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买官卖官”是一个不规范的用语」正文
近年来,买官卖官成了热门话题,不仅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进入了官方的规范性文件。中纪委、中组部就曾多次发文,要求对买官卖官者一律先免职,然后再作进一步的处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买官卖官而被免职的极为罕见。即使卖官者因其他原因而倒台,买官者却照样“稳坐钓鱼台”,甚至继续受到提拔重用。严格的规定与执行的结果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此中原因,错综复杂,其中有一条,就是买官卖官这个用语本身并不规范,漏洞很多,以致在查处过程中很难认定。
通常所说的买官卖官,只是一个形象化的通俗说法,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买与卖,是一种经济行为。经济学上所讲的买卖,是买卖双方所有权的交换。买官卖官只是对这种交换关系的一种借用。严格意义上的买官卖官,出现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后汉书.灵帝纪》:“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汉灵帝时“三公”每职一千万,“只留帝位不市”,灵帝时的崔烈以1500万钱买了司徒之位。这样的卖官,是以朝廷出面,明码标价,卖官所得全部上交国库;买官者所用的金钱,也是个人的财产,因而是一种合法的交换。与此相对照,今天的买官卖官明显不同。首先,官职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官员个人,官员无权用来出卖。其次,官职的价格并没有明示,且收入进入了卖官者个人的腰包。第三,买官者所用的金钱,并不是个人的合法收入,大多是利用权力资源,动用公款行贿。由此可见,用买官卖官这个概念,并不能准确概括当今出现的“政由贿成,官由贿得”的新现象。
从操作上讲,查处过程中对买官卖官很难认定。商品的买卖,比较简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官职的买卖,则比较复杂。从买方来说,有的先送小钱,事成之后再送大钱;或者先预付再追加;有的类似期货交易,钱虽送出,而官职暂时还没有到手。从卖方来说,对官职有一个大致的预期价格。有人出了低价,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官职,经过多次追加,达到或者超过预期价格时,方能如愿以偿;同时,卖方总是盗用组织的名义,经过合法的组织程序,给卖官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所有这些,都给查处过程中对买官卖官的认定,造成极大的难度。这也是买官卖官者极少被免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惩治吏治腐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必要对买官卖官行为作出科学的界定。本人以为:发生在官员之间的行贿受贿行为,不论买官卖官是否既成事实,都应视为买官卖官。这是因为,上级绝不会向下级行贿,同级之间也只有交换而不存在行贿的问题,唯有下级向上级行贿请托。请托事项无论办成与否,一经查实,都应当一律免职。有了这样的规定,买官卖官者至少在制度上没有多少空子可钻。
(20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