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新论――政教认同关系的社会化建构

作者:李向平发布日期:2007-09-17

「李向平: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新论――政教认同关系的社会化建构」正文

一.政教关系及其相互认同结构

宗教与社会和谐之复杂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社会中特殊的政教关系来加以表达。尽管它们的关系交叉复杂、折叠往复,但这一关系模式,应当是中国宗教与中国社会结构的核心层面。所以,通过中国社会中政教关系间的认同路径,能够寻求一个适合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国化的政教模式。

政治认同、国家认同和宗教认同,极其容易相互引用、彼此照应。宗教认同作为政治共同文化心理构成的主要层面,它无疑是政治认同的文化信仰基础,共同组成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文化资源。宗教认同在此过程中,也承受着来自国家、政治的种种影响,使其本该具有的超越特性受到制约和消减,无法确立它的独立和超脱立场。尤其是在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重叠,或处于政教合一之传统形态的时候,宗教信仰及其认同方式常常会被扭曲。

在宗教与社会结构的层面,宗教与社会相互适应的政治要求及其支持系统和政治基础,甚至是宗教与政治之"同",实际上就是基于监控式职能分隔而要求的当代中国宗教运作层面上的功能整合。这就导致了宗教问题的本质,不同于宗教的本质,它既不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宗教世界观的对立,也不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的对立,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因信仰上的差异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信与不信之间的信仰差异及其构成的"人民内部矛盾"。1 所以,在一个能够建构一种共同的政治认同基础之上,政教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功能整合。在政教关系之间,既非单纯的政教分离,亦非简单的政教合一,而是有分有合,各有制度设置,或注重功能整合,或注重职能分隔。2

表面上,这是宗教管理制度的分隔设置。然而正是在这种分隔过程之中,政治的与国家的考虑,自然也被作为基本原则置入政教关系之间。宗教事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讲政治,却又要注意把握讲政治的度,不能人为地增强宗教团体社会存在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出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是一种伦理宗教和政治宗教。3 既要职能分隔,又要功能整合,政教关系之间的张力,在很大程度之上,就是这样构成的。

这就是中国宗教的双重存在方式。既要如何......;亦要如何......,才能够促使宗教与政治要求、社会结构同构同型,有办法、有能力引导宗教界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既是政治要求,亦是宗教事务层面的管理要求;既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又要在政治上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两方面均不可偏废。对于宗教,既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来管理,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4

从国家、政治与宗教、宗教组织的内在关系而言,前者所构成的宏观社会结构难以直接决定后者即一个宗教、宗教组织的具体制度特征。在同样的社会结构之下,不同的组织均可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秩序特点,每个组织均有自己的组织特性,故宗教组织仅仅是具体的、局部的社会秩序而已。虽然宏大政治秩序中的宗教组织总是要受到国家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但是,对宏大秩序乃至社会结构的认识和把握,并不等于或不能代替对于宗教组织的认识以及局部秩序的把握。

换言之,仅仅是对于后者即局部秩序的认识与把握,亦难以把握或认识宏大秩序及其构成。所以,如能够对此二者之间的互动、渗透、整合的行动模式能够具有某些层级上的体认与理解,那么,在局部秩序的有限建构与宏大秩序的无限渗透方式之间,则有可能存在有把握此二者之间的同构关系,可能获得一种相互发明的认知方法,通过政教关系之中的认同模式及其认同单位的建构逻辑,进一步梳理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政治与宗教、公共理性和私人信仰之间的结构性张力。

因此,政教关系中的处理方式之中,既包含有宗教认同方式,同时亦包含了与宗教认同紧密联系的政治认同方式。

换言之,宗教认同及其与宗教认同紧密联系的政治认同,应当是政教关系处理方法的主要基础之一。因为,宗教存在模式所能够表达出来的对于国家政治的认同方式,将给予政教关系以特别重大的影响和制约,甚至于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宗教认同方式,就会具有相应的政教关系和政治认同形式。

