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其文化成因比较」正文
[内容摘要]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但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有不同,分别成为了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反映出三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对政治上层建筑的独特影响。同时,作为西方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三国政体又共同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经典理论,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了不同的形式,而探寻这种不同与相同的关系,并从中得出有益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正是本文的计划。
[关键词]比较政治 政体 权力制衡 政治文化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拥有完整和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但具体来看,在共同的民主政治框架下,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不相同。英国实行混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特性的立宪君主制,美国建立的是以严格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总统共和制,而法国则将总统制和议会制结合起来设计出了独特的“半总统制”。政体涉及到政治体系中的横向权力关系问题,因此,三国不同的政体设计实际反映了政治体系内部各派别对于权力划分的不同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持政治体系的稳定运行以此实现自己的利益。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三种不同的权力划分方式为什么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它们表面上的不同是否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而导致这种不同和一致性的原因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建立在恰当的分析框架基础上。
政体比较是比较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必然要遵循该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从整体上看,比较政治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别研究,强调不同国家历史文化的独特性,由此决定了各国政治制度的不可复制性。所以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政治研究就是国别研究,其重点应是一国内部制度的结构、功能和过程。另一类是解释学派,认为虽然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特性决定了它们的政治制度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但还是可以从中找出某种相似的变量,并由此进行归纳研究。因此,“比较分析就是试图对政治行为和事件发生时的历史背景和情境所产生的影响来予以归纳。”在此基础上对某一类政治现象得出规律性认识,进而对未来的政治做出准确的预测。也就是说,该派学者强调的是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应用,这种应用将处于不同情境中的国家联系起来,使它们拥有了类型化的特征。笔者认为,这两种流派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野,相反还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比如,后一派学者对“历史背景和情境所产生的影响来予以归纳”的前提就必须是对不同国家制度的深入考察,特别是它们独有的文化因素对制度形成和发展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归纳并与已有的理论假设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另外,两种学派对于这一过程中文化与制度的相关性研究也具有共识,即都认为文化是影响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变量,因此是比较制度研究的重要对象。
据此,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两种理论流派结合的基础之上,即从英、美、法三国政体的不同点切入,然后提炼出其中包含的属于现代民主政治原则的某些共通之处,最后再对导致这些不同点和相同点的文化成因进行比较。
一、英、美、法三国政体的不同点
英国政体是典型的立宪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虚”“实”结合与“议会至上”。英国政体中处处体现出“虚”“实”结合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英王与内阁的关系上。英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监督、财政等大权实际握在下院手中。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这是“实”的一面。“虚”的一面表现在,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当执政党大选失败后,反对党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内阁”成为“执政内阁”。这充分体现了“虚”与“实”的动态平衡。英国政体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议会至上”原则,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前述内阁制就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而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它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可见,英国政体体现的权力关系首先是国王作为虚位元首凌驾于各实质权力之上,行使形式上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在实质权力部分,拥有立法权的议会下院作为民选代议机构产生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二者成员实行“相容原则”,而作为司法机构首长的上议院议长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实际也是出于下院,所以这就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分立的权力关系。
美国政体是典型的总统共和制,其特点概括起来看有三个方面,第一,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身份于一体,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握有行政权;第二,总统在行政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第三,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制政体并非意味着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相反是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其中的关键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如果不考虑其它领域,仅就法律生效环节来看,这种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美国总统在收到国会通过法案后的三种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五种结果上:
表1-1:美国总统与国会在法律生效环节上的制衡机制
