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正文
《21世纪经济报道》张立伟/ 长期关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俞可平教授,最近刚完成了一项“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研究,对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公民社会所遇到的问题做出了深刻的分析。
俞可平教授现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校教授。作为一名出色的政治学博士,他最早进行了经济全球化对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对治理方式影响的研究,提出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治理方式从传统转向现代,应逐步确立和弘扬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政治价值。
一般认为,中国较为成功的市场化改革改变了社会的形态,为了适应发展,中国需要一个蓬勃兴起的公民社会。俞可平是中国最早提出公民社会概念并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2002年11月,他出版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一书。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就公民社会的重要性、民间组织的地位、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未来的发展等问题,专访了俞可平教授。
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21世纪》:俞教授,我们知道您是国内较早研究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学者之一。最近一个时期来,“公民社会”似乎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热门话题,但许多读者对这个概念的涵义并不十分了解,您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公民社会”?
俞可平:公民社会主要是一个与政治社会(国家)和经济社会(企业)相对应的概念,其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在我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
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对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在我看来,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 “第三部门”。
《21世纪》: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群众团体”、“人民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样一些概念。他们有什么异同呢?
俞可平: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简称NGO)、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
“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一概念可能产生两种正好相反的歧义。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正式的民间组织,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最初在中国的引入,与联合国宪章中涉及的国家间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作用与地位相关,而国家间的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十分正规的,并经过政府的正式批准,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有可能被许多人排除在“非政府组织”视野之外。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对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GONGO)”。
“社会团体”或“社团”、“公民团体”、“公民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也常用以指公民社会组织。借用这些概念可以比较清楚地表明公民社会组织的 “社会性”或“民间性”,以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相对而言,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清晰,所表达的意义也比较准确。“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性,因为公民是一个由宪法界定的政治概念。“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因此,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
我的建议是,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政府在公民社会中的角色
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的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实现民主治理的关键所在。
《21世纪》:为什么您认为应该统一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民间组织”的内涵是什么?
俞可平: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
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此外,它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民间组织的范围。
《21世纪》:从您的解释中可以看到,民间组织与政府组织判然有别。但民间组织又必然要与政府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那么,民间组织与政府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俞可平:在正常情况下,民间组织与政府应当是一种友好合作和互补合作的关系。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让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而公民和社会的自治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得以实现的。因此,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的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实现民主治理的关键所在。
过去我们的政治理想是建立“善政”,现在我们把“善治”作为理想政治的状态。“善政”主要是指政府自身要好,而“善治”则是指全社会的治理状况要好。在现代条件下,要达到这样一种“善治”,政府同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就是必不可少的。
不过,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公民社会对治理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公民社会是一把双刃剑:政府的政策法规和行为措施得当,就容易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政府的对立面,危害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如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不善,如果民间组织自身发育不好,如果民间组织制度的制度环境不健全,那么,它们对于社会和政府的消极作用甚至可能超过其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既可以看到大量民间组织促进民主政治,推动经济发展,有利社会团结的例子,也可以发现不少民间组织破坏社会稳定,不利民主生活和阻碍经济发展的实例。
另外,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种误解,把“非政府性”曲解为与政府没有关系,或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领导。事实上,这里的非政府性,主要是指它不属于政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机关,而不是指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民间组织同样也可以由政府创立,受政府引导,得到政府资助,与政府进行积极的合作。当然,也必然会有一些非政府组织不愿与政府合作,甚至与政府对立,从事反政府的活动。政府应当依靠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积极培育与政府合作的民间组织,同时尽可能地防止反政府组织的产生,消除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对立情绪。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1世纪》:我们大家都注意到,改革开放后,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在我国社会中大量涌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能感觉到这一点,如各种业主委员会、俱乐部、维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目前我国究竟有多少个民间组织,它们在社会中起什么作用?
俞可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
到底有多少个民间组织,没有统一的数据可以援引。民政部的统计是,到2005年3月,全国正式登记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约28万。但是,实际存在的数量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一些学者估计至少在200万个以上,有的估计甚至高达800万,我的估计是300多万个。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环境的改善。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修改了宪法,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转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所有这些都是直接促成公民社会迅速成长的制度因素。
《21世纪》:但我们也听到这样一些说法,认为公民社会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甚至是西方一些政治家对其他国家实行“颜色革命”的一种策略。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俞可平:利用那些引人入胜的价值和理论来推行其霸权主义,是一些西方政客惯用的伎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惧溺自沉。在这方面我们记忆犹新,同时也教训深刻。
例如,西方一些政客把人权当作其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我们曾经因此而讳言人权,把它当作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谁倡导人权,似乎谁就是在宣扬资本主义的价值,就是在搞“西化”和“自由化”。“凡是西方人宣扬和倡导的,我们就坚决拒绝。”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才真正是上了西方那些别有用心的政客的当,因为那样会对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种损失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计算。在公民社会问题上,我们决不能重蹈覆辙。
所有对中华民族的振兴和社会的进步真正负有责任感的学者和政治家,既要十分清醒地看到西方一些政客的政治用心,但更要看到,对付这些伎俩的有效办法,不是回避这些问题,而是采取正确的对策。我们必须及早认识到,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中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就必然导致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
改革开放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团结和谐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国家的成熟程度,与公民社会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
同时也应当客观地看到,正如市场经济在中国刚实行不久,