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科:要“和谐社会”,更要“社会和谐”」正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上月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领导“和谐社会专题研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并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当中的六个“必须”、五个“坚持”。
从已有对“和谐社会”的描述看,“和谐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又要承载和容纳所有对人类美好生活所寄托的一切内容和愿望。与这些内容相关,此前我们已经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小康社会等目标,有了“三讲”、“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等思想。接下来,轮到在倡导学习和研究“和谐社会”的同时,从操作的层面着手去实现社会的和谐,避免让“和谐社会”又沦为一种口号。为此,我们在这里增加一种视角,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社会和谐”理论来考察一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当中值得参考的诸多问题。
一、和谐及其本义
(一)数的和谐
从西方哲学史的角度看,最早指的是数的和谐。古希腊哲学家曾毕达哥拉斯曾将数视为万物的本源,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规律都是由数决定的,都必须服从“数的和谐”,即服从数的关系。
(二)音律的和谐
和谐的第二种含义当属音乐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当音节之间的音程具有同样的(数的)比例关系时产生和谐和美。交响乐就是由不同乐器奏出的不同声音的合成与流动;从而对听众带来感官上的“悦耳”和心理上的愉悦(快乐)和美(震撼)。如果只有一种声音、一种调子,那么带给听众的只能是单调、乏味和审美上的疲劳。
(三)社会的和谐
社会和谐是上述两种含义向社会事务的延伸。政治也像音乐,追求社会的和谐。社会和谐的根本在于社会的公正,让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成员在享受到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感觉心情舒畅,没有这样或那样的太多顾虑和担忧。
毕达哥拉斯曾对议事厅的权贵们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以后的西方思想家对公正和和谐的理解,均是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的。西方政治哲学家对“社会和谐”的论述,基本上是从当时社会的不和谐,即社会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寻找和设计用以求得社会和谐的理论观念。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政治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对和谐社会理论的种种构想以及实现途径的设计。
二、现代西方政治学家对“社会和谐”的诸多设计和追求
(一)古典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1.提出社会契约理论,奠定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1)对社会起源的理性解释
思想家们对社会(国家)的起源有两种解释,即经验的解释和逻辑、理性的解释。前者用纯粹注重经验、事实的自然科学去研究人类社会历史,从人类社会历史演化的事实当中去寻找答案。所谓理性解释,就是思想家们从康德所说的人类“实践理性”(人之为人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出发而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最根本(源头)上对国家、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给出了一种比较消极、被动的定位,以此避免处于强势的国家权力对处于弱势的个体权利的伤害和侵犯,通过限制国家和政治的权力来求得一种社会和谐。理性的解释是一种纯哲学意义上的解释,一种逻辑上的推理运算。
(2)社会契约理论与天赋权利学说
所谓社会契约理论,就是认为人类最初平等地生活在一种不受他人权力约束的自然状态,国家和政府诞生于社会成员普遍同意对自己所拥有的个人权利进行让渡的基础之上。社会契约理论在不同的思想家们那里有着不同的解释,从而演绎着不同的版本,其中洛克的版本最具影响力。
洛克的契约理论建立在一种“完全自由和完全平等的状态”之上。他设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自然赋予了不可由外力剥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利)。但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种道德约束,不足于裁判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缺乏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从而使得纠纷无法彻底解决。这种天然的缺陷和不和谐,使得每个个体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又处在很不安全的状态,并促使人们相互达成一种契约,即每一个人都自愿地放弃一部分权利(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所享有的去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将其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再由他们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通过订立这种契约,逻辑地形成了国家或政治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组建政府、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达到一种暂的和谐状态。但是,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启蒙思想家们所设定的“前政治”的“自然状态”,是人们对国家所做的一种逻辑的哲学解释。“契约”来自现实的经济生活,包含着订约双方所具有的自由身份,平等的关系,互相间的承诺等内容。由此可推出“社会契约”的相似设定。
2.设计分权和权力制衡机制,求得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
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大都担心国家或政府权力对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产生侵犯和伤害,为此他们主张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霍布斯曾从生物的本性出发,看出主权者所具有的动物性一面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邪恶,因此他将国家喻为《圣经》中提到的海怪巨兽“利维坦”。而洛克认为,权力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极大的诱惑,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和政府,要加强对执掌国家公共政治权力的执政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人们的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在主张主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构想。
