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顺新:河北正定广惠寺唐代玉石佛座铭文考释

作者:聂顺新发布日期:2016-02-04

「聂顺新:河北正定广惠寺唐代玉石佛座铭文考释」正文

【内容提要】 从河北正定广惠寺两尊唐代玉石佛像底座铭文可知:西侧佛像雕成后最初供奉于恒州龙兴寺,证明《唐会要》相关记载的正确;该佛像首次以实物形式证明,包括恒州在内的同、华等八十一州的国忌行香制度至晚于开元十五年(727)已开始实行;铭文所列开元十五、十六两年先朝9次国忌日,均以其在一年中的时序而非诸帝后的在位先后为序,反映了地方官在执行国忌行香制度时的实际运作;贞元十一年(795)西侧佛像因供奉该像的殿堂被毁,被临时迁至当寺(即恒州龙兴寺)食堂内安置,“都检校”龙兴寺“重修造”且出任龙兴寺寺主者为“开元寺僧智韶”,体现了中唐时期开元寺作为一州官寺,对于当州其他寺院佛教事务的管辖权力。

【关 键 词】唐代佛教/广惠寺/玉石佛像铭文/国忌行香/佛教官寺

河北正定广惠寺华塔(又名多宝塔)的塔心室中供奉着两尊唐代玉石降魔印佛像,[1]246-247这两尊佛像底座四周皆有铭文。其中西侧的佛座铭文,明确记载是为开元十五、十六两年(727-728)的国忌日而造。这也是目前仅存的惟一一尊因唐代国忌行香活动而雕造的玉石佛像。沈涛在《常山贞石志》中最早注意到这段铭文的价值并进行了初步考证。[2]420-422当地文物工作者也先后对铭文内容进行讨论。[3][4]然并未论及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即该铭文与唐代国忌行香及佛教官寺制度之间的关系。专门研究唐代国忌行香制度的相关论著似乎尚未注意到这些铭文的意义。①缘此之故,本文拟对这两尊佛像底座铭文所反映的唐代国忌行香和佛教官寺两项制度重新进行考释。

一、铭文录文

这两尊佛像底座铭文的录文最早见于沈涛《常山贞石志》卷8,题为《花塔寺玉石佛座题字》,其中缺漏讹误之处不少。[2]420-422此后,沈氏的部分录文又被收入陆心源《唐文续拾》,文字亦未作校对。[5]307近年来,由于华塔的修缮和对佛像保护工作的加强,在较好的灯光和技术条件下,当地文物工作者又相继公布了较为完整和可靠的铭文拓片图版和录文。[3]82-85;[4]59-60本文即以新公布的铭文拓片图版为基础,参考沈涛《常山贞石志》和当地文物工作者的录文,将铭文录文重新整理校订如下:

开元十五年,和私皇后四月七日忌,高祖神尧皇帝五月六日忌,太穆皇后五月廿一日忌,太宗文武圣皇帝五月廿六日忌。十八日。开(元)十六年,昭成皇后正月二日忌,和私皇后四月七日忌,高祖神尧皇帝五月六日忌,太穆皇后五月廿一日忌,中宗孝和皇帝六月二日忌。右已上九忌,同造玉石像一区,并光座举高九尺。朝请大夫、使持节恒州诸军事、检校恒州刺史、仍充恒阳军使萧诚,宣义郎、守恒州长史、上轻车都尉卢同宰,朝请郎、行参军、摄司功崔谦。专检校法师僧金藏、都维那僧贞演、寺主僧道秀、上坐僧玄明。贞元十一年三月廿八日,移此功德于食堂内安置。都检校重修造、寺主开元寺僧智韶、上座僧道璨、都维那僧惠钦、典座僧幽岩。(以上西侧佛像铭文)

