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法律变革下的公民行动――以台湾70-80年代民权运动为例」正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台湾民权运动特别是七零到八零年代之发展的政治-社会-法学分析,对以下几点进行论述与分析归纳:一,从中归纳公民行动的不同范畴类型,包括一级范畴中的个体性行动与集体性行动,集体性行动中的两个次级范畴类型--非组织性群体行动与组织性群体行动;二,考察公民行动如何发展到成熟的组织化与社会化模式,从而如何对法律规范下的秩序变革产生有效影响,重点考察行动组织的类型与历史发展―非政治性社团,政治性社团,政党;三,连带探讨法律规范对行动的理性化与平和发展的重要性。
[关键词]公民行动 组织 社会化 法律变革 秩序
绪论
至晚清以来,中国一直尝试着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艰难转型。其中十分关键的是要实现法律规范下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变革,即向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转变。而要实现秩序的变革单靠统治集团主动改变显然是很困难。按照历史经验与政治学理,要使旧秩序出现改变,需要从外部给予足够的压力,双方形成有效的互动,才能促使统治集团采取措施,实现变革。而如何有效的促使其变革,又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台湾地区的民权运动作为中国民权运动的一部分,在经过长期艰苦曲折的努力后,虽然由于台湾地区的特殊境况,出现了狭隘本土意识的干扰,但在2000年实现了政党轮替,仍可以说是民主化的重大成果。本文试图通过对台湾民权运动的考察,从中归纳出公民行动的类型,方式以及政治公共领域中行动-秩序的互动模式,分析其动因,影响因素,作用等,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以为中国公民运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治-公民社会的培育提供现实的参考。
本论
一.概念的梳理
1.公民行动:“公民”指个体在共同体中的身位,蕴涵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主要指政治法律层面的关系。根据公民社会理论,公民个体与共同体(社群,国家)之间是一种政治与法律契约的关系。共同体(主要指国家)应该提供公民相应的公共产品(公正司法,透明行政等等),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则履行对共同体的相应义务:如遵守法律,依法纳税等等。而一旦国家破坏契约,侵犯公民自由与权利,或者不提供相应公共产品,公民就可依循各种合法合理途径,表达诉求,争取权益,保障自由。这就是”公民行动”。其中又可分为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可以细分为非组织性群体行动与组织性行动两种,而组织形式中可以细分出一般性社团,政治性社团,政党等次级概念范畴的类型。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是作为一种类型开始,然后又变成另一种类型。本文主要通过对台湾民权运动的考察来分析从个体行动向集体行动发展的成因,要素,过程与效果,特别是七十-八十年代集体行动中组织性与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2.法律变革:本文中的”法律变革”指广义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形成的共同体政治秩序的变动,这种变动是在”冲击―反应”的政治动力学模式分析中的程度相当的秩序变迁或结构调整.所谓程度相当即指政治运作的部分逻辑发生改变或者法律规范和政治规则的带本质意义的修正改变.[1]
3.二者的关系:公民行动不同于一般的公共领域中的民众行为,它以符合现代公民文化的合法,理性,非暴力为特点,通过现代社会存在的各种方式,如宪法赋予的选举,办报,结社,集会,游行等权利采取行动,在对统治集团造成压力,促使其与社会进行互动,采取措施,实现秩序的逐步变革。两者之间需要双方的理性与政治成熟,特别是公民行动的组织成熟,才能有效的推动秩序变革,需知秩序的形成正也需要社会与国家,个体与共同体的有效联系。
