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传旭:英国光荣革命琐谈(二)」正文
二
英国革命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英国革命发生不久,就相继发生了两场革命――美国革命(1775年)和法国大革命(1789年),但它们遭遇了不同的结果,美国获得了成功,实现了其宗主国信奉的自由价值观,而法国却遭到了惨败。对此进行探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以为可以归纳为下面几方面因素。
宗教因素。宗教源于人类对所处世界的无力、无知和无奈,只得把希望寄托于物质以外的世界,以求获得上帝的救赎。人类希望通过宗教约束人的行为,限制人性之恶,获得某种归宿,抚慰人类脆弱的心灵。
英国宗教表现了两个特征,一是宗教是英国社会的基础。英国人把世间万物看作神的旨意或神的安排,特别强调国家是造物主的最重要安排。他们认为,“宗教是在一切事物中显著地体恤和保护全人类的无所不在的仁慈的主所赐予我们的最有价值的恩典”;正义和仁慈是宗教的本质,“没有宗教不可能使人清除自己对私欲的种种迷恋”;认为教会对他们的国家“不是一种方便,而是一种本质”。教会方式和体制有利于道德和纪律,教会与国家是不可分离的,教会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借助于宪法,可以支撑一个牢不可破的联盟。因而,英国从幼儿到成年的所有阶段的教育都完全掌握在教士手里,人们的精神领域受到教会的教导,不受世俗政权的控制。宗教信仰使得英国人包括其统治者变得谦卑、自律和自制,他们不会认为自身无所不能而变得目空一切,无所禁忌,恣意妄为。
英国教会独立于国王和贵族之外,教会的地产被认同为私有财产,国家只是他们的“护卫者和调节者”。他们认为把“把教会和教会的财产委诸捉摸不定的民事或军事机构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委诸个人的捉摸不定的贡献,乃是不明智之举……当教士的影响力依赖于王权时,他们将为自己的自由而战栗,而当教士沦于依附王权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的时候,其内部就必然会分裂、混乱,他们就会因公共的安宁受到教士派系之争而战栗”。
二是英国的宗教始终具有独立性。始于罗马帝国的天主教,在欧洲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教皇既是最高宗教领袖,又拥有世俗权力。英国也不例外,在十六世纪之前,其基督教会一直是罗马天主教会的一部分。但由于英国独特的地理位置,其宗教始终表现了独立性,天主教影响式微,直至发展出自己的宗教。在1107年,亨利一世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达成一个妥协,国王放弃授予权杖和加冕仪式,但保留了在不受主教干预的情况下要求封建领主臣服的的权利。选择主教的自由在《大宪章》里得到了确认。到十四世纪,英国国王不顾教皇的反对,取得了任命主教辖区主教的权利。此外,数个教皇尊信罪法案禁止将罗马的教皇敕令引入英国,否则要受到国王的惩罚。亨利八世(1509―1547)时期,英国教会摆脱罗马天主教教会的管辖,创立了新国教,英国国王取代罗马教皇,成为英格兰新国教的首脑,王室控制了英国教会的一切行政和管理事务。这使得英国早早地就避免了与罗马天主教廷的争端,特别是世俗的利益之争。
在同时期的法国,教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教会是同人民隔绝的一个政治实体。社会受无神论主导,认为教士只是一种虚构的人格,是国家的创造物,因此是可以废弃的,教士所拥有的财富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属于创造出这个神话的国家的。因此,法国十八世纪原先由教会掌管的基础教育这块“禁猎地”渐渐移交给俗权,由总督管辖。法国大革命期间,狂热分子相信,一个国家没有任何宗教要比有一个宗教可以生存得更好。教会财产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神职人员实行薪俸制;教会人士的圣职授予权被剥夺,取而代之的是教职选举制。由此,教士不再能依靠自己的地产维生,失去了独立性,失去了信仰,也失去了对公共精神的指导权(被俗界控制);他们不再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超脱现实世界,而是依附于世俗政权,为了主教或牧师的职位而变得低贱、卑鄙。以慷慨输捐著称的巴黎大主教像逃离一群饿狼般地逃往国外。
