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跃进: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正文
「摘要」论文以政治权利的享有主体以及城乡居民代表权两条线索为基本脉络,通过历史的考察和比较,阐明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城乡人口同比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建议的时代意义。从阶级政治向公民政治的转型,论文的理论概括以此为基础,这一历史转型从一个特定角度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如何从一个革命党开始向执政党的转变,及其面临的深层问题。
「关键词」阶级政治;公民政治;转型;城乡人口同比选举
*景跃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
本文的写作犹如参加田径赛中的三节跳。最初是《理论月刊》(湖北)编辑约稿,希望我从学术角度谈谈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建议的看法。当时就这一话题写了一篇4000字左右的短文,发表在该刊2008年第2期。2008年暑假,上海复旦大学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中心召开"共和国制度成长的政治基础"学术研讨会,我准备顺着这篇短文的思路,将其发展为学术论文,本文的题目便是那个时候确定的。由于时间原因和其他安排,未能如愿,但会议提供的发言机会,使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有所发展。中山大学肖滨教授和马骏教授的约稿技巧终于促使我完成了三节跳的最后一步。在此,我要感谢整个过程中所有鼓励和帮助过我的朋友。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范静菲和黄小钫同学先后数次帮助借阅图书资料,远在美国的徐浩然同学和日本的李汉卿同学对本文提出了很好的修改建议,在此一并致谢。
在本文的叙述脉络内,所谓"阶级政治",是指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一个共同体内政治权利的分配或享有问题,并通过根本大法或基本法的形式加以明文规定。就本质而言,阶级政治的要害在于"人民"与"敌人"的二分法,对人民赋予和保障政治权利,对敌人则实行专政。与之相反,"公民政治"采用了一种抽象语言来表达民众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基于普遍人权的理念,"无差别对待"是公民政治的一项根本原则,阶级出身(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并不影响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
"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是描述这样一个转变过程: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国共产党人逐渐放弃或淡化零和博弈式的阶级斗争思维,承认并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通过人民概念的外延扩张,最大范围地规定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本文的副标题与其说是对主标题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其适当的补充。它试图说明阶级政治的另一维度:在人民内部政治权利的差异性分配。这种差异性集中体现在不同阶级在政权中的代表比例问题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乃由此而发。尽管人民内部诸阶级之间政治权利的差异性分配不同于敌对阶级之间的政治分野,但它同样构成了公民政治――无论阶级差别,人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不但"一人一票",而且"一票一值"――的对立面。在这一意义上,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人口由"差比"转向"同比"构成了从阶级政治向公民政治转型的另一重要内容。
将上述变化置于中国革命传统的脉络,不难发现,这是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以来所经历的一个历史性转型。这一转型所涉及的变革之深刻及意义之伟大,丝毫不亚于英国法学家梅因用于描述欧洲社会从传统到现代转变的经典术语――"从身份到契约".
本文旨在通过政治权利的分配格局及城乡居民选举比例这一窗口,叙述中国共产党的三次转型经历,并说明这种历史演化背后所蕴涵的时代意义。据此,本文采取的方法是考察和比较不同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文本及相关实践。
一、苏区的早期探索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也给中国带来了苏联模式。事实上,中国人是通过苏联版本来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解社会主义的。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不但按照列宁主义政党的原则来建立中国共产党,而且在大革命失败之后,通过工农起义而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也是仿照苏联模式来建立的,这就是苏维埃政权。
在阶级斗争以武装冲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背景下,苏维埃政权自然充分体现了它的阶级属性。这种阶级属性在回答下面两个问题时充分表现了出来:第一,如何处置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或,谁具有政治权利?第二,如何处置人民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或,具有多少政治权利?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自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到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这6年多的时间里,有关苏区人民政治权利规定的重要文件有:《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1930年9月)、《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1930年10月)、《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具体时间不详)、《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具体时间不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等。
尽管这些文件出台时间有先后,但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始终如一,这体现在1931年中央就宪法原则问题给苏区中央局的第七号电中:"苏维埃全政权属于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者反革命分子没有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权利(中央档案馆,1991:492)".