总统的行为:总统签署法案
产生的结果:法案生效,成为法律;
总统的行为:总统否决法案
产生的结果:国会重新审议,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即推翻总统否决,法案生效成为法律;国会重新审议,但未获得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即不能推翻总统否决,法案被废弃;
总统的行为:总统在收到法案后十天内,既不签署也不否决,即搁置法案
产生的结果:如果国会仍在开会,则法案自动生效成为法律;如果国会已经休会,总统可以借口否决意见无处退回则法案自动废弃,此即美国总统特有的“口袋否决权”。
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制衡关系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联邦法院法官由国会批准总统任命,并可被国会弹劾,但也能通过违宪审查权裁定已生效的法律违宪。
可见,美国政体中权力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平行分立相互制衡,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是合众国宪法。也就是说,美国政体中的三权都来源于宪法,而不同于英国政体中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更不同于英国政体中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的设计。正因为如此,威尔逊在大加描述美国国会至上的政体时也不得不承认英国政论家巴奇霍特的敏锐论断:“总之,英国宪法是建立在选定一个最高权威,并使之成为一个好的权威的原则之上,而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具有许多最高权威的原则之上,他们希望能以数量来补偿质量。”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即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总统在表面上受到议会更多牵制,但实际上权力比居于总统制中的美国总统更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总理职位的设计。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和总理职位分属两人,总理实际是总统行使职权的工具,使其能集中精力关注大政方针,稳定地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第二,总理是总统与议会的中介,这是“半总统制”的核心特点。一方面,总理由总统任命,具体贯彻总统的大政方针,对总统负责。另一方面,政府虽不从议会产生,但总理却要对议会多数负责。实际是为总统的政策向议会多数承担政治责任,起到一种缓冲作用,因而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巩固了总统的地位;第三,议会虽可实行倒阁,但其主动权却在总理手中。而且即使最后倒阁成功,总统也可下令解散议会,在大选后重新任命被倒阁的总理。因此,“所谓最有力的监督的弹劾权实际只不过是国民议会的一种虚张声势的权力。”这明显削弱了议会对行政权的制衡,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其次是立法权的行使。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议会的立法范围是被列举的,这为行政立法留下了很大的伸缩空间;第二,政府可以确定议会立法的顺序,使议会优先讨论政府的立法创议,而“留给议会的只是立法审议和表决形式”;第三,议会对财政议案的审议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可以条例的形式颁布预算草案,这使得法国议会对财政案的审议权力“比其它任何西方国家更加流于形式”;第四,公民投票通过的法案不再需要议会的表决就可直接成为法律;第五,宪法委员会可通过违宪审查分享立法权,而委员会中有三名成员都是总统任命的。
另外,总统还享有广泛的任命权,处理重大问题的特权和司法行政权等。
由此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中的权力关系是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这类似于英国政体中国王的地位,但法国总统又享有广泛的实权,甚至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并不受议会的直接制约,这又不同于同样握有实权的美国总统。而在三权关系上,法国政府由总统任命的总理组织,并不像英国那样由议会下院产生,但又要对议会负责,所以政府负双重责任,居于总统和议会之下。另外,高等法院也不像英国那样派生于议会,而是受到总统的控制。
二、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内在一致性
三国政体对于横向权力关系的安排虽然不同,但却隐含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要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以此实现不同政治派别的利益。权力制衡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很多思想家都提出过类似观点,其中近代的代表人物就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洛克的分权理论蕴含了制衡思想,但他更倾向于让人民直接推翻违反他们意志的代表,认为这“最后的权力”是克服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而卢梭则干脆取消了代议制,认为只有人民直接掌握权力才能保证对自己利益的维护,这实际是权力制衡的极端情况。由此,二者思想的逻辑结果都是议会制政体。但问题是,如果经常使用“最后的权力”则必然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动荡甚至瓦解,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权力制衡的长效机制,而这正是孟德斯鸠的贡献之一。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这就使权力制衡成为了指导西方国家政体设计的一种普遍理论和原则,本身并没有国别的区分,英、美、法三国政体表现的也只是为实现权力制衡而采用的不同机构设置而已。虽然这些机构不都实现了完全的三权分立而具有不同程度的权力失衡,如英国就是立法权至上,法国则是总统权力过大,但它们仍然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相同目的,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一套完善的政党制度与相之配套。因为,政党才是政体各机构中活动的主体,当不同派别的政党掌握了不同的机构后,便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注入到权力的实际运行中,从而实现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所以,任何形式的三权分立制度要想真正实现权力制衡都必须以政党之间的制衡作为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政体虽然形式各异,但都能很好的实现权力制衡,原因就在于它们普遍形成了一套由一个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与一个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轮流执政、相互制衡的动态机制。这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全面比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后得出的观点: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特别是寡头派和平民派的冲突,是引起政体变化的根本原因。只要两党在政府中的地位与他们关于平等和正义的观念不符,他们就要掀起革命,由此导致政治不稳定和政体更迭。革命是资产阶级在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的道路上普遍采用的手段,当民主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种利益之争便成为了阶级内部各派别之间的竞争与妥协。具体来看,英国就是偏左的工党和偏右的保守党,美国是偏左的民主党和偏右的共和党,法国则是偏左的社会党与共产党联盟和偏右的保卫共和联盟与法国民主联盟的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