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与现代资本主义」正文
一、问题
在论及传统中国社会为什么未能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时,人们常常引证所谓韦伯论题:与新教伦理所包含的资本主义精神相比,中国儒教传统缺乏理性化的潜能,缺乏改造现实世界的动力,缺乏新教伦理所蕴含的那种禁欲主义精神,一句话,儒教伦理缺乏资本主义精神。
的确,这是韦伯的重要论题。但问题是,在二战以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的韦伯学中,这似乎变成韦伯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起因的唯一论题。这种状况既与帕森斯对韦伯的解释有关,也与二战以来美国社会科学强调行为层面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总体倾向有关。
帕森斯在分析韦伯对世界宗教的比较研究时,强调韦伯关于价值取向的理论。就中国资本主义发展问题而言,帕森斯指出,韦伯理论包含两方面主要论点:第一,中国在历史发展的某些阶段,社会制度以及物质条件与西欧资本主义兴起之前的物质条件相比,并非不利于理性资本主义之发展;第二,但在这些阶段,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佛教思想所包含的经济伦理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1]帕森斯主张的核心是,不是物质因素,而是精神因素阻碍了中国自发产生资本主义。
帕森斯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构塑了西方韦伯学的导向。部分地由于帕森斯的解释,韦伯有关经济伦理与现代化关系的讨论具有持续不衰的影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中心,而他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整体历史分析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于当代著名韦伯学者特纳(Bryan S. Turner)抱怨道:“〖韦伯的〗新教伦理理论成为无休止的、持续的讨论主题,但他的整个历史社会学结构却几乎从未被系统讨论过。”[2]
这种只重视经济伦理而忽视韦伯其他学说的情形在中国文化圈内更为突出。或许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存在林毓生所称谓的“文化-意识”论特征,即视文化改变为其他改变的基础,[3]中国学术界对韦伯关于经济伦理的讨论高度重视。无论是感慨儒家伦理无法孕育资本主义抑或是高谈儒家伦理促进了东亚资本主义,学者乃至一般公众常常会以某种方式附和或驳斥韦伯关于儒家经济伦理的观点。与此相比较,韦伯关于资本主义未能在传统中国发展的其他分析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诚然,强调韦伯关于文化的讨论并非没有道理。就韦伯的整个思想体系言,宗教、文化乃是最重要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文化问题。然而,韦伯并不是一元论的决定论者。在韦伯的体系中,文化仅仅是社会生活几个重要层面之一。诚如本迪克斯(Reihard Bendix)所言,在韦伯的社会学体系中,社会生活有三个互相联系、甚至互相重叠的层面:权威、物质利益与价值导向。在这三方面中,价值导固然重要,但价值导向与政治、经济制度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则是间接的。
为了使学术界对韦伯关于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有一个比较平衡的理解,本文试图对韦伯关于政治、法律制度与现代资本主义关系的论述作一番梳理,以便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对韦伯学说以及中国社会政治史的研究。
二、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及其起源的一般理论
在考察韦伯关于为什么中国未能发展出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分析之前,首先必须梳理韦伯关于资本主义的概念以及资本主义起源的一般讨论。鉴于韦伯在比较宗教研究中关于经济伦理的学说已广为人知,我们将重点勾勒韦伯对资本主义进行制度与经济的分析的理论。
除了方法论的著作之外,韦伯的重要著作大致可分为几部分。第一,韦伯关于古代、中世纪经济史以及德国农业的论述。这些论述与韦伯生前最后一部著作《世界经济通史》构成韦伯学说中“唯物主义”色彩最浓的部分;第二,韦伯的比较宗教著作,其中亦包含关于非宗教因素对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影响的分析。譬如,韦伯的《儒教与道教》中相当篇幅用于分析传统中国利于或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物质因素;第三,《经济与社会》系统阐述了韦伯的社会理论,并对以前著作中的重要理论作了概念上的表述。如果说韦伯这些著作有一个共同的主题的话,那就“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origin)及后果(effects)问题。
