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作者:发布日期:2015-08-18

「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正文

【摘要】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表明,陪审制度虽然在一些国家走向衰落,但是在许多国家仍然保持了很强的生命力,而且在一些国家重新兴起。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应该建立由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构成的“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

【关键字】陪审;制度;改革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国内关于陪审制度改革的讨论似乎也就尘埃落定了。诚然,该《决定》进一步强调了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并且做出了一些保障实施的规定。但是笔者以为,该《决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等问题,也没能真正体现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因此还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改革。

一、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分工式陪审制度”,即陪审团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即参审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的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后者的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这两种陪审制度已经做了许多介绍,笔者也曾经撰写过专门的文章。[1]但是坦言之,我们对外国陪审制度的研究是不够全面的,主要集中在英、美、法、德等少数国家。特别是对陪审团模式的介绍多以美国为范本,于是就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似乎陪审团制度只存在于美国等少数国家之中。其实,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都采用了陪审团审判模式,而且各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不尽同。

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发源地是英国。在过去的数百年内,英国的陪审团制度通过两条途径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审判制度。其一是通过殖民统治的直接移植。于是,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伴随着大英帝国的统治被带到北美洲、非洲、亚洲的许多殖民地。其二是通过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的间接影响。例如,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人对英国的陪审制度有了关于陪审团的规定。19世纪,随着拿破仑对欧洲大陆的征服,陪审团制度以不同形式被引人其他欧洲国家,包括西班牙和葡萄牙。然后,通过西班牙和葡萄牙对其殖民地的影响,陪审团制度又被推广到中、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下面,笔者便做一些概要性介绍。

(一)欧洲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笔者首先要指出,我们过去对英国陪审制度的介绍主要集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然而,在英国的其他地区也存在着陪审制度,而且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陪审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苏格兰地区的陪审制度就很有特色。第一,其刑事陪审团不是由12人组成,而是由15人组成;第二,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决不要求一致同意,8比7的简单多数即可;第三,陪审团的裁决不是有罪和无罪两种,而是三种,即有罪、无罪和不能证明。另外,在英国的马恩岛、泽西岛、根西岛、以及英属直布罗陀等地区也存在陪审制度,但是也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陪审制度有所不同。例如,根西岛没有采用传统的陪审团制度,而是采用了陪审官(JURAT)制度。[2]

在欧洲大陆,除了法国在大革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曾经效仿英国确立陪审团制度,德国的普鲁士、巴伐利亚等地区在19世纪后期也确立了英国式陪审团制度。不过,陪审团制度经常与德国传统的参审制度发生冲突。进人20世纪,陪审团逐渐衰落,在1924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陪审团制度被废止了。葡萄牙从1830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制度,在1927年的独裁统治时期被废止。希腊在1834年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并于1844年写人宪法。1967年,希腊的独裁统治宣告了陪审制度的终结。1974年,希腊又开始恢复陪审制度,不过变成了参审制。意大利在1860年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31年法西斯统治上台之后就废除了。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前期也曾经采用过陪审团审判模式。

目前,在欧洲大陆仍然保留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国家包括爱尔兰、奥地利、瑞士、马耳他、比利时、丹麦、挪威等。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爱尔兰的陪审制度几乎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同时发展起来的,而且同样在20世纪走向衰落。然而,即使经受了政治动乱的影响,在刑事审判中使用陪审团仍然是爱尔兰宪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而且随着社会的平定,陪审团的使用可能会更加常规化。在奥地利的地区法院,判国罪等政治性犯罪案件和可以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刑事案件必须使用陪审团审判,可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的刑事案件可以使用陪审团。三名法官和8名陪审员共同审判,陪审团负责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瑞士的联邦法律和日内瓦州的法律都规定刑事案件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不过在实践中很少使用。马尔他的法律是拿破仑法典和英国法律的混合物,目前只在严重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使用陪审团。在比利时,按照法律规定,重罪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陪审团,但是在实践中,只有谋杀案件和其他可以判处20年以上监禁的案件才使用。丹麦既有参审模式,也有陪审团审判模式,后者只在高等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涉及政治性犯罪案件中使用。在挪威,一审法院的审判采用参审制,二审法院的审判则可以使用陪审团。

(二)非洲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19世纪,非洲的塞拉利昂、南非、冈比亚、黄金海岸(加纳)、尼日利亚等地区相继确立了陪审团审判制度,但是其中一些国家后来又废除了陪审团。其中,塞拉利昂是最早建立陪审制度的国家。1799年和1801年,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塞拉利昂相继通过法令确立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制度在种族矛盾和部族冲突都很激烈的社会中很难发挥作用。1895年,法律规定在非死刑案件的审判中,被告人可以选择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1932年,法律又做了修改,在合议庭审判中,如果三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那么法官必须遵从陪审员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20世纪后半期,由于该国一直受战乱困扰,所以陪审团制度已名存实亡。

