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杰 郑秉文:论中国共产党和谐社会的福利思想」正文
[内容提要] 建国后我们党福利思想的渊源既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说,也来源于我们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党以来在革命战争年代对社会保险思想的诸多著述和在根据地的一系列实践;它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而斗争的继续,又是我们党政治诉求的实现形式;既部分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内在要求,又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既符合计划经济的制度约束性并为保障计划经济的顺利执行和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同时又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前苏联经济模式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个延伸。
从党史的角度看,建国前、建国后和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这三个历史阶段,其福利思想和实践可以分别被称为“求解放”、“谋幸福”和“图发展”,所体现的分别是“政治诉求”、“经济诉求”和“社会诉求”,他们在本质上与我们党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都是一脉相承的,是我们党一贯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在人均GDP1000美元之后,这是“图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而努力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这个阶段的一个永恒的时代主题。
[关键词] 和谐社会 福利改革 社会保障 中共党史 福利思想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无疑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从大的方面来说,以1978年为界,在此之前实行的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的“国家/企业保险模式”,而在此之后至今我们正在试图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统账结合”的半积累制,既雇员与雇主双方缴费,雇员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以体现个人的责任,增强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雇主缴费主要进入社会统筹,以体现国家的集体责任和社会再分配的能力。对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这个半积累制,我们虽然正处于不断地完善的过程之中,要解决诸如转型成本等许多困难和问题,但总的来说,我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尤其是,我们正确地选择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制度,这个半积累的社保制度的框架是正确的,在九十年代初能够确立这样一个制度框架是超前的。这是我们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建立的社保制度的一个基本评价。
那么,如何评价1978年以前的社保制度?对此,学界给予的更多地是批评和否定。
本文认为,在评价1978年以前的社保制度时,应该对其使用三条标准来衡量: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其指导的中国共产党推翻旧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前后,党和国家历来倡导的关于社会保障的一系列思想是否与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社会福利思想的论述一脉相承,如出一辙;第二,对当时社保制度本身的评价,应看它是否与当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吻合,即是否匹配当时的经济体制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是否还有任何其它可替代的“次优”社保制度,等;第三,对经济体制的评价,应将之置于历史环境之中,当时的经济制度即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是否符合当时国内经济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际政治经济大背景的潮流,是否为捍卫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发挥过重要作用,是否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过巨大贡献,等。
在评价和判断一个历史事件和事务时,如果简单地将之抽象出来,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割裂开来,单纯地使用某一个理论和某一个标准孤立地去衡量它或苛求它,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
本文对上述这两条的回答无疑是持肯定态度的:当时的社保制度相对于其经济体制来说是“最优”的,作用是肯定的;当时所选择的经济制度是历史条件的必然结果,其作用如同当年苏联十月革命建立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赢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而立下了汗马功劳那样。本文无意讨论前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而只是试图对第一个衡量标准进行一些历史性的考察,例如,中国共产党人使用暴力革命推翻旧政权以后建立的社保制度是否与其一贯的倡导和主义是一脉相承的,是否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一脉相承的,是否为新中国的建立、发展和壮大发挥了应有的贡献,为什么,等。
同样,本文虽然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保制度对其是适应的,但并不认为它也同样适用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认为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同样不否认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必然性。本文的结论正好恰恰相反。
一、“产品扣除”与“国家保险”: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
从思想渊源来看,传统社保思想的理念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它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直接继承。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针对拉萨尔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提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要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1]”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而且还要设立“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而这些基金的设立,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而且,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一般说来劳动者的社会劳动,一方面为自己的养老、疾病和各种福利性质的享受创造后备金的价值,一方面也为他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社会生活基金,从而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条件,实现人的社会化。从某种意义看,社会保障是人自身“再生产”的必备条件,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进入20世纪世界历史发生了重大转折。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关于“产品扣除”的思想在列宁那里被概括为“国家保险”并得到了广泛的成功实践。列宁在1912年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布拉格”全国代表会议上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些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一)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老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以保障;(二)保险要包括雇佣劳动及其家属;三、对一切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四)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2] ”显然,在列宁看来,国家应在社会保障的实施和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而保险费用则应由企业与国家共同负担。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苏维埃政府成立以后即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由“社会性”问题成为“行政性”问题,因此又具有了“强制性”,使这一制度规定成为全体人民共同享受的“安全性福利”。苏维埃共和国诞生以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所进行的探索及其所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对国际共产主义的一个贡献。
马克思“产品扣除”的表述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再生产的光辉思想;而列宁“国家保险”的提法则明确指出是“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体现的是工人阶级的权利和无产阶级国家的义务。经典作家的这些定义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他们是我党和新中国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的重要理论源泉之一。
二、新中国建国之前党关于社会保险的思想和实践
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建党之初就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并于当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专门领导工人运动的机构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并创办了机关报《劳动周刊》。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第十一条提出,“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工教育以及劳动保险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3]。1925年组织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4] ”1930年中央苏区颁发了《劳动暂行法》,对社会保险又做了明确规定。1931年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正式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在根据地实行社会保险,雇主每月缴纳工资总额的10-15%作为保险金。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5] 。
1945年毛泽东同志发表的《论联合政府》提出了劳资利害关系的问题,1947年进而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明确提出了“劳资两利”的思想,指出,“一切离开这个总目标的方针、政策、办法,都是错误的。[6] ”解放区后来实行的社会保险均按毛泽东“劳资两利”的这个总目标拟定的,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论述,这无疑为后来的社会保险的建立甚至为建国之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依据。例如,1948年东北地区颁布的《东北条例》几乎将所有公营企业职工都覆盖进去,大约又420个企业和80万职工享受到了保险待遇 [7]。这个条例时我国首次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它对促进生产和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也为建国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
回顾建国前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识与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斗争的理论是一以贯之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保障的理念,其思想渊源首先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在这一学说指导下的无产阶级运动,来源于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中所创立的毛泽东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学说的启示下,无产阶级的不懈斗争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主要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一般说来,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8] ” 如果不将我们党的关于武装斗争的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联系起来,我们将无法理解为何在我们党在1949年夺取政权之前和之后都始终不渝地将保护人民生活的福利作为其武装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为直接争取社会保险而进行的斗争。例如,据统计,在1927年蒋介石叛变革命之后的7月至10月之间,共产党领导在上海领导的47次罢工中,有7次就是为要求病伤待遇而举行的[9] 。之所以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党之初就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设想,并且在取得革命根据地之后的解放区立即开始广泛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其覆盖面相当广泛,且保障内容也相当全面,就是因为,这个目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完全符合工人阶级的斗争要求,它是工人运动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进行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从某种角度说,争取社会保险是阶级动员和阶级组织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点,就连西方学者也不得不予以承认,劳动的异化或说劳动力的商品化在他们自身获取发展时就埋下了资本主义体系毁灭的种子;作为商品化的劳动力,为社会和个人福利与安全程度的“非商品化”而进行的集体行动和劳工运动,既是劳工团结与统一的起点,又是其终点[10] 。
第三,争取并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是中国共产党政治诉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要求之一,是“人民政权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在工人运动中就将获得社会保险作为其重要目标之一。从1921年8月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