韦伯对资本主义问题的最早讨论是他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89年)。这部著作的宗旨是考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公司 --的起源以及它与特定法律环境的关系。韦伯从两方面考察了“资本主义”这种独特经济形式的发生问题:第一,从内容方面描述了中世纪晚期资本主义贸易公司的兴起,尤其是企业与家庭共同体的分离;第二,在法律形式方面,探讨了当时颇具争议的问题:即德意志法与罗马法中的契约因素何者对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影响更大?他的中心论点是,“个人主义”的罗马法被现代资本主义的某些前提所取代,这些前提源于德意志法。[4]
如果说,韦伯的博士论文是以法律学家的身份分析法律与资本主义企业兴起的关系的话,那末,两年后的讲师资格论文“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则完全从经济史的视角来探讨古代历史中的重大问题,即罗马帝国灭亡的原因。这部著作之所以值得在这里提及,主要是由于韦伯关于古罗马衰落原因的分析是相当“唯物主义”的。他写道,古典西方文明的特点是城市文明、沿海文明、奴隶文明。其中最重要的是奴隶文明。由于“奴隶劳动成了罗马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古代种植园之消费奴隶就象现代炼钢需要消费煤炭一样”。“一个能定期和大量供应人力的奴隶市场,乃是一个从事市场生产的奴隶营得以维持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罗马帝国的衰落恰恰在于奴隶来源的枯竭。帝国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是罗马在条顿堡之战被德国人的祖先打败。这场战役的重要性在于,罗马皇帝从此放弃了武力征服多脑河流域的努力,停止了向外扩张。“但由此奴隶市场所需的源源不断的人力供应也就停止了。”[5]
正如Kasler所言,韦伯这部著作的社会学意义在于,“韦伯试图从古代社会社会结构变化的角度解释相当复杂的历史转型过程,即罗马帝国及其文明的衰落。在分析中,经济发展即“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受到突出的强调。”[6]
稍后,韦伯发表了《古典西方农业社会状况》。[7]在这部著作中,韦伯集中讨论了古代社会的资本主义经济(capitalist economy)问题。为了廓清这一问题,韦伯对资本主义加以界定,“资本(capital)总是意味着在商业中用来获得利润的财富。”因此,”“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商业。”据此,韦伯一反当时流行的观点,提出古代与中世纪存在资本主义经济。“只要我们发现财产是交换的对象,且被个人用来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创造利润的企业,那么,我们就有了资本主义。如果接受了这一观点的话,那么,十分清楚,资本主义构塑了整个古代时期,而且,事实上,正是这些时期,我们称之为‘黄金时期’”。尽管古代资本主义不完全等同于现代资本主义,但两者确实有诸多共同之处。[8]
在这部著作的结论部分,韦伯分析了现代资本主义在西方形成的原因。1)城市在西方世界的“胜利扩张”;2)独特而不同的法律之发展。韦伯说,“现代资本主义,即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独特特征在于,它的基础是一套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是由工业城市创造的,它们不存在于古代的城市(polis)。”[9]
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分析在他一生的最后一部著作《世界经济通史》中有更进一步的概括。在这部著作中,韦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及其起源作了极为详尽的概括。
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概念,韦伯大致沿袭了早期著作的界说。他指出,资本主义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哪里有用企业方法来供应人类集团所需要的工业,哪里就有资本主义存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在古代与中世纪都曾出现过。然则,这种资本主义与现代资本主义有根本区别。
其一,韦伯称这种资本主义是“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形式”。这些资本主义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为了包税的目的 --如在中国和印度的列国分立时代--而创办的资本主义企业;第二,和投机贸易有关的资本主义,而且几乎没有一个历史时期完全没有贸易商;第三,以外乡人的紧急之需为可乘之机的贷款资本主义。所有这些形式的资本主义都同战利品、捐税、利用职权的盘剥或官方的高利贷以及贡纳和实际需要有关。
