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复:“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与毛泽东的集权思想」正文
民主集中制”为列宁首创,以后在实行共产党体制的国家内普遍推行,中共成立后即以此制度为组织原则,夺得国家政权之后又将之推广到国家权力体系,确立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故而宪法第三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今天,中共领导人仍不时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在总结历史经验(如“文革”浩劫)时,往往将没有执行这一制度(或说这一制度遭到破坏)作为重要教训。特别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顾以往不幸岁月时,也往往责怪“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实行,他们以为“民主集中制”能促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至于新生代的人则大都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不了解这一制度是有利于中国的民主化还是相反,在向现代民主国家转轨过程中是应当坚持还是放弃这一制度?本文通过历史与理论层面的分析尝试回答这一重大问题。
一、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确立中央的绝对权威
在国际共运史上列宁首次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集中制”这一概念。他说:“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个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2]
1904年,罗莎・卢森堡对列宁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评意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虽然她也认为集中制对于改变党组织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强调,社会民主党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按照列宁的“集中制”原则,“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组织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因此罗莎・卢森堡认为,列宁的集中制是“极端的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她还认为,如果党内由党的中央机关的统治来代替大多数人的统治,由中央委员会监督工人阶级的活动来代替工人群众对党的机关活动的监督,“那就是错误的”。她说,“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一部份人力图使充满希望的、生气勃勃的工人运动通过无所不知、无所不在的中央委员会的托管来防止失策”,这不免是一种“主观主义”。[3]
针对罗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在1905年将“集中制”更改为“民主集中制”。列宁申明,“集中制”有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官僚主义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实行的则是民主的“集中制”。1905年12月在俄共第一次代表会议上,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之民主特征作了如下说明:“党是根据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处理或者通过代表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领导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4]”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从提出到确立的过程。
尽管列宁称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这个“民主集中制”的重点是“集中”,这一贯为列宁所强调。比如,1920年列宁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5]”。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要求在党内仍“需要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6]”:“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7]”。
列宁还将“集中制”的原则推广到了“第三国际”。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的报告中,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重要条件。他强调:“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象军事纪律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8]”他还指出:“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某国家共产党(第三共产国际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国共产党必须听命于“共产国际”的领导,对此中国共产党深有体会。“第三国际”与“第二国际”的一个显著差别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正如列宁所说,“共产国际是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情况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它应当比第二国际组织更加集中[9]”。
尽管列宁十分强调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党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遗产。概而述之:其一,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每年举行之;其二,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三,在党内设立与中央委员会并行的监督机构,对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地方类推);其四,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的领导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其五,党代表大会和各级机关党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少数的意见遭到否决后少数者必须执行组织决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并宣传自己的主张;其六,党员在党内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
列宁在世时是努力实现上述思想的。不过,列宁的治党思想的双重性以及由于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更多地强调集中,这为斯大林日后通向个人专制留了一道门路。斯大林主政后,为强化个人集权,加快扼制党内民主,通过消灭所谓“反对派”而使党内民主化为乌有,使“民主集中制”蜕变为绝对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这是苏共体制中致命的内伤,它导致苏共的衰落,乃至最终被人民所唾弃。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来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为“共产国际”一个支部,中共从创党开始就以“民主集中制”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将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党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解说如下:“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1]”这一说法影响长远。
什么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出版后改名为《论党》)中作了解释。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刘少奇是这样解说的:党的领导机关是由党员选举出来的;党的决议是由群众中集中起来、并由党员的代表们决定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授予的;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因此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的解说是: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侯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这就是说,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刘少奇还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12]
在中共“七大”召开以前,1940年毛泽东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就明确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更明确地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4]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刘与毛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从此便成为经典,影响至今。二是那时的毛已不再将“民主集中制”局限于党内,已打算把它确立为国家制度,最后终于成为今日宪法的基本条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间召开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召开的。这三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大大地向后倒退了,特别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乱了[1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经历“文革”之后、中共改变政策的一次转折性会议。会议公报也谈到了“民主集中制”:“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16]”“三中全会”对过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虽作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两个侧面;其二,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意味着到了某一时期就需要强调集中了。不久以后所发生的情况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对“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变,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放弃了从“七大”以来所一贯强调的“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其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其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其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重申了这6条基本原则(其中第4、5两条文字略有增加)。但在“总纲”中恢复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传统提法。这值得注意。
中共从“六大”(1928年)确立“民主集中制”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余年的历史了。可能是鉴于“文革”的沉痛教训,“十二大”、“十三大”没有出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复了这一提法。依笔者之见,中共贯彻“民主集中制”70余年来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解之结,恐怕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所谓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刘少奇的说明,大凡党内运作中的各种问题,诸如召开大会、作出决议、选举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是在领导者的指导、安排下操作和实现的。显然,这种“民主”不过是将领导者的意志表达为“群众的意志”,将领导者的号召转化为“群众的行动”;其间即使允许发表一些不同意见,但以不违背领导的基本构想为前提,即必须在政治上与领导者保持一致。所以,这种“民主”,实为主民、训民也。主民者,为民作主、决定人民之命运也;训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为驯服工具也!
既然这样的“民主”实为“集中”所驾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可以归结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个“集中”是领导者的构想、方案、计划等,后一个“集中”是经过“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成为全党全民所“认可”的决定、章程、制度等的“民主成果”了,换言之,后一个“集中”已有一层“民主”薄纱的包装了。问题在于,若民主必须要由“集中”作指导,则它在一开始乃至整个过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与轨道。所以,所谓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从出发点到落脚点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逻辑更符合历史事实的,那么,怎能期望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克服家长制和个人专制呢?怎能期望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