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谁来维护弱者的权利?」正文
最近有两件事引起我的思考。这两件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弱者采取非法的暴力手段来对付强者,伤害甚至杀害强者,造成本来不该发生的不幸事件。
一件事发生在北京。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区城管大队海淀区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带领队员上街执法。在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见到无照摊贩崔英杰售卖煎香肠,便指挥队员没收崔所经营的物品和三轮车,崔英杰挥舞尖刀,试图夺回三轮车。李志强在后面提醒队员注意,却不料崔英杰转身举刀向他颈部猛扎,顿时血流如注,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一件事发生在上海。上海当局为兴建一个网球中心,2005年开始强征闵行区马桥镇的旗忠、联工等村的一万三千亩农田,拆毁三千多户农民住宅。联工村别墅小区张耀龙、顾凤芳夫妇新建的小洋房也在2005年7月被拆,财物被洗劫一空。他们无处栖身,要求村支部书记陆顺芳解决补偿问题,并且住进了陆的办公室。他们多次向陆跪求补偿,却得不到合理答复,反而遭到陆的冷嘲热讽。2005年12月20日,在又一次哀求无效后,顾顺芳在自己身上浇了汽油,让丈夫点火,她抱住陆顺芳跳楼,想与陆同归于尽。结果顾、陆二人重伤,张耀龙轻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14日下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耀龙无期徒刑,顾顺芳有期徒刑7年。
这两幕悲剧一个发生在首善之区的北京,一个发生在最早受到西方文明浸润的上海。这是具有典型警戒意义的。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依仗政治权力的强势集团和备受欺凌的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以致弱者在面对个人权利被侵夺而无理可讲的时候,竟然采取违法的暴力手段来发泄强烈的愤怒。如果能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这一类不幸事件是应该可以避免的。这几年在全国各地发生的群发性事件,多数是“恃强凌弱”的结果,是强势集团蔑视和抗拒“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的结果。
不幸事件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我们立法执法的出发点应该放在哪里?中国古代的法是从“刑”来的,《尚书》有《吕刑》篇,《尧典》载有“流宥五刑”,《礼记》“王制”篇也有“听五刑之讼”的记载。春秋时郑国子产作《刑书》,晋国铸“刑鼎”,都是记载如何惩罚老百姓的办法。战国时魏国的李悝著《法经》六篇,商鞅把它带到秦国,改法为律。此后的法律都以惩治为主旨。由于我国没有经历彻底的意识形态的民主革命,这种以管治惩罚为主旨的法律观念,对我们的立法执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就拿上述北京的事件来说,在2002年9月颁布并经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这当然未可厚非。但接着又规定:对违犯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很值得讨论了。在这条法规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给予执法人员以太多的随意性。什么叫“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崔英杰的三轮车是他前一天刚向朋友借钱买的,既非“违法所得”,更不是“非法财物”,为什么要没收?至于500元以上的罚款,一个摆摊设点、搏取蝇头微利来养家糊口的小商贩,恐怕全部身家财产也不到500元,要罚就非倾家荡产不可。但这也许正是城管没收三轮车的理由:拿不出500元罚款,就用三轮车来顶替。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执法的“两可”现象:一方面,三轮车不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不应该没收;另一方面,条例规定要罚500元以上罚款,你拿不出来,就可以没收你的三轮车。可见,是否没收三轮车,全在城管的一念之间。如果怀有“以人为本”的人道观念,就可以不没收;如果怀有惩罚、耍威风的思想,就非没收不可。而这次不幸事件的关键,恰恰在于没收了崔英杰的三轮车。崔英杰固然触犯了刑律,但城管自身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近几年来,我经常在小区附近看到城管没收小摊贩的蔬菜、水果,以至自行车、三轮车,有些摊贩苦苦哀求,要求发还车子,城管却无动于衷。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暴力抗法的事件。暴力抗法是暴力执法的副产品。中国的老百姓是很老实的。我见到的几次暴力执法,摊贩们都是自认倒霉,没有以暴抗暴。崔英杰持刀杀人,虽然可以说是偶然的意外事件,但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暴力执法的必然后果。据城管网站的文章介绍,去年年初到8月中旬,全市城管系统发生暴力抗法76起,受伤城管人员89人。问题不能说不严重。遗憾的是,有关部门没有从这些事件里吸取应有的教训,从“以人为本”的施政原则来检查立法执法中的问题,修改有关法规,教育从业人员改善执法作风,本着“为人民服务”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精神去处理问题,避免再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相反却大做表面文章。李志强去世后四天,8月15日,北京市政府第127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李志强为烈士;8月24日,海淀区政府授予海淀城管分队“志强分队”的称号;9月1日上午,北京会议中心举行李志强烈士先进事迹报告会,市总工会和团市委分别授予“首都劳动奖章”和“五四奖章”;城管网站开辟“李志强烈士网上纪念馆”。可谓备极哀荣。当然,这些表面文章并非全无必要,但与接受血的教训改善城管执法状态比较起来,其重要性有如天壤之别。据这个“网上纪念馆”报道,有的城市为了防止暴力抗法,已为城管人员配备了防刺背心,防割手套。这样做无异于扬汤止沸,客观上反而助长了暴力执法的恶劣作风。只有从根本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思想,才能改善执法与被执法之间的关系。
对于改善城管执法观念和作风的问题,还有必要扩大视野,从经济建设、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的角度加以考察。个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解决就业和脱贫问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我国的个体经济每年都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快速增长。但从1998年许多城市建立城管队伍后,1999年仅比1998年增长1.28%。此后逐年递减,从1999年到2004年,个体工商户由3160万户下降到2350万户,六年减少810万户。按照每户2人劳动计算,就有1620万人因此失业。这对社会产生了多么巨大的负面效应!当然,个体工商户的减少不能全部归因于城管,但城管执法不当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这个状况,难道有关当局不应该深长思之吗?