南非从1828年开始在好望角地区使用陪审团审判,不久之后又扩展到纳塔尔和橙色自由区。20世纪以来,陪审团审判逐渐减少。1969年,陪审团被正式废除。新南非成立之后,有学者曾经呼吁恢复陪审团制度,但是由于受到强烈反对而未能实现。尼日利亚在1865年确立了死刑案件中使用陪审团审判的制度,后来适用范围有所扩大。20世纪70年代初期,尼日利亚国家独立,陪审团审判仍保留在死刑案件中,而且主要在拉格斯地区使用。自80年代开始,尼日利亚开始受军政府的统治,因此陪审团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加纳(即黄金海岸)是非洲少数至今仍保留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加纳就采用了陪审团审判和参审制并行的做法,并将采用参审制代替陪审团审判的权力授予检察长。加纳在1957年独立之后,这种“双轨制”被保留下来。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使用陪审团,但是在非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也可以使用参审制。马拉维(即原尼亚萨兰)的现行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杀人案件和非常严重刑事案件(如武装抢劫)中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在民事审判中也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但是后者在实践中极为罕见。乌干达的卡拉马吉奥地区在1964年试图建立陪审团审判制度。该地区《司法条例》第35章详细规定了陪审团的使用,包括陪审团的选任、适用的案件、陪审团的组成、裁决规则、法官的职责,甚至包括了陪审员的差旅费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能够推行,高等法院的审判至今还是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参审官进行。利比里亚1955年修订的宪法采用美国模式,其中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由于军事政府的执政,陪审团制度也是徒有虚名。

(三)美洲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美洲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加拿大显然是最重要的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国家。此外,透过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影响,英国式陪审团制度也进人了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例如,巴西在1822年,乌拉圭在1830年,阿根廷在1853年,智利在1872年,厄瓜多尔在18卯年,委内瑞拉在1898年,相继采用了陪审团审判。不过,上述国家中的多数后来都废除了陪审团。目前,巴西仍然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保留了由7人组成的陪审团。委内瑞拉的现行立法虽然规定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可以使用陪审团,但是在实践中并未使用。

东加勒比海属地包括不列颠维尔京群岛、蒙塞拉特、托图拉、多米尼加、安圭拉、安提瓜、巴布达、圣路西亚、圣文森特、格林纳地恩斯和格林纳达等岛国。目前,这些地区一般都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使用陪审团。另外,百幕大、开曼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巴哈马、巴巴多斯、圣克里斯多佛和尼维斯、牙买加、特立尼达、波多黎各、圭亚那、伯利兹、巴拿马、尼加拉瓜等国家的法律也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使用陪审团。

(四)亚洲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1670年,英国在印度进行垄断贸易并进而参与政治管理的东印度公司通过法律把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引人印度。印度独立之后,陪审团审判曾一度保留在由高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之中,但是后来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加坡在历史上也曾经存在过陪审团审判制度,但是在1969年废除了。马来西亚在l900年以前就曾存在陪审团审判制度,后来被废除了。1957年独立之后,陪审团制度又被恢复,但主要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使用。1995年,马来西亚再次废除了陪审团制度。日本在1929年曾经仿照英美的模式确立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43年废止。目前在亚洲地区,斯里兰卡仍然在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保留了陪审团制度。另外在中国的香港地区,在由高等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中仍然使用陪审团。

(四)大洋州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大洋州国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在殖民地时期就移植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而且与英国一样,这两个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在20世纪都逐渐衰退。另外,汤加王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在严重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可以使用陪审团。

纵观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特别是英国模式的陪审制度在19世纪的民主运动中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后来又逐渐走向衰落,甚至被废除。在那些废除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中,有些是因为出现了独裁统治或军事政权(而这也恰恰从反面证明了陪审团制度的民主属性);有些国家是因为出现了长期的社会动乱;有些国家是由于民众对殖民地时期陪审团审判的种族歧视的反感;有些国家是由于多种族混居的社会很难保证陪审团审判的公正性。不过,陪审团审判制度在许多国家仍然保持了很强的生命力,而且一般都局限在严重犯罪案件的审判之中。

二、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我们看到陪审制度的两种发展趋势:英国的陪审制度在走向衰落;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却仍然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这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大概也反映了两个国家在社会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早在1835年,阿莱克西斯・德・拖奎维拉就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应视为一种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在英格兰,陪审团是从国家的贵族阶层中选任的。贵族阶层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惩罚那些违法法律的人。一切都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之上,因此人们可以确实地说英格兰在建立一个贵族共和国。在美国,同样的制度却适用于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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