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贵: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复兴

作者:吴云贵发布日期:2015-03-10

「吴云贵: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复兴」正文

摘要:传统伊斯兰文化是一种宗教政治文化,它完全是以“信主独一”为核心的宗教意识形态所决定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复兴运动所欲“复兴”的正是在现代化、世俗化进程中逐渐丧失的伊斯兰教的主体地位或“本来精神”,因此是反历史主义的;伊斯兰教之所以具有“政教合一”、“族教一体”、“两世(今世、来世)生活兼重”的特色,全是由伊斯兰教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纵观当今世界三大宗教,伊斯兰教可谓最为活跃或“烦躁不安”的一个,近30年间席卷世界各地的伊斯兰大潮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以往对伊斯兰复兴运动的研究,在我看来,有一个明显的缺失,就是很少从伊斯兰文化的本质特征出发来研究伊斯兰复兴运动。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基本思维方式,对其知与行有某种决定性的影响,研究一个民族而不研究它的文化是不可思议的。同样,研究伊斯兰复兴运动而没有充分注意它的文化基础也是认识上的一种局限,尽管伊斯兰文化是由奉教的世界多民族的文化板块所组成。因此,本文的一个基本着眼点就是从伊斯兰文化的本性或基本特征出发来解释错综复杂的伊斯兰复兴运动。

一、传统伊斯兰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宗教政治文化

比较宗教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不同的宗教文化具有不同的本性。与不大过问现实的佛教、自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以后、教会政治功能明显淡化的基督教相比,伊斯兰教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政教合一、族教一体、两世生活(今生与来世)兼重的宗教,而且在经历了1400余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它依然没有真正完成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的体制变革或角色转换。这是当今伊斯兰复兴运动由以产生和发展并积极参与政治事务的深层次根源。

伊斯兰教之所以成为政治性很强的宗教,与它产生的历史环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7世纪伊斯兰教兴起之际,阿拉伯半岛的大部分地区尚处在原始公社制濒临解体、统一的民族和国家行将形成的社会转型时期。伊斯兰教的产生顺应了阿拉伯社会由分散的部落联合为统一的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要求,而联合的旗帜和纽带正是后人称之为“宗教”(al-Din)的伊斯兰信仰。“伊斯兰”的本意是“和平”,意即“顺从”真主的意志即可在“伊斯兰秩序”下求得和平、幸福和安宁。可见,从一开始这一宗教就把建立国家和社会秩序与人们对真主和使者的信仰和崇拜联系在一起。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所创建的第―个穆斯林社团(乌玛Umma)既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不完备的国家政权,也是族教一体的穆斯林社会。这一政教合一体制,作为一种宗教理想,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成为一种正统思想,并一直延续至今。

严格说来,明确的民族、国家和宗教的概念都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有的,中世纪的民族和国家都是在宗教文化大背景下被人们解读的。在中世纪伊斯兰文化传统中,所谓民族是指与伊斯兰教信仰相联系的穆斯林社会共同体,即乌玛,而所谓国家则是指代行“真主主权”的一种管理体制,称为“哈里发制度”。在传统的伊斯兰文化背景下,中世纪出现过四种政治体制,即正统哈里发制度、阿拉伯帝国制度、哈里发帝国制度和苏丹制度,每一种都以伊斯兰教为统治思想,每一种都不是政教分离的制度。①其中第一种制度还保留了许多部落联盟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后三种制度都是以阶级压迫为本质特征的封建制度。但不同于公开为皇权和宗法等级制度辩护的中国封建统治思想,传统的伊斯兰政治学说没有一种是直接肯定王权的,有的只是变相的“君权神授”思想,其特点是在充分肯定“真主主权”的前提下承认封建君主(哈里发、艾米尔、苏丹等)有“代替”真主统治臣民的权力。传统伊斯兰政治学说以协调真主、君主和宗教学者(Ulema)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基本内容。“真主主权”的绝对性为封建制度的政治合法性提供了神学依据和宗教权威的核准,但君主不同于天主教的教宗,他不是宗教精神领袖,因此必须通过宗教学者的解释和支持才能取得政治合法性。而按照宗教学者构建的传统伊斯兰政治学说,代表民意的宗教学者与君主(哈里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臣民的代表作为“立约和解约人”,在理论上可以通过“立约”和“效忠”仪式表示对君主的支持,也可以“真主主权”的名义“解约”,取消对不义君主的忠诚。中世纪伊斯兰统治思想的核心是《古兰经》(4:59)中反复告诫和重申的“两个服从”观念,即作为一个穆斯林,必须服从真主和使者,服从“你们中间的主事人”。经中所说的“主事人”,即上对真主负责、下对臣民负责、高高在上的封建君主哈里发。正统思想经过历代宗教学者的精心“包装”,后来成为一则必须遵循的圣训:“服从真主就是服从我,服从伊玛目就是服从我;反叛我就是反叛真主,反叛伊玛目就是反叛我;若伊玛目是正义的,他必将得到酬报,而你当报以感激;若伊玛目是暴虐的,他必将受到责罚,而你当稍安勿燥”。②圣训中所讲的“伊玛目”即封建君主,与“哈里发”同义。可见正统思想强调,服从真主和使者的宗教观念与服从君主的政治观念是完全一致的,反之亦然。尽管如此,由于正统思想将真主的“绝对主权”与君主的“相对主权”明确予以层次上的区别,加之有“废黜”不义君主的说法,它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起到某种“双刃剑”作用的。