尊重传统和惯例。一个社会,秩序是自由的条件,没有秩序只能是一片强暴和混乱。由于人性的局限性和复杂性,社会秩序很容易遭到人性这种局限性和复杂性的颠覆,使国家分崩离析,人类的长期智慧毁于一旦。英国人认为,维持秩序的唯一补救之道是求助于传统和惯例。他们认为自然是上帝的安排,是不假思索而又超乎思索之上的智慧。传统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上帝的安排,是人类最可宝贵的财富,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唯一保证。社会秩序有赖于传统来维系,自由有赖于传统来维系。因此,尊重传统和惯例很早就支配了英国社会。他们视传统为宗教,对其保持虔诚之心。他们认为有些传统是可以变化的,有些传统则必须永恒保留和遵循。英国人的社会理论源于他们的社会实践,他们认为由经验所产生的手段比计划所设计的手段,能更好地适合于政治目的。因此,英国人更重视政治家的实践,而非理论家的创新,在伯克看来,“创新的精神一般都是一种自私的气质和局限的眼光的结果。凡是从不向后回顾自己祖先的人,也不会向前瞻望自己的子孙后代”。“任凭心血来潮的异想天开和赶浪潮,毫无原则的轻易改变国家,整个国家的链条和延续性就遭到了破坏,一个世代就不能与另一个世代相衔接了,人类就变得不会比夏天的苍蝇好多少”。伯克从人道主义角度审视传统对人类的意义,“当我们拆除和建造的主体并非是砖石而是有知觉的生命时,那么,由于他们的处境、条件和习惯的突然改变,大批的人就可能沦于悲惨的境地,因此,周密和审慎就应该成为责任的一部分”。因此,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拥有人道情怀,热爱和尊重他的同类,对自身要保有戒惧之心。
光荣革命一百零一年后法国发生的大革命则完全相反,法国人要摧毁一切传统,还自以为是地认为是在超越英美,创立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新世界,结果触犯了神明,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个人权利受到肆意践踏,各种不同的利益再也无法互相调和、各得其所。
对待传统的态度,使得当时的英国社会相对比较宽容。英国在1642―1648年期间发生宗教战争以后,虽然对激进的不从国教者施加了限制,但远比天主教国家宽松,仍然允许它们的存在,出版其他国家无法出版的书籍,自然神论者和加尔文宗能够公开、直接地发表他们的观点。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对加尔文宗不从国教者子女拒之门外,但他们可以建立各种学院,为他们的孩子提供大学水平的教育,由此造就了一些著名的启蒙知识分子,促进了人文和自然科学的发展。
同时期的法国,异教则受到严厉的限制,造成宗教之间严重对立。法国天主教会和王室成员对出版物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自然神论不时会因亵渎上帝的罪名受到起诉和审判。为了是由天主教还是由加尔文宗统治法国,在十六世纪下半叶,进行了长达三十多年的血腥战争。在十七世纪对加尔文宗胡格诺派教徒严格限制,实施监禁、流放等残酷的镇压。1685年,路易十四干脆废除了赋予胡格诺派教徒有限宽容和公民权的《南特敕令》,结果导致大多是成功商人、实业家、律师和知识分子的胡格诺派教徒大批逃离法国,影响了法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宽容的价值在于,由于人性的局限性,现实世界有它的种种问题,而且不可避免地有它的种种弊病,所以现实世界必定总是好与坏、善与恶相互掺杂并交织在一起。如果人们一味追求纯之又纯的完美,反而是只能导入歧途的欺人之谈,并且产生专制和腐化。所以,伯克写道:“宽容不是因为喜欢它们,而是担心更糟糕的东西,我们宽容它们,因为财产和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要求有这种宽容。”宽容的价值还在于,现实世界并不是一元的,在于事物的是非善恶并不都是可以判别的,即使能够辨别它们,往往也需要一个过程,通过共存和相互竞争,才有可能得出好与坏、善与恶的结论。
尊重传统也反映在英国人对待人权的看法上。他们一般接受演化论的观点,即人权主观上讲是天赋的,但客观上却是长成的,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人的权利受到特定条件、客观环境的制约,在它还没有长成的时候,不可能人为去实现。因此,在他们看来,人权应该是实际的,而非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事先约定。伯克认为,英国人的公民权得自他们祖先的遗产,英国人的“自由有一部家谱和显赫的祖先们,有它的支柱以及它的徽符,有它的肖像画廊、它的铭文、它的记载、物证和勋衔。我们是根据自然在教导我们要尊敬个人这一原则而学习到对我们的公民基本原则的尊敬的。我们选择了它们来作为我们的权利和特权的伟大的培养室和贮存库”;他们“宁愿要成文的、有记录可查的、世袭的资格,而不愿要那种暧昧的思辨的权利――那权利把他们确凿的遗产暴露在争权夺利之下,并且被各式各样穷凶极恶、争论不休的精神撕裂得体无完肤”。伯克不无自豪的宣称,我们有一个世袭的王位,一种世袭的贵族制,以及从一个漫长的祖先系列那里继承特权、公民权的下院和人民。
