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尧 冯健鹏:在法科生和台独分子之间――对民进党高层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正文
【内容提要】通过相关媒体资料,对民进党高层的法科教育背景作了初步的梳理。调查结果表明:民进党高层和公众性(旗帜性)人物大多有法律教育背景。民进党与法科生的结合,既是台湾逐渐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然结果,也有岛内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如擅长辩论技术的法律人无法在裙带关系盛行的国民党党内获得正常晋升和提拔。文章还分析了法律人成为民进党主流的过程与对其逐日坐大的巨大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中央当前的对台统战政策应作适当的调整。
【关键词】民进党 台独 法社会学 法律人(法科生)
在很多场合,“法科生”往往与“台独分子”相联系:民进党史上八位党魁中,即有七人具有法科教育背景;而其他台独的核心人物,如“教父”彭明敏、“头号军师”李鸿禧、前“行政院院长”张俊雄、“考试院院长”姚嘉文、“副总统”吕秀莲等人也都具有法科教育背景,或者在从政前以“法律人”为业。当然,在一个社会实证的语境中,我们不能仅根据上面的有关资料,就把法科生与台独分子划上等号。事实上,国民党中也有很多精英具有法科教育背景,如连战、马英九等人。台湾的这种“法科生唱政治主角”的现象,是一个社会进入法治阶段后的必然现象。但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最铁杆”的台独领袖大部分都来自于法律系或者政治系--两个吸纳台湾本土最优秀政治人才的专业。这是否直接促进了台独势力的逐日坐大?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有这种倾向呢?在此背景下,法律人从政又有何特点呢?诸般问题都需要我们作深入的调查和学理探讨,进而对当下的对台统战政策进行反思和创新。
一、基本状况:民进党中的法律人
民进党历史上有过九位党魁,除施明德毕业于“陆军炮兵学校”外,其余八人均为法科或法科相关专业毕业(详见表一)。[3]
姓名
教育背景
职业来源
届次
江鹏坚
台湾大学法律系
律师
第一届
姚嘉文
台湾大学法律系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研读
律师
第二届
黄信介
台湾地方行政专科学校
第三、四届
施明德
陆军炮兵学校
炮兵监测官
第六届
许信良
政治大学政治系
国民党党部人员
第五、七届
林义雄
台湾大学法律系
律师
第八届
谢长廷
台湾大学法律系,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博士课程完成
律师、电视台主持人
第九届
陈水扁
台湾大学法律系
律师
第十、十一届
苏贞昌
台湾大学法律系
律师
第十一届(补选)
表一:民进党历届主席教育背景一览表[4]
另外,当下民进党党务核心层的四人中,有三人具有法科教育背景(详见表二)。
姓 名
法科背景
党 职
苏贞昌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主席
李逸洋
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
秘书长
颜万进
日本国立京都大学法学硕士
副秘书长
张郁仁
副秘书长
表二:民进党党务核心层法科背景一览表
在当下民进党的公众性人物中,也有许多与法律专业有着某种联系(详见表三)。
姓名
法科背景
身份
陈水扁
台湾大学法律系
现任台湾地区领导人
吕秀莲
台湾大学法律系
美国伊利诺大学比较法学硕士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现任台湾地区副领导人,民进党“中常委”
苏贞昌
台湾大学法律系
现任民进党主席
彭明敏
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政治科
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国际航空法法学硕士
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
“台独”教父
李鸿禧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东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博士
民进党 “头号军师”,“凯达格兰学校”校长,汉语圈内宪法学的泰斗级学者
谢长廷
台湾大学法律系
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博士课程完成
民进党前主席,现任“行政院院长”
陈隆志
