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里峰: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

作者:李里峰发布日期:2009-07-09

「李里峰: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正文

内容提要中国乡村社会在土改结束后出现了新的变动。阶级同化和阶级分化的趋势同时并存,新中农和新富农成为重要力量;土地买卖、雇工、租佃、借贷等“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和以富为荣的价值观重新抬头;基层政治精英开始出现抗衡国家意志和去政治化的离心倾向。从土地改革走向集体化,存在着阶段论、条件论、替代论三种相互关联的转化机制,土改后的乡村社会变动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动力和合法性。

关键词中国乡村社会土地改革集体化

半个多世纪以前的土地改革运动,结束了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也为新生的共产党政权赢得了空前强大的统治合法性。然而,土地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成果――农民土地所有制,仅仅数年之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区土改刚刚结束,中共中央就于1953 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定为党的基本任务之一,随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到1956 年6月,全国已有1. 1 亿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占农户总数的91. 7 % ,其中大多数为土地集体所有的高级社,据此,中共八大宣告“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已基本建立。在两年后的人民公社化浪潮中,全国74 万多个合作社被进一步改组成2. 6 万个政社高度合一的人民公社,个体农民最终转变为国家农民。

土地改革旨在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帮助农民翻身做主;集体化则要将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引领农民迈向社会主义。既然二者代表了乡村社会变迁的两种不同方向,那么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笔者认为,土改运动和集体化运动主要都是外部力量嵌入的产物而非乡村社会自然演化的结果,党和国家意志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党和国家意志的形成又是与乡村社会持续互动的结果。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既坚定了国家向集体化迈进的决心,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社会主义改造以合法性和正当性。本文将以华北地区为例,结合已有研究成果,简要考察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以及党和国家对此的认知,进而对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转化机制略陈己见。

阶级结构的新变化

由于小农经济的固有特性使然,土改结束后乡村社会很快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现象,这正是党和国家发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重要依据。毛泽东在1955 年的一次讲话中指出,“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照此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实行合作化, “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

然而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已经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土改结束后乡村阶级结构变动的基本特征是“中农化”而不是“两极分化”。笔者所见到的个案资料和典型调查,完全支持这一判断。兹举数例如下: (1) 河北蠡县赵锻庄、褚岗二村,从1948 年确定地权到1950 年间,富农从25 户降为15 户,贫农从451 户降为128 户,中农则从269 户增加到618 户。(2) 山东泰安上高乡,从1951 年结束土改到1954 年间,原353 户贫农已有313 户上升为中农,原21 户地主全部降为中农,变动后共有贫农74 户、中农662 户、富农29 户。(3) 莱西县河东乡,从1949 年结束土改到1954 年间,贫农由339 户降为67 户,中农由158 户增至474 户,地主由10 户降为4 户,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由28. 9 %增至78. 6 %。(4) 据山西潞城等3 县所属的5 村964 户调查,土改前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为32. 3 % ,贫农为42. 4 % ,而到1949 年中农比例已剧增至84 %。(5) 据1952 年山东9 个典型乡44 个典型村调查,贫农占总户数的比例约为15~20 % ,中农比例达到70~75 % ,富农比例约为1~2 % ,多者占到4~5 %。

总体看来,土改结束后乡村阶级结构存在两种相反的变化趋势。一种是两头向中间集中的阶级同化趋势,原贫农的经济地位迅速上升,多数成为中农;中农阶层迅速扩大,占据了村中户口和人数的绝大多数,并有部分上升为新富农;原富农普遍受到削弱;原地主几乎全部降为中农或贫农。这主要是土改中强力再分配和土改后社会稳定、生产发展的结果。另一种是从中间向两头转变的阶级分化趋势,土地财产向少数有余粮有余钱的农户集中,有少数家户因为劳力缺乏、疾病、灾荒或者懒惰等原因而重新陷入赤贫境地,这主要是小农经济自然演化的结果。已有研究成果和上述统计数据都表明,从地富和贫农向中农转化的阶级同化趋势,才是土改之后乡村阶级结构变动的主要方面,而阶级分化的各种迹象虽已出现,人数和比例却都很小。

在土改后的乡村阶级结构变动中,新中农和新富农问题尤其值得关注,新中农是土改后乡村社会中人数最众的群体,新富农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土改的合法性和乡村社会的发展走向。而贫农阶层的人数和地位都大为降低,在土改后的乡村阶级结构中不再占据重要位置。

新中农是指原贫雇农在土改后经济地位上升而形成的阶层。土改期间新中农的数量已在迅速上升。1948 年初,中共中央估计中农已占到老区乡村人口的50~80 % ,其中新中农有达一半以上者。土改结束后,新中农阶层的扩张趋势更加迅猛。研究者估计,刚崛起的新中农与老中农一起大约占据了70 %左右的乡村人口和生产资料,使得“农民问题”实际上成为“中农问题”,乡村社会结构也因此从“下边大上边小”的“宝塔式”结构,转为“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结构。据前述山东44 村的典型调查,由老贫农上升而来的新中农已经占到中农总数的一半以上,从其地区分布来看,老区较多,收复区次之,新区较少。

新中农既具有出身贫农的政治优势,又因为土改中获得的土地财产和土改后的进一步发展而获得经济优势,因而在乡村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尤其是,新中农并未因经济地位的上升而与贫农和政府过分疏离,其“政治态度基本上是与贫农一致的”。在领导者看来,他们“从社会改革到生产运动一贯是积极分子和核心,现在也都能够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政策”。从其思想心态来看,新中农一方面对“单干”有兴趣,希望发展个体经济、发家致富;另一方面又意识到“冒尖”的人最容易成为群众运动中的斗争对象,因而对进一步发展心怀顾虑,担心背上富农或剥削的名声。山东分局曾指出,中农阶层的基本态度是“站在两条道路之间徘徊不定,看大势,算利害,而作最后的选择”,其发展走向取决于国家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经济的导向作用是否有效。

