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村落解体与中国乡镇治理的路径选择」正文
[摘要]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而言,村落社会的快速解体及其对乡镇治理的影响值得我们重视。通过2009年7月和8月针对中国11个省19个村落的调查,可以发现,当前中国广大村落普遍存在解体的趋向,但各地村落解体的层面和程度均存在区别。今后,国家在总体上加大对农村投入的同时,应结合各地不同村落的解体状况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对于那些传统治理资源还比较丰富、共同体保留尚好的村落,国家应保护并利用村落自身的机制来实现治理。对于那些部分解体的村落,国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帮助村落重建共同体,以实现村落的长远治理。而对于那些已经基本解体甚至严重萎缩的村落,国家则可以统一规划,加大介入的力度,并试图在新的基础上帮助新型村落建立共同体。
[关键词] 村落解体;乡镇治理;路径选择;重建共同体
本文关注的是我国村落在近十余年来普遍走向解体直至凋敝的现实,以及这一现实对我国的乡镇治理带来了哪些挑战。当然,这里所讲的村落主要是自然村意义上的。与行政村不同,自然村更具有与传统村落相关的延续性,自然村落的巨变尤其是其解体直至凋敝,对中国乡村社会本身的影响或许是根本性的,其对中国国家治理尤其是乡镇治理的影响也将是根本性的。
正是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独特传统、经历的独特改造以及农村的尴尬现实,当前在学术界出现了两类互相争论的观点。总结来看,其中一类观点认为,目前农村的尴尬是由中国现代化不足带来的,如城市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水平还不高,只要待以时日,城市化(城镇化)和市场化逐渐深化,问题最终就会解决。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当前农村出现的种种乱象和发展困局,主要是因为现代化过快超越了村落的内在承受力。因此,要反思我们现在主导的快速现代化和强势的国家政权建设,强调将村落社会重新建设成为理想的生活家园。
笔者认为,出于对传统村落的诗意想象和情感留恋,试图阻止整体上村落衰败的趋势,无疑是不现实的。因为村落的命运已经不仅仅取决于自身,更依赖于裹胁着它们不断转型的现代化大潮和外部世界。更为理性的态度可能是,一方面,承认从总体上和最终的大势上,我们难以改变村落衰败直至部分消亡的趋势,换言之,“村落的终结”[1]是我国相当部分乡村或城中村的归宿;但另一方面,从一段时期和某些区域看,村落是否可以在新的条件下焕发活力,以使我们在单向度的现代化面前依然有多样性的生活选择?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可以采取帮助村落重建共同体的办法介入村落?考虑到我国独特的国情,广袤的村落、庞大的农村人口和有限的耕地,村落短时间内的快速衰败,对我国的现代化可能会带来损害,而我国各地村落的发展也并非完全定型化,因而存在努力的空间。显然,对于我国各地村落发展的实际状况,有必要从村落解体的角度展开调查,并进而确定乡镇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村落解体的概念与指标
我们这里所讲的“村落解体”,是相对于传统村落的“自成一体”状况而言的。从理想类型上看,传统村落具有自主性,其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内部具有紧密的联系,并能很好地通过自身的循环系统满足其需要。具有表现如下:自我提供公共产品,自我生产帮扶体系,自我满足消费欲望,自我维持内部秩序。而从成因上看,以上的诸多特征依赖于相应的内外支持结构:从内部看,村落的自然条件与空间分布,熟人社会的特质,交换圈的客观存在,资源总量限制与模糊化利益,民间信仰体系都是至关重要的变量;从外部看,“编户齐民”的限度,“皇权不下县”与乡绅的非正式治理,政府的重农观念与休生养息的理念,村落与国家共享一套文化符号,是非常关键的外部结构性因素。[2]
系统解析村落自主性的形成机制,可以发现其维持所需要的独特的社会条件,因而具有先天的脆弱性。应该说,当前我国的村落,在主要方面不可能完全具备传统村落的以上性质。相反,处在快速现代化语境下的村落,更多的是走向解体的,也即,其内部联系变得越来越松散,其对外部世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其靠自身的组织系统解决其问题的能力趋向弱化。这一点,已被众多乡村调查所充分证实。[3][4][5]
换言之,本文对村落解体的判断,主要是其自主性的逐步弱化直至丧失。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测量村落的解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村落的类型。村落解体的具体测量指标,可以按照如下几个大的方面来设计,综合考虑村落解体的程度进行判断:
其一,常住的人口规模及其结构。一定数量的常住人口是构成社会共同体的前提,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人口规模,他们在合作的基础上才能解决面临的公共问题,他们之间的互动也才能使共同体得到延续;而人口内部的结构同样非常重要,性别结构、老中青幼的年龄结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均衡,否则其社会关系及其延续性将成为很大的问题。
其二,村民间相容性利益的存量。也就是说,居住在村落中的村民之间具有一些共同利益,有一些事关所有人的事务,他们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走到一起。一般而言,相容性利益存量越丰富,村民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密,他们之间的互动也就越频繁,村民对作为整体的村落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就越高。相反,如果相容性利益较少甚至稀缺,村民关系就相对松散,他们之间的互动就不那么频繁,他们对村落共同体就会失去关注的热心。
其三,村落公共生活频率与效果。即村落作为一个生产、生活和娱乐空间,是否能够举行经常性的公共活动,让所有村民或大部分村民都参与其中,并能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一方面与前面的第二个方面紧密关联,另一方面又存在区别。村落的公共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越性。如果村落公共生活的频度比较高,社会效果比较好,本来关联比较弱或意识不到彼此密切关联的村民,也可能因为公共活动而对其他村民表示关注,并对村落的各项事务表示关心。也就是说,公共活动具有延续和建构村落共同体的功能。
