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还权于民”中的权利本位」正文
近期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在《“还权于民”潮起湖南》的大标题下,很醒目的一句话是“权利由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是一个不断回归的过程,不断地还权于社会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从该报道得知,湖南政坛正在进行一次以“还权于民”为主题的思想解放大讨论,讨论的目标直指呼之欲出的政治体制改革。
我当然认同“还权于民”式的政改,只要它别老停留于讨论而无遑落实。但我还是有所讶异,只要是民主,无论是西方民主、还是中国特色民主,理论上,这个“权”如果是权利的话,本来就应该在民间。可是,为什么几十年来,我们的权利却在政府手里,还以政府为本位,以至现在需要“还”。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任何一个社会,都可以化约为权利和权力两部分。现代社会,尤其冷战时期,社会形态又大致可以化约为民主社会和集权社会。民主社会,权力来源于权利,来源于该社会中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因此,这个社会的分属很清楚,权力属于政府,权利属于社会中的个人。当权力是政府本位时,政府则没有权利。反过来,当权利是个人本位时,除了当选或出任公职,个人无有权力可言。与之不同的是集权社会,集权的“集”,就是把社会中的“两权”都集中在自己手里。权力自然是政府本位的,问题是权利同时也被政府掌控。比如前苏联,农民连种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都没有,因为土地已经集体农庄化了。
在这个语境中才不难理解什么叫“还权于民”,那么,这个权利现在如何还?个人权利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个是个人作为自然人的“自然权利”,如他或她的财产权利、信仰权利等。另一是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他或她的选举权利、批评权利等。由于湖南这次还权的目标是政体改革,因此它所奉还的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但,这样的表达需要指出其不足:“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参政的积极性;深化政务、厂务、校务、村务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后一句如同一份公民政治权利的“菜单”,很好!但,细一检点,却发现这菜单上少了一样菜,还是主菜。
前几天,我就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一份声明写过评论。北京部分律师要求今年换届时进行民主选举,该律协一边声明以反对,一边又表明自己是“按照行业规则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的评论是,民主,选举才是龙头,有龙头才能带动龙身。没有选举的民主是无头的民主,不会是真民主。反观这份菜单,它缺的是什么,正是政治权利中的民主选举的权利。这份权利的重要在于,对任何一个民主社会而言,它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合法来源。民主的本义是公民自治,即“民治”,它是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并授予其权力治理社会。由此可见,选举是民意表达的授予方式,缺了这道菜,民主就成不了席。
另外,有学者把湖南政坛的“还权”讨论称之为从“政府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但,这样的表述或回归还不到位。权利的政府本位固然是政府对个人的侵权,但权利的社会本位却有可能使权利本身被架空。社会不是一个实体对象,而是一种关系结构,构成这种结构的是无数具体的个人,这才是权利得以落实的基本单位。因此权利本位就是个人本位,权利只有落实到个人头上才是才是权利的真正兑现。比如,我们几十年来一直说“全民所有”,看起来很社会,可是我能指出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吗?不能落实到我个人头上的份额,就不是我的权利。政治权利也是如此,它不是什么社会本位的权利,而是属于你我他她的个人权利。就民选而言,这份权利只能表现为你我他她手上的每一张选票。
古人有云“惟楚有材”,这次湖南的民主还权,其实是有百年渊源的。1920年代,中国大地有过一次声势颇大的“联省自治”运动,发起地正是湖南。后人关注“联省”,其实它的核心价值却在“自治”。因为自治就是民主,就是公民通过推选公权以自我管理。1922年的湖南省长既非来自北洋,亦非来自广东军政府,而是来自全湘74县的选票。因此,去掉一个“联”,湖南当时搞的就是民主表征的“省自治”,而青年毛泽东则是当时的一个活跃分子。今天,湖南政坛欲还权于民,这是落实民主的大好事,不妨就从省内大地的县乡两级做起,哪怕是试点。切不可把“还权”只放在嘴上,而不是落实在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