台湾大学法律系
美国培植的“台独理论大师”、陈水扁所谓的“台独启蒙者”
张俊雄
台湾大学法律系
前“行政院院长”
蔡同荣
台湾大学法律系,
南加州大学政治学博士。
现任民进党立委,公民投票促进会创始人,“公投台独”的主要鼓吹者
蔡英文
台湾大学法律系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法学博士
现任民进党立委,前任“陆委会主委”,“法理台独”和“公投制宪”的主要鼓吹者
表三:台湾民进党“公众性”人物法科背景举例
在民进党的中高层人员中,法律人或具有法科背景者也有相当的比例:民进党自主席以下,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常委、中执委、中评委共计49人,具有法科背景者共14人,占总数的28.6%;而在处于权力核心的主席、正副秘书长和中常委共17人中,具有法科背景者达10人,占总数的58.8%。相比之下,国民党和亲民党中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法科生,但较之民进党则远为不如:在国民党中高层的三十九人中,具有法科背景的仅五人(包括一“名誉法学博士”)[5];在亲民党中高层的三十三人中,具有法科背景者也仅五人。[6]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当前台湾最大的三个政党中,具有法科背景者均占据一定比例,但民进党显然拥有绝大多数的法科生资源,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远超其它两党--这就是台湾政坛中法律人的独特状况,也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现象。
二、基本逻辑[7](1):法律人与法治社会的政治
在探讨本文主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西方有关法律人参政的理论问题作一梳理。一般认为,在西方的法治化进程及第三世界的逐步现代化中,律师在政治进程中以不同的方式起着直接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作为理论家。通过详尽地阐述国家权力的实施或为限制统治阶级的霸权的建立提供法律根据的学说直接影响政治思想;或者通过法律思想(如社会契约或个人权利)融入政治观点中施以间接的影响。
(2)作为制度的设计师。律师和法官不仅修补漏洞,而且帮助设计和建造这个大厦本身。
(3)转化和公开社会冲突。律师常常会将一个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提送至法院而使之尖锐化。律师的特点是将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能转化为法律技术问题而提交法院。这往往有助于将隐藏的政治冲突变成公开的法律冲突。在这种冲突从隐藏走向公开的同时,他们自己也从背后走向了前台。 (4)直接作为政治阶层的成员。几乎在所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律师都是政治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律师作为统治阶级队伍的根据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法学教育过程。
(5)作为中间人。律师在个人、团体甚至是整个阶层和政府之间,在商业公司和国家机构之间,在当地资本家和跨国资本家之间等等作为调解人常常是很活跃的。这里重点强调的是他们以一种更有益于舆论政治和控制政治而非冲突政治的方法在相互对立的利益之间所起的协调作用。这种作用也被帕森斯等人称为法律人的“间质性”。他认为法律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就是一种“间质”(interstitial);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普通公众之间的缓冲器(buffer)。[8]
(6)最后,作为公务员,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通常是权力的仆人,是机关或者政治职能的执行者。[9]
资本主义的政党政治往往又是竞选政治,党禁开后的台湾社会也不例外。在当众竞选,公众投票决定当选者的场合,参选者自身的条件和言辞能力等可归于魅力一类的范畴,无疑是影响公众的兴趣、注意力、信赖感并最终将选票投给谁的重要因素。“平民表决民主--领袖民主的最重要的类型--按其愿意是一种魅力型的统治,它隐蔽在一种由被统治者的意志引申出来的,并且只是由于这种意志才继续存在的合法性的形式之下。实际上,领袖的统治是由于他的政治追随者对他本人的忠诚和信赖”。[10]为了获得投票者的认同,对于竞选者而言,有两点显得尤为关键:(1)学识或教育的背景;(2)文字操作能力和组织沟通技巧。