上海事件则具有完全不同的背景。它是被损害的弱者对损害其切身利益的强者的暴力抗争。许多城市的建设“政绩”,是用拆迁户和下岗工人的血和泪记录下来的,上海尤其如此。伴随着官商勾结起来剥夺居民合法权益的暴力行径而出现的官民对立,已经到了非常尖锐的程度。顾凤芳要与陆顺芳同归于尽,正是这个巨大而深刻的社会矛盾里爆发的小小火花。一个有着自己的小洋房的小康之家,顷刻之间便被剥夺成为贫民,其反应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据网上材料反映,区区村支部书记陆顺芳拥有2000万元的身价,有两架直升飞机,一个游艇,一家宾馆,专供高官和关系户前往浙江嵊泗列岛游览使用。老百姓的血喂肥了她,党政机关的高官庇护着她,被损害的老百姓能奈她何?!张耀龙夫妇多次向她跪求开恩,解决补偿问题,却都被她傲然拒绝。这对夫妇最后选择了违法的暴力手段。这是不应该的选择,但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并不是他们要给上海抹黑,而是上海官场的黑幕逼迫他们走到这一步。自焚事件发生后,据说陆顺芳被送进一家用400百万元包下来的医疗机构精心治疗,张耀龙夫妇却得不到任何治疗,在监狱里承受着伤痛和心理的双重煎熬。难道,上海真的已经成了强者的天堂,弱者的地狱了吗?
在上述两场力量悬殊的对决里,政治权力都向强者倾斜,弱者的权利则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十分不正常的。在现代社会里,立法、执法都应从维护公民权利的立场出发。由于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政权机构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弱势群体倾斜,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均衡。在前面的两个不幸事件中,如果强者能够尊重弱者的权利,城管不去没收崔英杰的三轮车,陆顺芳和有关部门能合理地补偿张耀龙夫妇的损失,就不会发生暴力对抗的极端行为。在目前遍布各地的群发性事件中,有关政府总是站在强者一边,这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只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如果这些暴力对抗的火花蔓延开来,局面将很难收拾,希望当局不要等闲视之。
现在,张耀龙夫妇已被分别判刑,崔英杰尚未宣判,但有些城管人员正在要求把他判处死刑,前景未可乐观。在冷酷的法律面前,他们的自由权利已被剥夺,崔英杰的生存权危在旦夕。希望司法机关能实事求是地根据事件的来龙去脉,理清强者和弱者在事件中的责任,在判处时给予弱者以适当的宽待。广州的《同舟共进》杂志在今年第二期的一篇文章里,刊发了崔英杰的照片,并且引述了他在法庭上讲的话:“我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这个特殊的处理方式,表明了社会舆论对崔英杰的同情。司法机关如能宽待因为自己的权益遭到剥夺而进行暴力抗争的罪犯,是会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赞赏的。
这两场悲剧给所有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教训:对损害我们权益的行径起而抗争,维护我们的权利是完全应该的,但采取暴力的方式绝不是最好的选择。应当以和平应对暴力,以文明应对野蛮,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不要使自己陷入不法不义的处境。当然,维权的环境是十分严峻的,近几年各地发生的维权抗争案件中,受害而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总是弱者一方。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里,法、理、情都不能为弱者讨回公道。弱势群体逐渐懂得: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勇敢地站起来,面对面地与强者平等对话,据理抗争;绝不能指望出现什么“救世主”。于是,维权运动应运而生。权利是同理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维权运动应当是理性的行为,它与暴力并没有必然的因缘。近几年来,大量知识分子介入维权运动,特别是许多精通法律的律师站到维权运动的前列,把维权运动引上理性的轨道,放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摒弃暴力手段,从而避免发生无谓的不幸事件。这样,维权运动就占领了社会道德和公理的制高点,在维护弱者权益的同时,成为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
弱者维权只能依靠自己奋起抗争,而抗争又应当在理性的指导下,采取合法、合理、合情的非暴力的方式――这是我们应该从这两幕悲剧里吸取的主要教训。
200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