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政党与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正文
[摘要] 在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国家建设在民族―国家、民主―国家两个维度展开,二者虽有逻辑上的承继关系,但并无明确的时空分界。基于集权的民族―国家建设与基于自由的民主―国家建设之间充满了制度建构的张力。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一切政党面临的难题。民国初年,作为“部分”的政党肩负着民族―国家建设的重任,不仅导致政党政治的失败,而且使得政党成为国人共诛的对象。国民党试图通过军政、训政、宪政的路径选择完成现代国家建设,终因无法应对自由民主的挑战,而丧失了基于宪政的合法性资源。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建构,消解了现代国家建设两个维度间的理论冲突,并找到了现代国家建设的革命路径。
[关键词] 政党民族―国家民主―国家现代国家建设
政党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标志,组党救国是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舞台的中心内容。解读中国政党与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为什么民初政党推行西方式的宪政民主失败了? 为什么国民党军政、训政、宪政的救国方案走入困境? 中国共产党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建构与路径选择是什么?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必须厘清现代国家建设与政党的关系。
一、现代国家建设与政党
在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国家建设在民族―国家、民主―国家两个维度展开; 前者关涉政治共同体的建设,后者与国家政权休戚相关。与此同时,政党是现代国家建设的主体,以是否存在竞争为标尺,政党分为作为“整体”的政党与作为“部分”的政党。梳理各国政党成长的历程可以看出,解读政党与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关键是处理好上述四个要素间的关系。
(一)民族―国家建设与作为“整体”的政党
现代文明催生民族―国家,它倡导每个国家在国际社会都应该是独立的主权单位,彼此平等、互不干涉。民族―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实现上述原则与结构的融合,需要权力的垄断与集中,所谓“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民族―国家是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
因此,民族―国家建设的核心是主权独立,它追求国家权力的整体性与强制性。作为“整体”的政党多指一党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党制国家不断涌现。虽然部分学者对一党制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不断提出质疑,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与地区而言,一党制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独立与现代国家的成长。否认一党制存在的意义显然有失学术的公正,一党制最大的意义在于共同体重构过程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与调控。
有关一党制与民族―国家建设的关系,亨廷顿给予了充分解释。在他看来,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应对政治参与扩大的首要制度保证就是政党与政党体系,在反对现存制度的革命或民族独立过程中,通常会建立一党制或以一党为主的政党制度。二战以来,一党制国家的产生多源于与殖民政权、传统制度或保守势力的斗争中,自下而上地完成了革命的社会动员,形成了统一的意志与革命的合力。由此可见,尽管一党制的产生存在诸多原因,但至少有一个维度是完成政治共同体即民族―国家建设的需要。
(二)民主―国家建设与作为“部分”的政党
民主―国家建设强调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体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维护个体自由权利的制度建构,就是要防止公共权力越界扩张侵犯个体的权利,所谓自由的宪政决不能让个人的利益“无端地牺牲给国家的理由( reason of state) ”。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修正案明确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可见,民主―国家建设的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它强调个体的生命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部分”的政党(party)产生于英美,由于其与宗派( faction)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伴随政党实践的是人们对政党的诅咒。西方社会接受政党的原因是人们发现消除党争是办不到的,因为自由对于党争,“如同空气相对于火”,如果因为自由会引发党争就要废除它,“无异于希望消灭为动物所必需的空气那样的荒唐愚蠢”; 在自由的国度里,必然有政党存在着。随着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人们发现“政党并不见得是宗派,并不见得是一种邪恶,并不见得会损害共同的福利”,政党才逐渐赢得社会的认同。
作为“部分”的政党是权力制衡的社会维度。总结政党运作的基本原则,美国学者霍夫斯塔特提出了“合法反对”的原则,其包括“对反对的普遍认同,组织化的政党以及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权更替的充分自由”等三个方面。 在西方学者看来,合法反对原则深刻揭示了作为“部分”的政党与民主―国家建设的关系。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存在不仅是自由民主的标志,更是其不可或缺的条件。
政党为人们在一个“观点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有秩序地、和平地表达自我创造了条件”。同时,政党使社会“系统反抗的导火索卸去”,使“对立的角色制度化”,使政权的和平更替“通畅化”。 由此可见,作为“部分”的政党对民主―国家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现代国家建设两个维度之间的张力
就逻辑建构而言,人们习惯于把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分而治之”。结合法国大革命时期罗伯斯庇尔、圣鞠斯特等革命党人对政党的批判,追溯英国政党产生的社会生态,萨托利提出,作为“部分”的“政党――如其被接受并恰当地运作――是以宪法治下的和平为前提的,而不是以导致宪法确立的内战为前提的”, 即作为“部分”的政党得以运行的前提是以宪法为标识的制度建构已经完成。如麦迪逊所言,组织起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首先必须使政府能控制( control)被统治者,然后才是迫使(oblige)它控制自己。 因此,民主―国家运行的基础是拥有明确边界的民族―国家业已建立。
