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锋:瑞典社民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效果

作者:高锋发布日期:2007-07-10

「高锋:瑞典社民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效果」正文

瑞典地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半部,人口835万,面积却接近45万平方公里,在欧洲仅次于苏联、西班牙和法国。自三十年代初社民党上台以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断扩大,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政府对经济政策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着重对这些改革的具体形式及其社会效果作一些粗略的述评。

一、国家干预的全面展开

二次世界大战前,社民党政府就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社民党与农民协会、自由党、保守党组成了民族团结政府,对经济实行了战时管制。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时,社民党成立了以魏格佛施为主席的工人运动战后政策委员会(缪尔达尔为主要成员)。1944年,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经社民党中央批准,遂成为其战后政策纲领(又称27条)。纲领在主张逐步取消战时经济统制的同时,强调扩大公共部门和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与领导。纲领提出了其战后经济政策目标:充分就业,公平分配,经济民主与经济效益,及改善社会福利。纲领强调加强对经济的计划调节,以促使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与某些西方国家不同,在实践中,瑞典社民党始终把充分就业作为其首要目标,并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其政策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经济的计划调节。在大萧条中上台的社民党,痛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无计划状态给社会带来的极大危害,因而主张在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加强计划调节和国家干预,以引导企业“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生产资料”,从而使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实现其“混合经济”之理想和最佳效益。

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宏观领导,自1948年起,瑞典就开始编制经济中期发展计划。每5年政府专家编制一份《瑞典经济中期概览》(到目前已搞了9份),在综合国际经济趋势,国内各部门发展计划、建筑部门规划和各大私人企业的生产打算的基础上,对未来5年的经济发展(甚至更长时期)作出分析和预测,同时,还就如何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提出一些可供选择的建议。《概览》虽然不对经济发展提出指标,并且对政府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建筑在广泛占有材料的基础上的,其对经济发展的客观分析,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和选择。此外,政府还每年制定滚动性财政计划,根据政府和议会已作出的决定对未来4年的政府收人和开支作出预测和计划。

短期经济计划主要包括每年一月政府向议会提出的预算和财政计划草案,四月提出补充预算和财政计划,以及十月初议会秋季会议开幕时提出的经济政策报告。在这些文件中,政府详尽地论述近期经济发展趋势和政府拟采取的政策措施。一经议会批准,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加上政府调整开支所产生的巨大力量(调幅可达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3%),往往可对经济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2、通过控制和调整投资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其主要作法是:

(1)利用行政手段。公共部门投资(各级政府和社会福利部门)约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政府常常可以通过调节预算拨款或行政指令进行直接控制。在经济不景气时,可决定增加投资并将计划中的一些基建项目提前实施,在经济高涨时,又可减少投资拨款,限制或推迟一些公共工程的上马时间。由于政府有权不经议会特别批准在10%的幅度内增减政府投资,而地方当局的开支四分之一要依靠中央政府资助,因而这些行政措施大都能发生较好的效果。

(2)控制贷款数量和利息。除了传统的贴现率、银行准备金和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手段外,瑞典还通过规定信贷最高上限、信贷配额、债券发行批准手续等办法控制和调节货币流通总额以及信贷利率。瑞典的住房建设投资高达国民生产总值的5%(个别年头甚至超过10%),而建房投资大部来自政府控制或影响下的公共基金贷款,政府的上述信

贷政策往往对建房投资有较大影响。此外,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工前还需获得劳工管理部门批准(以保证有施工队伍),政府也能通过严格或放宽批准手续,影响这些项目的开工时间。

(3)利用经济手段。对于私人企业投资(往往占总投资之一半以上),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节,有时还辅以法律措施。主要的措施是设置投资税与投资补贴。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政府可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或某一行业之投资)进行征税,在经济不振时,可予取消,甚至进行投资补贴。近年来,投资补贴逐步变成了刺激企业到边远地区或相对落后地区投资的手段。

建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始建于1938年,经过几次修改逐步完善。政府规定企业可将其税前利润的相当一部分(不超过50%)自愿存人银行固定户头以建立企业投资基金,但其中之一半(1985年提高到75%)要无息地存入国家中央银行。企业用这笔钱进行投资时,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也可视经济发展决定在某段时间内(或向某些部门和地区)开放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在政府所期望的时间、地点、行业扩大投资。获准后所使用的金额可免交所得税,并在来年利润中扣除占投资总额10%的金额(1985年增至20%)。这些优惠措施便企业之建筑投资的35%至40%,机器投资的10%实际上免费。1958年至1959年瑞典的经济发展不振,但由于政府开放了投资基金并取消了投资税,私人投资仍然增加了7%,有效地抑制了失业的增长。此外,投资一旦发生,;投资费用即自动一次折旧,因而对企业很有吸引力。尽管企业存款不断使用,基金总额仍然由1955年的4.4亿克朗增长到1979年的64.5亿克朗。未经批准使用基金时,企业要补交所得税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从而在减少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的同时促进了经济增长。

3、保护竞争,推动企业在竞争中发展。瑞典国内市场狭小,工业自诞生起就而向世界,面向出口。为了保护竞争环境,瑞典1956年就制定法律,禁止企业间为垄断市场就价格等问题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议会还为此任命经济自由总监,负责这一反卡特尔法的实行。

