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合法性”遮蔽了什么?

作者:杨光斌发布日期:2007-10-25

「杨光斌:“合法性”遮蔽了什么?」正文

社会科学理论有的是抽象的逻辑推演,更多的则是具象的经验总结,而且是对特定场域的制度变迁的终极模式的理论性诠释。在工业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西学东渐,不少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那些终极性的理论模版审视变迁中的现实政治。结果发现,现实政治的脚印似乎总是不能与理论型号相符,于是就依据理论型号而指责、批判现实。其中,“合法性”的滥用就是以理论丈量现实的典型。

对“合法性”命题的误读

“合法性”思想源远流长。中国很早就有“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民本思想,讲究的是政治统治的民意基础。人民主权思想最有力的鼓吹者卢梭这样评论:最强大的人永远不能凭借其强大而成为主人,除非他能够将他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可见,古今中外,只要有政治和国家,“人民”的重要性都不容忽视。但是,什么样的政治统治能够获得人民的“自愿服从”?这样的命题则是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首先系统阐释的,他将合法性定义为人民“自愿服从”的一种政治统治或国家状态,存在合法性的政权就不需要大规模地使用强制力而使人们服从,也不需要担心不服从或者被颠覆的可能。现代社会科学受马克斯・韦伯的影响至深至远,“合法性”成为用来衡量和分析现代政治的一个通用范式,比如我们常见的政治性很强的术语有 “合法性危机”、“合法性丧失”,等等。就这样,一个描述终极性政治模式的概念成为分析所有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的普世性话语。

韦伯被严重地误解了,进而导致了对“合法性”命题的误读,导致了国家的“应然性”遮蔽了国家的“实然性”。在韦伯讲被统治者“自愿服从”时,只是“理想类型”。我们知道,“理想类型”是韦伯用来形容理论和思想的纯粹性和理想性,因而理想化的理论很可能与现实形成偏差,有时也很难对号入座。“合法性”是一个最为典型的“理想类型”范畴。在如何统治和如何最好统治的意义上,统治者或国家应该具有合法性,因为这样会大大降低统治成本。因此,合法性是国家的一种“应然”的“理想类型”。

那么国家的“实然”状态是什么样子呢?国家的起源和成长决定了国家的“实然”状态。不管是国家起源的君权神授论,还是暴力论,国家的成长都伴随着战争和强制。因此,韦伯给国家下一个为各家各派广泛引证的经典定义:“如果在一定疆域内,命令得以持续实行是凭借行政人员运用武力和武力威胁,那么这个社团的活动就是政治性的。”在韦伯看来,国家就是在合法地使用强制力的政治组织。强制性或暴力潜能,就是国家的实然状态。在现实政治分析中,很多人在谈论合法性的时候,有意或无意地遮蔽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在历史上,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时期的真实情况是,合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就是强制力和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制度化的规则。人们可能反抗某个具体的政治对象,但是很难去挑战制度化的有形规则和无形规则。正是各种有形无形的规则,先是让人们不得不服从,最后规则演变为观念,变成“自愿服从”。因此,合法性的受众与其说是民众,不如说是统治者,恰恰是统治者在努力建设一种让民众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政治状态。这是中外政治的一般规律,更是当代西方政治的写照。当代影响最大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就是“政治强制+意识形态霸权”。当代西方多元主义者并不否认葛兰西的判断。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强制为基础,被韦伯归类为法理型统治的、建立在所谓的“自愿服从”基础之上的西方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如何能正常地运转下去?

简单地说,韦伯的国家状态=“实然国家”+“应然国家”。“实然国家”是“应然国家”前提和基础,而“应然国家”是“实然国家”的一种目标和理想状态。以“应然国家”而忽视“实然国家”,要么是故意遮蔽韦伯的国家理论,要么是对国家本身的无知。反之,因“实然国家”而忽视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或干脆否定国家的应然性,不仅是对国家理论的无知,更是对政治统治规律的漠然。

