如所周知,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而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

那么,集体主义是真理吗?是的。因为不言而喻,集体或社会利益,无疑高于且大于个人或自我利益。所以,当二者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而自我牺牲,其差为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了,符合利益冲突时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因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反之,如果违背集体主义原则而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因而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恶的。

诚然,在某些场合,当个人与集体发生冲突时,集体利益可能小于个人利益。但是,从总体上说,当个人与集体发生冲突时,每个人只有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而牺牲自我利益,才能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只有社会存在发展,每个自我才能生存。反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个人违背集体主义原则,不是自我牺牲而是损人利己,那么,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发展;社会不能存在发展,每个自我便不可能生存。这样,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自我牺牲而不损人利己,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总体上说,却既保全了社会,又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反之,违背集体主义原则损人利己而不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利大于害;但从总体上说,却既牺牲了社会,又牺牲了每个自我,因而害大于利。总体大于局部。所以,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而自我牺牲的最终净余额是利,是利益总量的增加,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反之,违背集体主义原则而损人利己的最终净余额是害,是利益总量的减少,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的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可见,集体主义原则是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符合道德终极标准的道德原则,亦即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正确的道德原则,因而可以说:集体主义――亦即确证集体主义原则的理论――乃是真理。不过,集体主义,正如Doug-Woong Han和Sang-Chin Choi所言,存在着若干类型:原始共产主义的集体主义(Primary Communitarian Collectivism)、整体化的集体主义(Integrated Collectivism)、个性化的集体主义(Individuated Collectivism)与虚幻的集体主义(Synthetic Collectivism)等等。 我们平时也常说,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也有法西斯集体主义;有斯大林的集体主义,也有希特勒的集体主义。集体主义是真理,虽然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类型都是真理,却至少意味着它的所有类型都含有真理:有些类型是真理,有些类型是真理与谬误的混合物。那些堪为真理的集体主义类型,可以称之为集体主义的完备形态;混合真理与谬误的集体主义,可以称之为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那么,集体主义究竟有哪些类型?哪些是完备形态,哪些是不完备形态?

二 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

伦理学是道德哲学,它所研究的,显然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集体主义之普遍类型,而不是仅仅存在于某些社会的特殊类型。集体主义的普遍类型,大体说来,可以分为四种,亦即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利他主义的集体主义、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和己他两利主义的集体主义:前三者是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后者是集体主义的完备形态。下面,我们就来逐一考察集体主义的这些形态。

首先,何谓整体主义?鲍顿说:“整体主义认为社会是一种有机的整体。” 这意味着:“一个集体,就是一个既定的行为者,如同个人一样。” 说得更清楚些:整体主义就是认为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亦即机体与构成机体的各个部分的关系的理论。如所周知,整体主义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那里,已见端倪。但是,它的真正代表人物,当推孔德和一些基督教思想家,如阿奎那、梅斯特和博纳尔德。在这些整体主义论者看来,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如同机体与构成它的细胞或机体各个部分一样,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此,正如机体的各个部分是为整个机体服务的手段一样,个人不过是为集体、社会服务从而保障其存在发展的手段:集体、社会是目的,个人是手段。这一点,博纳尔德(de bonald)说得很清楚:“人只是为了社会而存在,社会则只是为了自身而培养人。” 这样,整体主义便蕴涵一种极端的、绝对的集体主义:正如一个人的机体与构成它的各个部分的关系一样,集体利益绝对地、无条件地高于且大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该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集体或社会利益;因而在任何条件下――不论集体与个人是否发生利益冲突――个人都应该压抑、放弃乃至牺牲自我利益,以便更大地增进、保全集体利益。这一点,孔德讲得明明白白:“在实证系统中,利己则被视为吾人天性上之一大病痛”。 因此,实证主义的“再生之政制,其最重要之目的,在于以义务代替权利,如是则能将为个人着想代之以为社会着想。权利字样应从政治之术语内削去,如原因字样应从哲学术语中削去。二者皆代表神学及形而上学之概念,前者之不道德而带破坏性,如后者之无意义及带诡辨意味然。”

