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骐: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正文
[摘要] 公民社会是一个原本由西方学者提出、用来研究西方社会的理论,同时也是具有不同意义和多种规范性词义的理论概念。我们可以对公民社会的理论和概念作结合中国社会实际的选择和发展。在此,公民社会是指包含了由个人、民间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的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的政治共同体。我们可以从规范性的角度概括出它的若干特点;在中国存在着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动因;从描述性的角度,中国公民社会开始萌发。同时,它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法治是解决这些困难一个重要方法。
[关键词] 公民社会,中国公民社会,和谐社会
中国正在经历一种社会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中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同时,社会发展的机遇与潜在的社会危机并存。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笔者以为,从社会结构上看,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民社会;一个良好发展的公民社会,将是一个和谐社会。本文拟从探讨公民社会的理论概念入手,通过考察公民社会理论的不同涵义,进而分析、考察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应用的可能性和实际情形,最后,探究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动因及其面临的问题。以期通过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把握社会发展的脉络并推动社会向着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公民社会与中国――话语问题
(一)具有不同意义的公民社会
近几十年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问题重新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论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研究。1 近十几年来,中国学者、国际汉语学界和西方的中国学研究者们也对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意思的是,中国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公民社会理论用于中国社会研究时的可适用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用来研究西方社会的理论和概念,而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些学者怀疑用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但是,问题在于,西方的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本身就具有多种意义,而且允许研究者根据他们的研究目的提出合适的含义界定。因此,笔者拟先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多种的不同的意义,开始对公民社会理论的探讨。
笔者以为,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是一个理论概念,一种思维构成物(construct) 。不同的学者在使用它时,所指的意思是不同的。在西方,学者们有关它的理论彼此并不一致,论者们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和理论目的来使用它,因此,它的理念不仅不是普遍地同质的,???(p1-2)而且一直就是多歧义和不清楚的。英国学者Keane把当代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分为三类:一是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理念模型来描述、分析和理解历史中的社会现象,像西方现代国家的形成;二是把它作为一种讨论政治策略的话语;三是作为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研究的工具,探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想形态。???
在中国,学者们有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研究和讨论也同样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正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市民社会(即笔者所说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这大体上与另一位中国学者陈弘毅先生和梁治平先生所概括的关于公民社会的两种概念涵义相对应:一种是描述性的,一种是规范性的。???景跃进先生把这种两分法叫作“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和“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学理考察”。他认为这两者应当区别开,而“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于中国――引者)的分析性概念”。邓先生指出了这种努力的所可能面对的“理论上的陷阱”。???(20)梁治平先生认为,“在流行的civil society概念中,经验研究、理论诉求和现实关注经常扭结在一起,因而造成了其应用中的许多混淆。”梁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把公民社会首先看成一种“对照性的”概念。???(p179)
笔者对上述中国学者的见解是赞同或理解的。简单地把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拿过来套用在中国社会的研究中,会以按图索骥之法,得削足适履之果。同时,笔者还以为,我们一方面需要认真避免简单套用,了解把公民社会适用于中国社会研究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具有的多重涵义,我们仍然可以在大体厘清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的涵义的基础上,选择和确定我们以为合适的这一概念的涵义,以便更妥当地适用这一理论研究中国社会。
(二)公民社会的多种规范性词义
笔者了解到的公民社会首先是一个规范性概念。由于其规范性的特点,所以对它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美国学者Eberly认为,公民社会的定义经常取决于一个人希望通过公民社会所要完成的任务。???(p5-7)作为一种理论工具,它所涉及的问题是什么呢?根据陈弘毅教授的概括,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所关注的问题有:“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的来源在那里?社会在历史上、概念上或逻辑上是否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存在?国家的权力界限何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怎样?个人和社会、公和私的关系又应该是怎样?”???