传统伊斯兰政治理论中所体现的“政教合一”思想,其突出特征是把对真主、对使者的虔信转化为信徒的社会行为、政治行为。因而,所谓“合一”,不是指宗教领袖就是国家元首、宗教制度就是国家制度,而是指正统的宗教思想同时也是国家的统治思想,反对君主不仅是政治行为上的大逆不道,而且首先是对真主的“犯罪”行为。

封建正统思想的集中体现是称之为“沙里亚”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一词,阿拉伯文的原意是“通往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路”,特指真主通过先知指明的正确、得体的伊斯兰生活方式。凡是穆斯林都必须遵循伊斯兰教法,视为对真主应尽的宗教义务。封建君主也是穆斯林,在真主的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教法对君主和穆斯林臣民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君主只要在名义上宣布忠诚于“真主之法度”,其政权在道义上就是合法政权,而臣民则不仅要在言辞上表白对真主的信仰,还必须身体力行地遵从教法的有关规定,做一个忠于真主、报效君主的好穆斯林。教法在社会层面起到整合作用,使穆斯林社团在泛伊斯兰团结和“圣战”旗帜下区别于非穆斯林社团。而在政治层面,教法则以服从真主、服从使者及其“代治人”(哈里发)的宗教诫命保障臣民对君主的忠诚。我们知道,信真主和信使者是伊斯兰教的两大基本信条,而服从真主和使者及其“在大地上的代治人”不过是宗教信条在政治行为上的延伸和体现,这也就是伊斯兰教“政教合一”传统的基本含义。所以,在近代以前“政教合一”的确切含义是指在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两方面都不存在独立于宗教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制度。传统伊斯兰文化之所以是一种宗教政治文化,完全是它的以“信主独一”为核心的宗教意识形态所决定的。而当代(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复兴运动所欲“复兴”的正是在现代化、世俗化进程中逐渐丧失的伊斯兰教的主体地位或“本来精神”,因此是反历史主义的。

二、近现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包含进步与保守两个方面

按照伊斯兰教自身的说法,18世纪是伊斯兰教的“黑暗时期”。“黑暗”,是指政治衰落而不是信仰本身的危机,而政治衰落不仅是因为西方殖民主义扩张所引起,更是封建制度本身日趋衰亡的直接后果。从18世纪起,伊斯兰世界的三大帝国(土耳其的奥斯曼帝国、印度的莫卧尔帝国和波斯的卡加尔帝国)都已进入封建制度的晚期,伊斯兰教社会、政治活力的衰竭正是政治腐败和衰落的表征。因此,始自近代的伊斯兰复兴与改革思潮和运动,实质上都是在宗教的名义下掀起的社会、政治运动。问题在于伊斯兰教是否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政治危机。