为了鼓励竞争,瑞典政府还利用税收制度刺激企业增加积累和投资。瑞典对企业利润实行双重征税,即在征收企业利润税(名义税率58%)后,对股东的分红所得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的所得税边际税率常常超过70%,从而大大抑制了大股东们的多分少留的欲望。同时政府还对企业增加储备和投资给予一系列优惠。除了前文中讲述的投资基金外,企业还可把库存产品价值的60%(85年起降至50%)在计税时从企业利润总额中扣去。库存少或者没有库存的企业(如投资和咨询公司等)可将相当于公司工资总额20%的利润留做储备金。由于上述种种措施,瑞典企业利润总额之60%多被留在企业内部,10%左右被用作利润分红,而税收仅占20%左右,从而使瑞典企业有能力和财力不断更新设备和技术,迅速适应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瑞典10大企业中有7家的主要产品在国际上占有最大市场份额,与此不无关系。

4、重视教育与在职人员的再教育。瑞典长期以来大力发展文化教育。1942年通过小学义务教育法后,瑞典的教育不断发展。1950年议会又决定在全国实行9年义务教育,政府据此对教育制度进行了广泛改革,使全国接受过初中和大学教育的青少年分别由1950年的20%和5%上升到1970年的90%和20%,为迅速发展的瑞典经济和技术革命提供了大批人才。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的需要,瑞典还特别重视在职人员和失业职工的进修和再教育。早在四十年代末,瑞典总工会经济学家里恩和梅依德奈就指出:欲达充分就业之目标,仅仅依靠财政和货币政策不行。因为利用这些手段把社会需求刺激到足以实现充分就业水平时,必然会引起物价上涨。因此,他们主张对社会总需求进行宏观控制的同时,通过对失业者进行职业培训(又称再教育)和资助他们流动等手段来减少失业。政府还可有选择地采取一些刺激性措施,以解决某些地区性或结构性失业问题。1957年至1959年的经济衰退后,政府先后在全国建立了50多个大型再教育培训中心和上百个培训点,用于劳动力培训(主要是失业者)的开支由1956年的1 .25亿克朗也迅速上升到1971年的20亿克朗。

进人七十年代瑞典把这种职业培训又扩大到新毕业的青年,愿意参加工作的家庭妇女和想改换工作的职工。1974年议会正式通过立法,规定工龄超过半年以上的职工都有权要求停职进修,从而使这种教育和再教育活动进一步护大到全体职工和人生的全过程。每年,一全国劳动力总数3%左右的人接受转业培训后迅速转人生产率较高的产业。参加各类业余学习的人常达成年人总数之三分之一以上,不仅促进了瑞典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还使这个国家的失业率大体保持2%至3%的低水平。

5、发展与完善社会福利。战后经济的发展为瑞典的社会福利提供了新的条件与可能。在强大的工会组织的支持与压力下,政府通过立法措施不断扩大和完善瑞典社会福利,在全国建起了包括儿童补贴、免费教育、疾病保险、失业与劳动保险、人民养老金与附加退休金、妇女产假与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服务等在内的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从摇篮到坟墓”,囊括了人生的全过程与社会的各个阶层,其覆盖面之大和条件之优惠在西方国家中少有匹敌。瑞典社会福利制度的另一特点是,其开支基本上来自政府开支与各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1979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雇主分别承担社会福利总开支的27%,29%和44% (1950年仅为5%)。为此各单位雇主除了为职工支付工资以外,还要支付担当于工资总额约40%的社会保险费(1965年仅为6.8%)。随着社会福利的发展,其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30年的3.4%迅速上升到1975年的24.8%。

6、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工人群众不断提出经济民主化的要求。在工会的压力下,议会于1972架通过《股份公司和经济组织中职工代表权法案》,规定有一百个职工以上的企业理事会里得有职工代表。1976年又把这一规定改为包括所有25人以上的企业,并强调职工代表可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同年议会还通过法案,规定工会代表可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同年议会还通过了《就业保护法》,对企业主解雇职工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使在企业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资方也得先与工会谈判才能裁减工人。1977年又通过了《劳动环境法》,加强了工会在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等问题上的发言权。1976年通过的《劳动生活中的共决权》法案,又规定了企业一切重要决策事先都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随时有权要求与资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谈判。这些法案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它们和1982年社民党再次上台后通过的职工基金法案虽然没有从根木上改变瑞典工人的阶级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资产阶级的权力。这些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反过来又力强了工会的力量和地位。目前已有92%的工人(2.16万人)和75%(104万)的职员组织在集中统一的工会中,瑞典工人阶级因此成为西方国家中最有组织的一支队伍。

二、改革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迅速扩大,适应了日益增长的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并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瑞典公共部门(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部门)总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30年的15%迅速增长到1950年的24.7%和1975年的49.6%。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将社会产值之一半收集起来,而其中大部分被用一来发展教育、卫生、科研和社会基础设施与公共福利产业,从而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通过这些干预和调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各阶级之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缩小了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起伏幅度和国际性经济危机对瑞典的影响,使瑞典经济出现了战后三十多年的持续增长。加上瑞典幸免两次世界木战的劫难和自然资源相对较丰富等有利条件,自五十年代中期起,瑞典的人均国民产值跃居世界前列01970年,瑞典以其占世界人口总数0.2%的人口,创造了占世界产值1.4%的总产值,而其出口占世界总出口额的2.4%。

2、就业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三十年代,瑞典的失业率曾高达25%至30%,二次战后,瑞典推行了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尽管人口30年来增长了近三分之一,就业率却不断提高,并于六十年代初跃居西方国家首位。1982年瑞典16岁.至64岁的人口总就业率又上升到81. 2%,远远超过了经合组织的平均水平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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