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也说信访制度改革

作者:傅国涌发布日期:2004-11-25

「傅国涌:也说信访制度改革」正文

在10月14日《南方周末》读到茹继田的《改革信访制度的设想》,提出了四个改革方案,建议撤销、撤并或裁撤现有的信访机构。随着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已发生深刻变化,信访制度确实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不改革就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真正担负起“保持政府与人民之间密切联系”的职能。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半月谈》杂志专访时曾说过,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信访所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的,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却很难得到解决,这个80%大致上反映了信访制度的缺陷和弊端,这位在其位谋其政的信访局长坦承现行信访制度的不完善。茹继田先生的办法虽好,可是牵动太大,要想很快实现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退一步设想,不妨在现行信访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或许当下更具可行性。具体设想如下:

一是进行信访立法。现行信访制度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1996年开始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各地自行制定的条例,内容也大同小异。按照“条例”第八条,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五条又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这些信访事项。实际上,第八条所列举的信访事项几乎都大大超越了信访部门的职权范围,它本身没有处理权,只有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乃至转回到被信访对象或被举报者那里。这一现象早已屡见不鲜,1990年代就被称为“信访皮球”。何况“条例”只是涵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于狭隘。基于这样的现状,要改革信访制度,首先就得为信访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部“信访法”,从法律上完善信访制度。在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之后,现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有关将“信访人”收容、遣送的规定已不合时宜,信访法中不应再有相似的条款,如信访人有诬陷、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按《刑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惩处,无须另行规定。

二是明确信访程序。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常设的信访部门,与行政机关脱钩。凡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按照信访法的规定,要求信访部门启动信访程序,开展调查,被信访对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并负有举证责任,如情况属实,即按一定程序转入信访法庭。

三是设立信访法庭。在各级人民法院之下设立常设的信访法庭,分最高信访法庭、高级信访法庭、中级信访法庭和基层信访法庭,受理由各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必要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设立临时特别信访法庭,专门受理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信访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一切费用都由被信访对象承担。

改革信访制度无论对于国家稳定还是人民福祉都只有百利而无一害,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本来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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