基于这样一种考量,本文认为,宗教、政教关系间的最高认同或最低认同,均与国家、政治、宗教的认同方式紧密联系,是一种既特殊却普遍的认同方式。正是在此既特殊却普遍的宗教、政治认同方式中,应提出一个将宗教认同、政治认同的资源社会化问题,以直接将宗教认同、政治认同资源予以制度化的边界划定,进而直接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

对此问题,可分两个层面来加以论述:一是从宗教信仰者的角度而言,如何定义一个宗教信仰者,同时亦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责任、公民意识和政治认同;其次,则是从宗教认同、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紧密关系来说,如何培养宗教信仰者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忠诚及其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整体责任感,甚至是建构一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为此,本文以政教关系为基础,提出宗教认同、政治认同的关系社会化问题,进而提出"宗教认同社会化"5 或"政教关系双向认同的社会化"这一概念。它关注的是中国社会各宗教体系的社会化及其社会化路径,以国家与市场领域之外的一个公民身份,来认同各自的宗教、信仰体系,认同每一个信仰者作为一个公民对于政治责任的高度认同。

二.宗教信仰者的政治认同方式

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概念的一个焦点。它们可以被理解为一些不同权利的集合,由此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核心。

所谓公民身份,即公民"持有权利的权利",其作为权利之集合,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权利载体享有这些权利,使其成为自主选择的主人。6在此前提之下,公民权利可以被理解或想象成为一个社会空间,通过空间的界限划分,根据公民自己的权利要求和成员资格及其在相关领域之中的社会实践,促使人们之间的认同与差异能够制度化,进而避免把某些特殊价值体系的认同方式普遍主义化。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是一种制度上包含的社会实践。......因此,公民权是作为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象征实践的结果重新定义的,通过关系矩阵、普遍的成员资格规则、法律制度实施的,而这些制度在与市民社会不同类型的、排他的政治文化才有活力。" 7 此当为建设当代中国和谐社会中不能舍弃的重大问题。

因此,公民权作为一种身份或者个人的属性,实际上是一个"制定的过程"。

特别是在当代社会公民的认同方式已经趋向多元化的时候,将各种认同方式制度化、认同资源社会化,并视之为一个"制定的过程",从而能够将由特殊而普遍的宗教认同方式,置于公民社会的整体价值体系之中,使宗教社会化的时代问题沛然而生。

社会学领域之中的社会化概念,自其狭义而言,重点在于一个"生物人"转化为一个"社会人" 的过程;自其广义来说,社会化则不仅仅是一个由"生物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价值内化、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基础之上,社会化的研究呈现了新的研究倾向,注重扩大社会化过程中的"个体"概念,将"个体"概念扩展为社会意义上的一个群体或一个单元、甚至是处于特定水平上的某种文化传统。特别是在社会与个体的这对矛盾之中,注重了社会化过程之中社会因素及其意义的研究。所以,文化的角度、人格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层面,都可作为广义社会化研究的领域或论题。8

从人格发展的角度言之,社会化是人的个性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而从社会结构的方面来说,社会化则是促使个人承担社会角色而具有社会性,进而维持和完善社会结构;从政教关系而言,社会化的实质是政教关系如何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层面之上,对宗教信仰者施行公共理性的制度化制约过程。由此可见,社会化在不同的时代,针对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社会化内容,并随社会变迁而不断地改变其存在的形式。

从社会化的角度来看,一次性的社会化,是没有完成的社会化。同质而单一

的社会化,只能构成"一次性的人格体或社会人"。因此,"在欠发展的社会里可能发生的是,某人仅仅是惟一一次的人格体(意为"社会人" ),即只是父亲,或者只是武器制造者,或者只是类似的具有狭小轮廓的人。" 9 这个社会化的结果,社会化的内涵极其单薄。因此,如果在一个社会化构成尚未认真完成的时代中,仅仅使宗教与政治认同方式的强调,则会促使这个本来就发展不足的社会及其成员的社会化进程频受干扰。

