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盛:诉讼理论“泛被害人主义”司法及其破解」正文
内容提要: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要求是一审乃判定罪责的关键环节,侦查、起诉结论并不具有预定的效力,法院可以依法宣告无罪。但是,宣告无罪在中国不仅会使刑事被害人遭受权益受损,而且实质上还可能会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当地党政机关、普通民众甚至法院也承受不利结果,从而形成了“泛被害人主义”现象。法院通常不得不考虑判决结果,从而使不同判决的选择趋向功利化。权衡的结果通常是有罪判决优先。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破解“泛被害人主义”困境,才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得到落实。
关 键 词:审判中心主义 泛被害人主义 无罪判决
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核心要求是一审乃诉讼程序认定事实和确定是否有罪的关键环节。①即使经过了侦查机关缜密、细致的侦查,也经过了公诉机关严谨、认真的审查,审理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法院也不必做出支持公诉的裁判。否则,法院就会沦为侦控机关的“橡皮图章”,成为“罪犯加工流水线”的“成品间”,成为追诉犯罪“接力赛”的“最后一棒”。在公诉案件中,不是照单全收,而是能够、敢于依法对侦控机关的结论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审判作为诉讼中心的最直接体现和要求。就规范层面而言,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是唯一享有定罪权的国家机关,不但可以“依据法律”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且可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②按理说,除非侦控机关的侦查、起诉质量绝对上乘,禁受住辩护方的挑战和法院的严格审查,否则就可能会出现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以维持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比例极低。根据2008年至2012年的全国无罪判决人数情况,生效无罪判决人数总计为5196人,其中公诉案件无罪人数为2562人,自诉案件无罪人数为2634人。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要少于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年均约为0.05%(参见表1)。
C省最近10年的情况同样如此(参见表2)。从2003至2012年,除2012年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超过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其他9年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都超过了当年度的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10年累计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为127人,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为319人。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也仅为0.05%。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是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的2.5倍。于是,我们便能看到某些地方连续几年甚至几十年保持无罪判决零纪录。④这表明,要么进入审判程序的公诉案件质量无可挑剔,要么法院没有认真对待审判证明标准,排斥无罪判决,对有质量瑕疵的案件作出其他变通处理。从近年来媒体所披露的冤案情况来看,后一种可能性更大。这些变通处理的手段可谓名目繁多,针对轻罪,可能作出定罪免刑、缓刑等判决,针对重罪,可能作出定罪从轻(俗称“留有余地”)判决,有时还可能采取拖延术久审不决,有时则可能商请检察机关撤回公诉。⑤
如果法院的裁判权实际上只剩下“有罪判决权”,如何使审判成为诉讼的中心?为此,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目标,必须要认真解决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以作出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可以从法院的审判独立性缺乏保障予以解释,也可以从诉讼阶段论下的线性诉讼结构予以解释,还可以从案卷笔录转化为证据缺乏有效规制的证据制度进行解释。我们提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聚焦于无罪判决的影响结果及其反作用力,从后果论的角度揭示法院无罪判决困难的成因,并籍此寻求破解之道,从而为审判中心主义的运行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个分析框架可以称之为“泛被害人主义”,它是指法院的无罪判决会导致刑事程序内外的诸多主体,因利益受损,引起它们或单独或联合抵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从而促使法院权衡利弊后拒绝作出无罪判决的现象。这个概念可以解释外部干预的动力来源,可以解释为何侦控机关要“绑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也可以克服证据能力分析的“内部视角”的局限性问题。
二、“泛被害人主义”的产生
审判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代表国家对纠纷作出权威判定。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而言,法院原则上必须要做出有罪抑或无罪的认定。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哪怕是依法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仅可能会使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⑥遭受“伤害”,而且还可能会对检察院、公安机关、当地为政者和普通民众造成伤害,甚至也可能使法院自身承受不利结果,从而形成一种“泛被害人主义”现象。加之缺乏有效的机制吸纳部分“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和抵制部分“被害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利益诉求,导致无罪判决面临着由“泛被害人主义”所引发的诉讼风险。
(一)无罪判决给被害人带来的预期损失
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利益诉求无非两个方面:一是期望获得相应的物质赔偿,二是期望被告人得到应得的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必然会让被害人所期待的刑事惩罚落空。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没有得到实质保障,再加之被害人基于审前阶段处理决定(如拘留、逮捕、起诉)所形成的“有罪推断”,所以无罪判决容易让被害人产生“放纵罪犯”的直觉判断。这可谓是被害人“复仇心理”无法得到满足之后的心理损失。
