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论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关系

作者:陈伟发布日期:2009-02-12

「陈伟:论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关系」正文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提出的独特问题,它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本。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可以概括为“权力在人大,权威在共产党”。这一规范关系基于权力与权威的明确区分,它通过对人类历史上成功政治实践的考察而提出,既符合我国国体及宪法性文件的实质精神,也符合我国政治实践的基本经验。在实践层面,按照权力与权威分立互补而统一于宪法的政体设置,可以实现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权力 权威 共产党 人民代表大会 规范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社会的发育,公共空间的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基本共识。在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一时代课题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是党在政体中的位置。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党与人大的关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提出的独特问题,世界诸国皆无可以直接照搬的通例。它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本,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二十一世纪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重大关头,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呼声与日俱增的今天,对这个问题的妥善处理也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曾经指出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①。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又几次论及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③然而,在当代中国政治理论界,对于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尚颇为缺乏。在诸多关于人大研究的论文中,研究者们往往避重就轻,更多地关注于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及运行机制等技术性问题,对党和人大关系的专门讨论实为凤毛麟角。党和人大的关系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都处于某种模糊状态。已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党与人大关系的研究,也只是在“党政分开”的理论框架中谈论问题④,并把党与人大的法理关系技术化为实际政治生活中党委在人大中如何开展工作、人大中的党组如何发挥作用、人大负责人是否兼任党内领导职务等问题。⑤这些研究不无价值,但其间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这些研究中大量存在着概念不清的状况,特别是把权力与权威混为一谈。传统的党政分开、还政于民等提法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党与人大、政府等政权机构之间是一种围绕权力展开的零和博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习惯于问“党委书记权力大,还是行政首长、人大负责人权力大”这样的问题。依据这样一种理论框架,我们立刻就会产生疑惑:如果中共各级党委在事实上权力最大,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所规定、宪法所明示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人大”,便无法理解了。其二,这些研究避重就轻,对党与人大的关系缺乏深入的学理探讨。对人大制度及选举技术的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在当代中国语境中,离开党与人大关系的探讨就人大谈人大,实有隔靴搔痒之虞。并且,仅仅以实证主义的方法描绘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如何与党委、政府等机构发生关联,并不能帮助人们就人大与共产党的规范关系作出法理意义的阐释。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概念廓清的基础上,结合西方政体构建的经验,立足于中国国情,就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这一理论难题进行探讨。这实际上也是一项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的研究。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可以概括为“权力在人大,权威在共产党”。这一规范关系基于权力与权威的明确区分,它通过对人类历史上成功政治实践的考察而提出,既符合我国国体及宪法性文件的实质精神,也符合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的基本经验。新的时代,需要一门新的政治科学。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从理论上阐明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党与人大的关系,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进入关于党与人大规范关系的讨论之前,就有关核心概念进行廓清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两个核心概念是“权力(power)”与“权威(authority)”。笔者在十分严格的政治学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这种概念的严格区分并非吹毛求疵式地玩文字游戏,而是为了以之为语言工具描绘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验,为阐明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做准备。笔者在进行概念分析及历史经验描述时主要借鉴了20世纪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思路。阿伦特并未提出某种体系化的宏论,也没有为人们详细勾勒某种理想国蓝图,但她对概念的清晰区分,对不同政治经验的深入挖掘,对时代危机的准确诊断,在20世纪政治理论家中堪称翘楚。

重新界定权力与权威的概念

阿伦特十分强调概念廓清的重要性,她严厉批评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的概念“功能化(functionalization)”的普遍倾向⑥。这种从“功能”来看待概念与理论的做法,抹杀了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别。在现代社会科学家看来,权威、权力、暴力三者的“功能”都是导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服从,因而也可以不必细分。然而,阿伦特指出,这种混淆正是问题之所在。现代政治科学中概念的混淆让人们丧失了区分不同现象的能力,最终导致人们在暴政面前失去鉴别力,更遑论起而反抗,权力、权威、暴力等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

关于“权力”,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下的定义颇为经典。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⑦韦伯的权力定义的核心是支配与服从,它体现着居于主流地位的现代社会科学对权力本质的理解。但是在阿伦特看来,以支配与服从来界定权力是一个根本性的谬误,其间问题在于把必然性领域中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运用到了自由的政治领域,把权力与强制力、暴力混为一谈,以强制力或暴力取代权力,从而在事实上美化了暴力,掩盖了政治权力的本来内涵。阿伦特对权力做了独特的界定。⑧她认为,真正的权力存在于平等而相互关联的多样的人之间。换言之,权力使人们联系在一起,使公共生活得以展开。它不是以不平等的两方为前提,而是以政治上平等的多方为前提的;权力并不必然是自由的敌人,恰恰相反,它也可能是孕育人类自由之母体。⑨阿伦特指出,当人们走到一起时,就有可能产生权力,虽然不是必定产生,也不一定永远存在。这是权力潜在性的特征。阿伦特写道:“权力乃是使公共领域得以存在和维系之物,舍此,具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人们便无有展示之潜在空间。”⑩“权力对应的不只是人行动的能力,而是联合行动(act in concert)的能力。权力永远不可能是个人的私产;它属于一个团体,只有在这个团体凝聚在一起时它才会存在。当我们说某人‘掌权’,我们实际上是指他被一定数量的人们赋予了可以以他们的名义行动的可能。权力既然来自于团体,于是团体一旦消失,‘他的权力’也就消失。”[11]权力、暴力、权威,三者有着本质的不同。权力内在地包含了人们之间的某种契约;暴力是一种工具性的破坏性力量。权威指的则是一种不令而行的能力。[12]