这一原则随后得到不断的细化。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提出了宪法的七条基本原则,其中第六条是:"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所以苏维埃政权的选举法明白地毫不隐讳地规定出剥夺军阀、官僚士绅绅董和一切剥削阶级(如地主、资本家、厂主、店主、作坊主及高利贷者等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上的自由权。对于宗教问题是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公民可以自由地信教,但一切宗教不能得到国家的任何保护及供给费用。因为一切宗教服务人(僧、道、牧师等)都是统治阶级迷惑工农群众的工具,所以必须剥夺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苏维埃的中国为着巩固土地革命的胜利,为着压服地主资本家的反革命的抵抗,将要无情地极严厉地处置一切反革命派的分子。"(韩延龙、常兆儒,1981:5-6)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表述趋于标准化:"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韩延龙、常兆儒,1981:8-9)1934年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继续沿用了1931年的规定,只是个别文字有所变动。
显然,战争年代阶级斗争的残酷性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了强烈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建立在"人民-敌人"这种二分法的政治逻辑之上。政治权利分配正是根据这一区分来作出的,一些人被授予,另一些人则被剥夺,这叫做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①。[苏维埃政权是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被迫走武装斗争道路之后建立起来的,这种逻辑起点意味着阶级斗争是你死我活的。用毛泽东的话来说,"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这个学习很要紧。革命的人民如果不学会这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他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内外反动派就会在中国复辟,革命的人民就会遭殃。"这里充分体现了邹谠所说的"全赢全输"的对立政治之性质。我们今天理解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必须具有历史的眼光]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与敌人的区分是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用政策语言来说,是依据特定条件下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革命任务――来作出的。故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其内涵是可以变化的。这就是说,人民与敌人的区分边界不是凝固的,而是历史性地变动的。当然,区分边界的这种变动并不妨碍这种区分本身的稳定性。就此而言,根据敌我矛盾的政治逻辑和划分标准,对一些人政治权利的排斥机制是阶级政治的内在特征。
如果说排斥机制体现的是人民与敌人的外部关系,那么,苏维埃政权阶级属性的第二个方面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的区分机制。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话语中,无产阶级是先进阶级,以及中国革命(无论是工农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领导阶级。
这一政治理念对选举制度具有重大影响,这在代表居民比例的相关规定中体现了出来:"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动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韩延龙、常兆儒,1981:8-9)以及"无产阶级是苏维埃革命的先锋队,领导农民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权,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为要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的领导,对于居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工人比别的居民要享受优越的权利。"(韩延龙、常兆儒,1981:153)
如何来体现无产阶级(工人)享有的这种"特别的权利"或"优越的权利"?1931年11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规定,县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城市居民每五百人选一代表;乡村居民每一千五百人选一代表。在省一级,城市居民每五千人选一代表,乡村居民每二万五千人选一代表;在全国层面,城市居民每一万人选一代表,乡村居民每五万人选一代表(韩延龙、常兆儒,1981:141)。也就是说,在苏区代表的选举中,县级城乡人口的差比为3∶1,省级和全国的城乡人口差比是5∶1.
对于本文的主题而言,差比的程度并非关键,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革命政权建立伊始,城乡居民代表的不同比例已经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登上历史舞台了。
当然,考虑到苏区与战争年代的特点,法律文本与实际生活可能存在较大的区别。众所周知,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处,都是经济不发达的贫困之地,城市人口规模很小,社会阶层结构中工人的数量亦很少;而战争的动荡性又加大了选举组织活动的难度。因此,适当的因地制宜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中国革命,还正在残酷的斗争中,苏维埃政府若颁布各种条例,首先应当顾到适合目前的斗争的条件与否,应根据这个原则,以颁布各种条例。因此,对于选举细则上所规定的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人数比例,也要根据这个原则,不应把(居)民与代表的人数比例规定得太呆板了。为适合目前革命斗争的环境,保证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内的领导地位,本届的选举居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对于过去所颁布的选举细则,必须略有变更和补充。"①[1932年变更之后的代表比例是,省级苏维埃代表:乡村五千人选一代表,其中工人、苦力和雇农代表占25%;城市两千人选一代表,其中工人、苦力和雇农代表占50%,士兵占10%.县苏维埃代表:乡村每一千二百人选一代表,其中工人、苦力和雇农代表占25%,士兵占30%,城市每四百人选一代表,其中工人、苦力和雇农代表占50%(韩延龙、常兆儒,1981:151-152)]除了这种应时应地的灵活变动,落实代表比例的操作机制也是相当重要的。为保证工人代表在苏维埃中的优势比例,拟订名单(亦即产生候选人)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党对于苏维埃委员选举可以拟订名单,但不能直接向群众提出,只有在群众中宣传,使群众自己接受这种意见,选举出来。因此,决定党员被选为委员,必须是群众中有威信而为群众所信任的分子(中央档案馆,1989:216-217)".
具体的操作机制是:"当实行选举时,须按名逐一提出,逐一讨论,逐一表决,使选民尽量发表意见,使革命的民主精神充分表现出来。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去通过代表名单。当着选民中有不赞成某人的表示时,须立即注意群众的意见,如果为多数人所反对,应立即撤消原提议,而另提适当的候选人,或由群众提出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