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不同,在我国,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之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几乎不可能获得胜诉,无罪判决也将会阻挡被害人通过诉讼途径获得物质赔偿的可能性。再加上我国并未建立统一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地方建立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由于资金来源、财政保障不足等问题,所能给予的物质弥补也是极其有限的。
无罪判决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和经济的双重打击,使其遭受“二次伤害”。于是被害人就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如不断申诉、上访、闹访、静坐、打横幅、发帖和纠集群众)抵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从而可能使刑事案件审理演变为一起社会、政治事件,由于被害人抗争的道义优势、“保护弱势群体”和“关心照顾困难群众”的意识形态、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和应当重视社会效果的司法政策,被害人的抗争就可能会“博得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关注以产生社会影响,进而左右司法裁判”。⑦
(二)无罪判决给公诉机关带来的预期损失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机关并非“当事人”,“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控方)立场而应站在法律立场上为诉讼行为,兼顾对被告人‘利’和‘不利’两个方面,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⑧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这种理想的实现具有较大难度,因为无罪判决对检察官和检察院也会造成切实的“伤害”。
其一,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捕后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法院的实体裁判会对检察院的考核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宣告无罪,会使公诉部门和检察院在年终考核中面临考核垫底甚至不合格的风险。法院判决无罪,并不只是一件依法而为的“公事”,而是可能直接损害到检察官、检察长的个人利益。⑨
其二,检察机关也存在全国各地认定标准不一的错案追究制度,检察官提出公诉的案件,一旦被法院判决无罪,预示着办案质量存在瑕疵,包括批捕、起诉甚至侦查部门的检察官,都存在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根据目前部分检察机关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往往直接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而言,“批捕后被作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退处、被判无罪,侦查监督部门负有责任的,要对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记一类差错,减6分’。”⑩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下,法院无罪判决将会对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分管领导乃至检察机关产生整体性不利影响,检察机关抵抗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也就在情理之中。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统计,自2002年高检院试点考核考评制度以来,全国无罪判决率比前十年下降了近15个百分点。(11)可见考核奖惩机制对法院无罪判决权的影响之大。
其三,检察机关作为逮捕批准和决定机关,错误逮捕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逮捕后宣告无罪的国家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的逮捕将会因此被认定为“错误”逮捕,检察院也将成为“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需要为此支付一笔高昂的赔偿金。同时,由于审前逮捕的适用率极高,(12)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中已经被逮捕的案件几率也必然很高。也就是说,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引发国家赔偿的几率也极高。
(三)无罪判决给公安机关带来的预期损失
法院的无罪判决也可能会对公安人员和公安机关造成损失。如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内部也存在许多以有罪判决为指向的考核指标,“惩罚承办案件捕后未诉及被判无罪的刑警”,“是否完成指标以检察院的批捕或法院的判刑为标准。”(13)
某些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之后,未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公安机关可能就会进行“立功嘉奖”,有关人员得到晋升和物质奖励,一旦法院判决无罪,将会使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奖励“无据”,颜面尽失。
此外,法院宣告无罪,案件侦办人员也可能面临倒追错案责任的风险。案件被宣告无罪之后,意味着已破案件进入“未破”状态,侦查机关必须要重新投入侦查资源进行调查取证,相当于以前做了无用功,无形中增加了办案成本,造成了客观损失。公安机关也可能抵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方面,由于法院的工作尤其是审判执行工作仰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负责人可能还是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人或者政法委书记,在地方政治职务上高于法院院长或者成为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这均会给法院判决无罪带来较大压力。(14)
(四)无罪判决可能带来的民意损失
由于当前社会转型期犯罪高发,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普通民众普遍具有“被害人幻想”,期冀国家能够有力打击犯罪,保护民众的安全。由于法院裁判信息与普通民众证据信息的不对称、公检机关审判前的程序行为(如逮捕)所造成的暗示效应、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被害人的同情感,普通民众可能就会自然地“推定”法院判决无罪是在包庇罪犯。因担心幕后存在“腐败”行为,这在被告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权力的情形下,尤其如此。(15)因此,普通民众面对无罪判决,可能会感到自己的朴素正义感受到了严重伤害并认为自己遭受犯罪侵害的风险增加,从而形成一种抵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民意”和社会舆论。
(五)无罪判决给当地为政者带来的预期损失
当地党政机关也可能受到无罪判决的“伤害”。从当地为政者的角度来说,他们的中心工作是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地社会是否稳定和谐本身是为政者执政能力的核心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