像主:宿卫杜玄封,卢龙镇[将]邓令琬,州司马宋善庆,云骑尉李思贞、和处,云骑尉裴利贞、赵成琪,云骑尉王怀信、孙履容、房方闼、蛇仁、王元龙、王虔贞、李奉璧、班怀安、宋崇宪、张知什、胡处宾、蛇行果、张义哲。故殿中侍御史孙石慎独,妻巨鹿魏氏一心供养。前邑主僧元安。像主:上柱国杜芝松。像主:录事王法意,云骑尉王满足,骁骑尉李玄运,云骑尉李知机,将仕郎裴复[礼],上柱国房义玄,云骑尉房师廓,太尉郭善生,邓州司马韩文集,国子明经、登仕郎邓思忠,梅州□□房□□。乡长房彦征,都维那蛇名立,乡长侯玄度、孙石师、赵行安、王德宝、王定安、段元礼、宋大师、宋秤意、石元翼、张待封,上护军和行奴,录事房武定,录事胡重义。重修像主:孔庭俊,妻李观音,男万荣、万兴,女贵娘,魏和顺。施主阎四娘。助修功德主:张峻,男庭玉、庭愚等,云骑尉石贵宾。龙兴寺上座僧金藏敬造供养。像主:云骑尉房文远,邑人郭义威等,宿卫房行期,云骑尉王义褒,游击将军房元□,前任相王府典[藏]、云骑尉房虔旭,真定县录事王崇起、房思道、王行敏、韩思训、侯仁太、石游迥、宋知礼、段玄封、□思贞、□龙树。(以上东侧佛像铭文)

其中,西侧玉石佛座铭文可分为两部分:“开元十五年”至“上坐僧玄明”为第一部分,主要记载开元十五、十六两年(727-728)检校恒州刺史萧诚及僚佐与当地僧界大德为先朝九次国忌日雕造玉石佛像之事。“和私皇后”当即中宗和思皇后,盖系笔误;“开十六年”当即“开元十六年”,铭文中省略或漏刻了“元”字。而此句之前的“十八日”三字无论从字体大小,还是书法风格,均可判断为后人补刻,与第一部分铭文内容并无关系。第二部分为“贞元十一年”至铭文结尾,记载贞元十一年(795)三月廿八日西侧玉石佛像因故被转移供养之事。东侧佛座铭文则详列当地僧俗两界的供养人名单,除其中两处可资考证外,其余均与本文主旨关系不大,故以下主要就西侧佛像底座铭文展开考释。

二、铭文考释

(一)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与开元二十七年以前同、华等八十一州的国忌行香寺观

沈涛在《常山贞石志》卷8《花塔寺玉石佛座题字》录文之后最早考证了该铭文内容。沈氏著录此佛像云:“开元十六年造。今在正定府城内花塔寺塔上。”他敏锐意识到:“右佛座题诸帝后忌辰有云‘开十六年’,即开元十六年也。考唐制,外州遇国忌日定一寺一观行香设斋,知此像由国忌行香而造。像座仅题开元十五、十六年国忌者,当是开元十五年以前向不在此寺设斋,像成于十六年,故止书十五、十六两年也。”[2]420-422

至于考释文字中的“此寺”究竟指代何寺,则并未深究。从行文逻辑看,沈氏似乎认为“此寺”即清代“正定府城内花塔寺”(即今正定广惠寺)。而“此寺”正是这两尊佛像最初的供奉地点,也是了解开元中期国忌行香礼仪举行寺院的关键。对于这个问题,后世的研究者或认为“佛像原在开元寺,贞元十一年移至广惠寺多宝塔中”[3]84;或认为“佛像当初的供奉地点不可知”[4]62。

其实,铭文中已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西侧佛座铭文中有“专检校法师僧金藏”,而东侧佛座铭文中有“龙兴寺上坐僧金藏敬造供养”。西侧佛像铭文有明确纪年,可以准确判断其造于开元十六年。东侧佛像底座铭文无纪年,但沈涛认为“亦当前后数年中所造”,理由是“南面题名有张知什,考唐《北岳神庙碑》阴开元二十三年崔纪段使君德政,定州官属题名有市令张知什,时代相近,当即一人。此刻知什不列衔其为市令,尚在造像之后,则像造于开元中无疑矣。”沈氏此说可以信从。后世学者从佛教造像的艺术史角度也证实了沈说的正确。[1]246-247因此,可以肯定,东侧的佛像乃是龙兴寺上座僧金藏劝募而造。这两尊佛像的造像时间仅相隔数年,故可推知,西侧佛座铭文中的“专检校法师僧金藏”,与东侧佛座铭文中的“龙兴寺上坐僧金藏”当即一人,僧金藏应隶籍当时的恒州龙兴寺无疑。至此,这两尊佛像(尤其是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问题便迎刃而解:当在恒州龙兴寺。

此前学者之所以无法判断两尊佛像最初的供奉地点,可能主要受两点因素影响。其一,西侧佛像铭文中“专检校法师僧金藏、都维那僧贞演、寺主僧道秀、上坐僧玄明”一句,并未标明此四僧所属寺院。其实,正因为此四僧皆为龙兴寺僧人,而此像又是当寺僧人金藏专门负责雕造事宜,都维那、寺主与上座三僧正是龙兴寺“三纲”,佛像造成后又供奉于龙兴寺,自然无需再画蛇添足,加以标示。其二,可能是受到《唐六典》相关记载的影响。《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