一般而言,有着较高教育背景或者拥有某方面深厚学识的人更容易唤起人们潜意识里的那分敬重。这在承袭了科举信仰传统的台湾社会,对教育和考试近乎崇拜的民风中可略见一斑。同时,由于法律职业学识性中神秘性给民众的“深奥”感受,使得法科生在台湾社会享有极高的荣耀。但是,并不是拥有高深的学识或者法律教育的背景,就必然赢得广大民众普遍的信任。事实上,“不让律师进议会”的呼声也曾经响彻纽约上空,而“法科亡国”的论调也曾遍布日本朝野。[11]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法律人或者律师能够在现代化过程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呢?除各国具体的历史情况外,下面两个方面的互动可以作为我们从理念上进行分析的出发点:(1)律师职业某些特点使得他参与政治具有天然的优势;(2)现代政治的运作过程自然衍生出对律师等法律职业家的实际需要。根据上面的理论提示,我们下面从政治技术、利益平衡技术和阶层出身三个方面,对台湾法律人成为独当一面的统治阶层作初步的分析。
(一)专业优势:法律人对政治技术的娴熟
现代政治理论精深奥妙,本文不可能无限展开,以下仅分析两个具体的政治技术,即言辞活动和程序技术。[12]
1.言辞技术
对于律师的最大看家本领:“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即辩论的功夫,人们都非常熟悉。关于法律人的这门技艺,韦伯也曾作了精辟的描述:“毫无疑问地,一个主张、一个说法,即使本身只有在逻辑上言之脆弱的论据支持……律师也可以挺身为它申辩并获胜。不过,他之所以会获胜,是因为他为这个主张或要求提供了一个在技术上言之‘有利’的论证。但是,一个在逻辑上言之有‘坚强’论据支持的主张或立场,惟有律师才能成功地加以处理。”[13]对此,我们也可以作这样的延伸:律师擅长辩论,并非是纯粹的、低级的“专长口舌”。它与善于街头漫骂者等区别在于:他的雄辩的背后是对语言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精确使用,是对逻辑推理技术的娴熟掌握。而所有这些,得益于他们在法学院及执业实践中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尽管韦伯所指的是二十世纪初的德国,但这种趋势在二十世纪愈演愈烈,精通言辞技艺的法律人也就愈发游刃有余。
在演讲这样一种政治模式下,一个竞选者若想要当选,最起码必须做到能说会道和善于交流沟通,换句话讲,这里的机会只属于那些演讲家或所谓的煽动家。而增强言辞的效果无疑是律师的手艺而非政治官僚的份内之事。律师职业说到底就是在说服力竞争的场所具有更有效地进行竞争的义务与权利的执业。按照政治学家李普塞特的观点,法律职业本身就需要某种政治技巧,法律工作可以使人受到最好的政治技巧训练,而政治领导人主要就是从这个职业中招聘的。[14]
这一点在台湾政坛上也非常明显。在今年的选举中,选举内容与选前民意调查都优于对方的连战,输于陈水扁,绝非偶然及所谓的枪击事件所能左右。早在选前第一轮电视辩论中,两者的胜负就已露端倪。连战出自富贵人家,事业一直一帆风顺,尽管作为学者具有理性和逻辑的优势,但在具有长期街头抗议的经历的“菁英律师”--陈水扁面前,辩论技术明显不如。当时的民意调查就显示,陈水扁的支持率在辩论后获得了很大的上升。
此外,法律人的辩论技术还处处表现在民进党对于其主张和诉求的美化包装和技术转化。例如“法理台独”,经过言辞技艺的转换,化为“本土认同”、“主体意识”等“在逻辑上有利的主张”,给“台独”披上了“正当性”的外衣;再如民进党当局在2004年进行的“3・20公投”,数次更改“公投主题”,最后确定两个几乎没有实质意义的主题,同样是通过这种言辞上的设计,达到使“公投”正当化、普遍化的政治目的--这种言辞活动是在政治实践中获得支持、赢得选票的确实手段,是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实现“正当性”的必备技能。因此,不可将其作为“语言游戏”的雕虫小技或者简单的煽动手段而等闲视之。
2.程序技术
另一项重要的政治技术是对程序的把握。正如同法律将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程序和规范,法律人也具有将价值判断转化为程序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对既有程序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制定程序的能力。但是出于政治目的,前者也可能表现为凭借对既有程序的了解而滥用程序或规避程序;后者则可能表现为通过形式规则的制定来达到实体的目的--在政治现实中,这两种情况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民进党自从确立了“制度内”的政治路线,便一直注重程序的技术;在“执政”后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