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森:建立县务监督委员会 创新县级民主治理机制」正文
一、什么是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这里所说的县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制度,是我们对县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一种探索。就是在原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县级党委、县级纪检委、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等县级组织构架基础上,创建或改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使其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的民主监督机构,对县级党委和县级人民政府等县级组织所作出的县务决策、县务管理、县务公开等政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启动纠错程序,以达到“规范县务行为,约束县务权力,保障县域公民权利”的目标。
县监委会制度的基本构架,可以概括为“一个机构、两类制度”。 一个机构,即县务监督委员会。它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独立行使县务监督权,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1人,常委委员若干人,与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成员同届。县监委会人员采取回避制度,由非县级党委、县级纪检委、县级人民政府成员及其近亲亲属的县级人民代表担任。县监委会与县级党委、县级纪检委、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县级党委是县务管理的领导核心和决策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是县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县监委会是县级政务管理的监督机构,县纪检委是县级党务管理的监督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县务管理的的权力机构。
县监委会可被赋予以下几项主要职权职能和义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届县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二是列席重大决策、重大开支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县务会议;三是对县财政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四是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五是对违反县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单据提出修正建议,县级人民政府须就具体事项进行复议或提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六是受理县域公民对本届县级党委和县级人民政府从事的县务管理工作的举报,调查了解,解惑释疑或启动纠错程序,发挥联系人民群众与县级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七是协助上一级党委对同级党委和政府机构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县监委会的义务是:在县级党组织领导下,配合和支持县级党委和政府机构正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向县级党组织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务监督工作情况; 联系县域人民群众,及时向县级党委和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县域人民群众对县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县域公民个人和县级人民代表的监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县监委会成员的职务。
两类制度,即《县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县务监督法规制度》,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规范县务管理行为,开展有效监督的依据。前者是规范县务管理行为的实体性制度。后者是约束县级党政机关干部权力的程序性制度。 在县务决策执行和县务管理活动中,县监委会支持和保障县级党委和政府照章办事,有序开展工作;经县域人民群众举报后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县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有违规行为,县监委会则启动纠错程序:首先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提出纠错意见,县级党委和政府督促干部采纳并改正的,纠错程序完结;若县级党委和政府与县监委会意见不一致,则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按决议执行;若县级党委和政府既不督促干部采纳纠错建议,又不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县监委会则可向上级省市领导机关申请救济,救济机构接到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处理完毕。
二、怎样建立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我认为,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要确保在对县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普遍建立和真正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制度,这里关键是需要重点解决好一个如何在县一级将现有的一直被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县监委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县监委会)制度的问题。为此,现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1、为什么要将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我认为,只所以必须要将其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因为主要有以下3点理由。
一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给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设置出了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同时也给西方敌对势力和当代中国内部的所谓自由派人士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供出了一个不应有的口实和凭据,因此,这个矛盾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为使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扫除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
二是从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对其所应有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根本无法去具体承担和落实,并因其名有最高决策权,实为担心给党委争权;名有最高监督权,实为因未被授予监督党委之权而无法实际行使监督权,因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经常处于一个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同时使其由于无所作为,而严重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崇高威信和权威,甚至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可有可无。因此,这个矛盾也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有利确保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尽快摆脱其目前所面临的不应有的那种左右为难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从而确保使其尽快真正树立起他们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那种崇高威信和权威。
三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之间的关系上来看,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是直接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机构,所以,该机构自身设置及其运作科学与否,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应有权力和作用的能否真正发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将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该机构自身的设置及其运作更加趋于合理和科学,因而必将会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极大的积极促进作用。
2、怎样将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我认为,要确保将其现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从我国现行县级政治领导体制中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当前应该主要做好以下两个密切相关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县域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比较合适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但今后不应该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具有,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但今后不应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机构去直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具有,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
二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县域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那个比较合适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但今后不应该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行使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行使,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县级最高监督权力机关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