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正文
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民众权益意识的觉醒,重大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处理起来越来越难。
总结近10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有两点不能不提。一是经济问题政治化;二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这些特点增加了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群体性事件兴起的原因,不外乎由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所导致。但是,这些问题的背后,又无不反映利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民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损的现实。它们使得社会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这是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因素。
很多事件都受互联网影响
在引致群体性事件的诸要素中,有两个方面中国政府要特别注意。一是民众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民众的权利是由执政者从外部赋予他们的话,那么,现在民众对权利的需求就完全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财产的生成。过去民众没有财产或财产很少,他们对自身权利的需求也就不强烈。但改革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多数民众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财产。有了财产就需要对财产的保护,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需求。互联网的兴起则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手段,催生了民众权益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响。
简言之,在公民社会的雏形初步形成以及公民意识初步觉醒后,民众不再被动等待执政者赋予权利,而是主动去争取本属于自身的权利。然而,中国的执政者,尤其是基层执政者却未能清醒地预见到。他们的意识还处在“为民作主”或“替民作主”的阶段。少数执政者虽然意识到了,但也未做好相应准备。整个社会的管理方式与民主意识不适应。
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原因各异,但无不是由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正如《了望》周刊所剖析的,它集中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社会发展方式对群众利益的损害;暴露出一些基层执政者在执政理念、素质、手段上的错位;暴露出一些地方干部已经脱离了与人民的联系,成为“只对自己负责”的特殊利益群体。
由此,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反映了政府的公共治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要想有效消化各种群体性事件,政府就必须痛下决心,改革治理方式,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体制性迟钝”。可以像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那样,主动邀请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但这只是一种处理技巧和方式的改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应该放松舆论管制
政府的治理方式涉及到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还必须树立主权在民的理念,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实现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
另外,我也赞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如下看法,中国应该进行社会政治改革,通过新制度的建设来容纳和消化群体事件。这方面我认为首先是要调整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它们形成一种合作互补的建设性关系,而不是对抗关系。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去培育、完善和壮大市场与公民社会,特别是要发育各种利益组织,提高它们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规范能力,使它们真正能够代表公民的利益,维护公民的权益。
在中国这样一个强政府、弱社会以及利益发育不均衡的体制里,媒体和舆论对政府及强势利益集团的监督也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最先通过媒体,特别是网络披露或报道出来的,也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才得到妥善处理。但比起民众的需求来,当前舆论的监督力量还比较薄弱,应该放松政府对媒体和舆论的管制。
最后,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当公民的主张失败时,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当然,这就要求司法必须保持某种独立,因为只有司法相对独立,正义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