不应用一个简单的终极的尺度衡量复杂的现实政治

作为终极政治模式的“合法性”遮蔽了作为政治过程的“合法化”。很少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政权都是经过或长或短的合法化过程而实现的。与传统社会比较,现代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更是不容易。因为传统社会的合法性的路径主要是通过愚民而造神,使统治者获得神的地位,被统治者视统治者为神明而“自愿服从”;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则要满足民众的需要,民众的需求大致分为作为政治权利的民权和作为社会权利的民生。在现代政治中,早发达国家几乎都不能同时满足民众的这两大需求,19世纪下半叶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工人运动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其中有的政治运动还伴随着暴力革命。这说明,作为“法理型统治”的资本主义政治并不具天然的合法性,所谓合法性的法理型统治同样是一个典型的“理想类型”。

与现代化道路相似,现代国家的合法化道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政治权利优先型,即先实现民众的政治权利而后满足民众的社会权利;一类是德国、日本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社会权利优先型,即首先通过经济发展满足民众的社会权利而后实现民众的政治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类依然属于韦伯的“理想类型”,因为所谓政治权利优先型的合法化道路也有一个漫长的制度变迁过程。政治权利的满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英国选举权的漫长的渐变历程最能说明问题,而且是在漫长的政治过程中一点一滴地基本实现民众的民生需求,以福利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权利的基本实现只是上个世纪70年代的事。只有在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双重实现以后,民众的“自愿服从”才更加真实。与政治权利优先型国家相比,社会权利优先型道路由于优先发展经济而相对地压制了政治权利,合法化道路更加崎岖不平,因为国际上已经存在一个影响人们观念的参照系,人们容易不顾自己的现实而直奔终极目标。但是,国际竞争的压力、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以及发展的阶段性,都决定了各国只能走自己的道路,无论是“英国式”还是“德国式”,都是一种“理想类型”,每个国家的道路都有自己的国家特性。

比较制度变迁说明,没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长期建构的产物,是制度变迁的终极性政治模型。也可以认为,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合法性基础是不一样的,在A时期可能是政治权利,在B时期可能是社会权利,在C时期则可能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拿终极性政治模型来丈量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政治,这样就容易对一种政治状态进行简单的同时也是根本的否定。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人们习惯于以终极性的一个尺度来衡量最为复杂的政治。根本否定事实上在追求政治发展的突变而非量变,而突变的政治发展的代价又有几个人能够承受呢?因此,如果人民的选择与浪漫的理想主义者的追求相悖的话,该反思倒是理想主义者。政治需要理想,没有理想指导的政治是无望的;但是,政治不能因此被理想化并进而模版化和简单化,政治更不能浪漫,因为政治在本质上是分配好处和代价的活动,还有什么比它更为复杂的人类活动呢?所以不同时期的政治需要不同的合法性基础,更不能以一个终极标准去衡量一个处于特定时期的政治。

很多政治问题与合法性无关

由于合法性已经成为一个流行话语,很多与合法性无关的问题也被拉扯进合法性话语体系,比如种族冲突、宗教冲突和政策失败。我们知道,合法性探究的是权力存在的基础和渊源。在现实政治中,无论什么类型的政治权力,都可能出现种族冲突、宗教冲突和政策失误。即使按西方标准而最具合法性的权力,其内部也有规模不小的种族冲突和宗教冲突,比如英国的北爱尔兰共和军,印度的宗教与种性冲突,以及比利时法语区和荷兰语区正在发生的种族分裂。这些很容易理解。就政策失败与合法性的关系而言,有些政策失误可能与体制有关,而有些政策失败则与政治体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即便是科学程序基础上的决策说到底也是人的决定,因此决策可能具有人格烙印。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看到被认为拥有充分民意基础的美国政府在对外政策上多次犯下重大错误。当然,威权体制有很多决策失误的案例,至少在发展中国家是如此,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政治往往具有民粹主义的性质,而民粹主义往往与非理性相联系,很难想象非理性的政治能够形成科学决策。总之,政策失误容易导致百姓对现实的不满和抱怨,但是不能因为不满具体的现实问题而轻易地上升到合法性高度,把什么问题都和合法性联系起来。

对“合法性”的再思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社会科学认识论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对于我们所处的世界我们能够知道些什么、我们又是如何知道的?一般地说,社会科学深受观念的影响,而观念又来自经验传统。具体而言,我们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产生于西方经验的西方观念。这就对我们如何运用社会科学的有关理论而认识、知道我们所处的世界提出了挑战,我们是简单地套用既定的概念呢,还是要追问概念本身的意义、尤其是其渊源?无疑,要想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世界,就需要在比较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对概念进行追根溯源式的辨析。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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