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璐:农村改革30年来的伦理变迁与反思

作者:王露璐发布日期:2009-07-15

「王露璐:农村改革30年来的伦理变迁与反思」正文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30年来,以农业的工业技术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市民化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进程,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乡村伦理关系和农民道德观念的变迁。30年来乡村伦理的嬗变及冲突,是社会转型期中国伦理文化面临的“现代性”问题在乡村场域中的体现。由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思想在漫长的小农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演进中逐渐生成,在乡村社会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因之,伦理传统与现代观念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乡村社会也更加凸显。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宏旨,需要我们着力探寻乡村伦理文化的“和谐”之道,从而为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

恩格斯曾经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也就是说,道德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制约,其产生、内容及作用范围由社会经济关系和作为经济关系表现的利益及利益关系决定。因此,只有从经济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的变动中,才能找到把握道德变化发展规律的正确路径。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18日》一文中对小农及其伦理特征的经典分析正是这一逻辑思路的具体体现。他以“一袋马铃薯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比喻小农缺乏社会交往与市场交换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由此阐释小农保守、落后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农村改革及其所引发的伦理嬗变,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视野中经济发展与伦理道德之关系理论提供了鲜活而生动的当代例证。

被视为中国改革发轫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低效的生产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中国乡村经济的巨大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安土重迁、惧怕变革等保守意识逐渐削弱,自主自立、求富争先、开拓创新等新观念日渐增强。乡镇工业的异军突起,“农民工”这一新型劳动大军的迅猛发展,使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近30年中把超过2亿的传统农民转变为职业工人。伴随着这种角色转换所带来的生产、交换(交往)、分配、消费方式的变化,大量农民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而难以在农耕活动中生成的效率意识、时间意识、信用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等现代伦理观念,也由此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样式。可以说,具备现代伦理观念的“新农民”,是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良莠并存,相互激荡,也使道德领域出现了种种矛盾和冲突。农村改革30年来,乡村伦理的传统理念与现代意识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存在,并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生存伦理”――“理性意识”。

农民的行为选择究竟是首先考虑“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规则,还是“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追求?这一问题国内外学界争论已久,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斯科特―波普金争论”。斯科特认为,“安全第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伦理原则,农民追求的不是收入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与此相反,波普金认为农民与商人一样,都会在权衡长短期利益及风险因素之后,为追求最大生产利益而做出理性的选择。

关于农民“生存伦理”与“理性意识”的理论纷争仍在继续,然而,我们不难发现,两种有着显见分歧的观点却能够在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得到相应的实践支持。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多元化的生产经营、乡镇企业的兴起、农民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加,以及“离土不离乡”和“离土又离乡”等不同区域乡村发展模式的出现,都在以种种农民力图致富的创造性的行为选择,印证其“经济理性”意识的存在和增强;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失地农民的增加及其引发的矛盾,表明大批经历市场大潮洗礼的农民依然执着地将土地视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原则。这表明,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生存伦理”与“理性意识”的紧张始终存在,也因之提醒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改革中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平均主义”――“先富光荣”。

“不患寡而患不均”,历来被用以证明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平均主义特质,农民的平均主义理想,也被视为反抗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强大动力。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尽管没有采取绝对平均的做法,但总体上使乡村社会人们的经济条件更趋平均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农民固有的平均主义意识。而其后的合作化特别是人民公社运动,几乎消除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上的差别,产生了“人人都一样”的乡村生活样式。这种社会生活的“同质化”,导致传统小农平均主义思想进一步强化乃至固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农村改革的进程在以不断扩大的“差异”打破平均的经济条件和几近同一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以勤劳致富、先富光荣的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逐渐改变传统农民求同求稳、小富即安的保守观念。但是,如果我们因此将这一观念的变化理解为“先富光荣”对“平均主义”的绝对消解和替代,又将失之简单。诚然,农村改革30年来,“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劳”与“得”之间的良好对应关系,在不断扩大区域和个体富裕程度差别的同时,也在日益提高农民对此种“差异性”的认同程度,并由此进一步强化其内在的致富冲动。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又不难发现,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还是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民在住房、婚丧嫁娶等方面始终有着远远高于城市居民的“求同意识”。这意味着,在农村改革的进程中,现代市场理念与传统平均主义意识处于一种交织与混合的状态,并由此形成致富冲动与求同意识间的内在紧张与回应。