二.台湾民权运动的历史背景与前期发展:从《自由中国》到《美丽岛》
1. 历史背景:
从统治秩序层面来看,如果我们根据亨廷顿的政治学分类,国民党统治下的台湾应属于威权政权中的一党体制。“在这些体制中,政党有效地垄断着权力,而且接触权力的途径是通过党的组织,党通过意识形态使其统治合法化。”[2]这种体制“既压制竞争,又压制参与”[3],但它同时又和民主革命前的波兰一样,“具有衰败的一党统治和以军管为基础的军人统治的双重因素”[4](所谓“返攻大陆”的宣示与《动员戡乱条例》笼罩下的所谓“训政”)因此民众社会在民权运动中要面临现实的更具暴力性的危险。
从民众与社会层面来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台湾的公民社会开始生长,公民的权利意识随之逐步觉醒,而威权政府由于政治惰性仍然不作出相应的积极变革,造成公民应得权利的受到侵犯与公共产品不能得到有效供给的局面,这是引发公民与政权冲突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市民阶层随经济发展而崛起,民主意识提高,以党外运动为形式的民权运动不断发展,从而要求政治空间的进一步扩大,政治权利的进一步落实,自由秩序的进一步保障.而面对一党体制的威权政权,其所突显的对(主要是政治公共领域)竞争与参与的压制,使民权运动在实践中自然的把努力目标集中在民主竞选等政治参与上。在实践中也可以看到,“政治领袖们虽然主动对其政权进行的自由化,但是在迈向全面的民主化方面却步伐缓慢。”[5]所以过程通常会比较曲折,在台湾民权运动前期发展中就可以发现这点。
2.前期发展:竞选与办杂志
二战结束后,台湾收归中国,国民党代替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直到2000年总统大选,实现政党轮替,民主进步党上台执政。在这超过半个世纪的威权统治下,台湾出现过数次要求秩序变革的民权运动,或称党外运动。最先提出进行政治改革的,除了早年的台共以外,就是1947年3月因“二二八事件“而由台湾省民意代表为主体所组成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当时,该委员会曾提出过32条政治革新要求,但一周后,该委员会便因事件的解决而烟消云散。但是台湾的民权运动并未就此平息。1960年有“中国民主党”的组党运动,70年代初期有《大学》杂志知识分子集团的政治革新运动,70年代中期的“中坜事件”和“林正杰事件”,都是以个体的公民政治行动为先导,发展到以群体性的公民行动为主要形式的民权运动,中间虽有向组织性行动发展的努力(特别是雷震等人的中国民主党与《自由中国》)但却因为时机的不成熟与威权的压制而归于停息。
如果我们细致的考察第一次组织性的公民行动―雷震的中国民主党,可以发现它主要是党内的一部分政治精英的集体行动,并没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而其他群体性事件却也暴露出缺乏组织性的缺陷。例如夏宗汉在评论“中坜事件”时就分析到:“因为缺乏强有力的反对党,所以国民党不会遭受到有组织的挑战,但是也因为反对力量缺少组织,所以会造成众情激愤,不可控制的中坜暴动。”[6]群众基础-社会化[7]与组织基础-组织化[8]两个问题在实践中逐渐突显出来,成为之后民权运动努力与发展的方向。
3.美丽岛事件:组织化的发展与社会化的方向
七十年代末的台湾政局,内忧外患,党外人士乘中坜事件之余威,组织联合阵线,很多知识分子如陈鼓应,姚嘉文等,亦走出《大学》杂志的言论精英路线,投身现实政治,成群结队的大专学生,参加助阵,激起空前的政治热潮。党外进一步成立‘助选团’以相互支援。而到了美丽岛时期,一部分知识分子与社会精英除了继续前期的争取言论自由与选举权利的路线外,开始通过报社建立分布全省各地的地方机构,形成组织性的政团[9],组织集会,街头演讲,游行示威活动,走向群众,把民权运动引向更深广的领域,为后来的政党形成准备了条件,打下了基础。
1979年9月,由黄信介为发行人、许信良任社长、张俊宏任总编辑的党外政论性刊物《美丽岛》在台北创刊。该刊网罗了当时几乎所有的知名党外人士,并在全岛设立十多个办事处,最多时发行量达8万册。党外人士想借办刊物集结力量为创造实质性政党的目的十分明显。而国民党从一开始就对这本来者不善的杂志警戒异常。杂志与当局积怨日久,对立情绪持续升高。这里,前期的行动以其有效和广泛作为对威权统治秩序形成了有力但仍不足够的震撼,双方在前期对抗中对形势作出了各自的判断,党外人士认为“自己拥有群众支持,认为利用群众的力量,逐渐升级,终有使国府就范的一天……国民党有组织而无群众,党外有群众而无组织。”[10]而政府当局则研判党外“有所错估”。