这些资本主义在本质上都不是为了真正的经济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不是为了市场机会,因而“都属于一种不合理性质的临时经济活动,而从这些办法之中是发展不出劳动组织的合理制度的。”[10]
其二,即使在古代或中世纪出现过为了经济目的而组织的资本主义企业,这些企业也只是个别的、局部的。最大的可能是,“有一部分经济供应是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而另一部分则奠定在手工业或庄园的型式上。”对于这一点,韦伯在《宗教社会学论文》的导论中有更明白的阐述。[11]那里,韦伯将“资本主义”经济行为界定为“依赖于利用交换机会来谋取利润的行为,亦即是依赖于(在形式上)和平的获利机会的行为。”韦伯指出“就这种意义而言,资本主义以及资本主义企业(即使是具有相当理性化的资本主义核算的),在经济文献允许我们作出判断的所有文明国家中都是早已存在的。在中国、印度、巴比伦、埃及,在古代地中海地区,在中世纪以及在近代,都一直存在着。”[12]
“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在于,不是仅仅个别经济活动遵循资本主义原则,个别企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经营,而是整个经济的主导方面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用韦伯的话来说,“我们的日常需要是以资本主义方式供应的”。今天,“需求的供应已经按资本主义方式组织到了这样突出的程度,以致如果我们设想这种形式一旦取消,整个经济制度的崩溃就在预料之中,这整个时代才可以称作典型的资本主义时代。”[13]只有这种“日常需要靠资本主义方式供应的”经济制度才可以被称作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纯粹是西方的特征”,“而且,即使在西方,也是在十九世纪以后方始成为无可避免的方法的。”在十九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只不过是先兆。那时,即使将资本主义性质的机构从经济生活中完全取消,也不会引起重大的变化。
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出现与存在需要一系列先决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市场的自由,理性的技术,可预测的法律,自由劳动力,经济生活的商业化。[14]在这些条件中,韦伯尤为强调理性的法律与理性的科层制国家,认为它们是使经济行动得以收到预期的后果的基本前提。韦伯写道:
资本主义形式的工业组织,如要合理的运用,就必须能依靠可预测的判断和管理。无论在希腊城邦时代,或者在亚洲的宗法制国家和直到斯图亚特朝代的西方各国中,这个条件都不具备。皇家的“虚伪的公正”连同它的加恩减免,给经济生活的测算带来了无穷的麻烦。[15]
三、封建制、家产制与现代资本主义
韦伯在阐述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时,对世界的主要文明进行过比较分析。在比较中,韦伯尤其重视中国的个案。在他看来,中国社会及宗教与西欧的社会与宗教恰好处于两极,其差别明显,对比强烈,具有特殊的比较意义。他关于中国宗教的著作是他在宗教社会学中修改最多、因而最为满意的部分。在他对中国的分析中,关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分析占有突出地位。
韦伯关于中国制度的讨论的理论背景是他关于正当性支配的分类。根据莫姆森,这一分类是韦伯社会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部分。[16]韦伯依据他对人的社会行动的分类,指出存在三种类型的支配:理性的及法理的支配、传统式支配与卡理斯玛式支配。[17] 在这三种支配形式中,卡理斯玛式是一种短暂的、不稳定的支配形式。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种权威形式必然会例行化(routinized),或者转变为传统型权威,或者转变为理性的与法制的权威。惟其如此,韦伯在进行历史社会学的分析中,事实上只分析了两种制度形式,一种是传统的、家长制的制度,其具体表现是封建制与家产制;另一种是现代的理性的与法理的制度。
韦伯关于传统支配与理性支配的分析表面上看是完全静态的,但它却是韦伯整个历史社会学的基础,其实质在于揭示传统支配向理性支配转型的可能性与条件。惟其如 此,Guenther Roth 称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在表面上是静态的类型学,但它却是一部社会学家的世界历史,是他重新勾勒各个主要文明发展路径的独特方式。”[18]
韦伯将传统制度概括为家长制度。这种支配形式的最基本特征是,统治的基础是个人的恭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