对传统的尊重,使得英国人政治上倾向于保守。他们尊重和认同王权的世袭和血缘性,认为“世袭的观念提供了一条确凿的保守原则和一条确凿的传递原则,正如享受并传递我们的财产和生命一样,起码能够保障所获得的东西”。“王位世袭继承制度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国王与国家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是对宪法所有其余组成部分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的一种保证;看作是他们自由的保证而不是奴役的标志”。“保持陛下在他们祖先的宝座上君临着我们,乃是一种神奇的天意,是上帝对这个民族的仁慈和善意,为此,应从内心深处报之以最谦卑的感激和赞美;英国的统一、和平和安宁,在上帝之下,完全有赖于‘保存’其王位继承的确定性。”从诺曼征服到光荣革命的六百多年时间内,英国基本保持了王权的延续性、稳定性和世袭的传统。激进的社会变革虽曾发生过,如清教革命废黜了君主制,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实行了短暂的独裁统治,但英国人很快意识到君主制对于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意义,从法国请回了查理一世的儿子继承了王位,并鉴于清教徒的激进、狂热和不容异说所带来的危害,圣公会对清教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以防止革命的再度爆发。
英国的宗教变革也表现了这种特征,虽然早在亨利八世时期英国即确立独立于罗马天主教的清教为国教,但其在教义上依旧与罗马天主教保持紧密的关系,沿袭了原来的组织体制,保留了天主教礼拜仪式和行政管理的诸多方面,并且罗马天主教作为一个独立的基督教组织被允许在英国继续存在。
英国人的保守倾向并不意味故步自封,墨守陈规。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总是处在不断的修正和补充之中,努力争取国家适应时事的变化,在每个历史的重要关头总能把握时机。他们把国家视为上帝的造化,尊国家为神圣,采取审慎缓慢的改良,而非推倒重来;他们认为任何社会的变革必须保留旧的秩序中有用的东西,并使加上去的东西适合于被保留下来的东西。如伯克阐明的,社会“经历一个缓慢而维持得良好的过程,每一个步骤的效果都能被人注意到。第一步的成败就照亮着第二步,这样我们就在整个系列中安全地被引导着,从光明走向光明”。可以想象,这种对传统的处理方式,相较于打破传统,否定一切,在实践中更需要智慧和用心。
封建制度因素。封建制度源于一国君主对做出杰出贡献人士封以土地(领主)和授予贵族称号的一种奖赏。诺曼征服之前,英国已有较完善的封建制度,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一世发展了这一制度。在封建制度下,国王向封臣授以土地,封臣将领得的土地再分封给自己的附庸。概括地讲,贵族制度源于封建制度,而贵族制度又造就了等级制度。这一制度表现了以下特征:
一是国王与封臣保持着一种习惯性的政治契约关系,或者说,贵族与国王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必须承担率军作战、维护正常秩序、保护贵族们的人身及土地财产安全的义务,而贵族则必须承担效忠国王、提供军役、缴纳各种封建捐税、应召出席国王法庭等义务。因此,国王与贵族之间不是绝对的支配和服从关系,而是建立在相互依存、彼此利用基础上的契约关系。
二是领主是其所管辖区域的最高统治者,享有免受皇室官员管辖的特权,所辖地区的法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各个封建领主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保护农人。并且,每一个领主都有义务组建一支由自己领导的部队。随着时间的推移,领主所管辖的区域逐渐成为一个权力中心,就是说,贵族逐渐作为一个有力量的实体而存在,从而发展出地方自治。
三是领主拥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机构。在诺曼登陆之前,领主与廷臣官员一道组成贤人会议,享有咨议、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权,甚至可以议立或废除国君。诺曼征服以后,贤人会议逐渐发展成议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