在现实生活中,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虽有逻辑上的承继关系,但并无明确的时空分界。由于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等现代价值观的确立,民族―国家建设躲不开民主―国家的理论空间,同时,在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然孕育民主―国家建设的因子;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往往同时展开,只是重心不同而已。需要强调的是,基于集权的民族―国家建设与基于自由的民主―国家建设间充满了制度建构的张力,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一切政党面临的难题。消解冲突的路径选择常使政党陷入进退两难的制度困境。让民主―国家建设让位于民族―国家建设,政党首先就放弃了自由民主的理论空间,丧失了基于宪政的合法性资源。与此同时,民族―国家建设是民主―国家建设的基石,过分强调后者,政党就失去了制度建构的生存空间。
解决政党与现代国家建设的问题,要求政党既要把民族―国家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又要在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正确应对民主―国家建设的任务。梳理中国现代化进程可以看出,如何处理好现代国家建设中的路径冲突恰是中国政党成长面临的困境所在。如果说民国初年作为“部分”的政党承担民族―国家建设的重任是制度选择的错位,那么国民党与共产党成败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处理好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的关系。
二、民初中国制度选择的错位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开启于辛亥革命,国内外多重矛盾的交错发展使得这一进程更为复杂。随着满族王朝的垮台,革命党人以为民族―国家建设的任务已经完成。仿效西方宪政民主,建构民主―国家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内容。事实上,推倒了清朝“大皇帝”,又生出了“无数小皇帝”; 与此同时,外患未除,所谓“满蒙则有日俄预定分割之耗,西藏则有英兵自由行动之警,国势之亟,无逾今日”, 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远未完成。由此带来的制度困境是民主―国家建设承载了民族―国家建设的使命。
制度选择的错位,使得民初完成民族―国家建设的主体是作为“部分”的政党。随着章炳麟等组建统一党,同盟会改组为体制内政党,政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作为“部分”的政党原本是民主―国家建设的工具,但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使得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恶”政党,从介绍到中国之日起,就被赋予了救民于水火的重任,所谓“政党者,能为一国指示前途之福神也”。 为证明政党是国家福祉,政治精英在引入西方政党理论时进行了善意的取舍。凡对政党持褒扬、肯定态度的观点,都是他们引述的对象。 凡对政党持批判或理性分析的观点,多是他们舍弃的对象;既使偶有介绍,也多“掐头去尾”为其所用。
在“国利民福”的旗帜下,政党“争权”就意味着“获利”,既为传统观念所不容,又有悖于“国利民福”的结党宗旨。因而,各党纷纷宣称放弃对权力的追求。 政治精英们羞言权力,大谈“国利民福”的政党内涵,似乎顺应了救亡图存的时代潮流,归依了民意;但政党不争权力的构想,只能是一种天真的幻想。政治生活中的政党无不以获取权力为目标,为了权力斗争的需要,金钱收买、威逼胁迫等更是各党惯用的伎俩。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间的巨大反差,加速了政党合法性的丧失。当人们看到政党为了获取权力而不择手段时,“党争亡国”就成为舆论的共识,所谓“内忧外患不宜树党”,“是以国果不存,党于何有”。 孙中山也认为,“所有各方均应集中全力于组织新政府,并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临时政府结束之后,民国的首任总统被推选出来,那时组织政党”才是安全可行的。
当党争饱受非议时,政治精英们开始检讨政党制度。梁启超指出,英、美政治所以独秀于世界者,是因为两党制的政党体制;而法、奥等国,则因小党分裂太甚之故,致使内阁频繁更迭。两党制随之成为政治精英们的诉求目标。与此同时,为重塑政党形象,原本处于对抗状态的国民(同盟会) 、共和、民主、统一等主要政党,在不改变自身性质的条件下,成立政见商榷会、政团会等组织以消弭党争,协调行动。遗憾的是,作为“部分”的政党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在关键问题上,各党无法达成一致与共识。
为拯救政党, 1912年7月15日,《民立报》主笔章士钊首倡“毁党造党说”,主张“将国中所有党派悉举而破坏之,然后举全国之聪明才力,在理想之政见商榷会中,就正负两面之政策立为两党”。在章士钊看来,实现“毁党造党说”的希望在于“当世贤豪肯发大愿”。遗憾的是,除江苏都督程德全外, 现实生活中的“贤豪”和者声寡。究其原因,如梁启超所言,“制度者,社会之产物也。制度之为用,虽时或可以匡正社会状态之一部分,然万不能离社会以创制度,更不能责制度以造社会”。 这种人为的制度设计必然以失败而告终。
从政党整合到毁党再造,民初政党试图超越党争,完成民族―国家建设的重任;但作为“部分”的政党决定了党争的“与生俱来”性。与此同时,自由主义组党理念决定了毁党再造无法超越两党制的组织架构。由此可见,民初政党的失败与其说是竞争性政党制度不适用于中国,不如说是不适用于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
三、“军政、训政、宪政”的理论困境
民初政党试验虽则昙花一现,但直接影响了后续国家建设中的组党理念与制度安排。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认为作为“部分”的政党在中国还缺少实践的土壤,一党建国是拯救中国的必由之路。1914年中华革命党成立,提出“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负责”。非本党党员不得享有公民资格,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干涉政权。
重构现代国家,孙中山提出中国革命应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中尤以训政最为重要。在他看来,“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待人民能够使用政权,再还政于民。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三个时期的政治主张: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在训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