第三,“特殊信任”――“普遍信任”。

韦伯曾以“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区分中国人和西方人的信任,认为前者建立在血亲关系之上,因而仅局限于家族和亲属的范围之内,后者则建立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因而能够超越血缘氏族纽带的束缚。尽管韦伯关于“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建立基础受到质疑,但是,这对范畴对我们理解不同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信任基础仍具理论资源意义。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语),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彼此间的信任源自相互的熟悉而非法律或契约的规定。因此,这种在熟悉基础上建立的信任局限于“熟人圈”的范围内,且信任的程度与熟悉的程度密切关联,呈现出十分显见的“差序”特征:在血缘地缘上越靠近“己”这个中心,就越熟悉并容易产生信任及合作;反之,在血缘地缘上与“己”这个中心渐行渐远时,信任度会随之降低,及至进入“陌生人的世界”,信任基本无法建立。换言之,传统乡村社会的信任更多是一种“特殊信任”而非“普遍信任”。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强有力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与外界的交往和流动,使其经济和社会交往仍然被基本限制在作为“熟人社会”的村落共同体内部。因此,以血缘和地缘为中心的“熟人信任”,仍是这一时期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伦理基础。然而,以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为内容的农村改革,日益冲破了乡村社会长期以来商品交易和人际交往的“熟人”限域。农副产品经营的放开,大量农民的外出务工,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也使通行于“陌生人社会”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逐渐渗入乡村社会。由此,乡村社会的信任呈现出基于“熟悉”的“特殊信任”与基于“契约”的“普遍信任”并存的格局。理论上说,两种信任分别在“熟人”与“陌生人”的限域内发挥其作用,但是,转型时期乡村“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并不清晰的界限,以及实际交易交往中“熟人失信”、“契约失灵”等现象的出现,也常常导致两种信任间的冲突,并由此产生农民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上的困惑与矛盾。

第四,“礼治秩序”――“法治秩序”。

乡村社会“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间的冲突并非肇始于改革开放。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曾谈到,如果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乡土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无法”却有秩序的“礼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风俗、习惯、礼仪及各种成文与不成文的村规民约形成一种保障秩序的规约系统,具有康芒斯所谓“隐形的制度”之特征。在他看来,当时司法制度在乡村的推行未能有效建立法治秩序,却又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究其原因,恰恰在于作为“隐形制度”的“礼”与作为“显形制度”的“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民法律意识、自我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冲突愈加凸显。1992年的《秋菊打官司》成为国内学术研究长期关注的一个经典个案。影片最后秋菊在村长被抓后的一脸茫然,正显现出秋菊(们)所寻求的基于“隐形制度”的“说法”(让村长道歉)与正式法律制度运行的结果(村长被抓)之间的冲突,以及此种冲突给秋菊(们)带来的困惑与无所适从。时至今日,乡村管理中“人情”与“法理”的博弈与平衡,仍然是基层村官们无法回避的共性问题。至于说,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与困惑,费孝通先生当年所提出的“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尽管时隔半个多世纪,其借鉴价值仍可谓弥久良多。

如果我们将农村改革放置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中,则不难发现,30年来乡村伦理的嬗变及冲突,是社会转型期中国伦理文化面临的“现代性”问题在乡村场域中的体现。并且,由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思想在漫长的小农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演进中逐渐生成,在乡村社会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因之,伦理传统与现代观念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乡村社会也更加凸显。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宏旨,无疑需要我们着力探寻乡村伦理文化的“和谐”之道,从而为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

进一步而言,和谐乡村伦理文化何以可能?如何在乡村伦理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种种紧张与冲突中寻找到两者的平衡?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中国乡村伦理的“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的成功嫁接。一味固守生成于小农生产与生活方式的伦理传统,试图将走向现代化的乡村社会变成与现代市场意识和价值观念相隔离的“世外桃源”,只会重蹈20世纪20―30年代梁漱溟等发起的“乡村改造”运动之覆辙;而无视乡村伦理传统的影响,希冀以全方位的“伦理现代化”使现代性的道德话语和道德规范在乡村社会获得强势甚或宰制的地位,其后果也早在美国学者麦金太尔的断言之中:18世纪启蒙运动以降论证道德合理性的种种谋划必定失败,而其根源正在于传统的中断或忘却使“我们所拥有的就只是一个概念构架的诸片断,并且很多已缺乏那些它们从中获取其意义的语境”。(《追寻美德》,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这不仅于和谐乡村伦理文化无益,甚至会导致已有冲突的进一步激化,其负面影响显然不仅仅停留于伦理文化与道德建设之层面,更会延伸至乡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等诸多方面。

由是观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中国特色的乡村伦理文化,它既不能排斥经济市场化乃至全球化进程中的“现代性的伦理话语”,也不能脱离其长期孕育生存的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本土伦理文化资源。通过两者的相互融合与借鉴,做到既重视乡村社会伦理传统的重要影响,又顺应时代变迁实现其应有的现代转换,正是乡村伦理文化资源在整合与优化中走向和谐的实践路径。

(王露璐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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