与新中农相比,领导者对新富农问题的关注要强烈得多。虽然在土改结束后富农经济的发展十分有限,未对阶级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说,富农经济增长的趋势本身已足以引起高度警觉。这种看法并非无据,因为在土改后大体相似的起点上新出现的贫富分化,对土改的再分配逻辑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构成了巨大冲击,如果不能加以解释和解决,将直接危及共产党乡村变革的合法性,以及乡村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主持山东分局工作的向明在1954 年被打为“高饶反党联盟”成员而被撤职,其主要罪状之一就是在农村推行富农路线。实际上不难看出,在“富农路线”的推行者和批判者之间,其实存在两种基本共识。一方面,双方都承认中农向富农方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是一种“自发”的趋势,也就是小农经济的自然发展规律,既然是自发的,就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力干预,才能扭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双方都同意国家的富农政策具有阶段性,最初是鼓励,然后是限制,最终要将其消灭。向明提出“中国对富农的政策分为存在发展、限制、消灭三个阶段,目前是存在发展阶段”,这成为其罪状之一,但受到批判的只是后半句,双方的分歧仅在于当前是不是已经到了对富农和富农经济加以限制和消灭的阶段。

党的新富农政策的确经过了一个从提倡、鼓励到限制、消灭的转变过程。按照党的土改政策,在新起点上生产发家的新富农应该是农村发展的方向。土改后很快上升为新富农的吴满有,成为共产党鼓励新富农之政策的象征,通过勤劳生产而发家致富被称为“吴满有方向”。毛泽东曾就吴满有入党问题专门作出批复,指示对新式富农应加以鼓励。各地领导机构也要求将新富农当作“基本群众”看待,以鼓励农民迅速开展生产,“向成家立业、发财致富的吴满有方向前进”。但是在土改之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富农则成了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代表”,被指责“与农村合作化的道路针锋相对,公开地、隐蔽地进行反抗和破坏,而且积极散布其影响,企图腐蚀和篡夺农村党的组织和基层政权”。因此,富农经济和“吴满有方向”很快成了抑制和消灭的对象。

“自发资本主义倾向”

土改后在生产关系领域重新出现的土地买卖、雇工、租佃、借贷等现象,被各级领导机构称为“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在领导者看来,这些做法具有明显的剥削性质,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加以干预和纠正。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土地买卖。土改结束之后,曾经一度绝迹的土地买卖现象重新出现,但是总体看来,土地买卖的数量并不多,且多发生在中农、贫农阶层内部。据山东8 乡41 村统计,1951 到1953 三年间,卖出土地与买进土地的农户各占农户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买卖土地者绝大多数为中农,富农很少买卖土地。埠上乡从结束土改到1953 年上半年,共有80 户买入土地,55 户卖出土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2 % ,但土地变动面仅为耕地总数的3. 4 %。另据国家统计局对万余农户的典型调查,1954 年出卖土地数仅占土地总数的0. 33 %。关于卖地原因的统计也颇能说明问题。上高乡112 户出卖土地者中,因丧事者14 户,因病灾者32 户,因劳力缺乏者11 户,因房屋倒塌者13 户,为还债者42户。蠡县3 村卖地的100 户中,贫农、中农占了92 户,其中因疾病、灾荒、嫁娶、死亡者53 户,因懒惰、不事生产者24 户,因调整生产、转营副业者23 户;买地的59 户中,有55 户是土地较少、依靠生产和勤俭起家的中贫农,而富余“有积余不买地,多是积极准备盖房,将积余投入生产中扩大再生产是很少的”。这些数据表明,土地买卖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小农经济的一种自发调节机制,出卖土地主要是为了应付生存危机和突发事件,买入土地也主要是为了家户的生存安全,而并非追求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主义倾向”,土地并未因此向富农集中。

雇工。土改以后已很少有雇佣长工者,多数村庄的情形是“个别的雇长工,部分的雇月工,大批的雇短工”。土改结束后三年间,上高乡雇佣长工者不过8 户,埠上乡仅有1 户。但雇工的总体趋势仍在逐渐增长,雇主以中农居多。据山东分局农村工作部的典型调查,如以战前雇工指数为100 ,中农雇佣长工1950 年为39 ,1951 年为79 ,1952 年为75 ;富农雇佣长工1951 年为7 ,1952 年为10。从雇佣关系和雇工性质来看,这并不能简单地视为封建剥削的重新泛滥。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54 年农村雇工和出雇的农户分别占到了总户数的60 %和54 % ,但是绝大多数雇佣关系发生在中农以下各阶层之间,富农雇工数仅占农村雇工总数的12 %。就雇工性质而言,绝大多数雇工属于劳动力调剂和临时“抢火”性质,把雇工作为经常性劳动力者只占极少数。

租佃。租佃关系是划分地主成分的基本依据,在土改期间自然受到了严重削弱,许多地方甚至完全消失,但在土改结束后不久,因种种原因出租土地、租种土地的现象又逐渐发展起来。据曲周6 村调查,1948 年有20 户出租土地,1949 年为35 户,1952 年达到62 户,约占总户数的6. 7 %。据临漳岗陵村调查,全村298 户中有14 户出租土地,占总户数的4. 6 % ,其中老弱孤寡无劳力的9户,商人及手工业者各1 户,单身汉出外做工的1户,有劳力出租土地的2 户。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54 年整个农村出租土地占全部耕地面积的213 % ,只有富农阶层为净租出,但也仅占自有土地的4. 6 %、全部耕地的0. 3 %。从出租原因来看,绝大多数为鳏寡孤独和其他缺乏劳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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