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晖:“检察”一词的前世今生」正文
【原编按】据作者邵晖博士的原作按,其与此主题有关的文章还有一篇:《“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该文发表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甄贞教授提出了批判,指出该文忽略了苏联历史的独特性。作者也认为“检察”词源在苏联的历史中是有流变的,文章也确实在苏联和俄罗斯这部分有所欠缺。是故,作者又着手对该文进行了拓展研究,主要把对俄罗斯的相关知识添加进去。最终彻底打通检察一词在英美法、大陆法及俄罗斯、苏联制度中的演变。最后以《“检察”一词的前世今生:基于词源的考察》发表于《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即这里所呈现出来的文章。如此,“检察”一词在理解上就贯通了,并呈现出来历史演变的完整再现。遗憾的是,限于微信篇幅所限,所有注释都删去了,其实原文有大量的英文、俄文、法文、德文和拉丁文的参考文献,如需,请阅读《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在此带来的不便,向原作者和读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在当下中国,由于词语“检察”和“监督”之间语义的相近性,推动了二者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般合力拱卫着我国检察学界、业界的主要理论认识和实践命题,如中国检察权为法律监督属性、中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能等。可以说,中文“检察”、“监督”二者在词义上的相似性,为论断和证明我国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值得注意的是,从语义上来看,与中国热衷于将“检察”、“监督”二词等而视之所不同,西方语境中同二者相关的词语,其在内容所指、意思表述上确从未有明显之勾连,更不存在语义表达过程中可以互换交叉和对等使用的状况。此种状况显然会影响到中西方之间的词语对译,而且无疑会进一步造成中西检察理论和实践彼此之间的认识冲突、交流障碍等。因此,本文试图从词源的视角对西方同“检察”有关的相应词汇予以抽丝剥茧般地梳理、正本清源地阐释,以便清晰厘定西方语境下表述“检察”的相关词语之基本语义,从而为合理认知检察权能的属性、内容以及检察制度等提供一定的智识性支撑。
一、研究背景的基本介绍
本文主要选择法语、英语作为词源追溯之基本场域,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众所周知,近代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滥觞于法国[1],而德国在借鉴法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对检察的理论、实践予以了进一步的塑造和发展。可以说,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以法国、德国为翘楚,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则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历史中法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构建奠定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雏形与格局,对法语中表述“检察”的相应词汇予以追溯显然有益于实现对大陆法系的“检察”词语予以正本清源之效果,而对英语中指称“检察”的词语予以梳理也无疑能够保障对英美法系的“检察”词语给予合理探明。可以说,选择英语和法语作为追溯“检察”词源的场域,已然全面涵盖了近代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轨迹。
第二,从词源发展历史来看,由于英语和法语均以拉丁语、希腊语作为构词的基本“素材”和原料,这导致英语和法语当中的许多词汇有着必然的“血缘联系”和“亲缘性”。依照语言学的研究结果能够发现:法语和英语同属于印欧语系,前者为拉丁语族、后者为日耳曼语族。由于英语、法语共同隶属于同一语系,所以二者之间许多词汇的表述和写法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如英语、法语、德语等的26个字母是相同的。从英语的发展历史过程来看,它不断地向其他语言或直接、或间接地借用了大量的词汇。值得强调的是,这当中源自于法语的词汇占现代英语总词汇量的四分之一以上。英语对法语的大量借鉴,一方面是由于以上指出的二者词源上的共同渊源,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诺曼人征服英国后,法语对英语长达两百年之久的影响。经具体统计,在中古英语前期,英语吸收法语词汇的总量达到10000多个,其中大约75%的词汇目前仍在使用。鉴于两种语言的词汇系统十分相像,以至于许多西方的语言学者把法语和英语称为“twins”[2]。这说明:由于英语、法语之间的“亲缘性”,在追溯二者表述“检察”之相关词语的过程中无疑能够进一步发掘“检察”的原初根源,以便保障对该词从发生到演变的完整梳理。
可以说,以法语、英语作为追溯西方“检察”词语的背景语言,关照到了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词语的生成和演变等多方面因素。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鉴于中国检察制度同俄罗斯检察制度之间的联系,为保障对“检察”词语研究的广度,并进一步拓宽和理清有关该词以及检察制度的相关认识,文中还会对俄文中与“检察”相关的词语予以历史性、关联性地说明和阐释。
二、域外“检察”词源考
中文、英文、法文在词语的构词方式和表述语态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中文词语在表意和陈述时其词形是没有变化的,例如,中文“行使检察权能”、“具有检察属性”中的“检察”是名词形式,而“检察某事、某人”中的同一词确是动词形式。在这其中,“检察”一词并没有任何变化。与此不同的是,英文、法文中的词语都由基本的词根构成,其中,在相异的语境、语态、时态等表述过程中,他们的词形也有着基本的变化。以“检察”相关词语为例:
1、英文。动词形式的“检察”有prosecute;名词形式的“检察”有prosecution、procurator、prosecutor、procuratorium、procuracy。在英文表述中,名词procurator是指“检察官”,而名词prosecutor,通常以“public prosecutor”之形式来准确表达“检察官”之意。procuratorium、procuracy则指检察制度,prosecution仅指称检察。
2、法文。动词形式的“检察”为poursuivre;名词形式的检察为poursuivre、procureur、procurateur。值得注意的是,法文在表述“检察官”、“检察制度”之意时较少用单个词汇,而是多用词组来陈述。例如,在指称“检察官”时有“procureur duroi”、“procureursgénéraux”、“procureurs de la République”、“magistrats du parquet”、“ministère public près lacour”,陈述“检察制度”时为“parquetgeneral”等。
从法语有关检察官、检察制度之表述中能够发现:法文在表述这两种意思时,包含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和制度基础。“procureur duroi”为“国王检察官”之意,当其大写为“Procureur duRoi”则专指为“国王检察官”这一官职。“magistrats duparquet”也有指称“检察官”之意,此种表述的历史根源是:在国王统治时期的法国,“国王检察官”即“Procureur duRoi”被称为“国王的人马”(Les gens duroi),他们被定位为既非断案的法官也不是当事人的顾问,而是在法庭中代表国王利益的常任“文官”,并且其在法庭上的席位设在法官旁边稍低一点的位置而被俗称为“le parquet”。由于检察官在法庭的物理空间中始终处于此一位置,所以古法语中“magistrats duparquet”的表述直到现在也具有指称“检察官”的意思[3]。“procureursgénéraux”也具有指称“检察官”之意,此种表述由来于公元1302年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颁布的法令,在他的法令中设置了“总检察长”即“Procureur-Général”这一头衔。从词组构成上来看,“Procureur-Général”中的法文“Général”有“一般的、普遍的”之意,因此便演化出后世“procureursgénéraux”这一指称普通“检察官”之意的用语。与以上法文表述相对照,“ministèrepublic près la cour”、“procureurs de la République”产生于法国大革命后,起初专属于指称“共和国检察官”,此后成为当下法国表意“检察官”的普遍陈述。从此组构成上可见,“ministèrepublic”、“République”等“共和国政府”替代了“Roi”即“国王”,这种表述的转化也说明了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变化。此外,法文中“检察制度”的称呼“parquetgeneral”直译为“常设于法庭”。这说明:一方面,自法国国王创设检察制度后,它便成为法庭中的常设机构;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检察制度构建后,其所运行的基本场域。
综合英文、法文中有关“检察”的相应词汇,从词源的角度来看,拉丁文中的prōcūrare和prōsequor是构成这些词语的原初根源。即,英文中procurator、procuracy、procutatorium,法文中procureur、procurateur都来自于拉丁文prōcūrare[4];而英文prosecute、prosecution、prosecutor,法文poursuivre则源于拉丁文prōsequor[5]。可以说,拉丁文中的prōcūrator、prōsequor演变并形成了现代英语、法语中表述“检察”的相关词语。因此,显然应以二词为中心来逐步梳理和阐释域外“检察”词语的基本含义与演变过程。
(1)prōcūrare的演化。在拉丁文中,prōcūrare是动词,它衍生出了名词prōcūrator、prōcūratorem。prōcūrare一词由词根prō和cūrare组成,前者prō有“为…的利益”之意,后者cūrare则是指“治愈”、“照顾”、“看管”[6]。因此,在古拉丁文中prōcūrare一词的意思是指“为…的利益照顾、看管”,参照其词义、对应于中文最贴切的词语应是“代理”。进一步来看,动词prōcūrare又生发出名词的prōcūrator、prōcūratorem即“代理人”、“代理制度”。
基于历史资料进行分析,拉丁文中的prōcūrator、prōcūratorem两词,最早可见于古罗马文件“NotitiaDignitatum”[7]。该文件分为东、西罗马帝国两大编,在西罗马帝国编中的第11章中记录:西罗马帝国的诸多行省中普遍设置“PrōcūratorGynaceii、Prōcūrator Monetarum、Prōcūrator monetateSiscianae”等官职和机构。从这些官职和机构的称谓来看,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君主管理财政和税收[8],如拉丁文Gynaceii、Monetarum、Siscianae等词的意思为“财政”和“税务”。从这些机构的发展过程来看,在罗马帝国最初的时期,他们只是罗马国王派到每个行省管理财务的“代理人”,并没有具体的官职和机构。至罗马国王克劳迪斯时期,他赋予这些“代理人”以更大的权力,并委任这些“代理人”成为各罗马行省的省长(Prōmagistrate)[9]。从词形上来看,拉丁文“magistrate”指的是“君主”,而prō则是“为…的利益”,因此Prōmagistrate既是“为了君主利益的人”又是一种罗马官方机构或官职的称谓[10]。可以说,在此时这些prōcūrator即“代理人”,真正成为了罗马国王的人。此种制度创建对后世检察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模板和依据,法国检察制度的前身“国王代理人”制度便是由此而来。同时,以上证据也验证了此前学者的相关论断,即:在罗马帝国全盛时期,有一批“国家或皇帝的代理人”出现,他们的名称并不统一。有叫procuratorprincipis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