1979年11月30日,《美丽岛》杂志与“台湾人权委员会”联合向台湾当局申请于12月10日在高雄举办纪念“国际人权日”集会游行,遭到拒绝。《美丽岛》杂志决定不理会台湾当局的态度,按原计划照常举行集会游行,并准备了一些木棍,以应付可能进行的镇压。他们还派出宣传车,沿街号召民众准时参加。如果我们理性的分析,应该说在这一冲突过程中,公民行动的组织者在行动策略中激情的作用被扩大,并使之在之后付出惨重代价,这一教训应该被汲取。因为保存力量,实现行动的持续性也是最后成功很重要的因素。
12月10日,集会如期举行。台湾当局派出大批军警布署周围街道,并对附近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入内。晚6时,聚集在《美丽岛》杂志高雄办事处的民众已达五、六百人。考虑到集会原定地点扶轮公园已经被警察包围,于是临时决定改到另一开阔地区,但队伍却受到警察的阻拦,无法到达。黄信介、姚嘉文等就地发表演讲,与会3000多名群众情绪激昂,不断高呼“打倒特务统治!”、“反对国民党专政!”等口号。集会组织者再次出面与警方交涉,要求警察撤离,但遭拒绝。于是在集会结束后,以三辆宣传车开道,几千民众持木棍、火把开始游行。四周待命的警察上前强行阻拦,并用催泪弹驱赶游行队伍,民众则以木棍、 火把、酒瓶还击,双方发生严重冲突。在折返杂志高雄办事处后,双方再次发生扭打,直到11时宣布集会结束,仍有不少民众不愿散去。军警用催泪弹、电棍等强行驱赶,冲突进一步升级。到11日凌晨2时30分,局势才趋于平静。行动中的暴力冲突考验着行动者的政治冲动与本能恐惧,激情在其中一方面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克服恐惧,激发行动,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僵局,带来过大的人员损失,不利于阶段成果的妥协达成。[11] 秩序的变革总会涉及暴力,如何将其控制在尽可能低的程度就是行动要考虑的问题。
这次冲突共造成双方近200人受伤。事后第三天,台湾当局开始大规模收捕事件参与者,黄信介、施明德、张俊宏等共152名党外人士以“涉嫌判乱罪”被抓扣,聚集在《美丽岛》杂志周围的党外运动核心人物几乎被一网打尽。1980年3、4月间,经过军法审判,以“为中共统战”和“台独叛乱”罪名,判处施明德无期徒刑,黄信介有期徒刑14年,姚嘉文、张俊雄等6人有期徒刑12年。另有30多人被刑事法庭判处4至6年的徒刑。
这次的“美丽岛事件”又称“高雄事件”,是台湾党外势力直接领导的、与国民党当局展开的一场有组织、有准备的政治较量,双方均有备而来。党外人士希望借此向威权政权挑战,显示自己的实力,而威权当局则顺势打压党外力量。经过这次事件,党外势力的骨干大多判罪入狱,民权运动元气大伤,转入低潮。而当局的政权合法性与正当性也不可避免受到严重削弱。党外人士以惨重代价唤醒民众对政权本性的严酷认识,一方面固然使组织化的努力暂时失去,而社会化的努力所打下的群众基础却保留下来并更形深化,遂有后来的“自力救济运动”以及知识分子与社会精英在重建社团进行宣传与重组政团进行竞选时对民众的更多关注。
从另一方面说,秩序变革也离不开政府当局的积极理解与因应,美丽岛事件中当局虽然进行强力的打压,但毕竟是运用法制的方式,同时也仍然宣示推进民主法治的意向,如美丽岛审判后蒋经国的讲话中说的“高雄暴力案件……是一桩法律案件,对于涉嫌分子自应依法秉公处理……在高雄的堡垒案件发生后,政府一定依法处理,今后,不会影响我们推动民主法治的既定政策及决心。”[12]无论如何,这也是前期民权运动的努力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之后进一步互动的法律-政治秩序基础。党内与党外都依循法律的手段,用理性节制冲动,使之后进一步的运动发展与民主转型得以较为平和,顺利地推进。[13]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前期的民权运动主要还是集中在政治领域,而更广泛的社会领域还要等到经济社会情况的进一步变化之后,才能发展到更深广的局面。
三.《美丽岛》事件之后的新发展 :社会化与组织化的深入
1. 自力救济运动的出现
在8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1984-1990年这段时期)的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