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斌 王飞南: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实践目标诉求」正文
[摘要]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学理关联,但现实的村民自治实践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面临着巨大的现实生成困境;村民自治的历史情境内在地要求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必须以社会化、民主化、制度化等为实践目标,实现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市民社会诉求、政治生态诉求以及制度生态诉求。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实践目标诉求
村民自治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革命性变迁和整体性发展。作为一种农村基层自治形式,村民自治理应依赖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其发展。但事实上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因两委关系的恶化、选举的虚化以及自治权的虚无等而面临着巨大的现实生成困境乃至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民主化及现代化过程,村民自治的历史情境内在地要求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必须以社会化、民主化、制度化等为实践目标,实现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市民社会诉求、政治生态诉求以及制度生态诉求。当前,深入研究和探讨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的学理关联以及村民自治历史情境中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实践目标诉求,这无论是对繁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理论研究还是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议,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的学理关联
追本溯源,村民自治在某种程度上并非一个现代概念,早在元明之际,就有“村民自治”意义上的“乡村绅治”的存在,元朝《立社令文》明文规定,“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村长。”[1](P2)然而,这种“村长”、“乡村绅治”并非现代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政治追求,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乡村绅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最为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后者追求政治系统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而政治系统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又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上。这样,深入探讨和研究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的学理关联就显得尤其必要,为此,对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概念内涵及其两者相互关系进行科学的界定就势在必行。
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在学术界尚无一致的定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认为,“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2](P2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则认为,“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3](P84)民政部的解释则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P104)学者韩永廷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5](P44)诸如此类的定义不胜枚举,多种概念解释本身就说明了现实村民自治实践内容及过程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当然,众多的概念解释同时也内蕴着基本一致的概念取向,那就是,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概念内涵内蕴于村民自治具体实践展开过程之中,事实上,村民自治的实践展开过程包含以下4个方面:其一是民主选举,也就是直选,即以最民主的直接选举方式选举村长及其它干部的选举方式―――民主化村级选举;其二是民主决策,即通过直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的过程;其三是民主管理,即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建章立制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当然包括了民主选举的制度化)的过程;其四是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的过程,对不合格的村干部进行弹劾,再通过民主选举补充新干部的过程。可以看出,村民自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不断贯彻和完善的过程,从学理上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是一种良性的动态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宏伟实践将会为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村民自治无疑是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形成的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会不断夯实农村基层政治的民主基础,从而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政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确实保证村民自治的落实和实现,这样,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否无疑成为村民自治实现程度的重要表征和集中体现。
2、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现实生成困境
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反差,理论的科学性和概括性无论如何也不能无限丰富的实践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尽管在学理上是一种良性的动态互动关系,但在现实的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到多重历史的、社会的、制度的因素影响和制约,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逐步完善面临着巨大现实生成困境,从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与功能。首先,村民自治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职能重叠,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自治困境。村民自治首先是一种自治,作为村民自治重要表征的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理应服从和服务于自治的需要。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乡村社会由于缺乏管理组织而出现权力的真空地带,国家的权力组织在农村地域出现了断层。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实现了村民事务的自治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雏形,有利于弥补国家权力组织在农村的断层。但是,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村民委员会与原来的村级党组织之间产生了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谁应当领导村民实现自治。事实上,“村委会是民选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代表了民众的诉求,在村民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领导作用。而村级党组织是传统意义上的村级领导核心,通过对党员的领导与控制,实质上掌握了村级重大事务的决定权。”[6](P12)这样,“村党委”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着职能重叠,它当然会严重削弱了村民自治的效果,同时也会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制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因它不能真正体现民意而形同虚设,可以看出,村民自治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村党委”与“村委会”之间的职能重叠,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自治困境。
其次,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受到场域、习惯以及家族势力的影响和制约,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民主困境。
村民自治的过程也是一个基层政治民主化的历史过程,作为村民自治重要表征的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理应服从和服务于村民自治民主化的需要和要求。但事实上,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受到场域、惯习以及家族势力的影响和制约,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民主困境。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认为,“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与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架(configuration)。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specific profit)的得益权――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si2tus),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的对应关系,等等)。”[7](P133)在中国,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就是在一种充满惯习、家族势力的场域――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在这种熟人社会里,村民在选举的过程中,“该选谁,不选谁”不是依凭“唯才是用”、“业绩第一”等理性化的评判标准,而是依凭被选人跟选举人之间的“熟悉程度”、“亲疏远近”等非理性化的评判标准,这无疑影响和制约着村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化实现。
最后,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是一个新旧制度交替变换的历史过程,而新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需要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由此形成某些制度真空,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制度供给困境。
村民自治的过程就是一个农村基层政治的现代化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民主化、制度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其中当然包括了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而制度变迁过程在本质上也就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这样,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完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一种形式的制度变迁所花费的成本要被社会接受,既取决于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更取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与利益分配结构,而事实上,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同社会集团对财富、收入和政治权力等社会价值要素的重要分配必然会引发不同集团的摩擦,从而导致制度变迁动力的损耗。同时,有人也指出,“村民自治难以为继或流于形式的现实根源在于自治本身的存在空间窄化,乡镇基层政府自身的利益诉求在中国当前的现实政治秩序下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8](P5)也就是说,从制度供给的关系上来分析,在中国传统与现实政治构架中的制度变迁中,由于制度变迁是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新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需要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权力都是自上而下运行而责任则自下而上地承担,在这种权力和利益的博弈过程之中,必定会形成某些制度真空,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制度供给困境,从而影响到民主化村级选举的制度化实现。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其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自治困境、民主困境和制度供给困境,严重影响到民主化村级选举的历史绩效,这在某种程度上堵塞了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了两者之间的零和博弈。
3、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实践目标诉求
如果说学理上存在的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因为受到多重历史的、社会的、制度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形成了零和博弈,那么,要有效地发挥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效用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间的良性互动,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现代化顺利实现,就要求我们有效疏通历史的、社会的、制度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而事实上这种疏通过程就是不断确立村民自治实践目标的过程,这些动态的实践目标无疑构成了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实践目标诉求。
首先,村民自治的社会化实践目标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市民社会诉求。
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自治,事实上内蕴着以提高社会自主性地位的政治社会化实践目标,相应地,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就内蕴着市民社会的实践目标诉求。众所周知,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所日益独立出来的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紧密相联并协同作用的私人活动领域与非官方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功能系统。”[9](P50)但近代以前,市民社会长期湮没于政治国家的淫威之中,“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0](P33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正分离是近代以来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在资产阶级市民革命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的。“资产阶级把它在封建主义统治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掌握起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11](P15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意味着市民社会逐步摆脱了政治国家的强制统治而逐步获得社会自治权,也就是政治国家将本来属于社会管国家也管不好的事务重新交给社会来管,这对社会自主性地位的提高无疑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培育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自主性地位,有力地实现了生产力的突飞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