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大吉: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

作者:吕大吉发布日期:2014-11-24

「吕大吉: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正文

【编者】1987年作者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当年第5期)上发表了《关于宗教本质问题的思考》一文。该文的核心内容“宗教四要素说”是作者二十多年来从事宗教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心得。从那以后作者对这个问题的许多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和思考,虽仍然坚持“宗教四要素说”的基本思想,但也发现原文的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宗教四要素作为宗教学基本范畴的内容及其逻辑结构,认识上尚有误区;又如宗教四要素说对各种具体宗教史有什么意义?宗教为什么是一种“社会文化形式”?宗教如何发挥其社会文化功能?这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问题,也未得到应有的讨论。为此,作者在1987年文章的基础上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挥,写成此文,并首先发表在韩国汉城大学宗教学研究会主办的《宗教学研究》第13集上(译成韩文)。现应本刊主编之约,将此文在本刊全文发表,以期引起本国同行的关注,展开对这个重要学术问题的深入讨论。

对于一个像宗教那样的复杂而又庞大的对象,用一两句话清楚明白地下个定义,那是一桩很难做到的事。古今中外宗教品种繁多,情况千差万别,一个专业学者虽穷毕生之力也难窥其全貌;更难升堂入奥,曲尽其妙。如果执意要对宗教下个断然的判断,说它是什么,难免会闹出瞎子摸象似的笑话。科学的宗教定义必须揭示一切宗教必然具有的本质规定性,使之适用于一切宗教。但学者越是对古往今来的各种宗教有广泛的了解,就越是感到难以做到这一点。无论我们从那一方面来确定宗教的本质和涵义,似乎都可以找到例外的情形。特别是近百余年来,随着宗教学术研究的发展,宗教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应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宗教,他们笔下的宗教定义展现出了千姿百态的多样性。近代宗教学的奠基人弗雷德里赫・麦克斯・缪勒(Friedrich Max Mǜller 1823-1900)谈到这种状况时使用了这样的措辞:

各种宗教定义从其出现不久,立刻就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之间的对立。(注:弗・麦・缪勒:《宗教的起源和发展》,1972年印度重印版,第21页。)此种宗教定义多元化的趋势,近年来在我国的宗教研究者之中也有所表现,他们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这种众说纷纭的情况,并非什么“混乱局面”,而是宗教研究日趋深入,对宗教的理解更加全面的反映。企图“一劳永逸”地作出了断,既无必要,更无可能。学者的任务应该是认真研究这种多元化的趋势,分析各种宗教学说的内容,取其所长,避其所短,使我们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更为准确的理解。这种研究不是终结不同意见的讨论,而是把这种讨论推向更新的境界和更高的水平。

回顾宗教定义多元化的历史过程是必要的,但如想对各种说法一一展开分析却是不可能的,本文选择的做法是在众多的学说中抓住几种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主张进行必要的分析。

在近代宗教学中,有三种研究方法最有影响,一是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二是宗教心理学,三是宗教社会学。它们对宗教的本质和基本特性的看法各有侧重,在此基础上对宗教提出了不同的界说。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一般强调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和神性物)为中心来规定宗教;宗教心理学则着眼于宗教信仰者个人内心世界对神或神性物的内在体验;宗教社会学则往往以社会为中心来看待宗教,把宗教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视为宗教的核心和基础。可以这样概括:在把握和规定宗教的本质问题上,第一种是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或神性物)为中心;第二种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人)为中心;第三种则是以宗教信仰的环境(社会)为中心。

第一种主张:以神或神性物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

各种传统的制度化宗教显然是以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作为所信宗教的核心的。如果我们问一个犹太人:什么是宗教?他会说:宗教就是对上帝耶和华的信仰。如果问的是基督徒或穆斯林,他则会把对上帝、基督或真主的信仰作为宗教的核心内容。各个地区、各个时代的宗教都把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体制化了。所不同者,只是他们赋予神的神性各有不同的特点而已,中国历史上的宗教也不例外。