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孟德斯鸠那里发展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称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并被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加以应用和完善,形成美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制衡”,扼制了政府各部门对权力的垄断,使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在理论上成为可能。
3.倡导自由竞争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以求经济的“和谐”
英国古典经济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版的《国富论》中提出,贸易、社会分工是构成财富的重要源泉,竞争为每一个个体提供了高效生产的动机。当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造出最大量的财富和幸福时,社会财富和社会幸福总量也就达到了最大值,因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有益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自由市场通过一支“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在自动有效地调节和配置着各种社会资源。出于这种考虑,亚当•斯密、边泌等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切干预,以期建立起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但最终的结果却是财富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在整体上的不和谐。
追求社会财富总量的最大值,也意味着要降低制度成本。为此,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家们极力倡导法律改革,通过扩大中产阶级的选举权,缩减议会议员的任期,建立代议制政府等措施来限制那些在位的当权者;与此同时,消除在经济上由自由竞争引发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在今天的西方代议制政府中,美国的两院制最具代表性,它既考虑了各州的人口众寡,又防止了在议事决策过程当中大州对小州的歧视。
4.厘定“群己权界”,谋求公权与私权以及不同思想观点的和谐
约翰•密尔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位转折性的人物。他不但将功利主义主义对幸福总量的追求提升为对幸福质量的追求,而且承天赋权利学说,重新强调自由作为个体的权利。他认为,“自由的要义就在于严格划定个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标”。密尔主张,人们在思想方面应享有绝对的自由;思想自由的主要内容就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若取消或限制人们在思想方面的这些自由,人将不成其为人;限制自由不仅将会压抑伟大的思想,而且会使民众的精神发展受到限制;没有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人类就会丧失创新的条件,限制思想自由等于压制真理的发展;即使“整个人类也没有权利使存在于其对立面的唯一一个持不同意见者保持沉默”。
然而,理论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义却引发和导致了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自由、平等”原本是自由主义者的两大响亮口号;但就整体而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大都重视和强调“自由”,而不大关注“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从政治自由(天赋权利)到经济自由,再到言论自由,“平等”只是拥有同等权利和自由意义上的“平等”。对于普通人来说,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不能改变其贫困、卑贱的生活境遇。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政府对市场贸易和商品生产的不干涉态度,导致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雇佣劳动者工作生活状况的恶化,从而引起了中下阶层的不满,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继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之后,自由主义又以一种倡导“积极自由”和福利国家的新姿态出现。
(二)新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新自由主义,在坚持倡导创造社会幸福总量最大值的同时,通过倡导积极的自由(权利)观、引入个人累进所得税、培养和发展中产阶级等,打造稳固的纺锤型社会模式,以求得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
1.培养中产阶级,打造社会和谐的纺锤型模式
继亚当•斯密追求社会财富总量的最大值之后,边沁等主张追求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并认为只有最大多数人获取了各自幸福(快乐的)最大的值时候,整个社会的幸福总量才能达到最大值。在这种功利主义理念的指导下,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中产阶级被培养起来,社会由此变得相对稳定和和谐。
2.积极自由:关注社会和谐所需的物质条件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 ,消极的自由是一种空的、无用的自由;单纯地讲消极自由犹如对于一个截瘫患者讲行动的自由。对于处在社会最下层的、最穷困的人来说,他们缺乏用以实现自由权所必需的物质资源。
新自由主义倡导一种“积极的权利和能力”,以便人们可以去做或享受某种值得他们做或享受的事,且这些事也是他们与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的核心就是那些与“实现自我”、表现和发展个人天资能力等相关的内容;“积极自由将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内” :吃饱穿暧、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享受住房补贴、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的权利,并且必须有权利去占有和享用用以去实现上述权利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3.责任型政府:实现社会和谐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障
(1)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奴役性的契约自由,以扼制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不和谐
契约自由是天赋自由权利的逻辑结果,但在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消极自由和国家不干涉主义后面,隐藏着一种被扭曲了的“契约自由”,从而引发的事实上的奴役与强制。由于雇主和工人在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存在的差异,后者因自身及其家庭的生计被逼上悬崖,他们在不得异的情况下“自愿”与雇主达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但享受这种契约自由等于是给自已的脖子上套上了一根绞索。 与古典自由对此持充耳不闻的态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