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党代表大会制度再反思

作者:高新民发布日期:2010-05-11

「高新民:党代表大会制度再反思」正文

2010年4月,深圳在四个单位进行了市级党代表公推直选试点,引起全国注目。据现有媒体报道来看,深圳党代表的公推直选是全国“级别”最高(副省级)的党代表选举,其基本特征一是竞争性选举,“强势PK”;二是初始提名有组织推荐、党员联名推荐、个人自荐三种方式;三是以区域性和行业(“两新”组织)为选举单位;四是大规模差额选举;五是公开透明。深圳的做法无疑是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也再次引起人们对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关注与思考。

一、党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起点――代表理念与代表产生方式的更新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提出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大会制度内含很丰富,包含有党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党代表大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结构,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等等。深圳党代表公推直选试点,是党代表产生方式的改革,是党代表大会一系列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

按照授权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党代表需要向选举人――党员负责,代表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党代表大会的题中之义。尽管共产党不是群众自治组织也不是议会,但党代表本应在代表大会上充分表达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意志,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政治大局,行使党代表的权力。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党代表的“代表性”模糊不清,比如,在个别地方党代表大会期间,有的代表发表的言论以领导的指示或暗示为准;在选举中,大多数人以“组织”即上级意志为准,甚至个别地方、个别代表团在投票时还要“相互监督”。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一些党代表的选举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导致对上负责超越对下负责。只有在真正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代表,才能够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既维护大局,又有充分的个人表达意愿。深圳党代表竞选中,有的党代表候选人明确提出“有事找党代表”,就是典型的代表理念的更新。向选举单位党员负责,为党员和群众服务,应成为党代表“代表性”的核心理念。

二、改变开会方式――按议题“自由结组”讨论

党代表能否在党代表大会上真实表达选举单位党员和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不仅仅取决于其身份是否选举产生,还与开会组团方式、讨论方式、整体氛围相关。

现行各级党代表大会的组团方式以区域和行业为主,其中,区域性代表团占据多数。应该讲,这种组团方式最大的好处是运行较为方便,也符合中国共产党组织设置原则。但是,讨论方式仍然以区域或行业代表团为主体进行,则难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官本位”等级制传统的国家,各代表团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是地方或行业的主要领导人,行政上下级关系难免融入到代表团中,一些代表在上级面前难以表达真实意图。即使代表团主要领导无意干预其他代表的意见表达,其他代表也会以领导的讲话为自己发表意见的基调。在这种背景下,一旦“主导”氛围形成,有不同意见者也难以再说不同看法。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曾提出过解决方案。194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西柏坡召开了后来在党史上很有名的“九月会议”,任弼时在会上明确指出,党内“如果只有代表会,而小广播的话(指人们私下说的心里话――作者注)不能在会上公开讲,则是只有民主的形式,而无民主的实质。民主作风是要靠长期培养的,党内必须发展批评自我批评,允许党员说出心里话,则能有真正民主的实质。大会上自由结组讨论这是一种好的形式,所谓打破封建开会秩序”。任弼时所说的“封建开会秩序”,当指官本位、等级色彩。而“自由结组讨论”,笔者认为并非无政府主义,而是指按照议题自愿结组讨论,类似于今天的全国政协开会方式。这种开会方式的转变,对于形成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有极大促进作用,同时也是党内意见表达机制的重要部分。

这种会议讨论制度的改革,无需增加会议成本,且能够听到广泛的意见,为大会决策提供更多选择。对于党代表的各种不同意见,合理的可以吸收,不合理的可以作出为什么不能接受的解释,合理但现实条件做不到的可以预留改革的空间。

同时,这种讨论过程,也是各抒己见、统一认识和思想整合的过程。列宁当年在谈到党的纪律时也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即党的纪律的实行,是以自由讨论为基础的。在经历了真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人的认识才能够真正统一,防止出现决策效率很高而执行力不高的现象。

三、党代表提案质量――提高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既然按议题结组讨论,又牵涉到另一问题:党代表提出议案。议题是由议案体现出来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而近年来某些地方党代表大会试行党代表提案后,又产生新的问题:党代表提案大多与人大代表提案雷同,重合度较高,大多是经济类。

这一问题引发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比如,党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代表需要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只是“听会”,就无需进行选举,因为不可能体现出“代表性”。再如,党务公开问题。党代表,特别是有的基层党代表,或做具体业务工作的党代表,由于社会职业、工作岗位的缘故,对党内事务并非完全了解,也导致他们不能够提出质量高的议案来。党务公开就成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又如,有的党代表把“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荣誉,并无政治热情,那么,即使有了自由发言的机会与条件,也未必能够积极参政议政。

那么,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深圳的做法(包括过去一些地方的公推直选试点)值得关注之处,就是演讲、提问。演讲和提问并非中国特色,但用在中国,至少可以使选举人从一个方面了解其有无参政议政能力,其代表理念如何。尽管演讲、提问不能够代表一个人的全面素质,甚至也不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整体道德水准,但只要在候选人资格界定、条件审查、程序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优秀候选人进入程序――这是党代表选举成功的底线,那么,即使某些群众个人判断出现误差,也不会导致出现太大问题,而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和能力却可以得到保证。

