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

作者:景跃进发布日期:2008-07-17

「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正文

摘要:代议制是现代政府的一般形式, 近代发端的政治代表学说是其主要的理论基础。作为代议制的一种类型,代表理论为我们考察当代中国政治提供了一个特定的视野。然而与一般代表理论不同的是, 在中国还存在着另一种重要的政治代表观点,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代表理论。本文简要考察了两种政治代表理论的特征,它们在现实中的关系和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代议制政府; 代表理论; 中国政治; 代表理论

在这篇短文中,笔者尝试做两件事情:一是简要叙述与代议制政府相关的代表概念,二是分析中国政治中两种政治代表类型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强调恰当处置两者关系对于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性。我们先从代议制政府的代表概念说起,因为“代表”问题是代议制政府的基础和前提。

一、代议制政府与代表原理

自近代民族国家成为人类最重要的政治共同体形式以来,代议制政府便成为民主政体的实现形式。对此,密尔(John Stuart Mill)说道,“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都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1〕

与直接民主相比,间接民主由于有了“代表”这一中介而变得复杂起来,围绕代议制民主而发生的诸多经久不息的争论皆由此而生发。尽管如此,有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在人民主权尚未找到更好的落实方式之前,当代任何政体都必须在代表问题上找到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依据。系统讨论代表理论显然超出了本文篇幅的许可〔2〕,作为一种替代方式,我们可以通过Hanna. F. Pitkin对代表概念的经典分类来求得一个大致的把握。在《代表的概念》一书中, Pitkin对代表概念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讨论。借助于形式和实质这对范畴,作者区别了代表概念的两种基本类型。形式代表包括授权(Authorization)和问责/负责(Accountability)两个亚类;实质代表可分为象征( Standing for)和行动(Acting for)两个维度。其中,象征维度的代表包括符号代表( Symbolic Rep resentation )和相似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两个子目。这一逻辑分类,可表示如下:

图1代表概念的分类

从形式维度来考察政治代表问题,主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代表是否得到被代表者的授权? 第二,代表是否要对被代表者负责?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近代回答,是由社会契约论者提供的。基于自然权利(后来发展为人权)的社会契约被认为是一种经由同意的主权让渡。通过这种让渡,统治者有权宣称,其统治是得到人民同意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代表Ⅰ) 。由于霍布斯主张,一旦这种主权让渡完成,人民便无法收回,因此第二个问题乃是对霍布斯观点的置疑。在代议制民主中,对这一问题的最佳的检验办法是,选民是否能够在定期举行的选举中将代表们选下来,如果可以,则代表是可以被问责的(代表Ⅱ) 。形式维度的这两个方面虽然在逻辑上可以分开论述,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常常结合在一起。道理很简单:谁授权,便对谁负责。

尽管没有明说,但形式代表理论隐含着一个假定,即每个选民既是一个拥有自身特定利益的个人,同时又是一个具有政治理性的公民。这意味着公民自身(而不是他人)最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之所在,同时平时积累以及在选举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使他/她能够判断在诸多候选人当中谁(个人或组织)最能够代表他/她的利益。宪法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每人一票,一票一值)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同样重要的是,在形式代表理论中,民众与代表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主人,后者是代理人。这种代理关系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任何人都不能自封为代表,也不存在什么“天然代表”。

形式意义上的代表理论解决了权力的来源以及责任的问题,故很重要(区别于非民主政体) 。但在Pitkin看来,这还不够,因为形式代表理论没有涉及下面两个重要的问题:(1)什么构成了代表? 为了能够“代表”,他/她应当是怎样的一个人? (2)在代表当选之后,他/她们究竟干了哪些事情? 为此, Pitkin认为需要从实质性的方面来丰富代表的概念。在实质性代表的象征维度中,“符号代表”与选举没有关系。在此, 代表被认为是一个构成物的“符号”( Symbol) ,通常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激发人们的情绪与情感。例如,教皇是教会的代表性符号,国家元首(无论是国王还是总统)是一个国家的代表。扩大一点说,某个神话或传说中的人物可以成为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符号。就此而言,符号代表具有广泛的使用方式,并不局限于民主政治或代议制政府。与此相对,“相似代表”则与代议制民主有着紧密关系,它提出的问题是,代议机构中的代表是否充分或平等地反映了特定社会的政治结构。通常的衡量标准是,代表构成与选民构成的比例是否相应(代表Ⅳ) 。平等原则的政治诉求,使“相似代表”成为批评现实政治的一个武器。例如,人们常常指责道,立法机关中的妇女或少数民族“代表不足”。理想的相似代表乃是社会利益结构的一个微缩模型(像镜子反映一样精确) 。一般而言,持相似代表观的人主张实行比例代表制。