因为,公民社会的认同方式及其社会角色的确定,是行为体在体察其他行为体系意图的时候,它自身所具有的一些品质涵义;集体认同则是指建构行为个体的内在品质。但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这意味着躯体和个人的思想经历;而对于组织机构而言,这意味着组织成员和共同的信仰,同时还意味着个体成员们作为一个"我们" 行事的制度。10

在此社会化认同方式之中,现代社会的公民身份方才能够得到反复的确认。它与国家、市场领域紧密联系,同时亦超越了国家、市场领域,从而避免了那种以完备学说之伦理霸权来主宰、操弄社会及其公民权利的机会。

所以,此处所论之政治认同方式及其社会化,其主要定义,即是遵循现代社会结构所代表的政治行为轨道并接受现存的规范,在现代宪政基础之上构成一种合理多元主义。即使是在公民可能遭遇到如宗教、政治、政治等相互冲突的合理性完备学说时,公民们亦还能达成共识,能在一个由其视为最为合理的政治正义的总念之中进行慎思,同时参与公共理性。11

三.政教认同的双向路径

这个社会化,至少不是原来那种单向的社会价值的内化,不仅仅是个体对于社会生活的单纯适应,而是强调在政教关系与宗教信仰者之个体矛盾中,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双向的良性的互动。

一方面,这是当宗教信仰者的个体活动,"能够根据一个当为的秩序来解释时,社会就能够存在了,从而开始了"个人的再度社会化过程"。 与此相应,社会不能被理解为单个的、诸个体的意识过程的合成。 因此,只有在社会规范发挥功能,决定了如何与某种行动相联系时,人们能够达到一种"规范性相互理解"的时候,社会才会产生。12

宗教及其宗教意识,实际上也是社会认同中的重要规范之一,但又不是唯一的认同规范。或者说,宗教及其认同规范,只有在与社会其它认同规范构成共识的时候,该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规范性相互理解"才是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之上,宗教及其认同方式的社会化,就将直接构成了一般社会化进程的环节和要件。其信仰者的属性与身份,就不会局限在宗教群体的单一、同质的认同方式之中。

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政治目的,运用了某一宗教体系的意识形态,那么,其中信仰者个体就将依赖于该宗教体系,把它作为他们个人认同的主要内容。由此不难看出,当代公民社会之中,宗教和政治是一种"双向建构"的关系。其间的问题应当是,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及其与宗教信仰认同的关系,能够帮助人们确定宗教认同之"内部"或"外部"关系,并通过此类关系的讨论,将宗教认同置于"公共"或"私人"的领域,使政教关系及其秩序边界更加清晰。

这就可以在宗教体系的"内部",处理其宗教组织、信仰体系与其信仰者成员的直接认同关系,而在其"外部"层面上则与公民社会里的公民认同、乃至政治认同方式紧密联系,既能双向整合,亦能划分出清晰的秩序边界。

这个论述,大抵上基于"宗教社会化"问题,对于政教关系及其认同方式提出的另一种社会化要求。因为,"任何一种宗教都具有并且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确切地说有两种法律要素:一种与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之群体的社会程序有关,另一种则关系到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群体的社会程序"。13 倘若这个共识能够在宗教信仰体系与公民社会共同体的互动关系中顺利达成,那么,政教关系及其认同方式,便将会因此而具备了丰富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宗教认同方式,因此就可以基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整合为外在性、公共性和社会性。

显然,这种宗教的或政治的认同方式,并非那种相互影响的社会化形式和认同方式,能够以"一种利益、目的、动机和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或方式,通过个人或者个人的形态出现,"进而能够促使这种形式或内容构建成为一种社会现实,并以其相互作用的方式,使"社会"成为社会。14 那种极端的基要的完备性学说的表达形式,即使"社会" 由该宗教之信徒构成,也会使现代公民社会及其主要成员的"公民"身份渐渐消失,甚至流失在国家、政治、宗教之间的一道道罅缝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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