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正文
【摘要】实证分析表明,庭前会议的整体适用率较低,召开庭前会议的表面理由与法律规定趋于一致,而庭前会议的议题溢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从效果层面观察,庭前会议立法所预设的目的并未完全实现,这突出表现为庭审效率提高有限、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形式化以及庭审对抗性增效甚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庭前会议程序设计的“职权性”,庭前会议效果设置的“非完整性”,法官对庭前会议运用的“策略化”,以及庭审中心主义的缺失。未来应该在充分考量诉讼主体实际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对抗式的诉讼理念对庭前会议的相关程序设置进行必要的改革。
【关键字】庭前会议;实证研究;改革
庭前会议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比较令人意外的一项改革。有论者将其视为中国刑事庭审程序“对抗性”增强的信号。[1]还有学者对其寄予厚望,认为它“将规范公诉权的行使、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提高诉讼效率”。[2]从理论上讲,庭前会议为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之前的相互沟通、提出动议与对抗合作提供了程序载体,因而具备了实现学界预期目的的潜质。不过,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很多理论上具备功能实现可能性的制度设置在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往往并不如人意。因此,从实践的角度观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况,分析其运作实践中的问题就很有必要。考虑到此前的相关研究多属于规范与比较研究,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也不够全面、系统,[3]笔者将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系统揭示庭前会议的实践运行情况,分析其效果如何、功能怎样、原因何在。实证分析的材料来源于笔者所带领的课题组对S省三级样本法院2013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情况的调查。[4]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机制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率调研发现,2013年S省三级样本法院共召开庭前会议32次。[5]具体而言,S省高级法院有4件案件召开了4次庭前会议,C市中级法院有6件案件召开了6次庭前会议,C市中院下属的11个基层法院(共20个基层法院)有20件案件召开了22次庭前会议。整体而言,庭前会议的适用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整体上,庭前会议适用率很低。S省高级法院、C市中级法院、C市中院下属的11个基层法院的庭前会议适用率分别只有0.4%、0.7%、0.2%(参见表一)。[6]
表一2013年S省三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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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案件总数(件)│所占案件比例(%) │
││数及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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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省高级法院 │4件4次│977 │0.4%│
├────────┼─────────┼─────────┼─────────┤
│C市中级法院 │6件6次│89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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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基层法院│20件22次│11431 │0.2%│
├────────┼─────────┼─────────┼─────────┤
│合计│30件32次│13298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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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基层法院的适用比例低于中院和高院。一方面,召开过庭前会议的基层法院比例不高。在C市中院下属的基层法院中,只有55%的法院召开过庭前会议。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庭前会议的绝对适用率很低,仅为0.2%。[7]基层法院适用庭前会议的比例之所以较低,主要是因为庭前会议在基层法院的适用实际上被限制在一审普通程序,但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却不高(参见图一)。此外,即使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多是案情简单、证据明确、争议较少的案件,这使得很多案件的审理没有必要先行召开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在基层法院的相对适用率也较低,只有0.9%。[8]
(图略)
图1 召开过庭前会议的11个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
第三,一审的适用率低于二审。[9]本次调研搜集到的32次庭前会议,涉及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统计显示,庭前会议在一审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为0.2%,[10]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率为0.3%(参见表二)。这表明,庭前会议在一审中的适用率低于二审。这或许是因为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往往事实或法律争议较大,特别是需要开庭审理的,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性超过一审程序。
表二庭前会议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中的适用率
┌─────────────────────┬──────────────┐
│适用的程序│适用率│
├─────────────────────┼──────────────┤
│一审程序│0.2%│
├─────────────────────┼──────────────┤
│二审程序│0.3%│
└─────────────────────┴──────────────┘
第四,同一审级中,低级别法院的适用率低于高级别的法院。统计发现,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适用率(0.2%)[11]小于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适用率(1.4%)(参见表三);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适用率(0)小于S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适用率(0.4%)(参见表四)。这或许是因为高级别法院的一审、二审案件本身更接近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法官往往更有动力推动庭前会议的召开。
表三庭前会议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适用率(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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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适用率│
├────────────────────────┼───────────┤
│20个基层人民法院│0.2%│
├────────────────────────┼───────────┤
│C市中级人民法院 │1.4%│
└────────────────────────┴───────────┘
表四庭前会议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适用率(二审程序)
┌─────────────────┬──────────────────┐
│法院级别│适用率│
├─────────────────┼──────────────────┤
│C市中级人民法院 │0 │
├─────────────────┼──────────────────┤
│S省高级人民法院 │0.4%│
└─────────────────┴──────────────────┘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理由与会议内容
为更好地掌握庭前会议的实践情况,笔者将从庭前会议的启动理由与会议内容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1.庭前会议的启动理由
为什么要召开庭前会议?对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其实并未特别明确地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可以大致推断出庭前会议的召开理由是需要先行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83条倒是明确界定了庭前会议启动的事由。相比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把庭前会议的启动理由予以扩大,即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外,还包括“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及“其他理由”。显而易见,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理由主要是基于确保庭审顺利进行与提高庭审效率的考虑,而需要先行处理一些程序性的争议。当然,这只是基于规范文本的解读,至于实践中的情况是否与之完全相符,有待确证。为此,课题组认真研读了32份《庭前会议记录》,对22次庭前会议提及的24项启动理由进行了统计。[13]
统计发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次数最多(11次),“被告人人数众多”成为第二大启动理由(6次)。其他启动理由还有“证据材料多”(2次)、“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2次)、“影响较大”(1次)、“防止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扰乱庭审”(1次)、“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对控方证据有一些异议”(1次)(参见图2)。参照《刑事诉讼法》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把庭前会议的实际启动理由划分为五大类:“申请排除非法证据”(11次)、“申请证人出庭”(2次)、“案情重大复杂”(包括“被告人人数众多”和“证据材料多”)(8次)、“影响较大”(1次)和“其他”(2次)。[14]由此可见,S省三级法院庭前会议实际启动的理由以“排除非法证据”为主(46%),“案情重大复杂”次之(34%)(参见图3)。这意味着实践中启动庭前会议的理由与制度文本层面的规定趋于一致。
(图略)
图2 庭前会议的单项启动理由统计
(图略)
图3 庭前会议实际启动理由的分类统计
2. 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到底能做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法官在庭前会议中需要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如了解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不公开审理、是否提供新证据、出庭人员名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一些“与审判有关”的问题的意见。此外,法官还可以了解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那么,实践中的庭前会议究竟做了什么呢?课题组对32份《庭前会议记录》记载的78项内容进行了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