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何亚平:美国言论自由之民意基础实证考察

作者:高中 何亚平发布日期:2009-05-31

「高中 何亚平:美国言论自由之民意基础实证考察」正文

[摘要]实证考察表明,美国绝大多数公民在理论上崇尚言论自由,但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言论自由保障程度最高的国家,这既与美国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法律传统相关联,又与美国司法界、学术界对言论自由价值的日益重视以及新闻媒体的身体力行密不可分。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充满道德与法律争议的言论,多数美国公民的否定性态度与司法、学术和新闻传媒领域的主流群体所秉持的宽容与开放的立场,形成了评划美国言论自由事业的两个关键性支点和衡平力量。在美国宪政框架内,美国特色之言论自由事业的快车将驶向何方,值得中外学界不断关注与研究。

[关键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政;言论自由;激进言论;民意调查

纵览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新闻出版业现状,可推定美国为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言论表达权保障程度最高的国家。而司法判决、学术著作乃至立法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普通民众对待言论自由的立场;“现实生活中新闻出版自由度高”也不必然能和“普通民众认可或支持如此程度的新闻出版自由”画等号。认识此点,对于多维度地思考言论自由,尤其是剖析言论自由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本文力求从实证入手来探求美国言论自由现实状况的民意基础。主要素材取自1936年至2005年初美国各大民间组织所采集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民意调查数据。针对同种调查的结果,尤其是涉及民众心理状态与观念的调查数据,学界定然会仁智各见。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对这些数据作浅层分析,但这些实证素材应可为深入研究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诸多人权问题提供另类启示。

一、1936年至1970年美国“言论自由”民意调查数据剖析[1]

(一)相关背景简述

美国多家民间民意调查机构从1936年到1970年间分别作了七次大规模的“言论自由”调查。其中,共有三次调查高峰期:1945年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麦卡锡主义盛行期间以及越南战争后期。[2]该系列实证调查涉及到一个核心概念

极端(激进)主义言论。在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极端主义思潮主要指工团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揭露、抨击资本主义弊端的进步主义思潮;在二十世纪初期至七十年代,则还包括了共产主义、纳粹主义、基于宗教信仰和良心的反战主义等。〖1〗这些极端主义者通过各种实际行动,如公开集会与演说、组织社团和党派、鼓吹各种抗议活动、散布各种宣传小册、举行反战游行、烧毁征兵令等方式,反对美国政府参加一战、二战、越南战争和朝鲜战争等一系列对外政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各种寻求种族平等、性别平等的民权主义运动,更是风起云涌。1936年至1970年各民间机构关于言论自由的调查报告,针对的就是这些形形色色的言论和表达行为。就言论自由概念而言,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请愿权”、“抗议权”分列表述,但从美国学术界、司法判例以及舆论共识来看,实际上“言论自由”(或曰“表达自由”)含涉了这些权利。历次民意调查所针对的具体问题之变化表明,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始,这些民意调查的关注点已从狭义的“言论自由”过渡到“抗议或组织抗议活动的权利”。换言之,早期调查所关注焦点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国会不得制定克减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而后期则更关注第一修正案中的其他部分,如“和平集会权、请愿权、抗议权或者不同意权”等。〖2〗

(二)民意调查所涉问题汇总

1940年2月,罗普洱研究联合公司所调查的问题是:“你认为,在美国任何人均应被允许在任何时候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或者只能在某些时候享有言论自由(或者某些话题应当受到禁止)?”。[3]1948年4月,芝加哥大学全国民意研究中心所调查的问题是,“在和平时期,你认为是否应当允许美国共产党人通过电台发表其观点?”。1953年12月5日,盖洛普民意调查中心(GALLUP)所调查的问题是:“假设某位支持共产主义思想的人想在本市(镇)做演讲,你认为是否应当允许他作这样的演讲?”。1962年4月8日,明里苏达州大都市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问卷:“政府是否应当允许人们发表那些包含危险观点的言论?”(调查对象限定为明里苏达州居民)。[4]1970年3月20日,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的电话调查所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人人是否有权批评政府,即使这种批评正在损害美国利益?”;另一问题则是:“只要没有出现明显暴力威胁,你认为任何组织,不管它有多么的激进,都不应当禁止其发动反政府的抗议活动吗?”[5]

以上历次均对调查对象做出了细致的区分,就男人与女人、在校大学生与高、中和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少青中老年人、穷人与富人、不同地区(东、中、南和西部)居民、不同党派成员、不同教派信徒与不同种族之间就同类问题进行了对比性调查,数据全面而详尽。

(三)具体分析

整体而言,对“言论绝对自由”持赞成态度的人未能超过半数。美国大多数公民对言论绝对自由观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当言论有可能损及国家利益时,更是如此。“不同意权”(therighttodissent)已在理论和实践上被美国民众视为“言论自由”之应有含义,但1970年3月20日的调查结果令人惊讶,能容忍“不同意权”的人只有21%,并且持宽容态度的公民有日渐减少的趋势。就在校学生而言,大学生更能对各种言论和观点持宽容态度,而中小学生则普遍持抵制态度。处于高中与大学阶段的年轻人大多能对激进言论和表达行为持宽容态度。三十岁以上美国国民对待此类言论的不宽容比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大。

富人与穷人支持“言论绝对自由”的态度在不同时期有明显转变。1940年2月调查的数据显示,穷人赞成“言论绝对自由”的比例超过了半数(52%)。这似乎说明,穷苦阶层更希望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困苦,但也有39%的穷人持“反对或者应当限制”的立场。这反映出,即使在穷人中也有许多人对某些激进性言论持不宽容态度。而在1970年3月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的电话调查的结果表明,收入越高者对言论绝对自由的支持率越高,这种调查结果显然与1940年2月对富人与穷人分别进行调查的结果恰恰相反。该现象背后的原因似乎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时代的变迁,比如阶级矛盾日渐缓和;二是收入高者获得高素质教育机会多,在社会竞争中选择的空间大,抗社会震荡性更强,因此能更具宽容的心态。