可见,整体主义是一种集体主义,就其集体主义的特征来说,可以称之为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是一种否认个人独立存在的集体主义,是一种极端的绝对的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它的错误,一方面在于其整体主义。诚然,机体的整体的生存发展是目的,而构成机体的各个部分,如手、脚等等,都是保障机体整体生存发展的手段。但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与机体及其各个部分的关系,根本不同。恰恰相反,集体或社会,如前所述,不过是每个人的利益合作体系,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所缔结的共同体,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集体是个人获得其利益的手段。所以,马克思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一句话,人是目的,集体或社会不过是手段:这是人人皆知的人道主义的基本原理。因此,整体主义与人道主义恰恰相反:整体主义是一种反人道主义,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是一种反人道主义的集体主义。

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的另一方面错误,在于从整体主义这种错误的前提和基础所推导出的极端的绝对的集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是绝对的、极端的,因为它在任何条件下都要求个人压抑、放弃乃至牺牲自我利益,以便更大地增进、保全集体利益。这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的条件下,压抑、放弃乃至牺牲自我利益,以便更大地增进、保全集体利益,才符合利益冲突时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反之,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条件下,压抑、放弃乃至牺牲自我利益,以便更大地增进、保全集体利益,则违背利益一致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因而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所以,集体主义固然是真理,但是,将它绝对化、极端化就变成了错误。

其次,我们来考察利他主义的集体主义。利他主义是孔子、墨子、康德和耶酥所代表的关于善恶道德总原则的理论;这种理论的基本特征,是把无私利他、自我牺牲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只有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才具有正道德价值,才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而任何目的利己的行为都不具有正道德价值,都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恶的。这样,就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来说,便只有集体利益的追求具有正道德价值,而个人利益的追求则不具有正道德价值。既然如此,那么,集体利益便绝对地、无条件地高于且大于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则应该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集体或社会利益;因而在任何条件下――不论集体与个人是否发生利益冲突――个人都应该压抑、放弃乃至牺牲自我利益,以便更大地增进、保全集体利益。所以,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孟子曰:“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 新儒家冯友兰说:“我们可以说,人应该求别人的利,我们不能说,人应该求自己的利。” 《圣经》也这样写道:“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

可见,利他主义与整体主义殊途同归:利他主义也是一种极端的绝对的集体主义。只不过,整体主义是一种否认个人独立存在的集体主义,而利他主义是一种否认个人利益追求的集体主义罢了。因此,Uichol Kim一再说:“就东亚文化来说,儒学是一种确证集体主义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 “集体主义信奉儒家的基本思想:公共利益与社会协调高于个人利益。” 显然,利他主义的集体主义之错误,一方面与整体主义的集体主义相同,在于其集体主义的绝对化、极端化;另一方面则在于其利他主义:否认个人利益追求的正道德价值,而片面地以为只有对于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追求才具有正道德价值。

再次,我们来解析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所谓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亦即合理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因为利己主义虽然分为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却不可能有什么个人主义的集体主义:个人主义的集体主义无疑是个悖论。合理利己主义,如所周知,断言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却又不可能依靠自己实现,而只能依靠集体和他人实现:集体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唯一手段,因而对于每个人来说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这样,合理利己主义也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而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自我牺牲是解决个人与集体利益冲突的道德原则。所以,爱尔维修说:“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 车尔尼雪夫斯基也说:“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个别民族的利益,全民族的利益高于个别等级的利益,多数等级的利益高于少数等级的利益。在理论上,这一次序是毋庸置疑的。它只是把几何公理――‘整体大于部分’、‘大数大于小数’――运用到社会问题上来罢了。”

可见,合理利己主义也是一种集体主义,是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是一种否认无私的集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的根本缺憾,显然在于其自相矛盾:一方面误认为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是不可能存在的;另一方面又正确地将自我牺牲奉为个人与集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如何的道德原则。

三 集体主义的完备形态

整体主义、利他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集体主义,如上所述,都是真理与谬误的混合物,因而都属于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这些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表明,完备的集体主义将是一种克服三者错误和缺憾的集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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