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辉煌 吴秋菊:中国农村进入风险社会」正文
201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党中央之所以如此关注社会管理问题,是因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新形势下我们党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其中,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基础。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当前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危险管理,侧重于事后的应急性抢救,这种管理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本身。学者们主要关注的也是农村社会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没有对农村社会的风险发生机制以及如何防止可能的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危险进行深入思考。通过长期的农村调研,我们认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在于将危险管理转化为风险管理,从而把未来的危险化解在日常性的管理机制中。
在我国农村社会面临巨大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影响,传统农村社会正在不断地丧失主体性和预见性,从而导致各种风险因素的增加,农村基层的风险社会正在迅速形成。
农村社会的危险管理
面对农村的风险社会,当前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危险管理,即只有在农村社会出现具体的危险情况时才进行一些抢救性的管理。危险管理的逻辑认为,非正常事件或者重大危险如特大旱灾的发生是极少的,没有必要提前做好准备。这是将当前的农村作为一个简单的社会来看待,没有意识到现代风险的不可确定性和巨大危害性。危险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恢复行为,具有短视性、波动性和严重的滞后性,在社会风险日益增多而所有社会关联的环节紧紧相扣的背景下,危险管理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危险管理之所以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的主要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冲击下中国总体性社会的弱化,以及国家在基层的政治建设有所松懈具有极大的关联。
农村社会的危险管理,最典型的是“大案”模式。所谓“大案”模式,是指农村社会中存在的不安全感只有演化为具体的重大案件时,才会进入管理者的视线。实际上,“大案”管理模式就是一种危险管理,管理者将所有目光都集中在具体的大案上。对具体案件的管理虽然很重要,或许能够解决案件当事人在当下所面临的问题,但是对于孕育这些具体案件的社会风险因素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充满风险的危险管理模式
我国农村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风险因素不断增多,而当前的危险管理模式对这些潜在风险因素的漠视,有可能会进一步强化社会风险本身。当前,农村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困境,即一方面农民在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压力下希望从村庄社会中获得支持性力量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农村的危险管理模式却在不断地弱化和瓦解这个支持性力量,使得原本在城乡之间可进可退的农民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伴随着这种困境的是干群关系的疏远、农业生产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安全感的缺失,这些对农村的稳定和谐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
在这种背景下,当前的农村管理却固守着危险管理的模式,只有当潜在的社会风险转化为具体的危险时才进行应急性的抢救。虽然危险管理模式具有现实的作用,但是仅仅进行危险管理,对于当前的农村社会而言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其本身也许就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单纯的危险管理将使得社会治安陷入困境,强化社会风险。
将危险管理转化为风险管理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就是在社会管理的全过程中,把管理的重心由传统的对危险事件爆发后的应急和控制,转移到对风险前期的预防和管理,转移到风险识别与风险认识上。这就是社会风险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的本质是指在未出现社会危险的情况下所进行的预防性措施,与当前的危险管理截然不同。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蓄水池,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的广大农村迫切需要创新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从单纯进行危险管理转换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危险管理,而是强调风险管理的基础地位,并且任何危险管理的开展都要与风险管理相对接。
农村社会的风险管理,重点在于加强以法制教育为核心的农民教育体系。传统社会内生的伦理道德显然已经很难继续发挥社区整合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新型农民,从而明确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树立正确的公平正义观。应该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一方面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使其认识到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思考和处理问题,并且严格遵守被普遍接受的社会主义正义观,那么农村社会的各种不良倾向也就丧失了生存和发展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