阿伦特的权威概念尤其值得注意。她指出:“权威的特征是,被要求服从的人必须对权威毫无异议地认可,不需要任何强制和说服。(一个父亲可能因为打小孩或开始争论,便失去了权威。因为这样的行为等于暴君行径或者把小孩当平辈。)要保有权威必须有对人或机构的尊重。”[13]结合阿伦特在不同文本中关于权威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权威”概念至少包括如下几层意思:首先,权威关系以一种等级秩序为前提,其中双方一定是不平等的,权威关系可以比喻为一个金字塔;其二,权威意味着处于等级的双方均无异议地承认这种等级,尤其是处于等级下层者无意质疑、挑战居于上层者,并且对上层予以尊重,而上层也无意压迫下层,而是着眼于公共性以审慎的智慧去思考和行动;第三,权威的来源必定是某种超越性的存在,如自然法、上帝、祖先等,权威关系中的上层人物所拥有的权威具有派生性。第四,权威与自由并不冲突,而是一个事物之两面。[14]没有权威,自由便会失去约束而沦为放纵直至灭亡;没有自由,权威也便沦为独断或奴役。

关于权威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阿伦特也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权威的意义在于它保证了世界的稳定性与恒久性,一个稳定而恒久存在的世界对于性情多变、终有一死的人来说是颇为重要的。阿伦特认为,人的自发性及创生性(natality)给人类以不断的惊喜,新的言与行时刻产生,不可预期,新的生命不断来到世间,这给人类以希望,但同时也时刻威胁着世界的稳定,具有危险性。[15]权威正是制约这种危险性并使世界在时间的流逝中得以维系的一种力量,在某种意义上它事关人类文明的传承,所以权威总是和文化、传统联系在一起。一个不存在权威的世界将是一个危机四伏的不稳定的世界,现代世界的危机是政治的危机,也是权威的危机。要重建人类家园,就要重温权威在政治生活中的经验。

实践中的权力与权威的关系

阿伦特不仅对权力、权威等概念进行了辨析,而且回到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就这些概念背后的特定政治经验进行了很好的描述。我们不妨沿着阿伦特的思路,就西方历史语境中权力、权威的观念与实践经验进行简要的回顾。

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之一是古希腊,不过,古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的政治生活中并无权威的经验。雅典人对内采用辩论说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外则采用暴力方式处理争端,这两种方式都与权威无涉。古希腊世界的长期不稳定也与希腊政治生活中权威的缺席有关。柏拉图在希腊世界衰朽之际提出他的政治理想。阿伦特认为,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主张的不是人治,而是理性之治,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皆是如此,柏拉图其实是要在城邦中确立理性的权威,以阻止城邦的腐化。不过,阿伦特也批评柏拉图以非政治领域中的经验来理解权威,因为希腊政治生活领域中没有直接的权威经验。非政治领域如制作或技术领域、私人家庭领域,在制作或技术领域中有专家的概念,在家庭领域则有支配的概念。柏拉图以这种方式来理解权威对西方政治哲学大传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脉相承,不过,他诉诸的是自然秩序的权威,这也就是他所说的“主奴关系合乎自然”的含义。[16]亚里士多德诉诸“自然”来建立秩序,堪称古希腊思想家试图确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权威关系的第二次努力。

真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权威经验的是古罗马人。权威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这也是古罗马人在政治上成就较希腊人远为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罗马人重视权威,体现在他们对罗马建城的重视。拉丁文中“权威”(auctoritas)一词词根是“augere”,意为“开创”,auctor也就是author之意。拥有权威者是罗马共和国的创立者,后来引申为目睹或经历过罗马共和国建立的德高望重、功勋卓越、年长资深者。罗马人十分强调“奠基的神圣性(the sacredness of foundation)”。在罗马人心目中,从事政治首要的一条是维护罗马城的基业,将之传给未来世代。罗马民族是农业民族,他们真正地立足于土地。罗马的扩张也牢牢地立足于罗马城。希腊人经常到异域建立一个新城邦,罗马人则不然,他们总是溯及一个存在于过去的不可重复的开端。这与罗马人对宗教、传统及文化的理解也是一致的。在罗马人那里,成长也是导向过去的,这与现代人进步主义的观念相反。罗马人在政体设置中明确区分了权力与权威,这就是“权力在人民,权威在元老院(potestas in populo, auctoritas in senatu)”。元老在古罗马具有尊贵的地位,这种尊贵也以其他人不能着的紫边袍、赤履等服饰体现出来。元老院作出的决议,不是命令(command),但也不是一般的建议(advice),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不容忽略的建议。[17]后来的元老未必亲历建国,但他们从建国者那里获得了某种派生性的权威,他们代表着立国的先人,捍卫着共和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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