近现代伊斯兰复兴运动,按其性质划分,大体上有三种。一是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20年代的泛伊斯兰运动。哲马鲁定・阿富汗尼(1838―1897)提出泛伊斯兰团结口号,企图联合全世界的穆斯林,在奥斯曼苏丹-哈里发的领导下以“圣战”来遏制欧洲列强的扩张势头,以彻底失败告终。泛伊斯兰主义的失败固然有多种复杂的原因,但归根结底是因为传统的宗教政治理念已经过时,几乎完全不起作用。泛伊斯兰主义坚信“宗教兴则民族兴、国家兴”,它没有看到在泛伊斯兰的奥斯曼帝国内部早已充满着深重的阶级压迫和尖锐的民族矛盾,封建君主苏丹-哈里发根本没有号召力。泛伊斯兰运动失败以后不久,奥斯曼帝国就被凯末尔领导的土耳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彻底埋葬,而当年的泛伊斯兰主义者后来大都成为反对进步与改革的保皇党人。泛伊斯兰主义与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唯一联系,在于对异教徒举行“圣战”的信条是教法规定的宗教义务之一。

近现代另一有影响的宗教运动,后人称之为伊斯兰现代主义运动。所谓现代主义,是西方的一种说法,伊斯兰教自身并未提出过这一概念。简而言之,现代主义是指伊斯兰教内部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潮流而兴起的一种具有改良主义倾向的思潮。现代主义两个著名代表人物是印度的赛义德・阿赫默德汗(1817―1898)和埃及的穆罕默德・阿布杜(1849―1905),他们所面对的是殖民统治的政治现实。不同于泛伊斯兰主义,现代主义是在与西方对抗失败后对殖民主义所作的一种宗教文化的回应,代表了伊斯兰复兴运动的一个新阶段。现代主义者所说的“复兴”,是指通过向先进的西方学习和实行现代改革来开辟一条穆斯林民族的复兴之路;现代主义面对的时代课题是如何协调伊斯兰文化传统与近代兴起的欧洲工业文明的关系问题。现代主义运动是少数穆斯林知识精英的运动,他们所追寻的是一条“文化救国和护教”的道路。他们呼唤科学、提倡理性,主张发展现代教育、改革不合时宜的宗教传统。在宗教改革方面,现代主义最突出的业绩是改革伊斯兰教法。在他们的大力提倡和重新诠释之下,传统的包罗一切的教法实体被压缩为只涵盖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狭小领域的“穆斯林家庭法”,而传统教法中有关商事、民事、刑事以及有关国家体制、政治制度方面的许多“戒律”、规定,实际上被废弃不用了。

现代主义运动因历史环境不同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倾向:印度的一派亲西方和“西化”的倾向较为突出,而埃及的一派则因宗教历史包袱沉重表现为某种“托古改制”和回归传统的倾向。阿布杜的弟子在其死后大都转向了世俗民族主义,唯有拉希德・里达转向了更为保守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现代主义运动的分裂主要是因为对待传统与现代关系问题的不同态度所引起。土耳其革命的胜利使伊斯兰教在20世纪面临一次重大挑战,对“土耳其道路”的两种不同态度使现代派与传统派无可挽回地分裂了。

如果说现代派一般都同情和支持土耳其革命,则可以说传统派无不对这场革命采取批判和否定的态度。核心问题是伊斯兰教与民族主义的关系问题。土耳其“革命之父”凯末尔对伊斯兰教的社会、政治作用采取断然否定的态度,凯末尔主义所提倡韵六项原则,特别是世俗主义和民族主义原则,对传统派宗教学者简直就是离经叛道的“异端邪说”。传统派的堡垒是在以艾资哈尔大学这一最高学府而欣誉伊斯兰世界的埃及,由此埃及在现代主义运动终结以后又成为原教旨主义运动的大本营。但原教旨主义的代表人物不是出自艾资哈尔的宗教学者,而是出自一位既受过传统教育又受过现代教育的宗教思想家哈桑・班纳(1906―1949)。他创建和领导的埃及穆斯林兄弟会以及在其影响下在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伊拉克、黎巴嫩、苏丹等地成立的兄弟会组织,在二战后成为与阿拉伯民族主义抗衡的宗教政治反对派。战后,随着殖民统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土崩瓦解和一系列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或恢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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