其四,村落精英质量与功能发挥。村落无论在什么时期,相对而言,都是国家权力深化比较弱的空间,其至多多少少都具有自然性和自治性。在这样一个比较自然和自治的空间,当地精英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也更为关键。很难想象一个秩序良好的村落没有相应的精英,更难想象精英功能不能很好发挥的村落,其自给自足能够长期延续。
其五,村民间生活交往及其互动。就日常生活的角度而言,村民之间能否互助以克服某些村民面临的难题,对村落共同体而言也非常重要。家庭个体的力量毕竟是弱小的,而乡村生活又面临一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疾病或其他变故。在这种情况下,相邻的村民或具有血缘关系的村民能否互相帮扶,是衡量一个村落内部的社会关联是否解体的重要指标。
其六,面向村落的持续发展取向。也就是说,村落中的人是否将主要的关注点和生活归宿放在村落,还是将目光放在村落之外,而普遍希望离开村落到外面发展。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只有大部分村民都把村落当成自己最重要的家和安身立命的所在,村落才具有了长期延续的可能。否则,村落就变成开放性的,它的价值和地位就趋于下降。集中体现就是他对年轻后辈失去吸引力。
二、村落解体的现状
为大致了解当前我国各地村落的解体现状,本研究于2009年7月和8月进行了规模适中的实地调研。部分调研由笔者亲自完成,部分调研由经过笔者培训的乡村调研员完成。我们共调研了11个省的19个村落。这些村落中,既有发展态势比较好的、一般的,也有发展态势比较差的;既有城郊村、一般位置的村落,也有比较边远和落后的村落;既有少数民族居住的村落,也有一般性的村落。应该说,村落的类型还是比较全面的,对了解我国村落的解体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具体调查中,我们主要分三块:第一块是对村民进行村内关系和乡镇建设方面的问卷调查;第二块是对乡镇干部进行乡镇建设和村落发展情况的深度访谈;第三块是在有调研条件的村落,深度跟踪村落中近期发生的各类群体性活动,以此具体呈现和判断村落解体的状况。
这样,我们主要取得如下三个方面的初步材料:其一,444份调查问卷,问卷中既有客观题,也有主观题目;其二,乡镇干部的访谈记录;其三,关于村落发展和村民群体性活动的说明性材料。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材料,结合前述测量村落解体的一系列指标,我们发现,当前我国村落在总体上是存在解体的情况,并有进一步解体的趋向;但不同地区的不同村落之间,又在解体的方面和解体程度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别。
(一)常住的人口规模及其结构。调查发现,现在大部分自然村落中的常住人口比十年前都有大规模减少,一方面是大量的年轻人外出打工,至多在农忙时或过春节时才大规模返回家乡;另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外地定居,包括乡镇、县城或打工地居住,他们甚至有不少选择举家搬迁,他们的小孩也有很大一部分在入学年龄后就离开家乡。人口规模的减少在部分村落达到全村人口的60%-70%,一般也都在40%以上。个别严重的如陕西某村甚至只有7个老人。人口规模的急剧缩减,使得村落很难展开经常性的群体性活动,也很难展开有效合作。因为他们加在一起的力量也很弱小。剩下留在村落的主要是老年人、中年以上的妇女和部分小孩。老年人或许不愿或者不能离开故土,妇女往往是因为要照顾老人和小孩,她们同时要承担繁重的田间劳作,而小孩的数量同样也急剧减少。我们看到,不少村落的小学因为生源渐少而难以为继,只好走倒闭或合并的道路,而乡间小孩的玩伴也多成为遥远的梦想了。常住人口的结构出现很大危机,他们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这使村落自身的循环系统紊乱。
(二)村民间相容性利益的存量。当我们向普通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询问村落集体利益时,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村里集体资产比较薄弱甚至没有。不仅是行政村意义上的集体资产现在大都不多,自然村意义上的村落共同财产更是所剩无几。乡镇干部和村委会的干部一般都向我们表示,村里要想办点事或推动一些自然村落办一些事,行政村里没有一定的财力是很难想象的。而在我们这次调查的村落中,除了福建某村因为集体林权一直没有分配给普通村民,村集体通过比较好的经营不仅保证了村民的收益,也保障了村集体的财政基础,从而使村集体有财力主办了不少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其他的村落基本上都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村集体不再掌握丰厚的集体资源。应该说,村民之间,尤其是自然村落范围内,村民事实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相容性利益,如水利和道路。但在这些问题上,村民之间过于计较得失,较少能够一起合作完成。反而是在某些具有民间信仰意味的活动上,如云南某村及陕西某村,他们表现出难得的一致性。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现象。
(三)村落公共生活频率与效果。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村落中的公共生活,包括宽泛意义上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其展开的频率都大不如以前。调查结果显示,超过1/3的村民认为村里出现大事后,大家并没有聚集在一起讨论。除了行政村意义上的选举之外,自然村落意义上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小组会议的开展并不多。真正比较多见的,主要是婚丧嫁娶和民间信仰等文化活动,只有在这些活动方面,村民才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其他的活动,真正关系到村民利益和发展的活动,如公共工程和经济合作,都很难展开。有的地方甚至是“成片成片的田地都被抛荒了,人们渐渐发现与其广种薄收,靠天吃饭,不如出去打点零工赚点钱来的实在。关于修复渠道也渐渐无人问津了。”(2009年7月调查笔记,编号:20090701)公共活动开展的效果,除部分让村民比较满意外,大部分他们都评价不高,尤其是对选举和民主方面,他们一般都表示出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