1970年后,美国麦卡锡主义已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事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1970年3月20日,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进行电话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对研究该时期美国国民心理和立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调查结果来看,整体而言,美国大多数公民对“言论绝对自由观”持否定态度(支持率只有42%),尤其是当言论有可能损及国家利益时,更是如此。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美国本土四大区域(东部、中部、南部与西部)居民似乎在思想开明程度上存在差异,但针对“言论有损国家利益”的情势,这些不同区域的民众在立场上却惊人地接近(分别为57%、52%、54%、52%)。在诸多信仰群体中,只有犹太教和由少数群体构成的其他信仰团体对“有损国家利益言论”持宽容态度的人数比例超过半数(分别为56%和61%)。这似乎与“少数者”信仰群体希望扩大话语权有一定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支持“言论绝对自由”的非白种人(37%)要比白种人低5个百分点。按常理,有色人种在当时的美国更难获得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因而更渴望言论自由。但种族主义者所散布的肆无忌惮的仇恨言论在事实上损害或侮辱了作为少数者群体的有色种族。因此,背弃“言论绝对自由观”可能是这些群体“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整体而言,能容忍“不同意权”的人只有21%。其中女性群体中反对这种“不同意权”的比例高达80%,比男性群体高出7个百分点。在美国四大区域中,南部州公民持否定态度的比例最高(80%)。和以往调查相近似,介于21―29岁的青年群体持肯定态度者要多于其他年龄段人士,但年轻人中对这种“不同意权”持宽容态度的比例已降至36%,而65岁以上者则只有5%。在不同收入者之间,收入越高者越能对“极端言论和相关抗议活动”持宽容态度,如月收入在1万5千美元以上者持赞成立场的比例达40%,而月收入不足5千美元的群体中则只有17%的支持率。在各教派中,犹太教信仰者和其他信仰者持宽容态度的比例,比清教徒和天主教徒要高出10余个百分点。

(四)总体评价

上述民意调查结果至少反映了1936年至1970年期间的美国以下五方面的“言论自由”状况:

1.在理论或者观念上,美国绝大多数公民崇尚言论自由。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必然如此。

2.美国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加大保障力度,以期推进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加之学术界主流话语与其遥相呼应,致使美国新闻出版业的言论自由空间日益扩大(或者说对该项自由的限制日益缩小)。但与这种趋势相反,在一般民众中,认为“应当赋予所有人,尤其是那些政治激进主义者,以充分、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权”的支持率,在整体上呈日益下降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各调查阶段,强调对极端言论和行为须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人数总是占多数;并且随着时代变迁,这种趋势越加明显。(下文详述)这表明:第一,在很大程度上,美国发达的言论自由事业是司法界、学术界以及新闻界合力的结晶。[6]当然,在此也离不开大多数美国民众在观念上对言论自由价值的认同;第二,当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政治气氛浓烈时,民众大多能够接受政府宣传机器的鼓动,并将这种“爱国主义”体现于具体行动中。因而,不管反战运动或共产主义宣传多么激烈,美国社会的整体民意基础并未受到根本性动摇,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和法律秩序始终能得以维持;第三,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承继着殖民时期逐渐形成的自由主义宪政传统。这种英式古典宪政主义精神通过社会经济活动、政治运作和国民基础教育的灌输,已潜移默化地植入一代又一代美国人的“骨髓”中。古典宪政主义理念的主旋律是反对激进革命和社会秩序的突变,强调渐进式变革(或改良),主张机会平等和私有财产保障。这种范式的社会整合观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或者如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自然难以容纳蔓延于当时美国社会中的那些“极端主义”思潮。

3.“低收入群体对待极端言论持普遍消极的立场”表明,尽管这类群体也向往民主、自由和平等,但贫困的境遇决定着紊乱的社会秩序只能导致失业、经济滑坡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降。“社会不和谐”代价的最终承担者往往只能是这些弱势群体。除非“一无所有”、“生存基础已丧失”,该群体不大可能自砸“饭碗”,寻求激进的革命运动。但美国实践又表明,在宪政框架内给予各种极端主义思潮以合法表达的渠道,客观上有利于将潜在的社会矛盾暴露出来。这样,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在内的政府各机关,方能有机会认识到紧迫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主动(或者被动)地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美国福利政策之推行以及公民平等权之日渐实现,都与这种稳定有序的政治构架息息相关。在一个大国中,社会不和谐因素在某些时候以“乱”的形式突发出来,难以避免。矛盾推动着社会发展,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越害怕社会“乱”,社会就越会“乱”。辩证地对待“乱”或者社会中“不和谐”因素,必然要求建立一套能灵活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的稳定长效型政治与法律机制。

4.至少从本文所展示的调查数据来推断,美国中小学道德思想教育(尤其是爱国教育)还是比较成功的。包括“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在内的爱国主义思想和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成功地渗透到了中小学生的世界观中。因此,面对各种激进主义思想可能损及国家利益的倾向或潜在危险,大部分中小学生持否定立场。当然,中小学生基于年龄层次上的原因,对社会动荡存在着天然的恐惧心理。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群体为什么对“极端言论”持不宽容的心态。三十岁以上国民对待激进言论的不宽容比例,随着年龄的递增,不宽容者的比例越高。这反映出,随着社会生活阅历的增多,人们的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世界观日益增强,更注重和更希望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能部分说明,为什么在美国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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