实质性代表的第二个维度将关注的焦点从“谁是代表”以及是否充分代表转向“代表做了什么”。这是一个行动的领域,反映了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动态关系(代表Ⅴ) 。这里存在的一个古典争论是,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者,代表究竟应该成为选民指令的执行者呢,还是具有独立判断和自主性的人?英国的伯克(Edmund Burke)大概是最早对此发表意见的政治家,在《对布里斯托尔选民的演讲》(1774年)中,他坚定地捍卫议员独立判断问题的权力。〔3〕在他看来,议员对于国家的责任要高于议员对于选民的责任,议员确实必须关注选民的利益,了解选民的要求,但最后他必须依凭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应该做什么。如果说伯克更多地是从议员的角度来思考的,那么密尔则从学术角度提出了问题:“议会议员应该受选民对他的指示约束吗?他应该是表达选民意见的机关呢,还是表达他自己意见的机关呢? 应该是选民派往议会的使节呢,还是他们的专职代表,即不仅有权代替他们行动,而且有权代他们判断该做的事情呢?”〔4〕迄今为止,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存在一致的见解。就制度设置而言,欧洲模式倾向于强调议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美国模型则相反。

上述逻辑分类只是区分代表的类型,尚未涉及政治代表的单位问题。在西方政治的发展过程中,政治代表的单位曾发生一个从个人代表向政党代表的重大转变。一般而言,西方的政党组织是选举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党从最初的干部党或议会党发展成为群众性政党就与下面这一事实紧密相关:公民政治权利的普及和选民人数的增加。赢得选举的政党虽然成为执政党,但本身并不实际执政,而是通过向政府机构输送公职人员来控制政权。因此,政党与国家政权既是结合的(政党与利益集团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目的是要控制国家政权) ,同时又是分离的(不是党国体制,不存在对国家政权的垄断性把持,而必须经常性地受到选举的制约,应对来自反对党的挑战) 。

如果说在政党出现以前,代表选举的竞争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那么在政党出现之后,代表选举就在以政党为背景的舞台上进行。不但候选人由政党推出,而且一旦当选,其在议会中的行动也要受到党纪的约束(各国程度不同,一般而言,欧洲政党对党员议员的约束要比美国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政党的出现使得政治代表的单位发生了变化,但是代表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代议制政府中,代表形式虽有不同,但政治代表的基本原理是统一的,政党的代表性既不能脱离人民主权这一抽象假定,也不能背离人民行使主权的操作形式--选举。政党代表若离开了选民(或特定的区域、人群或功能团体)和选举就没有任何政治合法性。选民、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以及议会通过定期的选举被制度性地连接了起来。在某种意义上,政党被视为选举的工具,或者说联结选民和议会的中介。“选举党”这一称谓很好地表达了西方政党的性质、特征,以及它与政治代表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 Pitkin对代表概念所做的逻辑区分可以视为代表的五种类型(参见图1) 。每种类型的背后都存在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以及更加精致的区分) 。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代议制政府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的过程,即使在代议制政府的起源地,这一过程迄今也尚未结束。①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致形成的共识(或准确地说,目前居于主流地位的观点)和制度框架包括:理论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利益的假定、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竞争性的选举、不同程度分权的政府(纵向与横向) 、政党制度、基于分化的利益集团、问责制度、公务员制度等。就整体而言,这些原理、原则、制度、组织和实践构成了当今代议制民主的现实形态。政治代表理论既是其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又处在特定的相互关系之中,并在这种关系中获得自身的品性。

二、政治代表问题在中国

近代以来, 中国社会的发展受到西方文化的深刻影响。虽然我们不必赞成著名美国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教授提出的“刺激- 回应”模式, 但是必须在中外相互作用--用今天的话来说, 就是全球化--的背景下来认识中国近代以来的变迁, 这一点并没有错。在政治方面, 至少就形式而言, 离开了这一背景就无法理解清末和民国以来的政治制度变迁。无论是共和国的形式,还是国会制度,都不是中国政治原生态演化的结果, 而是舶来品, 是向西方学习(某种程度的制度移植) 的结果。虽然它们在中国的扎根远非设想之易, 但就其得以成立或宣称的政治原理而言, 它们是相通的--均以接受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治为特点。正是这一政治原则的根本转变, 使得民国时期任何企图复辟称帝的政治家自取灭亡; 也使得任何当政者觉得有必要借助民主的旗号,即使不能实现民主许诺也要给出各种借口。

由此推论, 我们现在实行的人大制度(以及作为先期形式的苏维埃) , 虽然在组织形式以及阶级性方面不同于民国时期的国会, 但它并没有摆脱议会政治的基本逻辑--作为人民和政府之中介的政治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 以及与代表政治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程序。就议会制度的比较而言,我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至少在政治原理和组织的结构形式上是如此。因此, 尽管人大制度具有相当的中国特色, 但在逻辑上有可能将其视为代议制政府的一个特定类型,并可纳入政治代表的理论框架内来讨论和比较。自然, 这一认识并不是说, 中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是一回事。任何对中国政治稍有了解的人, 都不会同意这个结论。如果说比较政治学中的结构- 功能理论为我们分析不同的政治体制提供了一个一般的分析框架,在诸多一目了然的差异中, 本文想讨论的是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中国执政党的代表理论及其对人大制度的影响(或更准确地说, 执政党的代表理论与人大制度所依凭的代表理论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前者是中国的执政党, 后者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 正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代表理论及其制度形态,使我国的人大制度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度。

众所周知, 中国现代的政党制度自清末民初诞生起就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中的政党迥然不同, 它一开始就与军事武力联系在一起。在一百余年的政党政治的历史中,政党与选举的关系只有一段非常短暂的插曲, 而且以悲剧告终。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