我们现在常用的“宗教”一词,源于西文“Religion”,意义广泛,主要意指对神道的信仰。尽管“宗教”为外来词,但我国古籍上亦有类似的说法。神道设教的思想,古已有之,它是把宗教理解为用鬼神之道来教化人民。《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其意是说,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至理。我国近代有些学者仍根据这个传统来解释“宗教”的涵义:宗者本也;宗教者,有所本而以为教也。他们所谓的“本”,即本诸神道。这是“神道设教”的另一种说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近代西方宗教学以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史学为主流,学者们着重研究人类历史上宗教的形成和演进。传统宗教以神道信仰为中心的历史事实,使宗教学者自然倾向于把宗教理解为某种以神道为中心的信仰系统。但由于学者们逐渐积累了世界历史上各种神道宗教的经验事实,对它们进行比较性的研究,这就促使宗教学者们超出特定宗教的神道,把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对象抽象化、一般化,使用“无限存在物”、“精灵实体”或“超世的”、“超自然存在”之类抽象的哲学概念来表述,使之适用于世界历史上的各种宗教体系。麦克斯・缪勒、爱德华・伯尼特・泰勒(Edward Burnet Tylor 1832-1917)、赫伯特・斯宾赛(Herbert Spencer 1820-1903)、詹姆斯・乔治・弗雷泽(JamesGeorge Frazer 1854-1941)……等人的宗教观是这方面的典型。麦克斯・缪勒认为人们产生宗教意识的种子,乃是人们对有限物背后的无限存在物的追求,因此,所谓宗教就是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注:麦克斯・缪勒的《宗教学导论》一书对宗教的特点作了如下的说明:“如果我们说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的是宗教,我们指的并不是基督徒的宗教或犹太人的宗教,而是指一种心理能力或倾向,它与感觉和理性无关,但它使人感到有‘神’(the Infinite――意为无限)的存在。……”〔该书第13-14页〕。后来,他在《宗教的起源和发展》一书中把这段话说成是他给宗教所下的定义〔见该书1972年印度重印本,第22-23页。〕)在爱德华・泰勒看来,宗教发端于万物有灵的观念,因此,他对宗教所下的定义就是“对于精灵实体的信仰”(注: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中指出,一切宗教,不管是发展层次较高的种族的宗教,还是发展层次较低的种族的宗教,它的最深层、最根本的根据是对“灵魂”或“精灵”的信仰。他根据他当时掌握的大量宗教人类学资料论证说:在人们已经完全了解的所有低级种族中,都存在着对“精灵”的信仰。据此,泰勒直接把对精灵的信仰作为宗教的最低限度的定义。〔详见《原始文化》第11章“万物有灵观”。〕)泰勒关于宗教的本质和定义的观点是根据他对原始宗教的研究作出来的,没有概括出其他宗教信仰系统的特点,所以,他以后的弗雷泽便提出了更概括的说法,认为宗教是对超人力量讨好并祈求和解的一种手段:“我说的宗教,指的是对被认为能够指导和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或抚慰。”(注:弗雷泽:《金枝》,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上卷,第77页。)奥地利宗教人类学家威廉・施米特(William Schmidt 1868-1954)虽然在宗教学说上持反对上述几位学者的宗教进化论的“退化论”观点,但仍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和定义。他在其《比较宗教史》一书中曾对宗教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宗教的定义,有主观与客观之分,从主观上来说,宗教是人对系属于一个或多个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或觉;根据这种知识或感觉,人与此力有一种相互的交际。从客观来说,宗教即是表现这主观宗教之一切动作的综合,如祈祷、祭献、圣事(Sacraments)、礼仪、修行、伦理的规条等。”(注:威廉・施米特:《比较宗教史》,萧师毅、陈祥春译,辅仁书局,1948年版,第2页。)简言之,施米特所理解的宗教,主观上是对“超世(即超自然界的)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觉,客观上是对这种力量的崇拜。

上述这些宗教学家所说的“无限存在物”、“精灵实体”、“超人力量”、“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实际上都是关于上帝或神灵的哲学术语,所以,他们都是把宗教规定为信仰和崇拜神灵的体系。

这种类型的宗教定义,后来受到了各种批评。各种异议的共同点是说它不适合于一切宗教。据他们说,虽然有些宗教中的神灵是具有无限性的存在,但有些宗教体系中的神灵并不具有无限性;虽然有些宗教中的神灵具有超自然和人格化的性质,但另一些宗教的神灵则并不具有此种性质。更大的异议是:许多宗教学者认为,有些宗教(如原始佛教和“儒教”)崇奉的对象,并非人格化的神灵。它们被说成是“无神的宗教”。因此,他们认为,对于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最好不要用“神”(God)的观念,而改用“神圣事物”(The Sacred)的观念。他们所理解的“神圣事物”这一概念,其主要特性是:它是不同于普通的世俗事物的事物。一件事物,只要被人视为不同于世俗之物,便被尊奉为“神圣”而成为宗教信仰、宗教禁忌和宗教仪式的对象。“神圣事物”这个概念可以把一切宗教信仰的对象(不管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超人的,还是非超人的;超自然的,还是非超自然的;宗教的,还是巫术的……)一包在内、涵盖无遗。因此,在这种宗教观看来,宗教就是对某种被奉为“神圣事物”的信奉。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杜尔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瑞典的瑟德布罗姆(Nathan Soderblom 1866-1931)、英国的马雷特(Robert Ranulph Marett1866-1943)。这种“宗教即神圣”(注:例如,按照瑟德布罗姆的说法:“宗教徒就是视某物为神圣的人”〔引自他的论文:《神圣》,载于《宗教与伦理百科全书》第6卷,第731页〕。由此推论出:宗教就是视某物为神圣之事。)之说,被认为是关于宗教之本质的一种最简单、包容性最广的规定。

更有一种倾向,不仅回避使用“神”观念,甚至连“神圣事物”观念也不用。有些宗教学家认为,宗教的本质就在于信仰并俯首听命于某种比人更高的力量。例如,英国的马林诺夫斯基就把宗教规定为“对于较高势力的乞求”。

第二种意见:把信仰主体的个人体验作为宗教的本质和基础。

宗教心理学特别强调宗教信仰者个人内在的心理活动在宗教生活中的意义,他们把信仰者个人的主观性的宗教感受和宗教体验视为宗教之最本质的东西和宗教之真正秘密所在。有些宗教心理学者认为,正是由于信教者有了关于神或神圣物的宗教感情和宗教体验,才对他们体验到的神圣对象进行崇拜、祈祷、祭祀,从而形成各种宗教体系。美国的哲学家和宗教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 1842-1910)的名著《宗教经验之种种》,专从个人的宗教体验来研究宗教的性质和作用,实际上是把个人的宗教体验作为宗教的基础和本质。他说,以个人的宗教体验为本质的“个人宗教”,比以神学信条和教会制度为根本的制度宗教更为根本。以教会为基础的制度宗教一经成立,就变成因袭相承的传统。可是,每个教会创立者的力量,最初都是由教会创立者个人直接与神感通的宗教经验而来。不仅佛陀、耶稣、穆罕默德等超人的创教者如此,而且一切创建教派的人也是如此。可见,个人的宗教体验是宗教中最先起、最根本的因素。据此,他提出了自己的宗教定义:“因此,我现在请你们武断地采纳的对于宗教的定义,就是:各个人在他孤单时候由于觉得他与任何种他认为神圣的对象保持关系所发生的感情、行为和经验。”(注:威廉・詹姆士:《宗教经验之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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