凡国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与清官七品以上皆集,行香以退。若外州,亦各定一观、一寺以散斋,州、县官行香。应设斋者,盖八十有一州焉。(以下为小字注记,详列八十一州州名,此处从略。)[6]127

《唐六典》撰成于开元十年至开元二十六年,这段记载反映的应是开元时期的国忌行香制度无疑。②恒州正位于“八十有一州”下小字注记中所详列的诸州名单中。可知,恒州是当时唐中央规定的可以合法举行国忌行香礼仪的81州之一。但这段记载并未说明81州之外诸州的具体行香寺、观。故即使沈涛在《常山贞石志》中考定两尊佛像雕造时间前后相去仅数年,且铭文中的“僧金藏”当即一人,亦无法准确判断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为恒州龙兴寺。

《唐会要》卷50的记载可补此不足:

(开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祠部奏,诸州县行道散斋观寺,进式,以同、华等八十一州郭下僧、尼、道士、女冠等,国忌日各就龙兴寺、观行道散斋,复请改就开元观、寺。敕旨:“京兆、河南府宜依旧观、寺为定,唯千秋节及三元行道设斋,宜就开元观、寺。余依。”[7]1030

祠部所奏式中清楚表明,在开元二十七年之前,同、华等81州(即《唐六典》所云“八十有一洲”)的国忌行香仪式在当州的龙兴寺和龙兴观举行。开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时间节点。开元二十六年六月一日,玄宗敕令两京天下诸州设立开元观、寺各一所。祠部的奏请时间正好是开元官寺(观)设立即将一周年之际,显然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奏请的内容是将同、华等81州此前由龙兴寺、观负责的国忌行香仪式转由新设立的开元官观、寺承担。玄宗的敕旨首先规定长安、洛阳两京所在的京兆、河南府的国忌行香寺观一仍其旧,继续在此前的寺、观举行;又为两京的开元观(寺)赋予千秋节及三元日行道散斋的功能。最后同意了祠部的奏请,即自开元二十七年起,将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仪式由此前的龙兴寺、观改由新设立的开元官观、寺负责。地方81州国忌行香礼仪的举行地点在开元二十七年的这一变化,实际上标志着唐代地方诸州的佛教官寺地位由龙兴寺向开元寺的转移。③

(二)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制度始于何年

《唐会要》所载祠部进式虽可帮助我们进一步确证两尊(尤其是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为恒州龙兴寺,其中虽表明开元二十七年之前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仪式在当州龙兴寺、观举行,但并未提及这81州在龙兴寺、观举行国忌行香礼仪始于何时。传世文献中亦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记载。那波利贞先生曾推测唐代天下诸州的国忌行香制度应始于开元五年(717)至开元末年之间的某一年。[8]47梁子先生则认为始于德宗贞元二年(786)[9]200-201西侧佛像铭文的纪年则明确显示:至少从元十五年(727)开始,恒州已在当州龙兴官寺举行国忌行香仪式。据此可知,包括恒州在内的国、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制度至晚于开元十五年已始实行。

(三)铭文中的国忌日排序及其遗漏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铭文中先朝帝后忌日排序与反映开元时期制度的行政法典《唐六典》所载并不相同。西侧佛座铭文中开元十五、十六两年的国忌日排序,是按照诸国忌日在一年中的时间先后顺序,而非诸帝后在位顺序排列。而《唐六典》中记载的国忌日排序则是以类相从,首先是玄宗之前的4代10位祖先,即高祖夫妇、太宗夫妇、高宗夫妇、中宗夫妇和睿宗夫妇;其次是追赠的高祖之前的四代远祖,即八代祖宣皇帝夫妇至五代祖元皇帝夫妇;最后是追赠的孝敬皇帝及其哀皇后。[6]127。《唐六典》中规定举行国忌行香礼仪的诸帝后也是唐高祖夫妇至睿宗夫妇,严格按照其在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再看天宝年间的情况。敦煌文书P.2504记载了天宝时期的国忌日及其相应的礼仪制度。陈祚龙先生将其定名为《“国忌”日历表》,认为其性质是通行于玄、代二宗之间的“官书”,用途在于帮助四民和寺观当局记忆清楚。[10]166-167刘俊文先生则认为该表是《天宝令式表》中的《祠部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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