四、确定党代表适当比例――更注重实效性

党代表大会的党代表比例问题既是民主问题,也是科学性问题。

近些年来,对党代表的比例问题议论较多,主要是说来自基层一线的代表少,大多数是各级领导干部,所以要增加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另外,根据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时期,不断涌现出新的社会利益群体的现状,需要增加不同群体党代表的广泛性。

笔者认为,增加一线代表比例有一定好处,可以更直接、更多地了解基层意见。至于广泛性,即各方面代表都要有,也同样有益于大会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但这些益处、好处,都是有前提的,即在改变开会方式、提高基层一线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前提下,才能充分显示出理论上应有的党代表的功能。而现实是复杂的。有两种情况不能不重视。

一是党代表大会的规模不可能无限制扩张。一个地方,比如一个县,只能有一个党代表名额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是选县委书记还是选一个工人或农民党员?虽然选出一个基层党员代表,代表性、广泛性都有了,但大会结束后,谁来组织全县党员传达、实施党代表大会精神?还是要靠县委一班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县委书记(这里又牵涉到另一问题,即县委书记必须是优秀的党员,县委书记的产生方式等。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对此不作探讨)。这是基于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精神不得已的选择。如果为了体现基层党员的代表性,可以增设名额,但党代表大会不是议会,规模过大并不适宜。

二是如果真正选举,在目前的组织结构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名普通党员即使自我推荐竞争,在基层有可能获得一定数量选票,但在更高层次上,往往难以与一定权位的人抗衡。比如,某行业选举,该行业唯一有知名度且被人们所熟知的人物就是该行业的最高领导,而且同样存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问题,所以任何普通党员都难以与之相比。尽管这次深圳的试点中有一位行业协会的专职党委书记落选,但毕竟是新社会组织出现的个案,在一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很难出现类似情况。

因此,从实际效果来说,现在党代表大会中领导身份的人多无可厚非,这是中国体制的特点,有利也有弊。解决的办法,可以部分地增加一线党员比例,但要确定合理比例。这里的关键依然是大会能否实现自由结组讨论。如果讨论方式变革,即使维持现有领导者身份的党代表比例,也可以有高质量的发言,因为毕竟了解大局,有参政议政能力;如果开会方式讨论方式不变,基层党员代表再多也难以摆脱“听会”状态。

五、探索质询制度――权力制约的一种形式

质询制度是党代表大会的重要制度。说它重要,是因为可以体现对被选举者的制约。

从党代表和党代表大会来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质询。

一是选举单位党员对党代表的质询。党代表既然是经过竞争性选举、承诺当选的,那么,是否兑现了承诺,履职情况如何,都要给选举人一个交待。如果选举人对党代表的履职情况不满,可以质询。这就需要有党代表定期向选举人汇报工作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状况可由同级党委监督执行。这一层面的质询是在代表大会之外进行的。

二是党代表对委员会、常委会的质询。党代表有权对委员会和常委会进行质询,这是由授权关系所决定的。党代表的质询可以常态化、制度化。可在每次党代会期间,根据大多数党代表的意见,决定是否启动质询程序。这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制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间接体现。

六、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争议中的反思

把党代表大会正常召开、发挥作用当作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形式,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1948年中央“九月政治局会议”后,中央就发出《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中心思想是要求正常召开代表大会,但并未明确提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在1956年党的八大,中央提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并召开过党的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常任制会议――八大二次会议,但恰恰是这次常任制会议,提出了带有严重错误的决议。以后,随着党内政治生活逐渐趋于非正常,党代表大会的召开不正常,更不可能实行常任制。

改革开放以来,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关注有过两波高峰:一是党的十三大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开始在若干县级单位试行;二是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因在某些地方试行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但随后因种种问题而沉寂下来。

其实,暂时的沉寂是一件好事,可以使人们静下心来反思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曲折历程。实际上,从1980年代局部地方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以来,就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赞成者视其为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认为可以改变现行权力结构,使各级最高权力机构真正体现于代表大会,改变邓小平当年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反对者认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也可以成为橡皮图章,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增加执政成本。近年来,一些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地方,意见也不一致,有的试点单位认为效果很好,也有的试点单位认为并没有起到理论上所构想的作用。比如:决策方面,代表大会即使一年开一次会也并没有起到决策作用,只是把过去一年做过的事情予以合法性“追认”而已;代表提案质量不高;任用干部问题,委员会五年才换届,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职务随时调整,也无需通过代表大会通过,等等。

对于这些现象,有学者认为,没有宏观层面的改革,只是局部地方改革,受到多种条件制约,难以达到设想的效果。而且,虽然每年开会,但不是真正权力结构的改革,使代表大会的本质作用彰显不出来。也有人认为党代会常任制不适宜用于政党内部。

笔者认为,党代表大会制度毕竟是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构成部分,如何使党代表大会更好地体现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可以在各地自愿的基础上继续试点。但是,在当下权力结构不可能做出大的变动情况下,从党代表产生方式的转变,结组讨论方式的转变等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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