为了便利地运用这一概念进行研究,笔者特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有关公民社会的多种理解或界定概括并简列如下2 :
(1)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根据洛克,公民社会是在其中人们同意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们交与共同体手中的一个政治社会。洛克指出:“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因此,在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的地方,就会形成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2)公民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当伯克在批评法国人进行法国大革命的方式中使用公民社会一词的时候,他是在文明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它。伯克说:“你们在你们的古代国家中拥有所有这些优点,但是你们选择好象你们从来就没有形成公民社会那样行为,而且使所有事情都从头开始。”????这第二个涵义与第一个相关连。一个政治社会也是一个文明社会。不过,一个文明社会不一定是一个政治社会,因为,政治社会具有一些特定的涵义(我们将会在下面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3)公民社会是以资产阶级个人为基础、并由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参与其中、对个人自由加以保护的私人领域。黑格尔所说的公民社会,(按照其德文翻译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晚于国家形成的差别的阶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包括三个环节,一是,需要的体系,即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二是,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三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3
(4)公民社会与由非政府的、非经济的公民组织形成的社会领域有关。美国学者Don E. Eberly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领域,由一系列具有道德内容与功能的活跃的组织组成。最重要的是,公民社会指这样一种非政治组织――家庭、共同礼拜的邻里、公民团体以及各种可以想象的志愿组织的形式――在其中运作的社会部分。[7] (p7)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使用了两个德文词来表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一个是黑格尔曾经使用的bürgerlische Gesellschaft,另一个是后来在德国使用的Zivilgesellschaft,后者与英文的civil society直接对应。哈贝马斯接受了公民社会理论中的源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英美传统,?11?认为“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的”。?12?(p454)
(5)公民社会被用来同时指社会的一个部分以及拥有该部分的社会整体。?13?(p6-7)大卫.海尔德(David Held)说:“公民社会保留一个突出特点的程度在于它由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组成――家庭的世界、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它们由外在于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或个人、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1] (p3)查尔斯.泰勒明确提出,当自治组织影响国家政策和整个社会的时候,公民社会就出现了。[5] (p6)根据希尔斯,这种社会就是一个公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13] (p7)第四个界定与第五个界定的区别在于,后者包涵了独立的公民部分与国家的更多的互动,并且承认公民社会是包含这种互动的政治社会。
(三)笔者的观点与理由
笔者赞同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的第五种界定。这有三方面的具体理由:
首先,这种界定的优点是它同时包括了社会的非国家部分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政治生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公民社会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联系起来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通盘考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协调发展与建设。
其次,这种界定更好地反映了中国现代性问题的历史语境。第二个理由与第一个理由相连。据笔者学习所得,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理念,在西方和在中国都是与现代性问题一起出现的。从16世纪晚期到18世纪的西方和现代中国所同样面对的“现代的社会问题”,都是反对专制主义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两个问题,这个界定同时反映了这两个问题。[7] (p23-24)
再次,它比较好地反映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了把这个问题表述得更清楚,我们可以把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的各种界定按照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分为三组。第一组,公民社会与国家同一,按照洛克的论述,公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第二组,公民社会与国家互相排斥。黑格尔的观点就属于这一种。第三组,公民社会与国家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第五种界定实际上就反映了这种互相介入的情况,而它同时接近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理论预设,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在这方面,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同4 ;其次,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不同;再次,二者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在中国,自古至今,国家与社会虽彼此有别,但是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现实来讲,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互相渗透与介入,为我们提供了“自下而上”积极推进法治与民主的可能。当然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积极的可能性与国家侵蚀、支配社会的危险同时存在。
在政治、法律理论的研究中,有一组互相联系、但彼此区别的概念,即个人(Individual)、人民(People)、社会(Society)、国家(Country)、民族(国家)(Nation)、国家(State)、政府(Government)、政党(Party)。公民社会的理论指明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时说明在这种社会中存在着多种社会力量或利益群体,并且存在着避免强权与防止分裂两者之间的平衡。根据菲利普.塞尔茨尼克,公民社会指这样一种社会,它是与交换、对等性、交互性和相互依赖相连的个人的追求与团体的多样性。它调解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得多元主义成为可能,它是“保留给人民”的、而非主权者的礼物的权利的宝库。?14?
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笔者不揣冒昧,尝试提出公民社会的含义是否可以这样表述:公民社会是指包含了由个人、民间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的家庭、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等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的政治共同体,其重要特点是这些自治组织对国家政策和整个社会发生影响。
当笔者提出上面的表述以后,不禁自问:你如此给公民社会下定义“合法”吗?笔者以为,知识具有地方性。两位似乎是来自印度、任教于英国的学者指出,几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学都在使用西方的学术语言,但他们在同样词语下所指示、所描述的社会现实却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同国情,使得这些国家的学者在接受此一概念时又赋予了它新的、不同的含义。?15?(pp.4,1-3)笔者研究公民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寻找中国社会良性演进的制度之路。上述公民社会的界定就提供了一个综合考虑社会与国家的各个方面的理论工具。同时,在中国的传统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中,有与公民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